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娱宁
(成都理工大学 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文化规范受众理论大的方面可以牵扯到国家的霸权主义与意识形态,小的方面的则关系到人的道德修养。无规矩不成方圆,文化规范论作为传播受众中的理论一方面是社会(媒介)引导规范的受众的体现,另一方面关系到个人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与国家的廉政建设有些许挂钩。
本文所指的廉政文化建设是关于构建廉洁的先进的思想观念,社会的廉政共识,廉洁的思想道德规范、良好的公民素质、牢固的廉政心理防线。但是这里也存在着问题,例如,媒介机构在设置议题时好舆论导向没有切实把握好,引导和规范受众需求存在瑕疵等。基于对廉政文化的涵义剖析,可见廉政文化应该是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统一,是一项道德修养的标尺、是一种社会价值的积极取向、是一种政治行为的清廉准则。因此,就文化特质而言,廉政文化的特质呈现为道德修养文化、社会价值和政治准则。与文化规范息息相关。
这里的文化规范主要从受众出发,即作为媒介的受众,来看社会和媒介的议程设置和价值导向,最终作为一种稳定的体系结构,又反过来加强这种文化下的规范,指导行为体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构建公共文化、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廉政文化的传播、和谐文化环境、受众自身素质和廉政思想等内容。
廉政文化建设关系社会稳定,社会公民素质,关系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在于党和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发展。主要表现在:自律与约束、创新和实践、领导和协调、社会组织——新生力量。
作为一个媒体大环境下的社会群体的受众,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多重身份的综合体。作为解读者,受众生存在媒介环境中的,由霍尔开创的“文化性”受众研究奠定了受众的主动的地位,他们不再是传统效果研究中的被动的、靶子式的接受者,而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主动解读者。廉政文化建设需要这样的解读者,正确的解读存在于社会中的文化规范并影响自己和他人。作为创造者,受众在社会关系主动解读了媒介文本之后,完全可以创造出新的意义来。这时受众则充当了创造者的角色。社会中的文化规范不免存在着空缺,受众可能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创造出与媒介的预设迥然相异的意义来补充和完善廉政体系。作为反抗者,受众解读的不同影响着规范和建设的步伐,影响文化规范下廉政建设下的矛盾和碰撞。
“走转改”为例,它是“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的简称。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五部门会议,在全国新闻战线组织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这样的实际活动结合了廉政文化建设的基调,增强了新闻宣传吸引力感染力,打造富有特色的活动载体,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社会氛围。让群众更深刻的、更真实的、更客观的、了解我国社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了解国情,利于党和政府规范廉政建设。
对英雄人物的宣传报道也可引导受众,如雷锋精神,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种积淀,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精神。能够积极引导社会和受众。类似的还有焦裕禄,王进喜等英雄、廉政人物的出现对于培养社会廉政氛围有着积极的作用。长期通过传媒这种功能的行使,不仅可促进社会良心和公民道德、政治意识的觉醒,而且可对腐败投机行为形成巨大的震慑和制约作用,从而有效抑制腐败的发生,使人不敢腐败、不想腐败。
媒体报纸也是重要的文化宣传媒介。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廉政文化建设和大众廉政思想发挥重要的载体作用。因此,要求媒体机构需要把握正确导向,将反腐倡廉建设各个方面,树立廉洁理念,开拓进取,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读者,弘扬崇廉风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当然,文化规范并不是一味的只有好处,他们也有问题和偏见所在。例如,过多的强调社会上杀人和强奸事件,大力渲染极端主义等等,这样的影响效果对社会和大众百害而无一利。
“文化规范受众理论”视域下的廉政文化建设,要增强廉政文化的传播能力,便应进一步强化现代传媒特别是现代主流传媒在廉政文化建设中传播主渠道的作用,努力使其发挥最大的传播效应。在此一个亟需改进的便是摈弃过去那种公式化、概念化的传播定势,寻求更能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从而更能为大众所接受的传播方式,努力借助传媒的传播优势来重塑廉政文化的文化形象,不断增强廉政文化在传播中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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