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敏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Carl Rogers,1902—1987)提出:“当我观察这个世界时,我是悲观主义者;当我审视世上的人们时,我是乐观主义者。”这句话经典地表达了认识事物的角度、观念有别,对事物的评价也会大相径庭。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认知也是如此。但是,什么是观念,什么是教育观念,模糊聚诉,语焉不详。人们可以无数次抛下无形的“观念”之网,却难以捕捉到它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载体,人们可以无数次设计高校法学教育的操作运行、活动展开,却无法触及最深层次的源头教育观念的真谛。确实,实践的论证更容易掌控,但不要忘记,所有这一切都是建构在某种或浅或深的教育观念平台上的。当下,我国高校教育改革面临如何培养法律人才的挑战,教育观念的更新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法学教育观念先行,才有可能带动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促动一系列正确的培养法律人才的行为,从而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转变传统教育观念,引入平等民主教育观,是实现培养创新型高素质人才目标的有效路径。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观念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思想意识,另一种是指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有时指表象)[1]。甚至人们习惯将观念等同于理念。总之,观念属于精神层面的意识形态范畴。这里,笔者所理解的观念不再纠缠于是一种意识还是一种表象,毕竟语境不同,观念定义有别,此处不再赘述。观念在本文中的文义至少应包含如下要素:第一,观念来源于实践,是物质世界的产物,而不是空穴来风;第二,观念是思维的结晶,由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而不是碎片的记忆;第三,观念是动态发展的,它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可以传承更新。由此推知,本文的教育观念专门适用于教育领域,只不过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建设中予以特殊解读。即,本文的教育观念是对教育活动的认识总结,是引导教育实践的思想概括,它反映并发展了教育高等成果。具体情况如何呢?反观我国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不可否认,它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个,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2]。截止到2010年,设置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数达640所、在校生大约35万人,加上各类研究生近50万之众[3]。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文化多元化态势中,尤其是用法治梦助推中国梦实现的背景下,深化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不得不触动教育观念的革新。当前,我国不利于法律人才培养的陈旧观念表现如下。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我们的教育即便不追求人人皆是精英,至少也应该向社会输送出满足不同需要的毕业生。实际情况是,高校法学教育偏重于一体化标签,所谓的人才认识就是精英意识。一所高校培养出了多少位著名法律教授,多少个知名律师,多少名权高位重的大法官、大检察官,是衡量该校教育水平高低的风向标。精英教育未尝不是教育的一种类型,但它决不是普世的教育典范。榜样的力量无穷,但并不是把人人皆培养成榜样就是社会的终极诉求。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对应的是人才多样化,社会进步的重任不是少数精英人才可担当得起的。因此,应当破除高校法学教育就是培养人上人的陈旧观念,树立新型的人才观。正如我国高校教育改革的精神所提倡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4]。无论是天才、精英,还是从事平凡劳动的人,经过大学系统学习之后,在社会自食其力,是社会有用之人,统统可视为人才。
当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更多地强调共同性培养,淡漠学生的个性化教育。我们也经常说“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可是在教学活动中,衡量学生好坏的标准,往往是以听不听话作为尺度,将学生有个性的言行视为异端之举,教师尤其看不惯学生的个性张扬。教育中过度强调社会工具价值的标准人,却冷落了个性培养和个体发展。有人批评道,在人、教育、社会的三维关系中,人处在最基本的地位,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且人也是教育与社会发生联系的中介,教育应当把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来培养,而不是把人作为社会的客体来塑造[5]。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个性与共性并不是水火不相容、排斥、矛盾的,反而是相辅相成、互生互长的。“共性和个性是辩证的统一。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个性表现共性并丰富了共性。共性与个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6]。提倡教育的个性自由发展,并不意味着摒弃全面发展。因为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它被我国学者阐释为,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基础与前提,个性发展是在全面发展基础上的选择性发展[7]。可见,过分压抑学生的个性,把学生统统往一个“共性”模式中推挤的教育,无法有效激发出创新意识,反而阻滞了人才的培养。
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教师的写照。高校是教学的主战场,在这里,教学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有学者认为,教学是在教育目的规范下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8]。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是教师教得有余,学生学得不足,症结在于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一味重视传授知识,教书在先,育人在后,甚至不考虑人的思想教育。简言之,重教书,轻育人。教师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而言,仅仅是被动接受专业教化,而不重视综合素质的训练,更不允许学生参与教学。在课堂上,教师从头到尾讲授灌输,教学手段滞后,轻视学生的主体作用。片面传授知识教学观的弊端显而易见,极易陷入单调的记忆、模仿与重复的泥潭,空置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不顾,无视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潜质,最终难以培养学生走向社会后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殊不知,教学观念的优劣制衡教学行动的信念和教学活动的引导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传统的教学观念制约了教学效果的发挥,减弱了教师理应展示出来的教学活力,泯灭了学生求知的天性。因此,只有当教学成为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前进力量,促动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蓬勃兴起之时,教学才是值得肯定的。
只有科学的教育观念,才会指导我们采取正确的教育行为。若要深化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必然要与时俱进,清除传统教育观念的流弊,树立新型的法学教育观。正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所言,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着力点之一就是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法学教育思想观念。笔者认为,转变教育观念基于以下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历史转变,实现了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发展的转变。无论是多年前素质教育的提出,还是到今天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呼吁,均昭示了我国教育改革的纵深发展,彰显了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放射出现代化曙光。在新的机遇与挑战面前,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的使命,不断检讨教育观念的得失,将进一步推动高校教育改革实现良性循环,进一步充实中国法学教育转向内涵式发展道路。正是在法学高等教育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校的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化,教育的导向色彩越来越清晰。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宗旨。所有高校都在自觉地探索在各自类别层次上办出水平和特色。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成为高校准确定位的试金石。高校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试图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教学全过程,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成为普遍共识。自然,教育观念的转变是改革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以法律教育为基础。仅仅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没有法律人才作为依托,就不会有完善的法治社会和真正的强国,也不会有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教育经济价值理论证明,教育本身就是生产力,教育是社会财富的源泉,教育投资是生产性投资[9]。其实,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同时,高校法学教育观念的更新尤显迫切。正是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我们需要反思,教育的践行者应该以法治中国为理念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者应该以规则优先意识服务于教学工作,可塑造的法学专业大学生应该接受多样化法律培养。转变教育观念,贯彻人本意识,体现平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主题之一。
虽然国外办学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与我国有差异,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国外教育的成功经验,更何况我们早已打开国门,留学国外、访问进修、交换生、合作办学诸如此类的事实已经证明,教育已经国际化、全球化。恰如我国学者所言,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从未吸收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的极为少见,高等法科教育同样如此,互相沟通与借鉴是提升法科教育竞争力与培养人才的竞争力的重要条件[10]。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后被我国一些法学院校借鉴,即在教师指导下,安排学生直接和当事人交流,提供法律帮助,好像坐诊医生那样,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疑问,把脉问诊,提供服务。原本是国外的教育之树,嫁接到我国,诊所式教育结出了中国有益之果。可见,在根植本国教育国情基础上,吸收国外法学的教育成果,更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大踏步前行。外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是助推我国教育观念改革的重要参考。
现代教育观念认为,教育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教育应当充分尊重人的权利与自由,教育应当体现出人的尊严与积极主动精神。教育应该具有平等性、民主性、包容性。平等民主的教育观就是提倡,让每一个接受法学教育的在校大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与教师一起平等地参加课堂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与个性发展,有意挖掘学生的独立自主性,让所有人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平等民主的教育观对改进与创新高校法学教育新思路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传统的人才观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培养机制,一个模式一个面孔,千人一面,追求精英教育也好,对学生的评价也好,考察体系就是分数万能。表面看起来齐抓共管素质教育,力求全面提高,实则是轰轰烈烈素质教育,扎扎实实应试教育。联结师生关系的纽带,不是良好的交流与沟通,不是彼此的理解、尊重与爱护,而是置于冷冰冰的我教你学氛围中。对学生而言,就是学学学,然后考考考,考分高表示自己很出色,不及格就预示自己能力差。分数第一,考试为先。不难发现,如此一来,学校培养的是高分低能人才,而不是不拘一格的人才。有人评论道,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自从有了考试制度以来,一张卷子定成绩的评价方式给教育事业带来很大的危害,严重地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11]。平等民主教育观的引入,无疑激活了教学局面,在宽松和谐、求同存异教学中,不再唯分数论,避免了人才认识的误区,提升了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在此,教师首先是学生平等交流的对象。平等是师生交往的前提,只有借助平等的交流和对话,教师才能发现学生个性魅力,才能寻找到发挥学生潜能的切入点和方向。同时,平等是教师影响学生身心活动的开始。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不是过客的扮演者,而是学生的心灵导师,借助教学活动改造和促进学生的精神世界,并引领学生的健康成长。同理,师生之间的民主关系,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更容易激发出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曾几何时,答案成为制胜法宝。考试只有制定出标准答案,评判才有参照,才显得公平公正。课堂案例讨论,最终也要有个答案,大家才会心里安稳、气定神闲。其实,法学教育求索于人文知识之间,如果不是过于苛求科学的终极真理,如果不是过于严守规范条文的字面含义,展开思想之翼,我们的法律是不是飞得更高?或许,人们会疑惑,如此这般,判决书也可以同案不同判?错也,笔者在此仅当特指我们的法学教学观念过于僵化、死板,强硬灌输必须接受唯一的“答案”做派。任何知识的传授都是一种能动地不断改造的过程。如果教师仅仅把传授知识作为教学目的,忽视人的整体发展,过分依赖记载于书本上的内容,就会使学生局限于直观经验的片断反映。事实上,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积成,才是法学教育理应追求的境界。平等民主教育观的采用,更多注重对未知知识的探索过程,而不是急于寻求唯一的结果,学习法律的过程不再是开锁的一把钥匙,而是递进开放式的万能之源,不再是为了一个结论而机械记忆,而是在循序渐进中举一反三、淬炼出法律人的思维。
传统的法律教育奉行的是以传授为宗旨的知识中心模式,教学中重灌输记忆,轻独立思考,重知识的传承,轻自我的创新。韩愈在《师说》中指出,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学生的学习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感知和理解,从而逐步掌握知识、形成能力和提高素质的。在坚守平等民主教育观时,我们要妥善处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关系,应始终坚持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只是起着主导的作用。法学教育原本就是以纯粹的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理论难理解,教学难度大,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赶进度,无奈地采取了“填鸭式”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导,照本宣科,几乎不采用案例教学、启发讨论式教学等,学生闷头记笔记,参与度低,效果欠佳。其实,学生是拥有巨大潜能的,关键是老师能否善于开发。平等民主教育观支配下的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潜藏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性。有的学者总结说,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12]。在判例多媒体教学方法的牵引下,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师生共同解决判例的疑难点,尽可能创造一切条件发挥出学生的潜能,而不至使其泯灭、丧失求知的渴望。正如马斯洛所言,从人的天性中可以看出,人类总是不断地寻求一个更加充实的自我,追求更加完美的自我实现[13]。
正如前文所述,法学教育的新形势需要新观念的涌现,新问题需要通盘考虑法学教育的应对之策。梳理新旧教育观念,推出平等民主教育观,是贯彻素质教育,融教授知识、培育才能与提升素质于一体的有效对策之一。新型的教育观是构建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前提。为此,要想实现教育观念转变与更新必须革除原有弊端,重新搭建顺应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平等民主教育观并不是主张完全抛弃法学理论教学,而是在理论传授中渗透实践的内容,学以致用,活学活用。比如,在第一课堂中,通过精选的判例导入教学,引起学生的兴趣,之后老师一边讲授理论,一边组织学生讨论判例。学生在激烈的争辩中,一步一步接近知识的真面目,最后老师归纳总结。正如《论语》所云:不愤不启,不徘不发。在教学之余,还要开展第二课堂、第三课堂的实战演练。比如,教师应鼓励学生举办模拟法庭、学术研讨,带动学生参加审判旁听、专家讲座等。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课下实践,教师都应以身作则,以朋友、同学角色引领大家参与其中,而不是摆架子,以领导自居。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还要利用实务部门资源优势,聘请实务部门专家型学者到高校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让在校学生出去领略实务的多姿多彩。比如,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此外,平等民主教育观落实在法学课程体系建设上,就是重视教学大纲的编写。综观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粗暴对待教学大纲者不在少数,有的不管层次与职业定位,教学大纲千篇一律,有的是简单罗列条目,看不出培养模式的差异。对教学大纲的不重视,间接折射出了对人才定位的飘忽不定,直接反映了教学活动的随意性,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不能否认教学大纲在法学教育中的提纲挈领作用,它是规范法学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预设的计划与实际教学相连的纽带,是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在课程中的细化,是衡量教师教学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此,国外院校十分重视教学大纲的制定。在中外学生对接交流过程中,国外院校会认真审核我方的教学大纲,并以此判断双方教学是否衔接。我国学者认为,外国此举是因为他们明白,人才培养目标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其设置的课程体系来实现,而教学大纲就是课程教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导文本[14]。据此,高校法学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的定位,参照法学教学改革的实践,结合教师的教学经验与学生的领悟力,精心编排教学大纲,做到要求明确、步骤清晰、操作性强。
平等民主的法学教育观念摒弃满堂灌的教学形式与不合时宜的课程,更多突出少讲精练和所学为所用,探索“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以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例,该计划是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其中心思想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教育规划纲要,深化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我国法科人才培养质量。为此,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改革必须适应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一是要满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二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三是满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要求。至少,在教学内容和课程编排中,应重点考虑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总之,以前的侧重理论教学、忽视实际能力培养的传统教学模式将改观,而师生平等参与教学、民主讨论问题的局面将逐渐展开。在教学内容上,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专业技能训练。相对应地在课程设置方面,应作以下调整: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课程。申言之,支撑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改革平台之一就是教材的编选。高水平教材的编著、使用,是未来深化教育改革、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础工作。法学院校的学者应该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共同设计法学课程体系,共同开发法学优质教材。目前,双方应加紧合作,共同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在这些成绩面前,高校法学教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之时,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必然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只有加快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才会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除了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之外,高校法学教师还应提高以下素质:一是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即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教师只有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对学生充满热爱,对自身严于要求,才有可能在教学中散发出独特的人格魅力与平等民主精神,才有可能引导学生求知爱学,做学生的精神导师。二是具备较强的教学经验与丰富的知识。教师除了拥有法学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专业知识是教师所具有的特定的专业背景,这是每一名高校教师从业的第一道门槛。实践性知识是教师课堂情景的储备等相关知识,也即教学经验的积累。条件性知识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具有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当下的教育形势证明,教师仅有一桶水不足矣,应该拥有活水源,源源不断流向学生的心田。三是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监控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好坏的参照系。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教师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必须不断地修正自己的教学活动,积极有意地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教学过程。在课堂教学之前,有的放矢,明确所教课程的内容、学生的兴趣和需要等,并预测教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可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反应,随时调整教学活动的节奏。课后,教师应对教学活动予以客观评价与反馈,发现不足,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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