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旺
摘要: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理论,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对当今我国如何走出“维稳”的困局有重要影响。应用协商民主理论来解决现实中的维稳困境,树立正确的维稳观,构建有效的对话机制,不仅符合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更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关键词:协商民主;维稳;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1001207
当今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种问题引起的社会冲突,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深等特点。社会的良性发展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进步就遥遥无期。因此,维持社会的稳定不仅是事关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也是决定每个公民能否良好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维稳工作中呈现出越维越不稳的尴尬局面,这其中与我国部分官员的维稳思路单一不无关系,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基层官员,采用打压,报复、斗争等办法,使社会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维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信息化、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民主素养不断提高,地方官员采用镇压、打击等传统维稳行为模式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潮流,相反,只会使维稳工作越来越艰难。在维稳的过程中协调利益相关体之间的矛盾,增加决策的公信力是维稳工作的题中之义。因此,转变维稳模式,化解维稳的难题,成为当今社会必须破解的时代命题。协商民主为我们提供了化解社会冲突的新思路,协商民主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股新的民主理论,伴随着人们对选举民主理论的深刻反思应运而生。协商民主虽然是一种“西式理论”,然而,其基本理念、价值追求、以及对选举民主反思等理论成果对我国这样一个处在民主转型的十字路口的东方大国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胡锦涛主席在十八代中就明确指出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一、维稳行为模式的转变:由对抗走向合作
长期以来,人们由于受到全能主义政治的影响,官民之间的角色定位延续了传统社会当中的官本位色彩,特别是在处理社会矛盾问题时,习惯于采用打压、掩盖公共问题等方法,使得社会问题愈演愈重。稳定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前提,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国家整体发展的大局,面对日益凸显的维稳问题,执政党也在多次报告中阐述了维稳问题,例如党的十六大第一次集中论述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的号召,可见维稳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由于维稳方式的单一,维稳思路的固化等原因导致当今的维稳工作处在一个越维越不稳的尴尬境地,陷入了维稳的“陷阱”当中。
(一)对抗:维稳的传统行为模式
维稳从根本上来说是利益之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不断深入,利益分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政府作为调节利益分配、优化资源供给的权威部门,是市场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与公众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中分别充当了利益的供给者和消费者的角色,政府每一次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都是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再调整。因此,政府决策必须具有公共性以保证绝大多数公民都能享受决策所带来的利益。然而,政府既可以为公共服务也可以为自身牟取利益,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官员是存在着为自己牟利的可能,布坎南认为“这时代理人(政府)就有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形式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1]。既然政府并不能保证决策的大公无私,同时如果政府工作缺乏对官员行为的监督的话,那么,政府便由纯利益的分配者演变为兼有利益的分配者和享受者,部分官员与不法群众便会形成互为利益供给者,甚至发展成为利益联盟,从而损害政府的公共性,危及政府的形象。具体表现为强势群体利用资本、知识、人脉等优势资源向政府施加影响,使得公共决策有利于保护本团体的利益,然而,弱势群体由于向政府传达能力较弱,自身利益有可能会受到很大损害。当弱势群体因为缺少相应的利益表达渠道,只能寻求体制外的方式向政治体系传达呼声,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已经成为部分群众解决公共问题的主导型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在维稳过程中容易受到“不稳定幻想”局面出现,所谓“不稳定幻想”指的是“总有一种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尖锐、社会政治稳定局面越来越严峻的错觉。”[2]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社会矛盾容易被无限制的放大,任何一种社会的“风吹草动”都有可能被上纲上线,从而采取打击报复,蛮横压制。另外,在我国这样一种压力型的政治体制当中,“维稳”工作被层层下分,“维稳”成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中央讲“稳定压倒一切”,在地方就变为“稳定把一切压倒”,因此,在政绩考核机制的强效催化之下,不少官员纷纷寻求短期的“维稳”措施,采用各种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压制。例如,除了采用打击、压制等方式以外,随着当前地方财政的日益宽裕,不少政府对受损群众进行金钱收买,所谓“人民内部问题人民币解决”,而忽视对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建设,这种方式使得维稳工作一直处于恶性循环当中,是一种指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
无论采用打击、报复等方式的暴力维稳还是采取金钱收买的金钱方式,都属于传统的对抗性维稳行为模式。对抗性维稳行为模式其实是从属于“主-客”二元对立的逻辑理路,在维稳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视自身为主体,而视群众为客体,为了使得群体性事件在短期内能够得到快速解决。政府往往更多的从自身角度出发而采用单一、固化和不可持续性的方法解决群体性事件。群众作为客体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方式、方法。由此,化解维稳难题,必须从转变维稳行为模式入手,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与群众互动,使双方在合作、互信的基础之上寻求“维稳”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合作:破解“维稳”困境的现实出路
在传统的维稳行为模式当中,政府和公民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究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在政府-公众关系中,政府以自我为中心,通过单一的、固化的方式试图平息群体性事件,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做到充分的斟酌以致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然而,从本质上来看,这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公众关系的延续,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绝对调控者,是整个社会利益调配的核心部门,因此政府部门处于当时社会结构的中心,也是唯一的中心,可以利用资源优势迅速而有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在加上当时普遍存在的领袖崇拜情结,成为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强烈的粘合剂。由此,政府的决策基本上能够得到群众的支持,鲜有群体性事件发生。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渐完善,社会阶层结构从改革开放之前简单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演变为当今十大社会阶层。社会阶层的分化对我国传统的、固化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得较为稳定的社会控制呈现为不稳定的社会失控状态,对当今维稳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增强了社交的随机性,扩展社交的空间,使得海量化信息在不同利益群体间传播消解了政府的权威,政府不再是信息的唯一发布者,维稳过程中依靠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发布并不能消解群众对信息的质疑,相反如果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当中的不当行为反而更有可能滋生“谣言四起”的混乱局面,致使“维稳”工作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权力由政府组织向社会组织、个人分散。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催生了多元利益主体,为了增强竞争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政府改变了传统的家长式管理模式,向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分散权力,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日益放松,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自组织的自觉成长,公民社会日益强大。因此,公民对政府的利益诉求超越了“生存性”的基本需求,而权利救济,关注公共安全等“发展性”需求,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政府只有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注重民生建设,站在公民自身的角度来探索“维稳”方式的创新,才能使“维稳”的困局得到根本解决。
由此观之,从逻辑理路上来看,“对抗性”维稳行为模式根本上是受制于“主-客”二元对立的传统思路来看待政府与公众间的关系,政府习惯性的从自身角度建构维稳的一般路径,而忽视公众的利益诉求,使得维稳逐渐陷入了所谓的“现代性”的困境当中,从而遭受“后现代”学者的批判。因此,实现维稳方式的转变,必须具有超越“主-客”二元对立思维的大智慧,实现维稳方式由“主-客”体向“主体际”间转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自组织构成了多中心、平面化的交往主体,社会问题的解决愈发需要构建完善的公共领域,公共问题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得到广大参与者的理解支持,方能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因此,“合作”治理的行为方式无疑是走出维稳困境的现实出路。在这里,利益相关者必须就公共事件进行充分的协商、交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形成国家-市场-政府多中心的治理模式。马克思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 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人的共同活动……这种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因此,“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 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3]这是马克思关于合作的观点,合作是人类生存的一种基本的方式。社会的稳定需要人们合作才能解决。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理论,其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过充分的协商、合作、交流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其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有利于制定较为科学的决策方案,化解公共危机。因此,协商民主虽是一种西式民主,然而其基本价值理念也同样适宜于我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特别是对如何解决当今维稳困局拥有巨大的借鉴作用,为维稳工作由“对抗”走向“合作”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二、维稳视角下对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
(一)协商民主概念分析
协商民主在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引起了巨大地关注。最早提出“协商民主”一词的是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毕塞特。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民主理论是对选举民主的完善和补充,是一种典型的“西式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罗尔斯等一大批学者都对协商民主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选举民主在现当代政治过程中是公民实现民主的佼佼者,“通过一人一票的游戏规则声称赋予每个人参与决策的权利,不仅效率高,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公正地满足人们的参与诉求,大部分今天被称为民主制国家的历史上,都有轰轰烈烈的争取选举权运动,不同的群体、阶层都希望能通过选举实现政治参与,从而体现出选举民主在实现合作时强大的动员能力。”[4]然而,选举民主也不断遭人诟病,公民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仅仅在于“选举”,在赢者通吃规则之下,公民并不能对“执政者”的执政过程进行监督,选举民主往往成为精英者的游戏,这也造成了当今西方投票率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有关数据显示“美国中期选举投票率一般在30%作用,地方选举可能在25%左右,总统选举不过50%。”[5]而协商民主强调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利益相关者对有关决策都能参与其中,既包括政府,也包括被边缘化的利益群体,各方就公共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协商民主不仅影响决策的结果,而且对决策过程可以实施有效监督,有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协商民主的产生和运用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和政治条件——健全的选举民主,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迥异于西方政治生态的国家里面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学术界对此褒贬不一。然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强调公民的参与、尊重、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话和讨论,从而达到共识以实现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的诉求等思想,都是我国政府在地方治理中值得借鉴的地方。
协商民主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通过平等交流、协商等方式实现问题的最终解决,这就决定了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民主理念,更是一种决策方式——合作治理。因此,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当今维稳行为模式的转变具有了内在的契合性,为维稳由“对抗”走向“合作”开辟了新路径。
(二)协商民主符合宪法的根本要求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宪法起源于全体人民的一致认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协商民主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力求各方在地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讨论、辩论,最终达成能够被广大群众接受的决议。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在协商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到每个公民的利益,给不同利益相关体公民提供一个自由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在讨论、协商、妥协过程中,最终确定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决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阶层分化日益深入,利益分化导致的社会冲突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化解。然而制度供给的缺失,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众寻求体制外的方式解决问题,例如暴力抗法、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面对此种情境,不少地方官员往往手足无措,甚至采用封锁消息、暴力压制群众等老式维稳方式,从而导致事件的严重性不断升级。维稳出现的这种尴尬局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公民个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尊重保护,许多政策的出台是没有进行过充分的科学论证,以致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受损公民没有合法渠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以致暴力群体性事件成为他们抗拒行政强制,表达自己心声的重要方式。
维稳出现的这种困局,除了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外,还必须提高官员的道德素质。从本质来说维稳困局的出现是公权力不受监督的结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所具有的应然性权力,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当公权力不受监督,在社会领域肆意妄为,犹如脱缰野马般践踏公民权之时,制度外渠道便很有可能成为人们表达利益,传递不满的最优选择。限制公权力理应成为宪政国家的应有之义,我们讲 “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但归根到底就是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公权和私权这架天平上,政府更应该制定法律,完善相应制度保证公民合法私权能够正当享有,政府更不能以“莫须有”的理由凌驾于公民权至上。这是因为,公权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因为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有时公权力为了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目标会以牺牲私权利为代价。从这一层面来看,公权与私权在一定范围内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然而,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当公权与私权处于零和博弈状态时,不是私权战胜了公权,就是公权侵吞了私人的权利。因此,解决这对矛盾体,必须拥有超越零和博弈的大智慧,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由你死我活境地转变为和谐共生的胜境,方能真正实现理想的生活愿景。协商民主强调利益相关体之间的理性参与,平等协商,政府与公众遵守一定的程序,就公共决策提出合理意见,帮助政府优化决策,改进方法,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公民社会的兴起是政治参与扩大化的结果,而协商民主正是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在交流、互动、沟通的过程中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一项政策制定过程越是有更多代表参加,越是经过充分理性的讨论,在执行的过程中阻力就会越小。然而,当前我国部分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封闭、保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蛮横,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两者间关系,导致社会维稳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协商民主在构建公民社会,树造公民精神、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公民广泛参与,提升公共政策合法性
协商民主鼓励公民积极理性的参与到决策中来,政府与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公民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使得决策顺应民心。政府与公民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相关体,双方通过讨论、辩论,以及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等形式,使公民对决策的内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政府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也能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利益诉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双方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压制、强迫,一切决策都是理性审慎的结果,双方在参与的过程中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减少决策执行的阻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2.有利于培养理性的公民文化
协商民主是提高公民教育,培育良好公民文化的重要渠道。公民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得政治知识,积累必要的政治经验,而且能够培养当代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精神。一方面,协商民主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平台,在这个平台当中,不仅提高了公民的参与热情而且加强了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认知的能力。正如巴伯所说“积极的公民进行直接的自我管理,他们不必要在每个层次,每件事上进行具体管理,但是在做出基本决策和重大权力部署的时候他们必须经常充分详尽地参与”。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的参与培养了公民精神,在协商过程中,如果能够通过公正的程序参与到政策的决策中来,那么一定会坚定他们对民主价值的信念。在此过程中,培育了公民容忍、宽容、尊重对方不同意见,以及对公共事务的理性思考的能力。基于这一理念,协商民主为维稳开阔了一条新的道路,维稳的前提是要尊重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为公民创造自由表达的平台。由此只有拓宽公民准入门槛,完善参与程序,健全意见表达渠道,尊重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才能提高政治参与热情,这是因为,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逐渐了解到政策运行的规范,认识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以及责任意识,从而使社会中培养主一种理性的公民参与文化,促进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
3.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决策程序的隐蔽性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权力过渡张扬使得公民参与的准入机制明显不足,“秘密会议”盛行,甚至存在歧视,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出的决策必定会使一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社会矛盾持续升级。因此,协商民主通过对协商主体的公平化,协商过程的建制化,以及协商结果的共识性等处理,为公民参与决策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平台。协商主体的公平化意味着决策的利益相关体之间的身份是平等的,各方均可就决策的内容阐发自己的观点,提出合理意见。协商程序建制化不仅意味着协商过程中程序的中立性,而且意味着程序的制度性和法制性功能,参与各方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规范化建制化的程序公开讨论。协商结果的共识性意味参与各方形成的决定最终都能被各方认同,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各方都要承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四)协商民主是缓解个体与集体冲突的纽带
公民“个体”和国家“集体”在一定程度上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个体与集体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与否,是影响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公民通一定的政治渠道建立与政治实体之间的联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这种纽带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主要有两点:一是能够为政治上层输送政治精英,二是促进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纽带形式越是多样化,联系越紧密,就越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古代雅典时期的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就成为公民与城邦之间联系的纽带,中国古代的察举孝廉制以及后来发展的科举制度更是百姓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来看,当生产力越发达,社会越稳定的时期,这些起纽带作用的制度就越完善。文艺复兴之后,个人主义盛行,众多思想家从理性的角度思考公民参与国家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个人既然可以用理性去把握事务发展的规律,同样也可以参与到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来。因此,“人民主权”理论,便成为彰显公民权的最高概括。理论上,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然而,在这里人民更多是一种集体概念。对于有限理性的的公民个体,如何参与到国家的决策中来,对于当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来说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资产阶级理论家们发挥聪明才智,最早创造出了代议制民主,解决了在新型民族国家中公民如何参政的问题。代议制民主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渠道,捍卫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然而,代议制民主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缺点是公民参政的间接性,公民本身不能亲自对政策制定的过程施加影响,而只能借助选出的代表表达意见建议。在这样一种过程中,公民的意见有可能会被扭曲,公民除了投票选举权以外,几乎被完全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大大减低,这也是近几年西方社会投票率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协商民主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渠道,公民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到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来,使决策制定不被少数人所垄断,协商过程公民个体可以就决策的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建议,使信息在不同的群体之间传递、表达,最终实现公共理性。我国在维稳的过程中,应该借鉴协商民主的精神,提高决策的透明性,特别是当决策涉及众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倾听各方的意见建议,为政府与群众之间进行交流开拓更加广泛的渠道,使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
三、协商民主视角下的 “维稳”之道
协商民主过程具有平等性、合法性、理性等特点。平等性要求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就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协商民主的合法性要求决策在有序公正的程序之下进行,使结果更具法律效应。它的理性要求决策各方用协商讨论等方式,互相理解,互相妥协,避免矛盾激化。因此,笔者认为以协商民主视角化解当前我国维稳的尴尬境遇,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一)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
维稳并不意味着对社会实行一种严密的管控,当代社会的稳定应该是一种与社会、经济、政治和谐发展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稳定模式。价值是行为的先导,因此政府在维稳的过程中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正确的维稳观要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等法治精神,实现维稳方式的真正转变。树立正确的维稳观是现当代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一是必须从社会管控转变为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管控的维稳思路是延续了全能型政府的整体性思维,在这种维稳思路指导下,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而维稳方式过于粗暴,维稳过程极强的功利性色彩使得管控维稳受到不少学者诟病;正确的维稳观呼唤维稳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的目的性和工具性的统一,只有实现了尊重人、理解人的科学态度,才能发挥协商民主的维稳功能。二是坚持从静态维稳转变动态维稳。静态维稳指的是用行政干预等手段使社会处于一种绝对的稳定状态。静态维稳以牺牲社会的活力、人们的创造性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这种维稳方式是一种比较脆弱的稳定模式。动态稳定认为社会中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可以理解的,通过制度创新、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公民诉求能够得到合理解决,这种维稳思路正确处理好了稳定和发展的大局,通过对局部不稳定因素的制度纠正实现整体稳定的局面,以致达到一种更高层次的稳定。正确的维稳观意味着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当今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协调好改革、稳定和发展间的关系。在这里政府才能真正接纳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使政府、公民在公平、公开的协商环境中实现维稳方式的转变。
(二)构建平等有效的话语机制
“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6]。在现代社会当中,“主——客”二元对立的理性建构主义传统,使得政策、法律,规范等制定脱离了宗教、道德、文化等价值基础,而逐渐成为政府自主的行为。同时决策的精英主义倾向垄断了政治过程的全部,民众在现代民主政治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只被抽空为赤裸裸的选举工具。法律、决策等涉及利益分配的重大规定的“合法性”不再依赖于公民的广泛的认同和参与,而仅仅成为一种经过理性计算以及相应程序就能使得“合法性”得到“自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称其为“合法化危机”。如何化解“合法化危机”?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法: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往”,保证各方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之上实现决策、法律的民主性。当今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合法化危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这是因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制定之初并未得到群众的支持,执行过程中态度蛮横、无理任由公民的权利被践踏等等粗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化解维稳难题,走出“合法化危机”的窘境,必须构建有效的话语机制,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讨论,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之上实现公共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必须改变“官本位”的传统思维,走出“官尊民卑”的思想桎梏,放下架子和民众进行协商,充分倾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答,而政府暂时没有能力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进行疏导,争取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必须构建有效的民众准入机制,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有效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人大、政协等机构的参与功能,扩大参与主体,优化听证会制度,基层民主恳谈会制度,同时还要规范我国的信访举报制度,实现公民对政治制度的有效参与。
(三)创建多中心合作治理的“维稳”新模式
“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领域,市场领域之外,由公民个体自愿组成的正式的,非正式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和民间公益性组织关系网络”[7]。公民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空间,在公民社会当中,非正式组织、自愿性组织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般形式,公民通过参与一定的组织以提高影响决策的能力,为实现自身利益创造条件。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之间存在重叠之处,都以维护公民的权益为基本目标。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在协商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参与者的公民精神,而且对于弱势参与者来说,由于某些参与能力(表达能力)的欠缺,他可以在决策中通过参与其他的优势团体,把自身的利益整合进这些优势团体内部,从而有利于间接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破解当今“维稳”困境的局面必须要不断健全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形成国家——社会——组织多中心合作治理的新模式,合理分摊行政成本,发挥社区和村委会的自治功能,提高它们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纠纷的能力。从而形成“政府引导、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的维稳新格局,为我国走出维稳困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四、结语
目前理论界对协商民主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不同的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了定义。“总之,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民主的应是偏好的转换,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偏好聚合,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协商或者审议,通过讨论、对话和争辩,而后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8]。然而,任何一个理论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协商民主理论依然如此,特别是在实践层面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首先,协商民主忽略了“有限理性人”,每个公民的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不能做到全知全能,因此在协商的过程中,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秉持公共理性的中立性之间往往会存在失衡,使决策的出台比较难。其次,协商民主要求参与主体的平等,然而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地位、知识、教育程度以及权力大小都会使双方的地位受到影响。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9]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全新的民主模式,具有极大的生命力,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借鉴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理念。中国民主政治中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基层民主恳谈会都渗透着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这些制度不仅为协商民主的继续发展注入了活力,而且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思路。
参考文献:
[1][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M].吴良健,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38.
[2]唐凤皇.“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2012,9(5):18-2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2-533.
[4]张秀霞.论协商民主的价值[J].政治与社会,2102,(9):38-40.
[5]王绍光.祛魅与超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09.
[6]陈家钢.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27.
[7]蔡潇彬.协商民主——中国政治民主化新方向[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2):23-26.
[8]莫吉武,扬长明,蒋余浩.协商民主与有序参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