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芳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图书馆,广东 珠海 519087)
近几年,由于侵权问题,图书馆作为直接被告或连带被告卷入侵权风波的已不在少数。图书馆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引进各种文献的时候就应该严格控制侵权隐患,保证资源的正常有效利用,这样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工作才能持续的开展。
印刷型文献包括纸本的中外文图书和期刊,它的获取渠道主要是书商、出版社、网上书城、交换、馆际互借以及接受捐赠等形式。近年,对于一些购买困难的图书,数据库商也提供少量复制的服务。图书馆获得了这些图书和期刊后就享有对这些图书和期刊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作为有形之物的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在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法律关系链中需要承担终端用户的法律义务。
图书馆没有合理使用非法出版物的豁免理由,陈列非法出版物于馆内,或进入流通领域,不仅影响图书馆形象,也阻碍正常渠道的知识文化传播。同时,若被盗版作者起诉,也会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购买中外文图书和期刊中常见的侵权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盗版问题发生的侵权,购买、使用侵权信息产品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2002年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收藏盗版《席慕容文集》案例被记者曝光后,给其他图书馆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二是“平行进口”造成的侵权。平行进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产生的特殊问题,以作品使用权为标志的版权贸易与作品的有形载体的货物贸易之间的冲突是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平行进口问题主要发生在外文书刊的采购中。针对以上的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的解决方法。
(1)对于大批量购买的纸质文献,多与同行交流经验,了解合作书商的信誉,跟书商签订协议确保购书渠道的正规性和合法性,严格杜绝盗版图书,并且明确侵权的责任关系。
(2)在选择文献时,要选择正规出版社的文献,文献本身的质量也是判断是否是盗版的重要指标,坚决不要让低质量的图书进入到流通领域。
(3)对于交换和捐赠的图书要确保来源的合法性,事先跟交换方和捐赠人了解图书的获取渠道,减少获取侵权图书的机率。
(4)对于进口图书和期刊的购买首先要严格审核代理商的资格,了解其进书渠道及版权处理情况,防止平行进口带来的侵权风险。
进入网络时代,电子出版物的增长令人震惊,图书馆为了节省经费和空间往往倾向于购买更多的电子资源和数据库,美国微软副主席布莱斯预测,到2018年,90%的书将以电子的形式销售。作者、出版社、数据服务商、图书馆、读者之间是一个知识传递的链条,在这一传递过程中,版权会以不同形式出现。如何解决电子资源的版权纠纷,是目前电子资源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一问题同时牵扯到电子资源服务商、出版社、图书馆和作者四方权益。
多媒体资料,光盘,软件这些资源都是属于电子媒介作品,电子媒介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有形的实际载体的所有权基本是分离的,著作权往往不为实物购买者所有,仍然是属于原作者或出版者。[1]这部分资源跟印刷型文献有所不同,复制率比较高,比印刷型文献的侵权概率更大,其中有些用了版权保护技术,比如数字加密或者信息隐藏。鉴别电子媒介作品是否为盗版通常有三个步骤:一是查证销售方是否有电子媒介作品的经商许可证和授权书;二是通过目测,看外观的印刷是不是清晰,是不是有ISBN或者ISRC,是不是有出版者的信息;三是通过使用,看内容是否完整、播放是否流畅。类似于印刷型文献,这类文献避免侵权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从正规的销售渠道、音像发行机构和出版社购买,对于使用了加密技术的作品,要跟包括出版商、提供商进行谈判,签订协议,以法律手段保障图书馆对资源的永久使用权。
电子文献的侵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数据库本身的问题而造成的连带侵权,另一种是由于自身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侵权。
(1)数据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在盗版和侵权日益严重的环境下,加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许多数据库开发商在制作数据库时,为节约成本,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录入数据库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中文数据库,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国内很多公司开发的数据库都曾因版权问题招致侵权诉讼,如书生之家、万方数据、重庆维普等,而判决的最后结果都是这些数据库公司侵权成立。图书馆界对于我国数据库领域侵权严重的事实应该引起警惕,因为一旦侵权存在,就会导致数据库公司停止对有关数据的采用,进而影响到图书馆对读者的服务。如重庆维普公司在接到有关侵权诉讼之后,其数据库中很多内容都不能全文下载,影响了图书馆对数据库的使用。图书馆在向开发商采购数据库资源时应了解数据库本身的合法性,如果该数据库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在采购时则要慎重考虑。
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时,首先应该要求其出具有关的版权证明,以表明数据库中的内容是经过著者和出版社授权的。在采购合同中要订立有关版权保证条款,如果出版商不能保证数据库的合法性,一旦出现侵权现象而引起法律纠纷,数据库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该要求数据库公司签订有关违约条款;如果因侵权问题造成图书馆无法对数据库正常使用的,应当要做出相应的违约赔偿。
(2)有关数据库采购的使用权问题
知识产权与一般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品可以多人同时使用,这也是知识产权与物权最根本的不同之处。[2]图书馆购买数据库,所获得的只是数据库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对于镜像数据库,图书馆可以一次购买,永久使用;而对于包库的数据库,其数据库资源并不在图书馆保存,数据内容只是保存在数据库商的服务器上,图书馆通过IP地址与数据库商的服务器进行连接才得以获得访问权限。因此一旦有读者发生违规行为,数据库商可以通过严格的监控措施和技术手段,随时取消该馆对其所提供数据库的访问,有些可能还列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条款。这也是购买协议的一条重要内容,为此,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商签订购买协议时,应从读者的实际需求情况出发,要求数据库商给予最大范围的使用权限。一是读者条款,这主要是指数据库商确定的图书馆使用该数据库的并发读者数量的规定。二是使用方式定义条款,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该争取使用方式的最多化,要求数据库商提供浏览、保存、下载、打印等多种使用方式,增加数据库使用流量,扩大IP地址范围等,以规避对数据库的版权侵害。三是质量保证条款,采购合同往往是数据库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较少涉及如何保证数据的质量。图书馆在签署合同时应该要求数据库商增加质量保证条款,如数据的完备性与准确性,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数据库正常运行保证,对更新周期的承诺等内容,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准确说明,以保证读者对数据库的正常使用。
图书馆是法治环境下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来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文献采访作为图书馆工作正常开展的第一步,从源头上控制侵权风险,保证资源的正常有效利用是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举措。
[1]阮延生.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01):54-56.
[2]周淑云.图书馆数据库采购与服务中的法律问题[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02):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