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树峰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福建 福州 350007)
CPA是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的英文缩写,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经过30余年的发展壮大,我国的CPA队伍已初具规模,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社会发展对CPA的要求来看,我国CPA队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首先,CPA的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CPA的职业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第三,CPA的整体水平与国际水平有差距,在与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大力加强CPA的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素质较高,规模相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CPA队伍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学历(或学位)要求是CPA资格教育要求的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国外,由于各国的CPA考试制度不同以及CPA职能的差别,各国CPA职业团体对欲取得CPA资格者提出的最低学历(或学位)要求不同,美国和丹麦等国家要求具备四年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要求具备四年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日本和英国则不要求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但须参加有关基础课程或转移课程的考试或接受有关考试课程的培训.
专业要求是CPA资格教育要求的另一项内容.许多国家的CPA职业团体都对CPA提出了专业上的要求.如新加坡的ICPAS要求申请入会者必须具有会计方面的考试及格成绩.美国加州规定,不具备四年制大学会计学历者,必须完成规定的会计学分,或到指定的会计班培训学习,才能申请参加CPA考试.英国ACCA将非会计大学毕业生视同大学为毕业者,要求他们参加基础课程或转换课程的培训及考试.丹麦对申请为CPA或政府特许公共会计师也提出了专业上的要求,即申请者获得的学位必须是会计、审计或税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的学位.
综上,要求CPA至少具备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得学士学位在国外已是大势所趋.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对CPA的资格教育要求(任何专业大专毕业学历)是偏低的,这种状况如果任其继续下去将不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不利于确保CPA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我国现行的CPA考试存在考试科目偏少,考试内容中死记硬背的内容过多等缺陷,因而,并不能保证通过CPA考试与达到CPA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之间是正相关的.
CPA资格培训包括考试课程培训和实务培训两种.
考试课程培训是CPA资格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培训对象是在CPA协会登记注册的学生或准备参加CPA考试的应试人员,培训的直接目的是帮助学生或应试人员顺利通过CPA考试.
实务培训也是CPA资格培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各国CPA组织均十分重视,不过在时间的安排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既有作为CPA报考条件之一,要求在考前完成的,也有安排在考中或考后进行的.韩国的CPA培训制度规定,CPA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应该选择法人会计师事务所或合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为期2年的实务培训.加拿大安大略省CICA分会规定,申请参加第一阶段CA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在有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在职培训,从事为期30个月2500小时收费性质的实务工作,前两者是进行考后培训.日本和英国则要求实务培训在考中进行.尽管各国在实务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方面存在差异,实务培训的基本目的是一致的,即帮助CPA资格申请者获得日后从事CPA职业或者相关领域独立工作所必需的实践经验.
在我国,CPA资格培训同样包括考试课程培训和实务培训.考试课程培训不具有强制性,其唯一目的是辅导学生通过CPA考试.但CPA资格培训中的实务培训环节却很薄弱,对申请执业CPA资格者,除要求有两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外,没有其他的实务培训安排;而对申请非执业CPA资格者则未提出实务培训的要求.
组织和管理CPA教育培训工作是CPA职业团体的一项主要职能.国外组织CPA资格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举办培训班.如英国的ACCA和加拿大的CGA与国内外大学或其他会计师专业团体合作举办培训班,对其注册学生进行考试课程的系统培训.二是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如韩国的KICPA设立了会计教育研修院,并要求CPA考试合格者参加该院组织的培训;日本的JICPA设立了三个实务补习所负责对会计士补的实务补习.三是指定有关的大学或公司负责培训和指导.如美国的一些州要求未达到的CPA资格要求教育者到指定的大学或公司参加培训.四是予以确认,如荷兰的CPA团体、新加坡的ICPAS、英国ACCA都采用了这一方式.
我国的CPA资格教育培训主要由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承担,CICPA在CPA资格考试课程培训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组织管理职能,即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资格进行初步评估及认定;近几年来,CICPA积极参与了试办CPA专业的组织策划与管理工作,如对试办高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估,对办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写CPA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等.但从总体上看,CICPA对CPA资格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职能偏弱,方式上也比较单一.
大多数CPA认为创办会计事务所可以作为创造经济效益或方便办事的一条捷径,办事务所的积极性极高,而对CPA协会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太热衷,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重视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没有看到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是会计事务所长久存在的根本,这是一种短期利益观念,不考虑长远利益.还有一种观念是只会专业脱离其他的“专家”观念.在职业教育培训CPA中,有很多会计事务所偏重于会计和审计专业技能的培训,没有把CPA的技能和作业环境有机结合,其实CPA不仅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准则、技术,审计准则、技术,还要具备很强的交往能力和管理能力,CPA应该是集会计审计专家、企业家和管理学家于一身的新型复合型人才.
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创办或挂靠在某些主管部门,这就导致其人事变动、福利待遇等方面都要受到主管部门的约束.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会干预会计事务所的业务,出现部门垄断或者行业垄断,来达到长期收益的效果,会计事务所无法进行独立工作,无自主权,影响工作效率.还有一些会计事务所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只是一句空话,CPA的继续教育培训得不到重视.
我国现有CPA达到10万人以上,教育培训工作量极大.目前CPA后续培训基础设施缺乏,培训场所受限,难以完成大规模集中培训.同时,培训的师资也是一大难题,目前既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不能满足CPA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从全国CPA后续教育培训来看,教材建设落后于其他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教材建设体系,教材质量不高,满足不了实际的培训需要.国外发达国家的教材已形成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供我们借鉴和参考,但需要一个慢慢融合的过程,不断适合我国CPA培训的实际情况,教材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构建CPA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必须寻找合理适当的构建思路,让其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CPA资格教育要求.即把对CPA的资格教育要求持由任何专业大专毕业学历提高到会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同时,允许非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者在经过一系列相关培训后,参加CPA考试.二是建立预备会员制.即凡符合CPA考试报考条件者,在申请报考CPA考试时,必须注册登记为CICPA的预备会员,接受CICPA的指导和资格培训,使其获得会计方面的规定学分,达到CPA资格基本要求.三是推行监管人制度.把CPA资格培训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监管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CPA培训的监管人由CICPA得正式成员担任,其中,考前培训的监管人由CICPA指定的高等学校(团体会员)担任,考后培训的监管人由CICPA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及CPA(个人执行会员)担任.
首先要加强国家级培训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次在各地区中心城市或省会城市选择一至二所会计专业基础较好,师资力量雄厚的高等院校作为国家中心的分中心对会员进行培训.三是充分发挥CICPA的监督管理职能,由CICPA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确认.四是与国外CPA组织团体或机构合作,为CPA海外考生提供培训和各种便利条件.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质量CPA的前提和基础,师资培养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在高校内部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如解决待遇、住房问题、提供科研基金、提供深造机会等),稳定骨干专业教师队伍.二是创造条件将具有教师素质的高学历毕业生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充实到师资队伍中来.三是从现有CPA队伍中挑选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较高,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作为培养对象,做好人才储备.
CPA教材编制应该根据CPA的职业特点、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写出不同层次、不同用途的教材,其内容应该包括新知识、新技能,并与有关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中出现典型问题紧密结合.在教材编写上,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具体方法可以是CICPA公布目的要求和教材编写大纲,由高校和教师多独立或合作编写,经CICPA评审后作为推荐教材或指定教材,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另外,还要编写配套的辅导书、参考资料集、案例集以及相关的应用电脑软件.
综上所述,我国CPA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同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在CPA职业教育培训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通过构建完善的CPA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专业师资队伍,加快教材建设等方面措施,而且要针对我国实际,改革CPA资格考试办法,营造良好的CPA职业教育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