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3)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中却滋生着动乱[1]。“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我国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冲突形式[2],近年来随着贵州瓮安事件、深圳保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以及“9·18”反日游行“打砸抢”事件等一系列影响重大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自2006年记者钟玉明、郭奔胜在调查中首次使用“无直接利益冲突”以来[3],我国学界对这一现象的概念、特征、产生机理以及应急处置等开展了大量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研究上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也存在诸多亟需深入研究的空间。
“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称谓滥觞于2006年《瞭望新闻周刊》刊登的调查报告《社会矛盾的新警号》,目前学界对这一现象的概念和内涵仍有许多创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之外,当前学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还存有“非直接利益冲突”、“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等不同称谓。笔者通过CNKI分别以它们为关键词检索,文章使用率分别为184篇、58篇、40篇和111篇。虽然“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使用率最高的概念,但学者们对“无直接利益冲突”内涵的描述却不尽相同。多数学者赞同从群体行为表征出发界定其内涵,认为“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而导致的冲突[4],即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该类事件往往没有预谋、没有组织策划,纯属偶发的自发行为[5]。研究中也有许多学者使用“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概念,其本质上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并无差别,二者经常混合使用。
有学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进一步做了类型学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李培林教授从参与方式的角度分析,称之为“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该概念除了指明参与者和事件本身没有关系的特点外,还强调其“非阶层性”特征,即参与者来自社会各个方面[6]。童星教授将“群体”和“行动取向”作为群体性事件的核心要素,将其分为“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和“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两类。前者事先经过组织和策划,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如为表达爱国热情的示威游行、某些社会骚乱;后者事先没有经过组织和策划,瞬间爆发,没有直接利益诉求,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7]。值得注意的是,童星教授认为“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与“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相关联,并且可能逐渐发生转化[8],因而有学者将这一中间状态或混合状态称为“半直接利益冲突”[9]。
“半直接利益冲突”的提法,意在强调其与普通(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关联性与依附性。二者在现实发生的案例中往往相伴而生: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贯穿于整个“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展过程之中,如四川大竹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中伴随非正常死亡个案发生的持续打砸抢行为;另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往往是由数个长期积累的“直接利益冲突”发展而来。但是,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新现象,重点必然在于其产生原因、发展规律、应急处置与防治对策,“半直接利益冲突”所表述的关联性只能为研究过程中的某一个具体方面。因此,为确保研究对象的针对性和明确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概念和称谓上将“无直接利益冲突”从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述中剥离出来。所以在此意义上,“半直接利益冲突”的提法并不科学。“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研究意义亦可由此显现出来。
部分学者在使用“非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时,认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根源是由直接利益冲突发展而来的,它是直接利益冲突的进一步升级”[10],是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非直接利益关系者大量卷入并成为冲突主体的新的社会现象。这实际上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说法并无实质差异,且笔者发现二者在研究文献中也经常混合使用。但同时亦有学者认为使用“非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更为贴切(黄顺康,2008)。因为这种群体事件往往都是由一个导火线,即一个较小的“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也就是说,这类事件的起因是“直接利益冲突”。使用“无直接利益冲突”容易使人误认为事件中没有任何“直接利益诉求”,从而产生认识上的困惑[11]。由此可以看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提法与“半直接利益冲突”在强调其与“直接利益冲突”根源性的视角上十分相似,它们都在概念表述上凸显了二者的联系。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直接利益冲突”只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产生的诱发因素,是对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的一种刺激,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因素以及社会环境与社会文化的冲突等等,才是其区别于“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根本原因和研究意义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从整体上描述了事件的众多参与者与诱发事件的关联——“无直接利益联系”,这正是该现象最为重要的特征。因此,“非直接利益冲突”提法的意义也是十分有限的。
还有学者从社会心理分析和行为特征角度出发,在研究中使用“社会泄愤事件”或“群体性泄愤事件”以及“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12]等相似概念。这些概念强调“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基于对侵害者和执政当局的强烈不满,而借机发泄积怨已久的不满情绪,或趁火打劫,或盲目从众,结果导致事态剧烈升级,场面迅速失控,最终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13]。通说认为,“社会泄愤事件”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于建嵘教授,其最早在2008年《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14]中就依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目的和行动指向,将该现象认定为“社会泄愤事件”。但值得指出的是,他在2009年对这一观点做出了修正,并将这一现象进一步具体划分为“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二者相区分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攻击的目标是不是具有相关性。“骚乱可能是有组织的,也有可能没有组织,但泄愤事件是无组织的,是集群行为”[15]。他认为,“社会泄愤事件”可由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维权事件发展而成,而“社会泄愤事件”的攻击目标如果指向了无关者,就变成了“社会骚乱”。但这两种称谓都没有背离“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通说框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该现象的进一步分类。
综上可以看出,当前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形成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并创立了各有特点的相似概念。但这些概念无论从哪些角度出发,都不约而同地指向其最重要的特征:事件的众多参与者与诱发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一种泄愤型的、继发性冲突。“无直接利益关系”揭示了参与主体的特殊性,“泄愤”描述了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心理特征,“继发性”则暗示了其与“直接利益冲突”的关系。“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场域中多种矛盾冲突在一定“直接利益冲突”刺激下的集中爆发。因此,现阶段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研究,在于如何解释该现象的爆发原因和演生机理,在于如何在事件瞬息万变的发展过程中,把握其群体行为产生、发展和集中爆发的内在规律,从而妥善处置并有效防范。就现实的迫切需要而言,后者尤为重要。而后者的研究依赖于前者。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作为当前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在参与群体、发生动因及演生机制等方面都有别于有组织犯罪和维权事件。学者们普遍认为,其产生是由多种原因综合促成的,在演生中往往带有大量的信息科技因素,如微博、微信等。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其演生机制的学理解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类研究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衡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产生的根源,与公民无序政治参与及体制性迟钝等因素相关[16]。但学者们在具体问题的阐述和分析的角度上有所不同,各有所见。如朱志玲基于斯梅尔赛价值理论将“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产生分为宏观条件形成阶段和冲突爆发阶段,并认为宏观条件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当前语境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并不仅仅表现为情绪的宣泄,其根源依然是利益的重构和博弈,而其深层的指向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17]。而姚德薇认为需要从社会结构失衡和社会阶层冲突的高度认识和反思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公务员打人以及冤假错案等只不过是起“催化素”的作用,众多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背后表现出来的是一系列“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干群矛盾等社会阶层矛盾”[18]。总体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在本质上是一种集团对集团的冲突[19],并详细推演了社会结构性因素造成该现象产生的过程。如社会结构失衡导致社会阶层迅速分化,贫富悬殊拉大,社会整合的功能削弱,造成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非对称性博弈,长期积累相对剥夺感、压抑感、挫折感的弱势群体很难在体制内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无直接利益冲突”实际上成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和资源的武器”[20]。如果不正视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体制性因素,从宏观上深化社会制度改革,很容易进入“起因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群众怨气增长”的恶性循环[21]。应该说从社会结构性因素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产生的宏观条件,有力地解释了埋藏在冲突背后的阶层矛盾,这对从长远上化解利益冲突、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但至于这些矛盾是如何迅速聚集、集中爆发,以及现象中普遍出现的打、砸、抢、烧等行为,未能得到很好的解释。
有许多学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较弱,应从参与群体的心理特征分析出发,探寻冲突聚集和瞬间爆发的根源。如顾绍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参与者多属于弱势群体,心态比较脆弱多变,容易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其参与的主要目的也是借机宣泄不满情绪,“伸张正义、打抱不平”。因此,她认为人文关怀是化解其矛盾的立足点[22]。刘勇从群体心理和心理疏导机制构建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在复杂群体心理支配下的一种非理性的、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重大社会泄愤事件。这种群体心理根源于经济上的相对剥夺感积累、对政府信任感缺失、社会认同感降低和市民社会发育迟缓,因此,他倡导构建心理疏导机制来化解此类矛盾[23]。王雅君教授则认为人类不可观察的内心情绪、态度、思考与决策决定了其外在行动。我国当前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行为蕴含着失落、逆反、盲从以及要求政治参与的社会心态。该现象最直接的现实原因在于社会心态的异变,因而解决此类问题的最根本的有效途径是探究社会心态,把握其嬗变的规律[24]。陈相光则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共同社会心理和冲突个体独特心理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心理冲突能量向冲突行为转化的机制。他认为,社会焦虑、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等共同社会心理与趋利避害、社会认知偏差等个体心理,通过情绪唤起、自我合理化、自我效能感增强、自我奖励、满足宣泄消极情绪需要、行为认同、集体安全感七种方式转化为群体冲突行为[25]。这些观点从社会心理学的不同角度构成了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参与群体“泄愤型”行为的解释体系,无疑对事件爆发后执法者如何加以有效疏导、防止事态的扩大升级,具有不可估量的参考价值。
除了探究“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社会结构根源和群体行动逻辑外,还有学者从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的层面研究其爆发的“场域”。如马雁指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集中爆发区域多在县城,这与县城的具体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相关。她认为具体社会文化环境引导和限制强烈的情绪认同,从而形成团结的“想象共同体”,决定了事件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她还以“网络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情绪传播为例,具体分析了情绪暴力传播场域的形成和发展,认为网络匿名场效应带来的安全感使(利益不相关)参与者在进行自我表达时,较少顾及社会规范的约束,引起之非理性情绪的滋蔓,进而失控[26]。孙玉杰不仅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形成的文化环境因素[27],而且探讨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道德根源。他认为这类冲突涉及了“社会道德环境、公民的公平正义感和道德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社会矛盾,也关系到社会道德问题”,应从注重社会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来化解此类矛盾[28]。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在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由于无直接利益者的加入而产生的一种继发性冲突[29]。对此,许多学者都指出新传媒方式,特别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使网络力量从虚拟走到现实,对事件的发生和扩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熊友华、吴超认为,人们在通过微博、论坛等社会化媒体传播自己的观点和倾向时,为了得到群体的内部认同或者赞赏,会不断重复初始观点或者发表更加极端的观点,从而催生了网络极化效应的形成。这些极端而貌似正义的观点,点燃和催化着人们的情绪,大大加剧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规模、烈度和深度,呈现出网上与网下的“联动效应”,引起众人围观,达到虚拟对现实“一呼百应”的效果[30]。而张成在具体分析湖北石首事件发生的扩散机制时也指出,在现场围观群众及网络信息传递的“现场直播”与推波助澜中,与事件相关的问题不断扩大,从对死者死亡原因的关注发展到大多数人要求彻查酒店老板背景,质疑事件前的当地社会治安问题、警察及官员腐败问题等。“网上群体与现实世界联合促成了此次事件的集聚爆发与升级”[31]。
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层面去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形成的宏观条件、行动逻辑、环境场域及扩散机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分析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存在逻辑上的共通性。社会结构的失衡,加速了阶层分化,弱势群体难以在失衡的社会结构中表达内心的不满和诉求,逐渐产生群体认同感和造成社会心态的异变,在具体社会环境因素和情绪暴力场域的刺激下,产生现实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新传媒信息传播的推波助澜中“一呼百应”,集聚爆发。
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防治措施的探讨,是学者们研究的落脚点。可以说,对这一新现象的概念探究以及爆发原因的解释,无疑都是为防范措施的探讨服务的;而防治措施的研究也离不开对其特征和衍生机制的分析。因此,许多学者的对策研究是伴随着追因分析展开的。如从社会结构因素展开研究的学者,主张通过加强对“怨恨的疏导和话语的平复”[32],构建与完善民主协商治理机制[33],增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34]等方式,从根本上修复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失衡;从群体心理分析出发研究的学者则主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引领,倡导人文关怀与宽容社会心态[35],大力推进市民社会建设,在广泛对话协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与心理发泄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强化事前事后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工作[36];从社会环境与社会文化层面出发研究的学者,主张从“文化同一性”视角,建设“利益场生态”,保障“差异的公正”[37],注重从社会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来化解此类矛盾[38];从信息传播路径研究的学者则主张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引导,扩大公安网监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公权力当事人的回避制度和畅通的信息报送机制[39]。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学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防范的研究并不止于对国内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有不少学者以国际视野考察域外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或与之相似矛盾的主要做法,“从他山到本土”,寻得一系列有益的启示。如程刚通过分析思考2005年巴黎郊区“10·27”骚乱发生原因,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置骚乱事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警方在舆情引导、快速处置等方面值得吸取的教训和启示[40]。周忠伟、周煜川总结分析了2011年8月英国平息伦敦骚乱过程中的教训和做法,认为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其次,对骚乱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刚性应对;再次,民众始终是正义力量之源,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背,要在取得广大民众的支持下,平息骚乱;最后,技术支撑是依法处置之盾,各种技术设备如监控设施能为警方理性处理骚乱提供及时、有效的证据[41]。还有学者对世界主要国家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经验进行综合考量,提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社会舆论汇集和分析机制,帮助弱势群体“有序维权”并建立科学灵活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技巧[42]。
改革需要发展,发展需要稳定。社会发展必然带来一定新的利益冲突,只有在改革与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保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才是现实迫切所需。诚然,“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依然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一种表现类型,依然没有跳出“利益冲突”的性质,其治本之策也离不开深化社会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的一贯思路。但是,与传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同,作为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后出现的一种社会冲突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呈现出突发性、非线性演变等新特征,比以往任何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改革发展带来的破坏力都更强、危害都更大,因而需要“从过去的事中和事后治理转向事前治理,重点要加强社会矛盾预警和危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43],即关键在于“应急”。这就需要开展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的研究。然而,就现有的文献研究来看,绝大多数处置对策多是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描述与追因分析入手,在深入剖析“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治本之策”,而对信息研判、矛盾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技巧等应急管理机制、体制与应急法制建设的研究或鲜有提及,或仅为泛泛之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就“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处置而言,当务之急,应建立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正确引导民众情绪宣泄,将冲突事件纳入规范、有序、可控的轨道中,以法制化的方式解决冲突和矛盾。这不仅是衡量党和政府应对社会矛盾的能力重要方面,也是完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机制建设需要法治保障。应急处置技巧与指挥策略的研究,离不开应急法制的支持。应急法制是政府及有关司法机关据以进行“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处置相关活动的重要准绳,是法治社会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特别要讲法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依法治国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政府行为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另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应急处置,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遵循法制、统一处置的主旨和精神,有助于执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具体行为,使其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以一以贯之的精神沿着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之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研究和探讨涉及了多方面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无论在研究对象界定还是在追因研究、防范探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进入快速增长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连带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情势下,“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处置不仅事关人民切身利益,更事关改革与发展大局、国家政治稳定。然而,现有研究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应急处置与应急法制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将是今后研究的重要方向。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1.
[2]姚德薇.阶层分化与认同视野中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观察[J].学术界,2012,(3).
[3][4]钟玉明,郭奔胜.社会矛盾新警号[J].瞭望新闻周刊,2006,(42).
[5]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方略——兼对湖北石首事件处置评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
[6]李培林.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治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0-19(01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42.
[7]童星.中国应急管理:理论、实践、政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36.
[8]童星.中国应急管理:理论、实践、政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78.
[9]李春锋.“半直接利益冲突”:诠释农民上访行动的新视角——对豫东S村一起上访事件的解读[J].浙江学刊,2010,(4).
[10]谢海军.群体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冲突[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
[11]黄顺康.非直接利益冲突何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J].甘肃社会科学,2008,(5).
[12]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势[J].长江论坛,2010,(4).
[13]李尔平,甘日栋.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基于马鞍山事件处置的评析[J].河池学院学报,2010,(4).
[14]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1).
[15]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16]史献芝,刘建明,李强彬.社会泄愤事件与公民政治参与[J].理论探索,2009,(6).
[17]朱志玲.结构、怨恨和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研究——基于斯梅尔赛价值理论的思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18]姚德薇.阶层分化与认同视野中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观察[J].学术界,2012,(3).
[19]益雄.无直接利益冲突[J].百姓,2006,(1).
[20]姚胜南,杨巧燕.群体性事件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探析[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21]高传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体制性症结及对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22]顾绍梅.人文关怀: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立足点[J].理论探索,2008,(3).
[23]刘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导机制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0,(1).
[24]王雅君.“无直接利益冲突”与社会心态调控[J].理论探讨,2008,(4).
[25]陈相光.关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3).
[26]马雁.无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事件的发生、结构及场域——以情绪暴力为视角[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27]孙玉杰.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构筑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新平台[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28]孙玉杰.“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道德思考[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29]童春望.“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聚集现象的成因及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1).
[30]熊友华,吴超.“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网络发生机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31]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方略——兼对湖北石首事件处置评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
[32]朱志玲.结构、怨恨和话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宏观条件形成机制研究——基于斯梅尔赛价值理论的思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33]何红彬,张俊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防范与化解机制探索[J].行政论坛,2011,(1).
[34]王红莲.增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5]刘源源.倡导宽容社会心态,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6]刘勇.“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导机制构建[J].云南社会科学,2010,(1).
[37]冉光仙.非直接利益冲突视域下诉求表达机制的构建——缘于信访救济的探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8]孙玉杰.“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的道德思考[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39]张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方略——兼对湖北石首事件处置评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
[40]程刚.法国巴黎郊区“10·27”骚乱事件的几点启示[J].公安研究,2006,(1).
[41]周忠伟,周煜川.伦敦骚乱给我们的启示[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1).
[42]顾绍梅.国内外“无直接利益冲突”比较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3).
[43]谢海军.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演变态势及其动态应对机制[J].科学社会主义,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