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湖南衡阳 421002)
图书馆权利是当前我国图书馆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图书馆学界的同仁们对其进行较系统的研究,且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图书馆权利冲突是图书馆权利理论中的一部分,学者们对其也进行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共有五篇论文专门论述图书馆权利冲突的。既有从微观层面论述的,也有从宏观理论架构进行论证的。但从学者们对图书馆权利冲突的研究成果来看,其理论研究存在许多错误的认识,特别是对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解决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并没有准确掌握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内在实质。以下结合法治图书馆的基本理论,对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基本理论谈几点想法,以便与图书馆学界的同仁商榷。
学者们从不同侧面对图书馆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都是先分析了原因之后才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方法。如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公民信息素质参差不齐、图书馆的人文精神缺失、社会对图书馆的重视不足和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正在发展中的相关法律尚存不完善和不完备的矛盾;〔1〕也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基于社会资源有限性的原因、基于社会习惯的原因、基于法律体系的原因、基于权利的位阶不确定性原因、基于信息和时空的原因。〔2〕这些对图书馆权利冲突产生原因的分析完全是宏观的理论架构上的分析,并且这种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对于法治图书馆的实践没有具体的指导价值。法治图书馆是一个具体法治活动,其原因与对策的分析应当着眼于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目前学界对图书馆权利冲突实质的分析,大多是借用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作翔教授的观点,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图书馆利益的冲突和图书馆价值的冲突。也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受众作为信息接受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受众作为服务接受方与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权利冲突。〔3〕实质层面应当是透过事物的表面而隐含在其内在的内容,图书馆权利冲突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要分析其实质必须不被其表面的现象所诱导,仅是对权利冲突形态的分析绝不是对实质的阐述。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是利益与价值的冲突没有准确认定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内在实质,从某种意义上,利益只是图书馆权利的内容之一,权利与利益是不可等同的,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被法律确认的利益才是读者享有的权利。
图书馆权利是一种私权利,而图书馆权力则是一种公权力,在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图书馆及其图书馆管理员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而不应当是图书馆权利。但学者对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权力不加区分,而将二者都纳入了图书馆权利一个口袋之中。如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就是图书馆开展工作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力;〔4〕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社会职责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5〕更多学者将图书馆权利界定为图书馆作为单位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其实这二者的权利是不可同语的。图书馆作为一个管理与服务部门,其不应当享有权利,而只是行使相关职权所享有的职务权力。如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是一种人权,主要是公众的所有者权利,也是图书馆管理者的职业权利。〔6〕
目前学者们虽然提出了解决图书馆权利冲突的相应对策,但大多是从图书馆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层面或者目标层面进行分析的,其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实践中不具有指导意义。如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为:遵循权利等级原则、符合发展阶段原则、权利有限原则、利益平衡原则;〔7〕也有学者认为图书馆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与方法就是:利益衡量原则、权利救济机制。〔8〕
图书馆是一个公共空间,图书馆权利是一个局域性权利,但其权利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非常宽泛和丰富的,各种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会产生不一致。尽管导致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全方位的,既有国家法治层面的,也有读者、图书管理人员的个人原因。但对于法治图书馆而言,图书馆权利冲突应当只从其直接原因进行分析,这样才会对图书馆权利冲突的整合有理论价值。导致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许多图书馆通过制定规范性的管理文件给读者权利设定的边界不合理,从而导致权利冲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图书馆进行制度化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但制度化的管理与服务必须在制度层面,首先必须实现正当化、合法化,否则制度化的管理与服务不仅不能实现,而且其危害将会更大。当前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文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对读者权利的限定,部分问题文件不仅没有有效保障与规范读者权利,反而限制了读者权利的实现。如高校图书馆往往在规定读者权利时对教师、博士研究生等读者群体以特别的权利,不仅其借阅环境好于一般的读者、而且在图书借阅、查询方面有许多特权;对少数读者如少数民族、外国学生、残疾人等的正当权利没有应有的关爱。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它成为正当的。〔9〕图书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读者权利的限定虽然在是为规范管理与服务需要,但其既不能失去合法性,也不能失去应有的正当性。其所规定的特别权利条款,不得与读者权利产生冲突,否则在实践中将失去正当性的基础。同时在规定读者权利时,往往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对部分读者只规定其权利条款,而对部分弱势群体读者规定的大都是义务性条款。这种制度架设,必将使权利在行使中产生冲突。“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了。”〔10〕第二,读者权利意识不强与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公权力意识不正。权利意识与权力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读者的权利意识主要表现为如何行使正当权利及权利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为权利而斗争是法治图书馆的核心内容与价值追求,读者权利行使恪守法定的界限是防止权利滥用与侵害他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同时权力意识也是与公民权利的实现不可分的,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保障为依归。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图书管理方行使公权力不当或违法,导致公权力与读者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读者权利之间的冲突。
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体系本身就是一个错综复杂、互相交织的网状体系。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大量的权利冲突现象存在,这些权利冲突现象既存在于一些立法中,更多地则存在于司法过程、执法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11〕图书馆权利冲突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其权利冲突存在于图书馆运行的过程之中。虽然部分学者对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较具体的分析,如有的认为有权利主体的冲突、权利内容的冲突、权利表现形式的冲突;也有的认为权利冲突实际上只是正当权利、法律权利的冲突等。其实图书馆权利冲突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即图书馆权利本身的冲突和图书馆权利行使的冲突,而不能包括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权利与利益的冲突。权利本身之间的冲突就是其内容之间的冲突,如应有权利之间的冲突、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读者的知情权与相关主体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权利冲突形态。但是大部分权利冲突都是第二种类型的冲突,即图书馆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冲突。权利本身一般是不存在冲突的,特别是法律权利,立法者在给权利设定边界时就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限度。如广场舞大妈享有的健身娱乐权与周边住户的安静权本身是不冲突的,而只是这两个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产生冲突。图书馆权利冲突一般表现为读者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如残疾读者与普通读者的权利冲突、教师作为读者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官员读者与民众读者之间的权利冲突等。
内容与形式是一对基本的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的体现。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形式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综观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各种表象,都是通过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予以体现的,即利益的冲突与义务的冲突。利益虽然不能与权利等同,利益只能是权利内容的一部分,但大部分情况下,图书馆权利冲突都是包含利益之间的冲突的,因此利益冲突是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基本内容。而其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读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读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或集团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冲突是图书馆权利冲突的主要内容,如高校图书馆读者为争自习座位而发生冲突就是典型的个人利益的冲突。但图书馆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之间的冲突。正如西方学者所言,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不只是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一方为某个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与另一方是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12〕
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内容也包括权利主体之间的义务冲突。义务和权利是相伴相随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之间的冲突必然与义务之间的不一致是不可分的,图书馆权利冲突直接体现为权利之间的不一致,而其内容是读者义务履行过程中的冲突。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存在各种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在大多数场合,虽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这种情况展现在某人所承担的与每一项权利相应的义务之间的冲突之中。〔13〕美国学者沃尔德伦指出,提到权利冲突,我们真正的意思是这些权利所暗含的义务不能共存。〔14〕图书馆权利冲突都是与相关人员的义务之间的不一致分不开的,一方主体的权利与另一方的权利冲突,其中必然有一方主体的义务履行不到位,从而导致权利不能或难以实现。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对于个人而言一段较长时间内其享有的权利总量与所承担的义务总量也会趋于大体相等,而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也是相等的,因此其权利冲突最终要通过义务冲突表现。并且权利行使过程中权利冲突本身就包含了义务的冲突,对张三而言是权利没有实现,而对于相关人就是其应尽义务没有得以履行。
图书馆权利冲突虽然只是表现在权利本身的冲突和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冲突两个方面,但图书馆权利冲突会牵涉到法治图书馆的整个过程中,因此如何解决其权利之间的冲突,不仅关系到读者正当权利、合法权利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法治图书馆与法治社会的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图书馆权利之间的冲突不仅会造成权利体系的无序,而且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协调权利冲突和为权利受损的当事人畅通法律救济途径都是解决图书馆权利冲突不可或缺的。
图书馆权利冲突中的部分冲突是由立法活动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造成的,从而形成了权利本身之间产生的冲突。尽管制度规定不能改变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但可以通过制度规定对权利规定相应的边界和范围,从而使权利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如驾驶员在道路上以多少公里每小时驾驶汽车是其个人权利,但交通法规会规定不同道路汽车驾驶速度(12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等),其权利行使就必须在该范围内活动。图书馆权利之间之所以冲突是因为权利本身之间没有受到限制,而导致权利人任意行使权利。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立法,规定读者权利的法定界限,确定个人权利行使的边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与图书馆事业相关的立法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出台了《著作权法》、《教育法》等法律,但《图书馆法》一直未能出台,因而尚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文件对读者权利进行系统的规定。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本地方的图书馆管理文件,如《内蒙古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0年)、《湖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1年)、《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等先后出台,其都对读者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但其权利条款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显然是不利于读者权利冲突在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与解决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图书馆法》,对读者权利进行统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图书馆权利冲突。另一方面,各图书馆制定规范性的管理文件对读者权利作出限定。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内部管理文件,其对读者权利的规定必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即不得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同时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对读者权利的规定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其权利条款应当符合正当性的要求,要做到正当、合理、符合理性。
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内容大多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许多学者提出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解决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然而利益平衡对图书馆权利冲突解决并不是万能的,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权利冲突。特别是对于读者个人利益而言,是不存在利益大小之分的,因而无法通过利益的衡量来决定对谁的权利予以保障而将谁的权利则予以放弃,所以利益整合原则对个人权利冲突是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的。但利益平衡原则对于解决读者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是行之有效的,因为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图书馆是一种公共资源,所有的相关群体都应当能够平等利用和享有这种公共资源,而不能变成部分人的专有资源。同时图书馆的管理方不能为维护部分人或集团的利益而侵犯个人利益。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15〕图书馆不能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干涉或侵害个人利益。读者的个人利益再小也是大的,且图书馆部门利益都必须建立在读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所以要真正实现不同利益的平等保护。民主并不要求完全的平等,但是它确实要求公民们能够分享公共生活。重要的是:具有不同背景社会地位的人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彼此相遇、相互碰面,因为这是我们如何学会商议并容忍我们彼此差异的方式,也是我们如何一起关怀共同善的方式。〔16〕图书馆是一种社会的公共资源,其应当为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以及为民众提供最优化的公共服务。如果出现权利的冲突,应当将读者的个人权利保障置于首位,部门利益、社会利益、特殊群体的利益都要让道于个人利益。
图书馆虽然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但其运行过程中却行使着两方面的职能:内部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图书馆作为社会的公共服务部门,其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而不是部分学者认为的图书馆也行使私权利。造成图书馆权利冲突与图书馆的公权力行使有着紧密关系,大部分读者权利的冲突是由图书馆公权力行使不当或违法而致。图书馆的管理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是图书馆与图书馆管理员之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管理员与读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必须被慎重对待,否则就会影响相关人的权利行使。特别权力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型:法上之勤务关系;造物利用关系;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17〕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关系实际上就是其中的造物利用关系中的一种,因为我国的图书馆大都是公立图书馆,而公立图书馆是一种典型的公物,其运行应当根据相关公法规定。而近年来学者们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只有其中的管理关系才认定为真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图书馆法律关系包括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两方面,其管理关系应当依据特别权力关系对待,而对外服务关系必须遵循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图书馆对读者的服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而对读者权利构成侵害,同时其管理权力的行使不得影响读者权利行使。同时图书馆公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在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中由于程序不当导致读者权利发生冲突的不在少数,如图书馆恣意作为导致读者查阅资料或争夺座位的冲突。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18〕图书馆公权力的行使只有遵循法定或正当程序的规定,才会使其公权力不至于扰民,从而真正实现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便民、为民服务。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形同虚设。图书馆权利冲突必然要有相应的解决机制,特别是对权利冲突中受损的权利人应当有相关的救济方法和手段保障受损权利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图书馆权利冲突的结果是产生图书馆管理、服务、使用过程中的纷争,而这种纷争应当有一种便捷的方式得以解决,能够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如果对读者的正当权益或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应当让相关的读者能够通过正当渠道得以救济。如借阅图书超期对读者的罚款就应当给相关人以一个申辩和陈述的机会,如果处理不当还应当给其向上级机关申诉的权利。凡是对读者个人权利作出不利影响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与申辩;对涉及图书馆或图书馆管理员和读者权利之间的冲突或争议的,应当实行回避,应当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进行裁决。对于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应当有正当的解决渠道,而对读者的合理化诉求应当按照正当程序予以及时解决。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如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图书馆权利冲突进行有效的化解,对于部分权利冲突无法通过内部或行政方式解决的,应当通过司法救济予以解决。
1,3.杨敏群,陈爱民,王俊辉.浅谈图书馆权利冲突.图书情报工作,2008增刊(1)
2.征汉年,陶广峰.现实的困惑:权利冲突.中州大学学报,2006(1)
4.刘兹恒,陈洁.关于图书馆权利的一点认识.图书馆杂志,2005(8)
5.赵红.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和维护.河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8(4)
6.范并思.权利、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图书馆,2013(2)
7.许碧文.图书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3(2)
8.曾瑛.图书馆权利冲突论——一个微观的视角.图书与情报,2011(4)
9.(美)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118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72-173
1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2)
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8
1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45
14.刘作翔.权利冲突是否是权利中隐含义务的冲突?——美国法学家沃尔德伦与威尔曼的争论.南京社会科学,2013(9)
1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8
16.(美)迈克尔·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邓正来,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239
17.翁岳生.行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72
1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