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乐
(无锡海关,江苏 无锡 214071)
从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风险上升、新兴市场压力增大等诸多因素使得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加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性矛盾、要素成本上升、人民币波动等因素,都将使外贸企业的经营压力加大,企业违法走私诱因增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加工贸易起步较晚,管理手段相对粗放,导致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漫山放养,监管难度大,由于国际大环境和产业链层级影响,我国加工贸易基本上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监管难度极大;第二,税收政策优惠,投资环境宽松,为充分利用商业资金,我国实行充分的保税政策,且保证金征收的范围有限,致使监管缺位、税款流失。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或者部分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1]。其特征主要有:第一,两头在外,即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从境外进口,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境外;第二,料件和制成品保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暂缓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加工后的制成品也暂缓征税[2]。我国海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加工贸易采取的保税监管。其流程为: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制成品复出口——合同核销。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是指发生在加工贸易领域,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对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3]。主要行为方式包括保税料件进口走私、非法使用保税指标走私、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走私、非法购买保税货物走私和假核销走私等。加工贸易特殊的保税进口机制的实施,使得发生在该领域的走私犯罪具有实施时间“前推后移”的特性,前可以先于进出口行为,后可以移至进出口行为之后。总体来说,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走私犯罪行为。
合同备案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监管的第一环节,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备案资格审核、备案资料库备案、备案资料库变更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备案等。监管要点有二:一是审查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性(是否拥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涉及商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二是审核是否具备加工贸易生产能力(审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下厂实地考察)。
在此环节的走私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二:一是伪报成交价格,部分违法企业为了将来被查获时少补缴税款,在备案时预先报低成交价格,然后再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实现“洗单”,抹平差额;二是高报单耗,部分违法企业为多结余料件以便为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提供料源,往往会采用高报单耗的方法,而海关目前的单耗数据库中所涉及的商品有限,无法实现对所有料件单耗的有效监管。
海关在料件保税进口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申报,通过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关单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以验证进口料件是否在数量、品名等方面与申报相符;二是查验,通过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方式,查验是否存在伪报、藏匿和申报不实等走私情形;三是放行,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经查验无误后,允许收货人提取货物;四是货运监管,海关对运输工具及保税货物实施实体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非法装卸、过驳、调换等情形。
在此环节的走私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四:一是伪报品名,部分不法企业通过将其他货物伪报成保税进口料件的形式来欺骗海关、偷逃税款;二是少报多进,部分不法企业通过伪报超出备案所列的保税进口料件的数量实施走私行为;三是藏匿,指将非保税进口料件的货物藏匿在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中偷运进境的行为;四是伪报贸易性质,指非法购买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指标或合同登记手册的行为。
海关在此环节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实现:一是保税料件存放管理,主要包括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二是保税料件使用管理,要求专料专用;三是单耗管理,通过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和总署单耗资料库监管;四是发外加工管理,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但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并需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在此环节的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串料,指在加工生产中,用境内购买的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复出口制成品,且不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二是不及时更改单耗,由于生产实际单耗难以与备案单耗保持一致,海关规定实际单耗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需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前向海关申请改正。
海关在此环节的监管主要是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口岸,并按规定的数量和品质向海关作如实出口申报。其中,深加工结转是海关监管重点和难点。其监管要求主要有:一是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二是只有实现申请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实际结转;三是经海关统一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者有效期内,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转入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在此环节的走私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一是空转,即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只办理进口深加工结转手续,而双方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行为;二是多转少出,即深加工结转中转出企业办理出口手续的货物数量大于实际出货数量的行为;三是多报少出,即直接出口境外的复出口环节办理出口手续的货物数量大于实际出货数量的行为;四是伪报品名出口,将某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从而虚增货物出口数,欺骗海关,平衡合同;五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即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未经加工,直接倒卖,或者未按规定将保税料件制成品予以复出口,也未向海关申请补税,擅自在境内销售的行为。
海关在此环节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合同《登记手册》进行核销来完成。主要包括进口和复出口状况是否真实,进出口货物数量是否平衡,单耗是否合理,确保保税货物进出口品质相同、数量相当。
此环节的走私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一是高报单耗假核销,即以高于实际单耗的备案单耗欺骗海关,骗取合同核销的行为;二是空转假核销,指通过空转虚增出口数,骗取海关核销合同的行为;三是多报少出(多转少出)假核销,指通过多报少出或者多转少出,虚增出口数,骗取海关核销合同的行为;四是伪报品名出口假核销,指通过伪报品名,虚增出口数,抹平保税料件短少,平衡合同,骗取海关核销合同的行为。
走私犯罪广泛存在于加工贸易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作案手法种类繁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取证困难,致使缉私部门难以发现和查处。造成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原因,既有海关监管缉私力量不足的因素,也有加工贸易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因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低端。据不完全统计,医药行业的95%、芯片80%以上、数控机床和纺织机械70%以上、汽车行业90%以上的专利都是国外的,产品附加值和最主要的利润被跨国公司获得,这使得我国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国外企业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世界经济体系使自己的产品在对华贸易上具有较大优势。加之近年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风险上升、新兴市场压力增大,对外贸易压力加大,部分企业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4]。
2012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13439.5亿美元,其产业链已从单纯的成品组装拓展到研发、设计、采购领域,延伸到市场销售、售后服务的整个链条,给海关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海关监管长期面临严格把关和提高通关速度的双重压力。我国采取的“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在现有体制下,海关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实现对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有效监管。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集团化倾向,部分企业从成立之初就以从事走私活动为目的;走私规模有增无减,走私地域加速蔓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从传统的东南沿海向东北、西北地区扩散;走私手法更趋专业化、智能化和隐蔽化,由实体化交易方式转向利用互联网络平台跨境走私,使缉私部门难以有效掌控;走私分子的跨区域流动和串通愈加多见,不仅给取证和抓捕带来困难,也对缉私执法的统一性和情报经营的集约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走私渠道更加多样,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的走私犯罪并存;走私目的更加复杂,已由单纯的逃避监管、偷逃税收转向与洗钱、逃汇、骗退税、虚假贸易、金融套利等相互交织的作案手法。
我国现有缉私警员10000余人,分散在海关总署缉私局、41个直属海关缉私局和170个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基层缉私分局警力有限,难以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还要经常派员参加直属海关部署的专案,使得分局的日常可用警力更加捉襟见肘。同时,由于承担繁重的打私任务,缉私警察的培训不仅少于地方公安机关,也要少于海关关员。缉私警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难以适应新时期缉私工作的变化,警员对信息化作战、合成作战等新战法不熟悉,难以有效发挥战斗力。
当前,外贸形势和执法环境复杂多变,走私违法诱因增多,走私案件持续高发,走私手法日趋复杂,重点地区屡打不止,反走私形势十分严峻。在案件的侦查中,应该针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特点,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抓住要点,突出重点,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加大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1.推进缉私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海关为防范执法和贪腐风险而实行的内部交流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执法风险、拓宽了海关警员的知识面,但同时也导致了海关警员难以精通业务。我们要提高队伍的战斗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实现缉私队伍的职业化。公安部刑侦局局长白少康同志曾指出:“我们的现状是,这支队伍永远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永远是办培训班,而且永远是个ABC培训班。干三五年人走了,从头再来……职业化简单地说,就是四个字‘从一而终’,一辈子就干这么一件事情,叫职业化。”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特殊警种,其特殊的使命和职责决定了缉私队伍更应实现职业化。要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实现从优待警,不仅要能留人,更要留得住人。
2.强化缉私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同,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侦查、情报、会计、审计、经济、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侦查更是如此。我们应通过在职培训、网络教学、函授培训、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通过开展经典案例的讲评、剖析和研讨,以案代训,大力加强缉私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警员能充分掌握所需的法律、金融、阵地控制、特情经营、跟踪监视、情报研判等各方面知识,在现有警力的基础上发挥最大的战斗力。
3.加强缉私队伍的装备建设
与地方公安机关相比,缉私队伍的装备水平较为落后。而缉私工作的特点又要求缉私队伍要拥有较强的情报收集能力和较快的反应能力。因此,要大力提高缉私队伍的装备水平,完善技侦设备、密搜密取装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物资的采购和维护制度。
缉私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情报工作在案件侦破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工贸易领域的走私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必须对情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署缉私局提出的“广泛搜集、专业研判、科学处置、共享互联”缉私情报工作要求,一方面提高缉私警员对现有情报工作方式方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另一方面不断创新情报工作的新理念、新战法、新机制,使情报工作在打击走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强化阵地控制
阵地控制是收集犯罪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在工作中,要加大对私货中转站、黑窝点的控制力度,查获私货。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非法购买保税货物的走私行大都通过中转站进行销售,暂时不出手的私货则存放在黑窝点内。对于能窝藏私货的地方加强监视,有重点地进行侦查,往往可能查获私货。同时要通过控制私货交易市场,发现贩私网点。侦查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严密控制经常销售私货的商店、摊贩,审查其私货来源,查获走私犯罪分子。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要及时给予物质奖励。对收集到的走私犯罪线索要积极利用。需要及时打击的,要果断出击;需要长期经营的,要适时破案。
2.加强对特情的利用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外围很难获得实质情报。因此,应在“积极稳妥、扩大触角、慎重交友、从严建情”的特情建设工作原则指导下,以港区、保税仓库、外贸公司、货运公司、报关公司等为工作阵地,运用公开管理和秘密调查渠道这两种工作方法,从物色有条件、有可能获知走私内幕情况的人员中积极物色特情,展开内线侦查。在工作中,要采取“拉出来、打进去”相结合的手段,物色可靠的特情,传授一定的跟踪监视、密搜密取、密拍录音、信息传递等情报收集技术,并适时提供情报支持,使其能够顺利进入违法企业的内部展开情报收集工作。
3.大力推进合成作战
所谓“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并不是分割孤立的各自为战,而是彼此有机结合的整体作战、合成作战[5]。侦查合成战可以概括为以侦查部门为核心,由多警种、多部门、多地区在一定工作机制规制下积极参与的案件侦查形式[6]。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涉及范围广,牵涉人员多,缉私部门要强化与海关核查、查验、稽查等部门的协同作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海关在信息资源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及时掌握和发现犯罪线索和动向;另一方面要完善案件线索的反馈,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对案件折射出的海关监管难点、弱点和重点等作深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相关监管部门,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形成以查发现线索、联合研判、实时互补、案件资料反馈为内容的完整机制闭合回路。缉私部门还要加强和海关、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情报机关、金融、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系,充分整合资源。既要实现主体间的合成(包括警种间、地区间、行业间的合成),又要加强战法间的合成(与信息战、科技战、证据战的合成),还要强化措施间的合成(包括传统措施与信息化措施的合成),多措并举,全面收集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的情报信息。
4.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情报收集
对辖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从企业效益、资金流向、产品销售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走私犯罪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跟踪监视、电子数据信息监控、车辆GPS监控、金融信息监控、顺查法或逆查法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及时收集进出口单证、生产经营流程单、财务账册等证据,必要时进行侦查实验,全面系统地调查重点企业保税货物真实流向,实现对重点企业、风险企业的实时监管。
于广洲署长在2012年全国海关缉私会议上强调:“打击走私既是海关的根本职责和长期工作,也是当前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和迫切任务。”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加工贸易走私活动长期处于高发、多发期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在反走私高压态势下,走私活动的手法不断演变的客观规律不会改变;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缉私工作严格、公正、文明和理性执法的强烈期待不会改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令走私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钢铁之军;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研究和情报收集工作,做到知己知彼,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宋利红,徐静.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侦查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2]陈田正.加工贸易走私犯罪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
[3]吴煮冰.反走私前沿地带[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166.
[4]罗欧.反走私案件实录[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81-85.
[5]张玉光.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提高侦查水平提高办案水平[N].人民公安报,2010-09-19.
[6]唐杨,焦明.论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合成战[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