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柏林(东莞理工学院 图书馆,广东 东莞 523808)
移动阅读由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迅速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2011年4月中国出版研究所发布的《第八次全国阅读调查》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国民包括书报刊和数字出版物在内的各种媒介的综合阅读率为77.1%,其中23.0%的国民进行过手机阅读,3.9%的国民在电子阅读器上阅读,电子阅读器的接触率增长幅度达到200%,增幅最大。《2010-2011年中国电子图书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电子阅读市场总收入相比2009年增长了203%。[1]以移动阅读为代表的电子阅读快速增长,正是居于以80后、90后的主流阅读人群阅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增长势头得以迅猛发展。
与此同时,移动阅读在给人们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其用户可随时随地复制和传播数字信息资源内容的特性,也使图书馆必须面对新的技术与服务环境所带来的相关著作权问题。
由于数字信息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成本极低,因此著作权人的利益极容易受到侵袭。图书馆移动阅读存在诸多的著作权风险,其主要表现在内容提供与技术实现的方式中。
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赋予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 第8条也规定:“文学与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公众传播其著作的专属权利,有权选择公众接触其著作的地点与时间。”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包括对信息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以及对公众提供著作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以有线或无线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分析移动阅读所提供的内容,其面临的著作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数字化馆藏作为移动阅读内容的风险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图书馆移动阅读的基础信息资源,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数字化权属于复制,是作者的专有权利之一,“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术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图书馆仅仅是出于备份和保存版本的需要,数字化馆藏才属于合理使用,而通过网络提供给移动阅读用户则涉及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各国著作权法包括我国都将网络传输行为界定为权利人专有权力,图书馆的移动阅读可否享有网络传播的合理利用空间,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2.1.2 网络免费资源作为移动阅读内容的风险
通过链接、转载、网络资源导航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数字信息资源也是移动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内容与方式。大量网络资源是免费的,但免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由使用。目前在我国网络版权监管存在一定缺位的情况下,面对开放的网络,如果移动图书馆链接的网站管理不完善,对其内容的著作权审核不严,存在图书馆侵权风险。网络中由链接引起的纠纷有很多。虽然图书馆可以作为网站服务商不为其链接传输的内容负责,但在得知其链接的网页有侵权内容后,若未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会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2.1.3 图书馆文献传递中的风险
图书馆的移动阅读将图书馆的咨询服务带入了读者的日常生活,但这种服务是建立在图书馆间的相互合作及文献传递的技术手段之上的,在移动图书馆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时,著作权则要求限制资源共享的广泛性和普及性。文献传递服务使读者利用信息资源变得更加容易,但这种使用一旦超过合理的数量,就会影响作品的销售市场,损害出版商的经济利益,从而间接地降低著作权人从销售市场所获取的报酬;另一方面接受文献传递服务的读者有可能无限制地进行复制和散布,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进一步侵害。由于各国著作权法均未明确对图书馆的文献传递行为进行免责规定,这就意味着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蕴藏着极大的侵权责任风险。
2.2.1 图书馆移动阅读作品完整权的风险
通常,移动图书馆除了提供信息资源内容服务外,还要提供信息资源检索服务,即按照用户的检索条件,对相关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筛选后再有选择性地传送给读者。由此,也使移动图书馆面临侵犯作品完整权的风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移动图书馆作为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与义务。
2.2.2 移动图书馆“馆舍”概念涉及的风险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此条规定为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的信息服务提供了保障,但同时作了严格的区域限定,强调服务范围必须“在本馆馆舍内”。显而易见,移动图书馆服务模式的区域范围已超出了图书馆建筑实体。
2.2.3 图书馆移动放映作品的风险
放映权,是将作品享有的通过放映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移动阅读不可避免地将涉及作品的放映,对作品权利人而言,移动阅读无疑将扩大传播对象。但从图书馆视角看,所有移动阅读用户都是图书馆的读者,而其目的也只能是作为个人使用,仍然是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目标的。赋予图书馆放映豁免权在世界上并没有现成的立法示例。在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规定中,也难寻图书馆享有放映权豁免的文字。但是依据美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确立的标准,图书馆只要恪守公益性目的、不大量放映或放映作品净化部分、不对作品的市场和存在价值产生影响,就可以以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为抗辩理由,享有一定的放映豁免权。
2.2.4 移动图书馆展览展示所面临的风险
随着现代图书馆的功能扩展,向读者提供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的展览,是图书馆经常开展的活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依法享有展览权,即作者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展览的专有权,具体指公开陈列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其作品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尚未发表的作品。展览权所涉及的展览方式除了作品在各种公开的展览、陈列场馆内的展出放置或陈列外,还规定了作品在影视节目中展示必须是以该作品为直接目的。在图书馆内进行非营利性展览,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在移动阅读环境下,图书馆对于馆藏美术与摄影作品进行拍摄或技术处理,通过网络向读者展示,或通过网络传递以馆际互借方式提供给读者,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1.1 充分利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可不经授权和支付报酬,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根据《伯尔尼公约》合理使用适用于三步检验法则:(1)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2) 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3)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具体的规则则由各国国内法制定。
我国著作权法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概括起来是:(1)无商业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科研、教学的需要;(2)合理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不包括尚未发表的作品;(3) 使用中要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出处;(4)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图书馆只要根据其要求开展服务,就可以控制风险。
3.1.2 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由于移动阅读读者面广,要阻止所有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动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因用户行为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存在用户侵权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的;(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的有关资料的;(4)在著作权人出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在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同时,也考虑了对其责任的补救,因此,可以理解为在下述情况下移动图书馆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1) 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侵权行为;(2) 确认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进行其他处理;(3)协助执法机关网上执法。
3.2.1 针对著作权规定,规范移动图书馆自身行为
要特别注意著作权中涉及移动阅读行为的相关规定,如移动图书馆在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时,用户对著作权材料的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但要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但权利人声明不许转载、摘编的例外。根据我国有关法令、法规,转载可以实行法定许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但需要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是如果权利人声明不许转载,则不能使用该法定许可。
移动图书馆在开展链接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其较复杂的情况,谨慎处理,以免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有几点需要注意:(1)加框或深层链接时,应该与被链者联系,获得许可后,方可链接对方网页;(2)非盈利性,决不从链接中获得收益;(3)链接标志不能侵权,特别应注意,当获知所链接内容存在侵权时,应立即中止链接。这是图书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时,争取诉讼主动的关键。[1]
在通过馆际合作开展服务时,在签订馆际合作电子文献传递协议时,明确有关著作权事项,以避免由于合作方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发布著作权声明,履行提醒义务,对最终用户进行法律性告知,公开保护有效规避侵权。如传递文献前声明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将传递软件由第三方使用等。著作权声明内容应重申图书馆提供移动阅读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规定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归属、用途等。
3.2.2 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用户行为
(1)身份认证机制。通过身份认证机制,鉴别合法用户的身份并控制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移动图书馆通过在应用系统中的设定,使读者必须通过向图书馆提出开通申请,获得图书馆的单一许可认证后,才能成为移动阅读用户。移动图书馆可以限制每一个读者只能认证一台手持设备,如果更换移动设备可申请再次认证,同时记录其访问的所有个性化设置。
(2)用户行为监控。即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如转发锁定,即通过限制读者对访问过程中的页面链接和下载内容的非授权传播。也就是说,图书馆对移动阅读内容附加转发锁定的标志信息,使下载内容不能发送给其他非本馆认证成员,也不能使用相关链接,从而防止信息内容的无限扩散。
(3)应用数据加密技术,保持数据完整性。数据加密技术是指为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而将数据格式转化为密文进行传输和存储,它可以防止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被修改、嵌入、替换或重发,保证读者接受和使用该数据的真实性,从而维护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作品完整权,减少著作权纠纷。[2]
4结语
移动阅读拓宽了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展示了图书馆在新的技术环境下的新的生命力。与此同时,移动阅读也使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面临新问题。图书馆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繁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需要。因此,赋予与图书馆移动阅读相匹配的著作权许可成为图书馆在新的环境中的迫切需求。
[1]黄国彬.我国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基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J].图书馆杂志,2012(10):12-17.
[2]陈伟,汪琼.图书馆视角中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4):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