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安,燕 辉
(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710063;2.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西安710072)
人权视角下的图书馆权利及其保障研究
●常 安1,燕 辉2
(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710063;2.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西安710072)
人权;图书馆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
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基础,图书馆权利作为权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也建立在对人权的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而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本身即为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中的自由、平等思想也对图书馆权利的衍生、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比较研究人权与图书馆权利间的关联,发掘图书馆权利中的人权特性,理解人权视角下的图书馆权利存在的基础性和不可或缺性,将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图书馆权利的内涵、价值定位及其存在发展的重要意义。
人权的基础性、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决定了人权作为一切权利之根本的地位,也决定了人权与图书馆权利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理念直接影响到图书馆权利体系的建构,而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本身就是人权体系下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比较研究人权与图书馆权利间的联系,有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图书馆权利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彰显图书馆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和不可或缺性,理解图书馆权利本身即为人权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更好地把握图书馆权利的自我定位和可持续发展。
反观国内外学界现有关于图书馆权利方面的研究,国内多集中在对图书馆精神、图书馆自由、知识自由与信息获取自由、信息公平等方面,国外相关研究则集中在采用政治学及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权利法案的作用、电子图书借阅中的权利纠纷、青少年的公共图书馆权利等。而与图书馆有关的人权研究方面多集中在公共图书馆在人权教育中的角色、图书馆与人权教育的关系以及图书馆实务中的人权问题等,并未对图书馆权利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做梳理。
笔者将结合人权的基本主张和图书馆权利的存在形态,明确人权与图书馆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理解图书馆权利提供一种新视角。
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对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确认。社会的发展赋予人权丰富的内涵。“三代人权”理论认为:(1)第一代人权是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强调以个人的自由权对抗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干涉,基本上是一种消极权利;(2)第二代人权指以“平等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求国家在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社会平等发展,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是一种积极权利;(3)第三代人权主要以“发展权”为核心。[1]
图书馆权利是受教育权的一种,而受教育权又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2]是需要国家通过积极作为来予以促进并实现的权利。
图书馆权利作为人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形态,带有浓厚的人权属性和特征。
第一,图书馆权利是个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个人的生存权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人只有在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发展,而这个最低限度的生活则应包括:(1)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保障;(2)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保障。[3]而文化生活的保障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供给来实现。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通过免费、开放获取及普及惠民等措施能够满足个人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保障,是个人文化生活意义上的“生存”的制度保障。同样重要的是,个人想要获得生存能力,自食其力地工作和生活,又需要通过教育手段来获得生存技能,提高生存能力。同时,个人的发展需要通过教育和学习来实现,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为个人的自我教育、可持续发展甚至终身学习提供设施、资源和政策上的支持,是实现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教育场所和机制,对此,国家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从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二,图书馆权利是个人固有的和法定的权利,是依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图书馆权利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伴随着人始终,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从这一点理解,图书馆权利中始终含有“应有权利”之义。同时,人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图书馆权利作为一种利益,始终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某一主体对图书馆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和不得侵犯这一权利的义务,[4]这就需要宪法和具体的法律对图书馆权利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图书馆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图书馆权利除了是每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必须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应有之义”进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确认和保障,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并为人们实际享有。
第三,图书馆权利受一定伦理道德观念的支持与认可。这可从图书馆权利的相关主张看出,如图书馆权利体系所倡导的正义理念、人本主义、自由、平等观念等,[5]体现了图书馆及其权利主张的人道主义关怀和价值期待,图书馆权利的这种人道主义基础从思想理念上决定了图书馆的人文关怀路线,决定了图书馆权利中的人道因素和价值追求,并进一步对图书馆权利的内容架构产生影响。
第四,图书馆权利不是某个阶级或某个集团所享有的特权,而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的享有主体具有普遍性。同时,图书馆权利强调读者可以自由而平等地利用图书馆,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从根源上使得图书馆权利的行使带有普遍性。而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信息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这种“基础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就奠定了图书馆权利的普遍性基础,图书馆所倡导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6]的服务思路也正从根本上暗合了人权意义上的图书馆权利的价值诉求。图书馆权利的普遍性从本质上决定了图书馆“平等、开放”服务理念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国家在实现图书馆权利的普遍性的过程中承担着积极作为责任,国家首先应为图书馆的存在和发展积极提供物资支撑,普及图书馆的服务站点,重点照顾偏远贫困地区图书馆网点的存在率和可持续发展,从实体意义保障图书馆权利实现所需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人权与图书馆权利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人权对图书馆权利建构的根本性影响。从人权视角对图书馆权利的具体主张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图书馆权利具体内容中所蕴涵的人权思想和权利主张,从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认识图书馆权利的根本主张和内涵。
第一,图书馆权利中的“自由”、“平等”思想。图书馆权利强调读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6]图书馆向所有公众免费开放,消除图书馆使用中的人为障碍和等级,强调读者不受干预地平等获取图书馆资源。而“自由”、“平等”同时是人权体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和权利主张,人权为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没有阶级、种族、出身等的限制,而人要想平等地享有人权,则必须排除外力尤其是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这是人权享有的“自由”维度。图书馆权利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的人权法思想,主要来自于人权思想中的道德伦理观念,尤其是其中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如社会公平、正义、人本主义思想等,所以,图书馆权利中必然含有这种人道主义的价值期待,或者说图书馆权利的内容必然要以这种道德伦理思想作为基础和底线,以此作为图书馆权利发展的价值航标,引导着图书馆权利步入正轨,使其在建构过程中不至于偏离轨道、迷失方向。可以说,去除道德伦理基础的图书馆法是不人道的法律,其存在价值也会变得可疑。道德与法律之间以及图书馆权利与人权之间的种种关联,从根本上对图书馆权利体系的建构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图书馆权利中包涵有“自由”、“平等”的人权思想就不足为奇,这是图书馆权利存在发展的人权、道德基础。
第二,图书馆权利体系中所蕴含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弱势群体作为权利实现的薄弱环节,是图书馆权利实现的关键。图书馆权利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里的“人人”是指图书馆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特征,而弱势群体作为一类特殊的权利主体,其权利的享有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有所不同,或者说存在更多的障碍,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一直是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成为影响人权整体建设水平的那块“短板”。[7]弱势群体因其自身的局限,在获取教育资源和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机会,影响到其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而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其他人权的实现具有前提性的意义,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如何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障碍、保障其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并使得其能通过顺利利用图书馆设备、资源,获得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就成为图书馆需要积极主动承担起来的社会责任。从人权保障的最薄弱环节入手,提高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程度,从图书馆权利建设和发展的角度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就成为今后图书馆发展所要积极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图书馆提升自身社会形象和存在价值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图书馆权利的重要突破口。
第三,图书馆权利建设中国家的积极角色和地位。对于人权而言,最主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这意味着国家必须要在权利实现中起到积极的调控作用,个人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必然要以国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职责作为基础,如提供基本的教育设施、物资资源及教育经费支持等,为个人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创造一定的前提条件和机会,保障其图书馆权利的充分实现。确认图书馆权利的这种积极权利属性,对于普遍意义上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和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都十分重要,这就从根本上确认了国家在图书馆发展及权利建设中的积极角色和作用,明确了国家的相应职责,从而为图书馆权利的实现提供一种制度意义上的保障。
3.1 图书馆权利的立法保障
对照人权的三种发展形态,图书馆权利的建设也必然要经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个渐进阶段。图书馆权利受一定道德伦理观念的支撑,是人们所应该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利,但如何对应有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则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
目前国内关于图书馆权利保障的专门法律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对图书馆权利的相关论证和法律援引主要来源于:《公共图书馆法案》(Public Library Act)(英国,1850)、《图书馆权利法案》(美国,1948)、《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1948)、《图书馆自由宣言》(日本,1954)、《公共图书馆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1994)、ⅠFLA相继制定的《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1999.03)、《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自由格拉斯哥声明》(2002.08)等。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于受教育权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此外,我国还制定和实施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权》《高等教育法》等。[8]
可以说,目前国内图书馆权利建设仍处于应有权利阶段向法定权利过渡的阶段,或可称之为“前法定权利”阶段,对图书馆权利的主张也多侧重于人道层面的呼吁,并没有切实有效的专门的图书馆法对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和保障。图书馆法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国内图书馆权利建设的水平,没有规范层面的框架对图书馆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没有可以直接据以引证的法律条款进行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权利受到侵犯后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援助和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图书馆权利建设的法规缺失,直接影响到国内图书馆权利体系的发展和充实,读者的图书馆权利无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予以确定性地保障,导致现实中任意侵犯读者权益、轻视图书馆的存在价值、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状况比比皆是。所以,从立法层面对图书馆权利进行保障成为迫在眉睫的要务。
3.2 图书馆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及权利救济
如上所述,图书馆权利只有通过法规层面的建构和调整才能产生强制性和约束力,从制度层面对读者的图书馆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障,使读者权利行使有法可依。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上,衍生出各种各样的法律系统和法律分支,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配置和对国家权力界限的确认,确立起国家建构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原则上确保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确立了国家在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中的义务及重要地位。而宪法之下的普通法律正是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所建立起来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便是对宪法所确立的受教育权的具化,便于从更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角度对相关权利进行保障。图书馆权利作为受教育权的一种,也直接集成了受教育权的原则和内容体系,是受教育权的另一种细化,从图书馆的存在发展角度对公民的图书馆权利予以保障。所以一部有着完善的权利义务体系的图书馆法就成为整个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和最直接的环节。
当读者的图书馆权利受到侵犯时,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并给予一定的、有效的权利救济:首先需要直接通过行之有效的《图书馆法》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定,预防权利侵犯行为的发生,当读者的图书馆权利受到侵犯后,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如何开展救济,如何消除权利所受到的侵害,有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如何对所发生的权利侵犯行为进行矫正等;当《图书馆法》无法完成权利救济的任务时,就需要援引上位类的普通法律如《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定性研究,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赔偿或补偿;当普通法律无法完成权利救济时,就需要直接援引宪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从专门的《图书馆法》到受教育权法、《宪法》的进程,就是图书馆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作为图书馆权利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一个环节的落实和完善对于确保图书馆权利的实现及权利收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都至关重要。
图书馆权利在近10年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展,相关研究也从权利建构等角度进行解析,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个对其存在本质和根基进行分析的视角。我们或有意或无意地意识到了读者图书馆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所以积极建构这一权利体系,然而却对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缺少一个合理的论证。图书馆权利的基础性、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等性质,全都是来自于图书馆作为人权之一种的这种内在关联,是人权的基本权利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图书馆权利的基础性和必不可少性。同时人权的历史发展的特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图书馆权利的历史发展的特征。
众所周知,图书馆权利并非是图书馆为一己谋特权,而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体系,正如图书馆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以用户为中心”的视角,图书馆权利的建构也始终基于这样的价值追求而展开,图书馆权利中所包含的对人性和人格尊严的肯定、对读者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思路,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而保护读者“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理念,也正是与人权理念一脉相承,含有丰富的人本主义甚至人道主义思路。目前,国内图书馆权利的建设现状,也正体现了这样一种人道追求,同时,《图书馆法》的缺失也使得对图书馆权利的呼吁仍停留在一种人道呼吁的层面,直接影响到后续图书馆权利保障、权力救济等内容的实现,如何尽快从这种人道呼吁的层面平稳过渡到法定权利层面,就成为目前图书馆权利建设的一项首要任务,而这一愿望的达成,除了图书馆自身的努力之外,更与国家整体的民主政治建设程度、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这几方面的共同发展和努力方能促进真正法规意义上的《图书馆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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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1;D922.16
A
1005-8214(2014)01-0013-04
常安(1978-),男,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燕辉(1983-),硕士,就职于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研究方向:图书馆危机管理、图书馆权利、图书馆价值等,发表论文10余篇。
2013-03-18[责任编辑]王岗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2013年度科研培植项目“主体需求推动下的图书馆价值变迁研究——以20世纪以来中国图书馆发展历程为线索”(项目编号:shshx2013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