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严伟
摘要:结构性减税,是一种综合考虑,协调统筹的税制改革方案。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特定主体的税额负担。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结构性减税就开始成为我们用来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结构性减税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对结构性减税的紧迫性进行说明,并依据我国国情提出深入对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力度,调整税制结构等相关的减税路径。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理论;路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6901
1结构性减税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1.1结构性减税现状
改革开放使得国经济持续增长,经济水平、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已经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经济体系。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经济结构的相对不合理趋势已经日益显现。其主要有如下表现: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收支顺差与经济状况不匹配、城乡经济发展不协调、资源和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等。财政实力的增强是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的直接结果,特别是对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的我国来说,足够的财政资金才能加强经济建设,完善民生设施。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对于我国的税收负担日益关注,虽然从不同统计口径来看我国税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在后经济危机大背景下,结构性减税成为决策层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因此,我们急需深入思考如何才能将结构性减税的改革落到实处。
1.2结构性减税必要性分析
(1)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设计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主要有如下表现在:上世纪末的分税制改革肯定了“双主体”的税制结布局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流转税收入相对于税收总收入的占比超过了2/3,而所得税的比重却不足20%,“两课”实际上是“蹩脚的税收”。(2)近年来财税收入的快速增长满足了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条件。2003中国的财政收入21715亿元,2012年财政收入达到117210亿元,2003年中国税收总收入为20466亿元,2012年为201200亿元,这表明,税收在最近几年的增长,远远高于GDP增长。(3)当下的经济放缓也提供结构性减税的必要性。2011年以来,国际经济低迷导致我国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宏观经济增长速度降解至8%左右,而我国多数地区的财政收入仍然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这无疑是对实体经济的摧残。因此,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手段降低宏观税收负担,是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释放实体经济活力的有效手段,它既是一个着眼于当前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的手段,也是从长远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政策选择。
2结构性减税的理论研究与路径选择
2.1结构性减税的理论研究
减税的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末,当时有效需求不足,凯因斯提出,政府干预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提出了在财政政策,减税和政府支出作为财政政策的主体。凯因斯主张:国家干预收入分配,促成公平的收入增加,消费偏好;另一方面强化投资控制,以确保充足的投资需要。以此干预投资,提高社会的需求层次,以达到充分就业和增加社会资本存量。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在“滞胀”出现的西方国家,凯因斯的传统理论一筹莫展,但供应学派的拉弗建议减税来增加社会积蓄,投资和劳动力,从而增添社会总供给,最终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近80年的税收改革的经验,在西方国家,由于施行“宽税基,低税率,少扣除,严格管理”,其结果是刺激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税收总额不一定减少,甚至有可能增加。
“结构性减税”于2008年底召开的国家经济工作部署会上首次提起的。2008年,为抵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国家推行“积极地财政政策和与之配套的货币政策”,“执行结构性减税政策,优化财政收支布局”。国内关于结构性减税的研究比较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1)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内涵。安体富(2009),结构性减税的减税是特别重要税收政策,但不否认个别税种,影响性较若税种增税,但总目标是减少对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刺激投资和消费。高培勇(2009)研究指出,结构性减税的主体实质虽是减税,但拥有特别意义。既不同于全面减税,又不同于大规模减税,还不同于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功能。(2)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功能,李新元(2009)认为,结构性减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完善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3)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建议。刘蔡霞(2012)认为,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低利润税的小企业,增加cAMP,资源税,财产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改革应符合结构性减税政策,从整体的收入和支出入手,管理部门加强征管,实行结构性减税。但是总的来说,还没有文献将结构性减税和我国具体征收管理制度相结合。
2.2路径选择
(1)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决定了“营改增”应选择“渐进式”改革方案。
在当前的金融系统原理的基础上,增值税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具体是75%由中央国有,25%归地方所有。全部的营业税额则归属于地方。按照最新的税制体系,增值税的征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营业税的征收则全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毫无疑问的分别属于国税和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的国内增值税收入242666400万元,占总税收收入的27%。2011年全年的营业税税额实现收入136786100万元,占总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5.2%。2011年“国内增值税+ 营业税”占货劳税的比重为70.5%,当期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和营业税额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40%。因此,“营改增”是目前的两个主要税的改革,也涉及两大利益主体即中央与地方;同时涉及两大管理机构即国税与地税,所以“营改增”是一个十分艰难、复杂的重大课题,在“营改增”方案的选择上必须慎之又慎。
(2)改革个人所得税,旨在进一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继而拉动居民消费。
由于目前促进消费的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汽车和住房这些单项消费品的刺激和鼓励,只能改变消费结构而并不能扩大消费支出,因此,要真正刺激消费支出,必须增加居
民可支配收入。从现实角度讲,目前虽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占比仅为7%左右,但作为直接税,对居民的微观实际收入却有着直接的影响,理应成为改革内容。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既要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还是要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逐步建立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分类。
(3)改革资源、环境税制,加强经济结构调整。
我国之所以迫切需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生产方式,就是要突破资源和环境对经济造成的两大瓶颈,因此,资源、环境税制必须纳入改革议程。首先要改革现有的资源税,将更多亟待保护的自然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在成品油从价征税的基础上,逐步对其它税目也采取从价征税方式;其次将现有的排污费改征环境税,增加税目,对传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环境造成的影响以税收方式进行补偿,同时制定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最后,尽快研究对一些产业的碳排放征税,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
(4)改革房地产税制,旨在优化税制结构。
改革现有的房地产税制,开征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既可以提高财产税乃至直接税的比重,并增强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职能,达到优化税制结构的目标,又可建立稳定、可靠的地方税体系,也可以解决很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目前,物业税已经在几个大城市“空转”了多年,开征基础也已有所准备,条件趋于成熟。具体实施上,可以先将“空转”的城市变成试点,先对商业住宅和新购入的普通住宅开征,再逐步扩大到全国、全部物业。
3结论
结构性减税政策反映了不同税种、在不同时期的增加或者减少,但是,大口径宏观整体税负下降,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这一税负水平应与经济发展和同等条件下其他国家的税收负担水平相一致,确保增强经济活力与税收竞争力,加强规范政府分配行为。通过这种措施,积极改革和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创建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增进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巩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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