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之完善

2014-02-10 21:08:38蒋德海
关键词:腐败伦理民主

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 政党理论研究所, 上海 20162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新一轮反腐重拳连连,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和力量打出一个个大小“老虎”,在新中国的反腐史上画上了浓浓的一笔。但在如此强劲的反腐风暴之下,仍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有人认为我们的反腐败是“选择性反腐”或“宫廷反腐”,提出“选择性反腐败,更是一种恶性腐败”[注]郭一平:《选择性反腐败,更是一种恶性腐败》,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3/84/90/0 1.html。。也有学者提出要提防“大老虎”的反扑[注]郭文亮:《反腐要提防“大老虎”们联手反扑》,载《人民论坛》,2004年8月4日。,告诫人们反腐败不要太快,否则,“大老虎”们联手反扑后果很严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从大局上考虑,可以对腐败情节较轻、认错、退赔的官员既往不咎。[注]郭文亮:《“大老虎”联手反扑的风险有多大》,载《文摘报》,2014年8月12日。更有甚者,有人提出要为刘志军平反,认为“刘志军贪污了多少钱不重要,他打造的高铁改变了中国”[注]西坡:《刘志军将“名垂青史”?》,载《新京报》,2014年8月12日。。等等。所有这些话题,不能说都没有道理,它们反映出我国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政治伦理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反腐败的道德性就会受到挑战,应予重视。

一、 反腐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种伦理正义

反腐败历来都有。但不同时代反腐败的社会作用及其政治伦理均不相同。在封建社会也有反腐败,但历史上的反腐败与今天民主政治的反腐败有着完全不同的政治伦理。封建专制时代的反腐败建立在私权受损的道德基础上,腐败所触犯的是君王的“家国”私利。而反腐败未必是维护“家国”利益的最佳手段。尤其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成为官场普遍的规则,腐败成为一种常态之时,封建专制君王往往要通过默许纵容腐败来维护统治。甚至封建君王本身就是腐败的最大制造者,是最大的腐败分子。于是,封建专制社会的腐败和反腐败在政治伦理上形成了一种分离,封建政治伦理说的是一回事,做的却是另一回事。隋炀帝亡国后,李世民翻阅隋炀帝留下的文稿后曾大吃一惊,问魏征:你看这些文稿,炀帝讲的都是尧舜之言,何以亡国? 魏征答曰:“讲尧舜之言,行桀纣之实,蒙蔽百姓,鱼肉天下,焉有不亡之理?”故虽然中国古代的《道德经》、古希腊的《理想国》中都告诫帝王应该讲道德行仁政,但封建的专制统治并不以腐败为耻辱,有时还默许甚至纵容腐败。故不讲道德同样是封建的政治伦理。韩子笔下的君王是“一尊令人毛骨悚然、十分阴险可怕的魔鬼之神”[注]杨师群:《中国历史的教训》,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4页。。而意大利学者马基雅维利则公开主张:“一个英明的统治者决不应该再去遵守信用”,“因为他要统治国家,就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违背人道,违反神灵”。[注][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程康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第46-47页。所以,历史上绝大多数专制统治都是腐败和荒淫无耻的,根本无德性可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从六国掠来的上万名宫人、女乐据为己有,大修宫室以蓄女作乐,据记载,当时有“关中离宫三百所,关外四百所,皆有钟磬、帷帐、妇人倡优”,共达“数巨万人,钟鼓之乐,流漫无穷”。[注]刘向撰、程翔译注:《说苑译注》卷二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0页。秦王如此,汉武唐宗宋元明清统治者的贪腐又何偿不是如此?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抨击封建皇帝以天下为私产时说得好:“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其“一人之淫乐”,这就是封建专制统治的德性。[注]黄宗羲撰、李伟译注:《明夷待访录》,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6页。

如果说封建政治本身就是腐败政治,故是不是反腐败,反谁不反谁,用什么形式反腐败,反到什么程度,等等,都从属于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封建专制社会的腐败并不是反腐的原因。封建统治之反腐有其特殊的目的,以有利于封建政治为目标。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反腐败和纵容腐败在目标上是一致的。而这就决定了封建社会的反腐败只能是选择性的,封建专制统治不但没有根除腐败的政治伦理要求,甚至还有放纵腐败的动机。清代的大贪官和珅,乾隆不是不知道他贪腐。相反因为发现和珅贪腐,皇帝反倒放心了。其原因就是敛财之人并非是想造反,他的眼睛所看到的,只是那点儿黄金白银,看不见锦绣河山;如果一个权臣根本不把钱财看在眼里,那倒危险了。

由此,同样的腐败在不同的封建专制社会往往有不同的命运。乾隆时代和珅的腐败曾受到君王的纵容,但到了嘉庆就完全不同。嘉庆当然知道乾隆纵容和珅腐败,但为了解决大权旁落和国库空虚的难题,需要拿人开刀,于是,乾隆死后的和珅成了牺牲品。故和珅所遭遇的反腐败,只是一种政治需要。在人人都腐的情况下,凭什么只向和珅一个人或几个人开刀?这样的反腐败当然不具有正义性。同样的,这种以封建政治需要为特点的选择性反腐,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和遏制腐败。这就决定了封建统治下的反腐败只能越反越多。朱元璋为了反腐败,规定凡贪赃白银60两以上者,一律枭首示众,剥皮填草,风干尸体,悬挂于衙门座位旁。他惩治官倒,如空印案、郭桓案,数万人被连累致死,甚至驸马欧阳伦也因倒卖茶叶而被诛。用今天的话来说这些反腐败措施够令人恐怖了,但这些措施仍然不能阻止腐败的横行,最后不得不发出“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原因就在于腐败是封建政治的伴生物,甚至是封建政治的“润滑剂”。天启年间,霍邱知县郑延祚贪污劣迹败露,御史准备对其弹劾,郑氏却“以千金贿免”,“再行千金,即荐之”。[注]张廷玉等撰:《明史》第二十六册,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7848页。腐败的润滑作用生动地体现出来。可见,腐败有腐蚀封建政治的一面,也有维护封建政治的一面。从本质上说,腐败是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

但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腐败所滥用的是公权,腐败所损害的是人民利益,反腐败是人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了一种民主的政治伦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象征。不反腐败的国家权力,就会丧失人民的认同和支持。人民不仅要求反腐败,而且要求有腐必惩,反腐必严。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人民的不义,腐败行为没有任何道义性,也没有任何理由采用选择性反腐。民主法治的政治伦理不但不可能也绝不允许选择性反腐。在当代民主法治国家,反腐败已经成为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之道德正气和正义性的基本标志,故它具有与以往封建时代完全不同的特点。

首先,民主法治时代的反腐伦理将腐败视为政治上的背信弃义,要求严格的制度规范和机制,使任何一种腐败都没有逃脱的可能,更谈不上选择性反腐。从机制上说,民主的反腐败制度首先源于权力源自人民的基本事实。因此,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人民的背叛,是对人民利益的侵犯,是一种政治上的背信弃义。法国大革命以后制定的《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公开宣称:人们结合的目的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天然权利。[注][美]马文·佩里:《西方文明史》下卷,胡万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01页。而人民作为民主国家的主人有权通过反腐败维护自己的权利,惩治这种背信弃义的政治不义行为。其次,民主法治严格地制约和监督法治,也有力地制约着官员的权力。正如19世纪上半叶挪威政治家康特·赫尔曼·韦德尔·贾尔斯伯格所说:“反对派是如此重要,以致如果不存在反对派的话,我们就不得不造就一个反对派,以便控制国家。”[注][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54页。除了大多数民主国家已经实施的权力制约如对抗制、权力分立的制度以外,瑞典早在1809年就建立了议会司法监诉官制度。司法监诉官有绝对的独立权,可以对所监督的机构和官员进行调查。同时,政务公开,极高的透明度防止了腐败的可能。不少发达国家官方机构的透明度极高,其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官方文件中,除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者外,一律予以公布,任何公民都可以要求查阅官方文件,而且手续极为简便,一旦政府部门阻挠,司法立马介入。再次,高度的新闻自由,几乎对一切事都可以进行报道。在这种法律制度的支撑下,一些丑闻经报刊、广播电视披露后全国皆知。而且记者有一种追求耸人听闻消息的热情,一听到丑闻,就像“鳖鱼闻到血腥味一样,一哄而来”[注]许道敏:《美国:权力法治日臻完善》,载《中国监察》,2002年第14期,第59页。。此外,还有独立的司法。腐败丑闻一经曝光,司法马上介入,即使是总统、首相也不能逃脱依法追查。远的有尼克松水门案、田中角荣案、克林顿拉链门事件等,近的有法国前总统萨科奇受警方调查等等。当然,独立的司法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反腐败有严格的法治程序,它依法治贪,在确立了任何贪污腐败都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同时,法治也保证了反腐败不会冤枉任何人,或者把反腐败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这一整套民主法治的反腐机制,使腐败行为除了被追打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出路。

其次,现代民主法治的反腐败是提升公权政治伦理及其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力姓“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要为人民谋利益。所谓公权,不仅强调权力“姓”公,而且强调权力必须用于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公权的公信力及其力量就来源于人民的信任,而人民信任公权的前提是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人民的幸福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根源,一切权力都要经过人民同意并为人民服务。以权谋私和腐败在本质上是对权力服务人民利益宗旨的背叛。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不允许任何人用任何理由腐败。2012年,某报一篇《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的社评,就引发网民热议[注]《环球时报》,2012年5月30日。另见蔡慎坤:《环球时报为腐败辩护居心何在?》,http://www.21ccom.net/articles/dlpl/szpl/2012/0530/article 60806.html。,而国家严肃的刊物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公然出现为腐败张目的文章也着实让人惊讶,这无疑是中国腐败严峻性的一个新标识。在当代世界,腐败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不能说哪一个国家彻底消灭了腐败,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有人公然为腐败行为张目。因为腐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权对人民的承诺,而且鲸吞了人民的财产,破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中国,越来越严重的腐败不仅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入私家腰包,而且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司法不公,导致公众的认同和国家公信力低迷,而且造成社会诚信体系破坏,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受到严重挑战。在这种条件下,出现为腐败行为张目的观点,不仅是对民主法治政治伦理的一种挑战,而且证明了中国腐败的猖獗和严峻性。中央近期对腐败的一系列重拳,正是对这种腐败适应论观点最严厉的回应,也是我国执政党推进政治公信,完善政治伦理的一种努力。

第三,民主法治之政治伦理对腐败的基本伦理是零容忍。正是这种零容忍,导致腐败在当代民主法治国家如同稀罕物,腐败现象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极大地提升了民主法治社会的公德底线及其伦理纯洁,也有力地遏制和减少了腐败。但不能容忍腐败并不意味着没有腐败。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没有根除腐败,但能够通过提升公德底线及民主法治建设把腐败降到最低点。在民主法治条件下,惩治腐败的手段也许不是最严厉的和最残酷的,没有哪一个国家会采用朱元璋时代的剥皮填草来反腐败。但由于民主法治政治伦理的严肃性和严格的法治,有效解决了困惑人类社会几千年的腐败,把腐败降到了最低点。诚然,当代世界,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彻底消灭了腐败。但此腐败不等于彼腐败,腐败和腐败的本质是不同的,腐败的存在丝毫不意味着腐败是合理的和正当的甚至是道德的。腐败作为一种政治上的罪恶,是公权使用者对大多数人即社会公众的背信弃义,它不仅侵害了社会公众即人民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民主国家的立国之本,即民主的政治伦理和社会公信。这是民主法治条件下,必须对腐败零容忍的根本原因。因此,腐败和腐败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因为发达国家也有腐败就对我们身边的腐败无动于衷,甚至在道义上减弱腐败的罪恶感和邪恶性。腐败严重的社会不仅导致公权丧失应有的公信力,而且因为社会公众不能忍受公权的背信弃义往往引发社会动荡或者导致社会的崩溃。

第四,反腐败是社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展、道德进步的基本手段。在当代发达国家,由于已经建立了极为严格的民主制度和法治机制,即使有腐败也是偶然的,就像人体的感冒,虽然不能避免,但已经对社会没有大的危害。如每年在国际清廉组织名列榜首的北欧诸国,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极为罕见。芬兰人认为,健全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官员的诚实可靠,不能让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有超级权力。哪怕是公款出差,想多待一天观光旅游,所需的旅馆费等都要自掏腰包。又如公务员招聘,这些国家极少有人因为找工作敢行贿,也没有人敢受贿。为什么?“我们认为搞权钱交易是可耻的。同时也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如果你敢受贿,搞权钱交易,你十有八九会被开除公职。因受贿而丢工作,不划算。”[注]刘仲华:《一个值得我们学习的制度——北欧民主》,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91/53/9 1.html。一位芬兰招聘人员如是说。而随着民主法治条件下反腐败的成功,带来的是普遍的社会和谐、政治文明和社会道德的进步。比如,当大多数中国民众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特权无可奈何的时候,在国外却传来了市长骑自行车上班的新闻。伦敦市长鲍里斯·约翰逊每天都骑自行车上班。当我们惊呼韩国首都首尔只有四辆公家车的时候,其实不少民主政治发达的国家如芬兰全国只有四辆公车。[注]夏欣:《伦敦市长街头骑自行车上演英雄救美》,载《扬子晚报》,2009年11月5日。中国的腐败受到人们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但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中国的腐败现象不但日益严峻,甚至出现了对腐败的所谓“全民认同”[注]社会上有一个说法:你为什么不腐败?无非因为你没有权而已。“不送白不送,送了不白送。既然不白送,为何不去送?送后能提升,谁都争着送……”这种现象所涉及的就是反腐败的政治伦理出了问题,腐败不但不邪恶,反而成了似乎人人趋之若鹜的东西,这是十分危险的政治伦理。现象。这固然有权力制约的体制方面原因,但我国对反腐败政治伦理的重视不够无疑也是一个原因,不能不削弱我国反腐败的道德力量。

二、 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之不足

对于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反腐败是法治的基本表现,也是民主政治的伦理要求。人们会指责和鄙视腐败现象,但很少有人会指责国家的反腐败。因为反腐败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正能量,是一个民主国家政治伦理的应有之正义。但是,当反腐败不能体现民主法治的政治伦理,或者在某些方面与民主法治的政治伦理多有不符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的反腐败就会有政治伦理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不仅会减弱反腐败的道德力量,事实上也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发展,难以起到民主法治反腐败之应有作用。因此,透视一个国家反腐败的政治伦理,也是促进和深化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从我国反腐败来看,政治伦理上首当其冲的就是目前广受质疑的所谓“选择性反腐”、“宫廷反腐”等等说法。不能说这些质疑完全没有道理。我国目前反腐败主要是中纪委主导下的政治行为。但腐败所侵害的不仅是党的利益,更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纪委有权反腐败,人民群众也有权反腐败。而且因为人民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人民群众更有权反腐。从民主政治的性质看,反腐败是人民的事业,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不能把反腐败理解为党的内部事务,更不能把反腐败当成党纪部门的特权。所谓“选择性反腐”等所暴露的正是我国国家反腐力量(检察院)以及人民群众在反腐中的参与受到限制,执政党的反腐败机构权力又过大,这就不能不影响我国反腐败的政治伦理及其反腐败质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作为反腐败主体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确立。在当代,反腐败本质上是民主的要求,是民主政治的伦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然是反腐败的主体。因此,判断一个国家反腐败的政治伦理,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民群众作为反腐败的主体地位是否确立。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反腐败从制度的设计、反腐败的程序和反腐败的过程及其结果,人民如何作为反腐败的主体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从反腐的制度建设看,人民是反腐的主体,则反腐的制度要体现人民的反腐要求。近年公众呼声极高的《高官财产公示法》迟迟不见列入国家的立法程序。从反腐败的程序看,公众最多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腐败,而这种举报性的反映对公众还有很大的潜在威胁。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现象已不在少数。有关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 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据悉,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20世纪90年代的每年不足 500 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 1,200 多件。[注]马广志:《举报人受打击报复让人忧》,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6 月23 日。从反腐败的过程看,社会公众更无法掌握,以致频频出现官员在举报中升迁的不道德现象,公众称之为“腐中升迁”[注]黎石:《“蛀虫”升迁的背后──对腐败分子“腐中升迁”问题的思考》,载《党风与廉政》,1998年第11期。。此外,造成腐败的更深层的问题如体制问题、特权问题也都是公众关心和瞩目的问题,但所有这些在反腐败中均没有获得应有的进展和突破,以致出现中国腐败特有的现象:群体性腐败、前赴后继的腐败不断加剧,这不能不影响我国反腐败的政治道义。

人民作为反腐败主体的地位得不到确立,必定影响我国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腐败现象是公然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也严重背离权力的民主本性。民主要得以巩固,人民主权之能够真实成立,都与反腐败有直接的关系。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放任腐败就是放弃民主和人民主权。腐败普遍化的根源必是民主的危机,或者没有民主,或者民主成为摆设。因此,是不是反腐败,是真反还是假反,是检验民主质量和程度的一个标志。没有一个民主社会会容忍腐败。权为民所谋是国家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必然的逻辑结果。一切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都是对人民的背叛。因此,人民有权对一切腐败行为绳之以法,并追究其政治和法律责任。而反腐败的成效则直接体现民主的质量和发展程度,并能有效促进民主和人民主权。从这个意义上,反腐败是捍卫人民主权和民主的重要手段及其基本体现。

第二,政党反腐和国家、社会及公众反腐的关系没有理顺。我国轰轰烈烈的反腐是执政党推动的,执政党加大对党员干部的腐败查处当然有其正当性,也是执政党执政公信和政治伦理的基本象征。但以执政党为主导的反腐,不能等同于民主法治的反腐。政党反腐只是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社会和公众反腐的一个方面。政党反腐不能替代国家和社会反腐,更不能垄断国家反腐,尤其要防止反腐也成为特权。因为腐败不仅是执政党的政治伦理和纪律问题,也不只是执政党的内部事务,而是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态的疾病,关系到人民利益的损害,反映的是国家政治伦理的缺失。而执政党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面对严重的腐败,国家和人民群众当然有权反腐败。如果反腐败的主体只是执政党,公众和社会只能看着执政党反腐败或对执政党的反腐提些建议等等,不仅会导致政党反腐败的动机、目的和结果缺乏公信力,也不符合执政党长期强调的执政为民的政治承诺,会降低执政党反腐的政治道义。同时,以执政党反腐作为反腐的主导也不符合民主政治反腐的政治伦理。在我国,中共是执政党,同时又是反腐的主导,这种执政主体和反腐主体融合为一的现象,不符合裁判和司法的自然正义原则,不利于反腐败。“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执政行为和反腐行为应当有所分离。执政党当然有责任和义务反腐败,但反腐涉及司法,而司法有中立性的要求。如果执政党同时又是反腐主导,司法就会丧失中立性,这样的反腐其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这也是国内产生所谓“选择性反腐”和“宫廷反腐”说法的根源之一。

在当代,反腐败是民主政治的伦理要求,所以它首先是人民的事业,是人民民主政治生态的应有之理。但由于政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关系没有理顺,司法的中立性没有实现,人民群众反腐的可能性和参与度都会受到影响。从我国反腐败的现状看,民主政治的许多伦理性要求没有得到及时的、充分的体现就与此有关。比如,对于如何更加广泛地推进人民群众对于反腐败的参与,防止人民群众不愿意参与或不敢参与方面的努力就显得不够,甚至还有某种阻遏的倾向。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时候,又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但监督国家公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从政治伦理的要求看,所有的立法都要有利于鼓励、推进公民的这种批评监督,而一切不利于这种批评监督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发达国家也有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其促进公民监督的伦理倾向极为鲜明。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它不需要也不可能在主张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规定言论自由不能诬告陷害等。同样地,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在遇到公民监督批评权与官员的名誉冲突的情况时,其保护公民监督批评权的倾向是明显的。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当地警察局长沙利文以报纸的舆论监督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赔偿,但最终未获支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舆论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舆论监督可能有错,但不能因为有错就赔偿,除非能证明这种过错是故意。对比之下,我国近年的多起舆论监督如重庆彭水诗案和安徽省五河短信诽谤案,都是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严重侵犯,显然不利于反腐败的公众参与。

第三,民主法治反腐败的零容忍原则没有得到体现。零容忍是民主法治国家反腐败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2004年9月19日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对腐败的定义,就是一个零容忍的概念:“腐败指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注]周芳:《解读〈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决议》,载《检察日报》,2002年 9月28日。虽然国家反腐败部门和我国理论界也一再强调反腐要零容忍,但从我国反腐败的现状看,我们离零容忍还有很大的距离。在今天的发达国家,大量所谓的腐败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如2014年3月底,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当选仅两年且颇为干练的雷德福德女省长宣布辞职,原因是她在前往参加曼德拉葬礼时,乘坐头等舱,花费了纳税人45000加元(在2012年和2013年,加元同美元等值),致使舆论和党内追责,而不得不辞职。[注]李学江:《加拿大腐败源于政党徇私》,载《人民日报》,2014年7月7日。同样典型的是2012年2月德国总统武尔夫辞职,原因有五个:一是他让有钱的朋友为他的豪华假期游出了钱;二是他乘坐了比他预订的飞机舱位更高级别的座位而没有加钱; 三是他买车的时候打了个折; 四是当州长时,为了买房子,他接受了一笔低息贷款; 五是当媒体想报道第四件事时,他亲自打电话给编辑,威胁对方不要报道。[注]《德史上最年轻总统辞职》,载《齐鲁晚报》,2012年2月18日。这些现象放在中国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认为是腐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的缺陷。在中国,正是由于反腐败政治伦理的这种缺陷,导致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腐败似乎恨不起来。一方面人人痛恨腐败,另一方面几乎又人人都有腐败的经历。各种各样的人情送礼,找关系开后门,考大学想办法加分,看病时忘不了给医生送个红包,甚至到庙堂烧香也忘不了对菩萨行贿。

第四,反腐败促进民主政治的效能不明显,未能有效体现民主法治时代反腐败的政治伦理。反腐败是民主的伦理要求,就是要求通过反腐败推进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主权。因此,反腐败只是一种手段,最终要通过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和完善化来实现。如果说腐败是封建政治的伴生物,则清廉就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体现。民主政治要求清廉,也只能清廉,而其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反腐败。反腐败越彻底,民主也就越健全;而反腐败越完善,民主的发展程度就越高。反过来,有腐败得不到治理,老百姓对腐败行为无可奈何,根本原因是民主的发展出了问题。因此,民主法治社会的反腐败,本身就是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能不能反腐败,反腐败到什么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体现着和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没有民主的充分发展,反腐败就不可能深入。而深入的反腐败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体现。没有民主政治的充分发展,不但反腐败不可能深入,而且反腐败的质量和动机都会受到人们的质疑,甚至缺乏政治公信力。

因此,民主法治下的反腐败,也应当是促进民主政治的过程。反腐败的深入,必是民主政治的大发展。故反腐败应当内含着保障和促进民主的作用。民主政治不仅要反腐,而且良善的民主政治只有通过严格的反腐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反腐败口号天天叫,但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没有任何进步,这种反腐败的政治伦理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可能不是出于民主的政治伦理要求。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反腐败作为民主的伦理要求,就是要求通过反腐败促进民主。所谓民主法治,法治的重要功能就是要保障和促进民主。正如美国宪法创建者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所说:“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注][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90页。因此,反腐败不仅是民主的要求,反腐败应当也必须促进民主,反腐败的目标与民主的发展存在内在的联系。民主的根本是促进人民利益的发展,推进社会幸福。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幸福必须反腐败。而腐败带来的危害必然导致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破坏。故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反腐败政治。腐败得不到遏制,人民的利益会受到伤害,但最终伤害的是民主,因为只有民主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五,我国反腐败未能有效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虽然党的十八大已经确立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表明了新一届领导反腐败的决心,但公众更看重的是身边的腐败是不是能够有效遏制,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天涯论坛有一篇题为《上海“无门商场事件”腐败内幕》的网文,记者披露了发生在静安区银华苑的“无门商场事件”延续至今达15年之久仍未解决,认为“这一事件的根源,就在于区房管局、规划局、区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和上海市健康教育所(简称健康所)及作为其物业承租户的台商沆瀣一气,联手违法,以致利害交织,积重难返”。[注]《上海“无门商场事件”腐败内幕》,http://bbs.tianya.cn/post-41-1205047-1.shtml。从法理上说,这个案子的性质十分简单,公民合法购买的商场因为公用部位(门和通道)被行政部门非法划走导致无法使用,只要再依法纠正就行了,为什么15年得不到纠正?如果说行政部门15年前将产权人合法的公用部位剥夺划走是腐败,则15年不依法纠正违法更是腐败,而且是老百姓每时每刻都感受到的腐败。国家反腐败取得再大的成就,如果没有公众身边的反腐败同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怎么可能有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否确立,是判断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腐败行为所损害的不仅是人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破坏。现代社会中的一切腐败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破坏,而且是根本性的破坏。反腐败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当然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职责。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与其他违法犯罪现象不同,腐败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人民和国家利益,而且往往用各种手段形成维护腐败的特权,不但使宪法和法律不能有效实施,有的甚至公然违法犯罪,形成腐败犯罪的团伙和利益链。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就具有极大的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价值。腐败得不到治理,宪法和法律就没有权威。而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只要有一个人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民主和法治就难以建立起来。

三、 提升我国反腐败道义力量的若干思考

新一轮反腐败强势猛烈,不少“大老虎”纷纷落网,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反腐败,不仅取决于是否打出了“老虎”,或打出了多少“老虎”,而且取决于腐败行为是否逐年减少,官员的廉洁是否有根本的转变,人们身边的腐败是不是都能够有效及时地受到追究。因此,我国反腐败在加大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推进反腐败作为民主政治组成部分的要素建设,关注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的健全。

首先,人民群众作为反腐败主体的理念要进一步确立。我国反腐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反腐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首先就要确立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导地位。改革是人民的事业,反腐败也是人民的事业。人民的事业当然应当由人民作为主导。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最为痛恨。人民作为反腐败的主体是民主政治的政治道义,是人民群众政治认同的前提。“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8页。民主政治是人民参与的政治,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人民不仅有权反腐败,而且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反腐败的主体。国家反腐败机关的反腐,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反腐要求,并为人民群众的反腐服务。国家反腐机关的反腐败只是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一种形式。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国家反腐败机关反腐败,也可能通过其他的形式反腐。国家反腐机关的反腐是人民群众反腐的一部分,必须符合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意愿。但国家机关作为反腐败机构的权力,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湖南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随意对违背其意志的官员实行双轨,有的官员被双轨后,竟然34天“不让上床睡觉”[注]朝格图:《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的腐败路线图》,《新京报》,2006年9月29日。,这就是一种滥用的反腐权力。同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反腐败的权力。由人民来主导反腐,不但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合理性。有人担心人民群众作为反腐的主导会搞乱反腐,这是完全错误的。反腐败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作为反腐败的主体只会强化反腐,增加“打虎英雄”的政治力量。而且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也没有人有资格怀疑甚至否定人民的反腐要求及其权利。反之,一切限制或者不利于人民群众反腐败的言论、规定和做法,都违反民主政治的伦理正义,本质上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

其次,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反腐败权利。反腐败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也是作为宪法主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等等,都具有反腐败的力量。特别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武器。毛泽东曾用拿破仑的话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一张报纸抵得上三千毛瑟枪。”[注]1939年12月9日, 毛泽东在延安各界纪念“一二·九”运动四周年大会上说:“拿破仑说,一支笔可以当得过三千支毛瑟枪。但是,要是没有铁做的毛瑟枪,这个笔杆子也是无用的。”(《毛泽东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7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形容舆论监督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注]余雯:《言论自由是第一性自由》,载《大观周刊》,2011年第23期。从我国宪法来看,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各项政治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众的舆论监督在实践中还是受到很多障碍,有些做法甚至与宪法的规定有极大的差距,也违背“法不授予则不为”的公权行使原则。媒体是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和手段。宪法既然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作为人民的喉舌,媒体是监督腐败的强大力量。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提出,要“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注]《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23页。,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注]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页。。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为了促进和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我国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传统管理方式应依宪改变,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一律取消,并通过立法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有更加广泛的舆论监督的途径和手段,使人民的民主监督有生长的基础。而深化反腐败的一个举措,就是要落实宪法对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规定,使之能够成为现实。尤其是作为公民言论表达途径的媒体,要担当起人民群众反腐败主战场的角色。从当代发达国家看,媒体无一例外地发挥了反腐败主力的作用。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拉链门事件、田中角荣洛克希德受贿案等被揭开,都源于媒体和舆论的力量。诚然,公众的言论有时未必准确,甚至往往有错。但正如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沙利文诉美国《纽约时报》案时所指出的:本案的价值在于“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取决于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注]转引自邵志择:《“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载《新闻大学》,2004年第3期。

第三,正视“越反越腐”的政治伦理危害。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反腐败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组成部分。反腐败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制度的完善和政治伦理的健康。中国的反腐败要正视和超越“越反越腐”的怪圈,不能用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来掩饰“越反越腐”的道德缺陷。从我国近年的反腐败来看,虽然“老虎”打了不少,但社会的质疑声仍然不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腐败的规模和严重性仍不见根本性扭转。这种不合常理的现象恰恰证明了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政治伦理存在缺陷。即使是时下最有力的反腐形式——中央巡视组“打虎”,仍然需要完善。因为反腐败部门有一个如何对待公众举报的问题。由于机构运作不透明,存在人情和庇护的可能。原河北“第一秘”程维高的秘书李真,群众举报了七年,就因为屡屡受到原河北省委领导的阻挠,长期得不到解决。[注]刘天明:《李真大案前夕的较量》,载《时代潮》,2004年第1期。而学术界质疑中国选择性反腐败,这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深化反腐败,必须将反腐败纳入阳光下,不仅公众的举报反腐是公开的,而且反腐败机构的反腐行为也应当向公众公开,真正实现反腐败的公平、公正、公开,使反腐败不留死角,这是提升我国反腐败政治伦理的重要方面。因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正当性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或法制,而且也需要健全而高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精神”[注]万俊人:《道德何以兴国立人?》 ,载《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3日。。这意味着仅仅反腐败是不够的,还必须将反腐败建筑在符合正义的伦理高地上。构建严格的防范腐败的制度,不仅有一个谁来反腐、如何反腐、对谁反腐的问题,而且有一个如何遏制腐败并使之逐步减少并基本根绝的伦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反腐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以人民为主体的反腐败所内含的政治伦理,以反腐败推进民主建设,保障人民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以民主建设提升反腐败的道义力量。民主法治的政治伦理也是一种力量。正如黑格尔所说: “道德在形态上看是主观意志的法。”[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11页。我国反腐败多年,无论是中央领导还是社会公众,对腐败日益严重的现实已经形成共识。但反腐败的政治和法治机制,特别是反腐败的政治伦理之一——民主建设滞后,这不仅影响我国反腐败的质量,并直接导致我国反腐败似乎陷入了不应有的“越反越腐”的怪圈。因此,随着我国反腐败的深入,必须加大反腐败的政治伦理建设,将反腐败纳入民主建设轨道,不仅要完善我国立法的政治伦理,而且要通过民主建设深化和提升反腐败的道义价值。

第四,反腐败的成果要转化为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的社会正义。新一轮反腐以来,打“大老虎”成为这次反腐败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打“大老虎”本身并不能成为反腐败的标杆,更不意味着揪出“大老虎”反腐败就结束。在社会生活中,大腐败和小腐败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腐败的“大老虎”往往是“苍蝇”存在的前提,社会生活中一些腐败现象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惩治和追究,其主要的根源之一就是这些腐败背后有“大老虎”。苏联时期,官员腐败盛行,其中乌兹别克党中央第一书记拉希多夫为首的特大贪污受贿集团更是臭名昭著。群众揭发该团伙腐败的信件达几万封,但投向莫斯科后,这些揭发控诉材料均得不到回应。直到勃列日涅夫去世后人们才恍然大悟,拉希多夫在莫斯科的主要庇护者之一就是勃列日涅夫的女婿,内务部第一副部长丘尔巴诺夫,有这么硬的后台难怪老百姓怎么也告不下来。可见,深入反腐败,必须打“大老虎”。不能打“大老虎”的反腐败不可能彻底。

对广大公众来说,清除身边的“苍蝇”才最具反腐意义,大家感受到的腐败主要还是身边的腐败,人们的不满也主要是身边的腐败。虽然打“大老虎”大快人心,但人民感受更真切因而也更加看重和关注的反腐败是身边的腐败能否及时有效地清理,腐败分子能否依法追究。从这个意义上,打“苍蝇”比打“老虎”更重要。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正是形形色色的“苍蝇”玷污了我们社会的政治清明和社会生活的纯洁性。如果人们身边的腐败现象得不到纠正,“大老虎”打得再多也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为此,我们在关注打“大老虎”的同时,必须把重心移到腐败的“苍蝇”上。我国反腐败应形成“大”“小”互动的格局和机制,打“大老虎”的反腐成果要及时向打“苍蝇”和公众身边的反腐败转换,并通过公众看得见的政治清明体现出来。挖出一个“大老虎”,不但为及时清除一大片“苍蝇”创造了条件,还要乘胜追击,及时清理与“大老虎”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其他腐败;同时,“苍蝇”长期得不到清除,往往与其背后的“大老虎”有关,要及时将打“苍蝇”转向打“老虎”。而无论是打“老虎”还是打“苍蝇”,都是为了促进政治清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事实证明,反腐败能否真正成功并获得公众的认同,不但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否能够确立,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有关,也直接与人们身边的腐败现象能否及时有效追究和遏制有关,最终要通过社会正义的确立表现出来。如果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都长期得不到解决,“老虎”打得再多又如何让群众相信我们的反腐败是正义的和道德的呢?对于广大公众来说,具有正义性的反腐败不是远在天边的演剧,而应是发生在身边的正剧,它应当能够提升社会的正义,化解社会的不公,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减轻人们生活的压力,推进社会的幸福。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反腐败应当具备的政治伦理和法治道义,也应该成为推进我国反腐败深入的道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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