王丹阳
(唐山师范学院 资源管理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国外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启示
王丹阳
(唐山师范学院 资源管理系,河北 唐山 063000)
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在阐述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面临的困境,现有的主要的版权授权模式,分析国外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启示,旨在解决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授权问题,推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
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知识产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图书馆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的概念也应运而生,实现了图书信息资源存储和传播的数字化,打破了人们对图书馆传统认识的时空观念的认知方式。国外对数字图书馆的研究起步较早,如IBM电脑公司、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外一些知名的高校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就开始着手研发大型的图书馆管理系统,并取得了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多现实问题,如图书馆数据库信息的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等法律制约瓶颈,这些主要涉及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授权问题。另外,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版权授权模式。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结合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现状,来解决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对于构建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推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 数字图书馆“海量”版权授权与侵权问题
图书馆的数字化实现了短时间内数字化存储“海量”图书资料信息,同时,还需要得到海量版权人的版权许可,但是,这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完成的,加上我国由于缺乏图书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实施管理,从而造成了版权授权的成本高和工作效率低,甚至有些图书馆根本没有考虑图书信息的版权问题,就直接将版权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引发大规模侵权行为和版权纠纷。例如,2004年12月,Google公司将世界五大图书馆的藏书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帮助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却遭到多数作者和出版商的强烈抵制,引发了一系列侵权维权行为的发生,使得数字图书馆“海量”版权授权陷入困境。其他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清华大学黄延复与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韩寒、贾平凹等50位作家的法律纠纷,以及2008年482名博硕士与万方数据有限公司等等,未经作者授权就进行了网络传播,造成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
1.2 相关法律缺陷加大了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数量
2004年,我国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但是,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很少,覆盖面并不广泛,其职能相比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还很不完善,造成了数字图书馆授权的成本加大且授权的渠道并不通畅。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其中,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规定也较模糊,以致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加大,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侵权和纠纷数量。
2.1 直接授权模式
这种模式是数字图书馆直接与作者协商取得授权的模式,数字图书馆在将有版权的作品数字化上网前必须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签订许可协议,付给一定的报酬,主要是通过权利人和使用者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主要包括:版权许可使用的地理区域和时间、支付报酬的方法和具体的标准、违约责任、该版权是专有的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使用的权利的种类。对于海量的图书资料信息进行版权授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2 出版社或期刊社代理授权模式
出版社作为著作权授权的代理机构,是作者将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或交期刊社发表的同时,即将该作品的数字化版权等交由出版社或期刊社代为行使。出版社是作品出版的专业机构,它在版权授权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与出版社签订相关的版权授权合作协议,由出版社代为寻求作者授权,并最终与作者签订许可合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版社和期刊社取得作者的许可之后,通常有两种形式来进行授权许可,即:版权授权合同和除规定的合同以外,还要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自行或者出版社和期刊社再授权其他作品使用者将作品进行数字化出版和网络传播的权利。由于出版社和期刊社是分别和数字图书馆洽谈的,这其中不免会有不公平和纠纷发生。
2.3 授权要约模式
指著作权人以发布版权授权要约的方式,表明版权人的相关权利和作品的使用条件,作品的使用者只需履行授权要约声明所规定使用条件就可以直接使用该作品,但是需通过中介组织向版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模式避免了直接版权授权模式中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者商谈的麻烦,降低了版权交易成本。事实上,数字图书馆这种把原本需要版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示”授权的模式转变为已发表版权声明的“默示”版权授权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显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
2.4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这是指代表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授权作品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将使用作品的报酬在收取后分配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有关权利的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以维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的法律制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减少和避免了当前的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但是,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体制尚不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会员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不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版权授权许可的问题。
3.1 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
国外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版权结算中心。如美国的CCC公司,对世界最热门的印刷和在线内容进行授权和许可,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的业务。这类版权结算中心也有以版权代理公司的名义出现的,如英国的CLA公司,主要是通过两类合同来完成版权的授权:一是版权结算中心与版权人之间的合同,二是版权结算中心作为版权人的代理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的合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的“海量”授权渠道变得更加顺畅,提高了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的效率,节约了成本;第二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会员登记制进行管理,将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版权授权许可合同扩大到第三人,这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一种扩展,客观上对数字图书馆的“海量授权”起到了很好的缓解压力的作用,拓宽了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路径。
3.2 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制度
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起源于英国,现行法规定在档案馆、图书馆的复制中,政府所指定的档案馆、图书馆工作人员,符合复制的指定条件,允许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人复制。美国允许图书馆或档案馆,或者在受雇范围内的任何雇员,发行这一复制或录音制品,或者复制一部作品的一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其条件是:非营利的目的;档案馆、图书馆馆藏的作品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其中《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一共包括四项法案,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国际互联网著作权侵害的责任,电脑的维护与修理,暂时性录制、远程教学、图书馆与档案馆的免责。德国的《普鲁士著作权法》规定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的保护,在制度上对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做出了互相制约的规定,虽然技术措施权使得合理使用受到了限制,但是,技术措施的使用受权利限制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合法的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的版权,也不致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日本制作权法中规定的强势许可使用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版权所有者不明或无法向版权人取得联系;另一种是对已发表作品进行广播或通过有线装置进行传播,无法与版权人达成授权协议;最后一种是商业性唱片首次在国内销售满三年后,无法与版权人达成授权协议。加拿大版权法有关强制许可证的规定较为简单,其适用范围只有复制权和表演权,申请强制许可证的条件是已故作者的版权继承人拒绝重印或者不允许公开表演该作品;版权人对其作品不能加拿大本土提供该书合理的所需数量。
4.1 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减少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用的障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为科学研究或者课堂教学,少量复制或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或者教学人员使用,但不得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和出版发行。法定许可使用来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利益的措施,在现今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困境的情境下,应该是协调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最有价值的权利限制方式之一,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并未违反相关的国际条约。对于公益性图书馆与非公益性图书馆不区别对待,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既然承担了公益服务的责任,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来说,应该建立会员制度,会员在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后,享受在一定期间内浏览数字图书馆中资源的权利。这样将该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由作品本身的利用价值来决定,既可以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数字图书馆一次性向版权人支付数额较大的许可使用费的问题。
4.2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提高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的效率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整体的运营、组织模式和影响范围小的缺陷,更加剧了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的不完善,难以维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格局。因此,建议加快建立起集中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有计划地逐步减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与运营中的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4.3 引入版权的默示许可制度,增加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的模式
数字化版权的默示许可应当规定版权人可以行使的是报酬请求权、许可权和禁止权,权利人可主动提出报酬请求,使用人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视为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而如果版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该请求权,就表示他默许使用者的行为;版权人如果不允许其作品在网络中被索引或复制,可向作品使用者明确提出禁止,该使用者则不得再使用作者的作品。默示许可制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展趋势和特征,能够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使版权人和数字图书馆达到利益的“双赢”,达到一种良好的平衡状态。
4.4 减轻数字图书馆版权“海量授权”的压力
建议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这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确定版权补偿金的收费标准和补偿金收取之后的分配方法。版权补偿金的收费标准,应该视作品的使用次数而定;至于在我国版权补偿金具体如何分配,应由相关部门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而且,应该根据国情的不断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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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立新,黄晓斌,金燕,等.数字图书馆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03-105.
[4] 秦珂.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导论[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5:214-216.
(责任编辑、校对:任海生)
The Inspiration of Foreign Digital Library’s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on Chinese Library
WANG Dan-yang
(Department of Resource Management,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On the basis of elaboration in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a’s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the main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odel and the foreign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are analyzed through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ry information, except inter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he new model of China’s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is propo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hinese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and to develop Chinese digital library.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odel; library
G251.6
A
1009-9115(2014)02-0132-03
10.3969/j.issn.1009-9115.2014.02.041
2013-10-23
王丹阳(1980-),女,河北唐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图书情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