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用枪的困境与对策

2014-02-12 04:18朱立伟谢川豫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枪支警告民警

朱立伟,谢川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100038)

我国法律赋予了民警依法配枪、紧急情况下用枪的权利。现阶段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体治安形势复杂而严峻,民警用枪问题危机屡现,如广西“10·28”民警酒后枪杀孕妇的恶性事件,是民警滥用枪支的后果,而昆明“3·01”恐怖袭击事件中又暴露出了民警配发子弹数量不足、鸣枪次数失当等问题。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民警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及加强民警自身防护,2014年3月中旬,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实行武装巡逻、动中备勤,对公然行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依法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实际上,民警用枪是这些年来我们反复讨论却仍有许多困惑的问题。

一、公安民警用枪的困境及原因

在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我国民警陷入了不会用枪、开枪茫然、不愿带枪、滥用枪支或无枪可用的困境。

(一)部分民警不会用枪

有调查显示,在某县公安局所属的全部派出所中,会开枪的民警占全部民警的比例不到1/3,甚至在其所属的某派出所中,全部12名民警中仅有3人用过枪。由于不会用枪,民警即使带枪也发挥不了枪支的应有作用。如某派出所5名民警带枪2支出警处置一起疯牛伤人事件,到现场后却因不会用枪而没有对疯牛及时开枪,直至武警到达后才击毙疯牛[1]。相关调研显示,在用枪频率较高的深圳,民警在实战中射击嫌犯的次数也不多,开枪多为示警;而在国内其他地区基层民警中普遍存在用枪不熟、实战经验缺乏,甚至有枪不会用的问题[2]。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关领导与基层民警对用枪问题不够重视;二是当前缺少务实的用枪训练或训练过于集中而日常训练不足,影响了实战用枪效果;三是当前公安院校与射击实训部门的培训内容大多仅停留在用枪理论与射击准确度上,考核中过于强调射击环数,缺少在一定场景下的应急反应训练。

(二)民警开枪的茫然

结合公安实际工作与执法环境分析,可以发现导致民警开枪茫然的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

第一,关于民警开枪的立法表述比较复杂,难以记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对民警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采取了归纳加列举式立法模式,在归纳可以使用武器的基本条件为“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之后,罗列了15种“暴力犯罪”情形。首先,这15种暴力犯罪情形不便于记忆,据笔者调查,基层民警没有能够背下这15种暴力犯罪情形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处警过程中需要民警决定是否开枪的反应时间极为短暂,在紧急状态下,民警几乎不可能在转瞬即逝的时间内逐一回顾并“判明”是否符合15种暴力犯罪情形,因而会出现举枪不定的茫然状态。

第二,公安实战部门与学界关于民警开枪态度分歧较大。基于各自的理论或实践,公安学界与实战部门关于民警开枪存有鼓励、反对与节制三种态度①对民警开枪持鼓励态度的主要是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领导,他们鉴于当地治安日趋恶化、基层民警普遍不敢开枪、民众对打击犯罪呼声强烈等情况,鼓励警察要勇于开枪,公共安全理论、正当防卫理论、紧急状态理论是其理论基础;对民警开枪持反对态度的主要是一些学界人士,他们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警察开枪的对象往往是罪不至死的犯罪嫌疑人;对民警开枪持节制态度者观点认为,由于枪支的巨大杀伤性,警察无法控制开枪后果,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中,基层民警很难把握开枪分寸,民警随意开枪易引发灾难性的治安事件,因此警察在开枪时一定要节制、谨慎、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在实战中的用枪,甚至导致了民警对于能否开枪的判断误区。

第三,公安基层单位在开枪态度上易随特殊事件的出现而摇摆。有的时期或有的基层单位对待开枪极为谨慎,民警在日常开会、学习中获得的信息是“尽量不要开枪,开枪后受处分、被投诉的概率很大”。有的时期或有的基层单位鼓励警察果断开枪,民警在日常开会、演习中获得的信息是“果断开枪能受到上级公安机关支持”。在“3·01”事件后媒体、公安机关一致认为警察应果断开枪,出警时应配枪,配发的子弹应充足。2014年5月6日发生广州砍人事件后,在事件中果断开枪的民警荣获个人一等功。这些都传达了当前民警果断开枪受支持和鼓励的信息。但是,我们也担心,如果再发生民警滥用枪支的事件,公安机关是否又会要求民警谨慎用枪呢?

我们认为,公安民警在开枪问题上应当始终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部门不必表明谨慎或果断用枪的态度,只有坚守法律规定的用枪,才是合法的。毕竟,警察用枪应当是个法律问题,而不应是政策或态度问题。

第四,对射击致命部位的困惑。法律虽然没有对射击的精度作出要求,但一些基层公安单位要求民警在应急处置中射击歹徒的非致命部位,然而,这一看似合理的要求在紧急时刻却难以实施,导致民警因担心射击不准而处于极度矛盾、困惑状态。

第五,临战心理素质的干扰。实践证明,基层民警在使用枪支时往往不够理智,在复杂或紧急情境下精神易恐慌、行为易失控[3]。

第六,用枪的“后遗症”导致民警在开枪前顾虑重重。所谓民警用枪的“后遗症”是指由于民警用枪后应对制度不完善而干扰民警的正常用枪,进而影响其日后在执法中的警务用枪理念与行为的现象。这种“后遗症”的“病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舆论压力。有的涉枪案件在媒体渲染下,社会各方会提出众多质疑甚至严厉谴责,这会严重影响民警对用枪合法性的判断。二是民警用枪后的应对不规范。由于民警用枪后的应对尚未法制化,如遇嫌犯人家属反复纠缠,加上媒体压力,公安机关往往赔偿了事且对民警追责较多。三是司法审查缓慢。检察机关在认定民警开枪是否合法时一般仅作口头告知或久拖不决,这加重了民警用枪的心理压力。四是用枪是否合法取证难,许多地区未给民警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用以固定证据,科技维权措施不到位。

(三)民警普遍不愿带枪

1.枪支保管方式的落后与领用程序的繁琐

基层公安单位普遍实行“三铁一器”、双人双锁及枪弹分离的枪支保管方式,这种严格的枪支保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枪支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这种保管方式,通常情况下民警取枪需大约半小时,而在夜间或节假日则需大约两个小时,甚至由于枪支保管员出差等原因会导致民警无法领到枪。相关调研表明,民警普遍认为现行枪支管理程序过于繁琐,领枪与还枪的层层报告、审批等复杂程序严重制约了应急状态下民警对于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及时处置[4]。无疑,这些都使民警对于带枪存在抵触情绪。

2.最大限度地避免用枪风险

当前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一些地区由于征地拆迁等问题处置不当,更加剧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事件时往往处在最前线,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曾发生过配枪丢失、被抢与错误开枪、枪支走火、带枪而未开枪、开枪而未射准等各种事件,有的事件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些都导致有些民警宁愿无枪可用,甚至受伤,也不愿意带枪出警。

(四)个别民警滥用枪支

个别基层单位枪支管理不规范、个别民警安全用枪意识不强,导致个别民警滥用枪支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逞能乱开枪、情况不明乱开枪、随意下令乱开枪、违反规定乱开枪及栽赃陷害乱开枪等[5]。民警滥用枪支不仅会给无辜群众带来严重后果,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公安形象及政府公信力。例如,2010年贵州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警时遭被害人郭姓二人的暴力阻挠和攻击而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二人身亡,2012年深圳民警李才坤因憎恶报假案者班统陆而制造假持刀抢劫案将其击毙,2013年广西平南县刑警胡平酒后枪杀怀孕女店主并击伤其丈夫。在特殊情况下民警滥用枪支甚至可能引爆群体性事件。

(五)部分民警无枪可用

1.部分基层公安领导有枪怕用

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与“五条禁令”产生的“热炉效应”影响下,一些基层领导担心民警在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用枪情况会给所在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民警用枪持消极态度。据介绍,2005年,在某市公安局所属的30个派出所中仅有5个所配发了枪支,其他25个所的枪支全部收回市局集中保管。在一些基层领导有枪怕用错误思想的影响下,甚至出现了不仅未配发枪支的单位不向上级机关申请配枪,而且已配枪的单位也要求归还上级机关所配发枪支的现象。由此可见,部分基层领导有枪怕用的态度间接地导致了一些民警无枪可用的窘境[6]。

2.警官证迟发影响民警正常用枪

办理警官证所需的时间最短要1年,长则数年,而其迟延办理会导致符合配枪条件的民警无法获取配枪资格,拿不到证进而配不了枪就成了民警尤其是新警在执法办案中的一大难题;同时,警官证的迟发也会带来诸如“无证民警”的执法主体地位受到质疑、“无证民警”或“无枪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如遭暴力抗法或发生袭警时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一系列衍生问题[7]。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警察用枪制度的借鉴

为更好地完善我国民警用枪制度,有效地破解当前我国民警用枪面临的困境,不妨将目光投向那些有着可以为我所用的警察用枪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下文将对英国、美国与我国香港地区的警察用枪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其警察用枪先进经验,增强我国民警用枪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一)英国警察用枪制度

英国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现代警察制度,其警察用枪制度也极具参考价值[8]。

1.用枪法律与规则

根据英国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等法律和《欧洲人权公约》对于使用武力的要求,英国警察开枪的原则是“为阻止对生命的即时性威胁”。在一般情况下,英国警方要求警察瞄准嫌疑躯干中心以提高射击精度,但在2005年伦敦爆炸案后,警察被允许瞄准嫌犯头部开枪,因为实战表明进行自杀式爆炸嫌犯躯干中部极有可能隐藏爆炸物,枪击该部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2.武器配发与携带前的严格培训与认证

在英国,只有经过严格培训并得到认证,才能成为授权持枪警察,特种持枪警察的培训要求更高。只有督察或级别更高的警官才可以实施授权。若警察要使用其他类型的武器,如半自动卡宾枪,则还要接受进一步的训练并获取授权。

3.事后调查及警局对开枪警察的保护

英国警方对于开枪警察有着完善的保护措施。在警察开枪后,警局会采取措施来保证开枪警察及其家人的安全。这些措施包括:首先,为减少谣言、保护当事人身份,禁止武装警察与未参与事件的其他警察接触,参与用枪勤务的警察会被告知不得与未参加勤务的人员讨论案情;其次,任何有可能辨识某警察牵涉用枪事件的消息不得泄露给新闻界;此外,对警察内部有关用枪事件的文书报告亦须保持高度警觉等[9]。

(二)美国警察用枪制度

美国警察用枪制度比较健全,法律、法院判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了警察用枪的原则和程序;此外,培训、认证及警用装备等支撑制度也确保了警察能够规范用枪[10]。

1.开枪原则

美国警察开枪遵循必要合理与生命威胁两大原则。其一,必要合理原则。根据美国立法及判例可知,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只有在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其二,生命威胁原则。从著名的“迪亚洛案”①1999年2月4日凌晨,四名纽约警察前往布朗克斯区搜查强奸犯,在一栋公寓前,发现一个黑人青年“形迹可疑”便停车上前盘问。此人名叫迪亚洛,22岁,靠叫卖为生,签证4月份即将到期,他担心被遣送回国,看见警察在楼前停车后转身想走开。警官卡罗尔隐约看见他把手伸进屁股口袋里,掏出一块黑乎乎的东西,他以为迪亚洛掏的是手枪,“枪!他有枪!”卡罗尔喊了一声。听到叫声,另一名警察麦克米伦立即赶来拔枪射击,在警车上的鲍斯和默菲也下车支援。一阵射击后,警察走到迪亚洛身边,发现他手里紧紧攥着的却是一个血迹斑斑的黑钱包。这就是著名的“迪亚洛案”。可以看出,美国警察开枪遵循生命威胁原则,即嫌犯以武器威胁警察或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已经或即将对他人进行严重的身体损害,并且如果可能,警察应先给予口头警告。

2.开枪程序

在美国,警察的开枪程序主要由前期程序与后期程序两部分组成。

美国警察用枪的前期程序主要包括警告、持枪压制及谈判。第一,警告。在美国,警察开枪前一般要进行警告,主要采取口头形式,禁止鸣枪警告。第二,持枪压制。指一名警察在实施检查或搜查时,同伴站在有利位置持枪警戒,时刻准备开枪射击袭警者。第三,谈判。为营救人质、减少伤亡,美国警方在处置人质绑架与劫持等事件中,在决定开枪前一般会与嫌犯谈判。

美国警察用枪的后期程序主要包括报告、媒体沟通、心理辅导及法律帮助等。第一,报告。开枪警察应填写《强制力报告表》,然后提交给警察局局长,经局长审查后再提交给督察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件基本信息、人员类型、嫌犯信息、嫌犯反抗程度、使用强制力的类型及警察信息,其作用在于评估警察用枪情况。第二,媒体沟通。在美国,警察局长下设媒体服务处,并特设新闻发言人,对有信誉的媒体工作人员发放通行证,以便及时与媒体进行沟通,同时,警方会规定信息公布原则及禁止公布的信息。第三,心理辅导与法律帮助。美国警局设有心理辅导组,在可能对警察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会提供心理帮助;同时,如果警察开枪后面临民事诉讼或刑事指控,警局会向其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

3.用枪的支撑制度

美国警方用枪的支撑制度主要由培训、认证及警用装备等制度组成。其一,培训和认证制度。美国警察只有完成培训课并得到武器指导官认证后才能得到警局授权而携带或使用枪支。同时,美国警察每一件装备都有使用执照,警察每年对枪支进行认证,否则携带或使用枪支的授权会被撤回,枪支将立即被上缴直至完成重新认证。其二,警用装备制度。美国一些城市的警察配备了网枪、麻醉枪、眩晕枪、强光手电、胡椒喷剂等多种非致命武器,有效避免了在面对武装抵抗的嫌犯时主选枪支的传统制服方式。

(三)香港地区警察用枪制度

香港警方在枪支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建立了明确、先进、严格与完备的制度,注重开展用枪培训、严格枪支管理及采取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规范用枪、避免伤亡及滥用枪支等问题的发生[11]。

1.明确的法定用枪要求

香港警察用枪包括拔枪、举枪、开枪三种情形。无论是拔枪、举枪还是开枪,事后都应当作相应报告。《香港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规定了三种可以开枪的情形:一是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避免其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三是平息骚乱或暴乱。同时,该通例强调只有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达到目的时才可以用枪。此外,警务人员只有在相信可以合法用枪的情况下,才可以从枪套中拔出或举起枪支,以作防范。

2.先进的训练系统

香港警察将实战技能定名为遇抗控制和制暴技能。为有效灌输这些实战技能,警方非常重视培训科技的运用与培训设施的建设,例如在警察基础训练中心的模拟实战训练靶场,警察可以对微机控制屏幕上出现的劫案现场情况进行控制处置,根据场景变化选择隐蔽、警告或射击等战术,开枪后微机能分析警察临战判断的准确性、枪战中的胜率及战术运用是否合理等[12]。这些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既能提高警察实战技能,又能提升警察的应急心理素质,可以使受训警察快速适应现代警务实战的要求。

3.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

《香港警察通例》和《香港警察程序手册》在枪支管理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在配枪方面,警方根据地区环境、人员体形、使用方便性及枪支性能等因素来决定配枪种类,警方会对不同警察配备不同枪支;除法定情形外,总监察或以下职级警察在值勤时必须佩枪以保证其有必要的防范工具。在枪支发放方面,相关负责人要对领枪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用枪委任书进行严格检查,并要求领枪人员填写表格并签字以确保枪支发放无误。

4.完备的警员保护措施

第一,用枪“安全防御法”的制定。其对安全用枪、避免误杀与误伤作了技术性规定。第二,枪套的特殊设计。经过特殊设计的枪套使除了警察自己外,其他人在警察保持控制能力的情况下难以偷或抢到枪支。第三,警察开枪后对其进行心理减压,并强调为警察提供适当的保护性装备。

三、破解我国警察用枪困境的对策

(一)修订关于民警用枪的立法

当前我国关于民警用枪的立法存在用枪内涵不明确、配枪前训练规定简单、认证与警用装备保障制度缺失、开枪法律条件过于细化、开枪前警告方式规定不清等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将民警用枪的立法上升为法律,或者至少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进行修订,使民警摆脱因立法问题导致的用枪困境。

1.细化用枪内涵

当前,我国现行的与民警用枪相关的法律对民警的用枪行为仅限于对开枪的规定,而没有像英国与我国香港地区等一样在法律或政策上对用枪内涵进行细化,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线民警与公众对于民警的拔枪、举枪及用枪瞄准等行为究竟算不算用枪的疑惑,从而导致部分民警在现场处置中因对用枪内涵不明确而不敢拔枪或举枪。因此,建议将民警的用枪行为细化为拔枪、举枪、用枪瞄准及开枪,并规定民警在做出上述用枪举动后应当作相应的报告。

2.完善配枪及装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赋予了民警依法配枪的权利,但是,对比英美与香港地区的配枪制度,我国法律对于配枪前的培训规定较为简单,也缺失相应的认证与警用装备等保障制度。为规范民警用枪行为,建议在《枪支管理法》中作如下改进:第一,科学配枪。建议相关法律规定,在配枪方面应根据地区环境、人员体形、使用方便性、枪支性能等因素决定配枪种类,并为不同民警配备不同枪支,民警除法定情境外在值勤期间须佩枪以保障安全。第二,严格枪支配发与携带前的培训,引入认证与警用装备制度。建议在《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更为严格、系统的用枪培训,引入认证与警用装备制度,只有完成培训课并得到认证与授权的民警才能配发、携带与使用枪支,同时规定民警必须每年对授权使用的枪支进行认证。

3.开枪法律条件的设定应当便于理解和掌握

第一,对开枪条件的设定应当原则化。我国现行《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个开枪原则、15种可以开枪情形、2种不得开枪情形及2种停止开枪情形,其对于民警开枪情形的规定相当详尽但显得过于细化。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英美经验,建议在民警用枪的立法方面尝试将民警开枪条件原则化,实行“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可以开枪”的原则,即对于能否开枪及开枪时机的控制应以民警在实战中所面临的威胁为根据,而不是过多地纠结于案件性质,这样就使民警有了一个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判断原则,避免了民警在临战状态下难以准确依据现行法定的15种开枪情形进行判明和裁量。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对该原则作灵活变通,对于用枪要节制、谨慎、依法,对此,立法时应作例外规定。此外,有关此项用枪原则, 如最终法律化,不但民警要明确,检、法与纪检等相关部门人员也要精通,以保证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第二,对开枪条件进行“归纳+除外”式立法。现行《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至第11条对开枪条件的设定是“归纳+列举+除外”式立法,所列举的项目太多,不便记忆,且由于列举式立法不能穷尽而在第9条第1款第1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中设定了“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这种立法方法表述太复杂,民警难以记忆,在紧急情况下也极难准确回忆,因此建议对开枪条件进行“归纳+除外”式立法,把可以开枪的条件予以归纳,不应开枪的情形予以“除外”,使这两种规定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而不必逐项列举可以开枪的情形。

4.明确开枪前的警告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民警开枪前的警告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战中民警更倾向于鸣枪警告,因鸣枪警告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口头警告更能起到威吓和制止效果,可以延缓直接射击带来的剥夺生命的不可逆转结果。因此,我国在制度设计上既可以选择禁止鸣枪警告,也可以选择明确授权警察鸣枪警告。如果立法禁止鸣枪警告,应当设定警察在使用武器前的警告程序:首先亮明身份,口头警告对方,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鸣警笛和拔枪、举枪瞄准威慑,当仍需要使用武器时可直接开枪;如果明确授权鸣枪警告,应当规定口头警告为原则,鸣枪警告为例外,即当口头警告达不到警告效果时,可鸣枪警告,同时规定鸣枪警告要朝民警能够判明不会发生危险的安全方向开枪,并将鸣枪警告次数原则上限定为一次,除非民警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当时情况下应该多次鸣枪警告[13]。

(二)改进用枪训练课程

在用枪训练课程的改进上,建议将用枪训练课程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划分为在校用枪训练课程与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并在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的基础上建立持枪认证制度。

1.在校用枪训练课程

在校用枪训练课程主要针对公安院校的预备警官。当前在校用枪训练课程仅重视射击准确度,远不能满足入警后的实战需要,因此,在今后的训练课程中,应当增加开枪前警告方式、开枪的判明、射击精准度及开枪后的应对等系统的用枪技能训练,并重点开展用枪情景模拟训练,将过去用枪训练课程的重心从精度射击训练转移到用枪情景模拟训练上来。

2.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

首先,为使新警能够快速适应应急处突的实战要求,在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中不仅应重视对射击准确度的考核,而且更要注重通过情景模拟训练课程提升其综合用枪能力。借鉴香港地区警方的情景化实战技能培训,公安部门应该加大对培训科技与设施的投入,遴选优秀教官,加大对一线民警实战技能及战术的训练力度,将技能训练的重点放在防卫、控制、抓捕、射击、战术及临战心理强化等方面。另外,针对民警在开枪时对于射击部位的困惑,为充分体现法律对民警生命的高度重视,可参考美国警方的经验与教训,在训练大纲和执法规范中要求射击目标的致命部位且连击两枪[14]。

其次,用枪训练课程的常态化。为使广大民警不因长期不使用枪支而业务生疏,在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的设置上应该要求每名民警每年至少参加12课时的用枪训练课,并规定一定量的开枪次数,以此来保证民警用枪的熟练程度,提升民警在紧急状态下开枪的心理素质。

此外,建立持枪认证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民警用枪能力与规范枪支管理,建议在入警后用枪训练课程的基础上建立持枪认证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工作以后的民警,在参加用枪训练课程方面每年必须至少要有12课时,同时每两年根据其参加用枪训练课程中的用枪理论、射击成绩及情景模拟考核状况,对其持枪证认证一次,否则取消其持枪资格,直至重新完成认证。

(三)做好民警开枪后应对工作

民警开枪后的应对工作应重点围绕民警开枪后的心理辅导、责任承担、媒体应对、预防措施及善后工作等内容展开,旨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查清事实、树立良好公安形象。

1.心理辅导

为帮助开枪民警舒缓压力,避免其再次遇到紧急事件时对开枪产生心理压力,可以借鉴香港警方的先进做法,在处理民警开枪事件时采取领导减负与专家减压有机结合的方式。首先,有关领导在民警开枪事件发生后应尽快对民警开展初步心理减负,随后由专业的心理专家以“开枪后强制会见”、“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心理辅导”等形式进行心理辅导。此外,上级单位也应对开枪民警积极地开展心理疏导,并采取安排休假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到执法办案的最佳状态。

2.责任承担

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坚持正面与侧面调查相结合,既要注重法律适用与事件后果,又要关注民警开枪时现场的情境,查清民警用枪的时机、次数、方位等,还应进行现场勘查、外围走访等,以确保作出客观公正的开枪责任承担结论。为解决民警因顾虑开枪结果和个人责任而普遍不愿带枪、不敢开枪的困境,建议相关部门对民警因合法用枪而造成意外伤亡的不应认定其为执法过错责任而对涉枪民警进行追偿,而对因故意或过失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该依法追究相关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3.媒体应对

当前公众对于民警开枪极为敏感,特别是当出现从当时情境看民警开枪合理但死伤者却是无辜的“可宽恕的杀人”情形时,如果缺少与媒体的及时沟通,极易在社会上产生“丑警”或“仇警”情绪,甚至出现死者家属围攻公安机关、政府或集体上访。为积极贯彻警务公开与行政透明化的要求,建议在发生民警用枪致人死亡事件后,涉事单位应及时举行记者会,准确而慎重地向社会公布民警开枪的真实过程,主动引导舆论,减少公众质疑。

4.预防措施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警方经验,对涉事民警加强保护,必要时可考虑安排安保力量保护涉事民警及其家人安全。

5.善后工作

根据涉事民警意愿与事件发展态势,可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康复治疗、伤残抚恤等善后事宜;此外,对非因当事民警执法过错用枪造成意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警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提升警用枪支装备水平,创新枪支保管方式与领用程序

现阶段我国治安形势严峻,部分地区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为使广大一线民警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提升群众安全感,同时保障自身安全,建议逐步提升警用枪支的装备水平,例如逐步推广92式手枪与05式转轮手枪,替换使用不便、火力不强的64式与77式手枪,使民警在应急时有好枪用,在火力上对歹徒形成有效压制。同时,为消除民警对于带枪存在的消极甚至抵触情绪与避免再次陷入真正要用枪时却取不出来的尴尬境地,应加大财政与科技投入,建立指纹识别系统电子枪库,并制定合理的配套枪支领用与保管规定。

(五)强化民警安全用枪意识与内部监督,建立办理持枪证快捷通道

个别民警滥用枪支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警察形象,基层领导要严把持枪民警的用枪关,从配枪政审抓起,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工作,既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笔试考核,又要进行制度化的日常跟踪教育考核,关注配枪人员思想与精神状况变化。此外,同一单位民警应加强对于配枪民警的内部监督,发现其有滥用枪支的动向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配枪民警用枪的安全隐患。

此外,针对因警官证的办理迟延而导致部分民警无枪用的问题,可借鉴广东警方的变通做法,即对于因警官证未办理完毕而又确需配枪的基层民警,如其工作满一年,可以由所在省厅的主管领导批准配发持枪证,以此使民警摆脱无证拿不到枪的执法困境。

面对当前我国民警用枪的困境,公安机关领导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创新思路,大胆改革,广大一线执法民警应解放思想,树立科学的警务用枪理念,形成有序的警务用枪运行机制与规范的枪支管理模式,共同努力寻求困境破解之策,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和我国的改革事业提供优质的治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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