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江
群体性事件与模式化抗争
——基于政治过程视角的分析
陈锦江*
本文以政治过程理论为视角,运用机制—过程分析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探讨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通过厦门PX事件和2012年涉日游行两个案例发现中国群体性事件在抗争过程中的手段与机制的运用以及发展的逻辑上具有相似之处。同时,本文提出显著性、协同性、有效性与政权敏感度作为描述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四个指标,以完善本文的理论观点。
群体性事件;政治过程;机制表现;抗争模式
2013年,在温岭发生了一起杀医命案。院方急不可耐地准备将被害者尸体处理掉,这直接导致该院的医护人员集体罢工和保护被害者尸体。横幅、标语、口号、静坐、示威,许多场面似曾相识,而这些场面却在温岭的一个小小的医院里上演。与此同时,浙江地区的许多医院同时声援温岭第一医院。在本次事件当中,冲突的主客体本应只有院方和该院的医护人员。但是媒体和网络的介入立刻对本次事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当地政府为之采取积极的行动,力图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却在一定程度上将冲突的焦点转移到了政府身上,从而衍生到对体制的讨论。①徐毓才:《温岭弑医事件引发多少思考》,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1月6日。而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将诉求的对象扩大到了并非对院方,而是寻求政府的力量与社会的关注。相似的场景在2011年的乌坎也上演了:原本不属于国家编制的村干部集体将乌坎村的土地出售给公司——是在隐瞒全村的所有村民之下偷偷进行的,因而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此事无法得到令村民满意的解决。为此,村民选择了示威抗议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乌坎事件当中,口号、标语、横幅、集会,都是该事件中自发而成的。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组:《乌坎事件始末》,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2年第2期。回顾两个事件,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场景、抗争方式是如此的相似。
来自于外媒不切实际的报道和引发的回应,也从侧面表现了整个社会对此的心态②详见:财政部驳斥中国维稳经费超7000亿报道,http://china.caixin.com/2012-03-07/100365045.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群体性事件无疑演变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变量。在这样的情境下,本文的研究意义就此凸显:现今维稳的政治逻辑下,产生了一个明显的悖论——政府越重视维稳问题,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却随之逐年增多。那么,群体性事件到底是什么,我们又能从中得到些什么?关于群体性事件展现的一系列过程成为本文关注的重心。
由于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数量较多的人群参与的利益冲突与抗争逐渐被冠以“群体性事件”的称谓。③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载《人文杂志》,2012年第4期。刘能:《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形象地位变迁和分类框架再构》,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是以中国特有的政治术语而被使用,其相关用法诸如“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国内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尚无定论。官方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较为正式和较早的是公安局于2000年4月5日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该规定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具体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安部2000年4月5日发布。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了《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其中将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⑤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载《学海》,2009年第1期。通过官方的界定不难看出,随着时间的发展,官方由最初的群体性、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界定向事件的诱因和非法性界定方向转变。⑥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这一态度也导致了学界的讨论,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与中立说三种价值取向。然而,长期的政治色彩导致了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存在严重问题,即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以数量为出发点而带有贬低性色彩的定性恰恰无法涵盖各类发生于群体间的集体行动,尽管许多学者都意图进行概括性的研究,但是层出不穷的具体情况导致了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①基于“群体”概念的延伸——“群体性事件”更缺乏对于实质的讨论,但并不意味着本文将放弃使用这种概念,相反,定义有利于本文的统一描述和讨论。。因此本文认为,群体性事件作为集体利益诉求的冲突与抗争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和某种意义上的副产品,应当具有更广阔的包容性内涵,官方的态度转变事实上也证明了其正当性。②刘能:《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形象地位变迁和分类框架再构》,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基于这些原因,本文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集中于三个维度:集体行动、抗争和政治性,即群体性事件是由利益要求或观念主张相似的群众组成的群体,通过抗争形式与政府产生互动,从而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和表达意愿的集体行动。
当然,这一定义也面临着与“集体行动”、“抗争政治”、“社会运动”等定义发生歧义。因此,笔者根据查尔斯·蒂利的研究,③[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简单绘制图1来区分这四者间的差别。在与蒂利等人的研究当中,抗争政治与本文的群体性事件存在很多甚至是完全的相似性,④同上书,第22页。然而笔者认为,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从实质上更多是诉诸型,然后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同的转变。这种过程是与西方抗争政治的组织要求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性和明确性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⑤同时,笔者清楚这样的解释似乎过于牵强,但换种思维考虑,西方抗争对象直指政府,而在中国,政府作为诉求对象是有内在分歧的,造成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政治环境所造成的。下文将分析此点。从广泛的涵义上,中国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是蒂利等人“抗争政治”概念的一种。但是,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其自身的独特性—— 往往是以非法的形式形成于体制之内。相形之下,社会运动过于宽泛的定义并不能够准确描述群体性事件⑥[美]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141页(114)。,尤其是二者之间在时间跨度上存在明显的分水岭。⑦塔罗也意识到此点,从而对此进行了区分。详见:[美]西德尼·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随着群体与政府的互动的增多,许多群体性事件逐渐走向抗争形式的趋同和得到了官方默认的非法手段的制度化与正当性(即官方事实上默认了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低烈度的抗争形式)。这也为本文揭示了另一研究的意义所在,即群体性事件是否具有模式化的逻辑,以及这一逻辑对于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有何作用。
图1 概念分析
目前国外学界并没有“群体性事件”之说,更多的是代之以“集群行动”、“集合行动”、“抗争行动”,甚至于更广义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等。尽管没有切实相对的概念,但通过西方学者对集体行动等理论的分析,不难看到国外对群体性事件这样的行动的分析思路。麦克亚当等人提出的四种主要的研究社会运动的方式是目前较为典型的分类,即“结构性的、理性主义的、现象学的和文化的方法”。①[美]麦克亚当、塔罗、蒂利:《斗争的动力》,李义中、屈平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页。当然,这种区分方式也备受质疑,其中显著的缺点就在于忽视了政治心理学的研究。②郑旭涛:《预防式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以什邡、启东、宁波事件为例》,载《东南学术》,2013第3期。本文也认为,目前西方存在四种主要的研究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的理论,③冯建华、周林刚:《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的四种取向》,载《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分别是社会心理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社会结构与变迁理论和文化理论。
社会心理学理论从微观层面上解释集体行动的原因来自于各种异常的心理状态,④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第5期。侧重于对个体行动者的解释。勒庞的精神归一法则和格尔的“相对剥夺感”概念⑤[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都揭示了心理层面上行动者的动机。相形之下,理性选择理论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和奥斯特罗姆的“自主组织”理论下,⑥[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美]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2页。更侧重认定集体行动者在特定条件下,即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能够“自主组织”克服搭便车的困境,从而能够解释为何集体行动能够发生。以亨廷顿和蒂利为代表的社会结构与变迁理论则侧重于宏观角度,从集体行动与国家部门的互动中探讨政治机会结构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⑦海云志:《集体行动发生的三种解释路径及其简评》,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Tilly,Charles: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New York: McGraw-Hill,1978.在现代化的过程或者整体模型和动员模型当中,产生了政治机会,从而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条件和空隙去实现。而文化理论以斯诺的框架分析理论和科恩的文化建构理论为代表,集中分析集体运动背后的文化、情感、意识形态等,认为情感、意识形态与文化的重要功能在于它们通过塑造人们的认同感,从而将参与者聚集在一起,进而创造了集体行动。①Aldon Morris, Carol M. Mueller,Frontiers in Social Movement Theory.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通过对国外集体行动理论的梳理,不难发现国外学者已经发展出从不同层面和角度研究集体行动的理论,尽管各种理论皆有一定的瑕疵,但也从各种角度证明了集体行动的复杂性和理论阐释的多维性,对于国内的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内有许多学者直接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以及整个过程进行了研究。但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王战军)、分类(于建嵘2009、刘能2011)、特征(于建嵘2009、于德宝2006)、动因(赵守东2007、岳华东2007)、消解策略(周松柏2006、邹东升2007)等方面。②吴佩芬、王国明:《近几年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综述》,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近年来,对于机制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也是国内研究的一个特点。③刘中能、龚维斌:《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生成及其干预路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但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及影响研究较少,并且对于影响与意义的研究以负面居多。其中,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研究以西方的理论为蓝本,侧重于政治机会结构(刘能2004、陈映芳2006)、动员结构(应星2002、于建嵘2005、石发勇2005)、策略与手段(郭于华2002、应星2007)等几个议题④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的研究评述》,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以上就是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回顾。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外基于西方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环境,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分析的过程中反而过于强调集体行动中的组织性和正式组织的作用,也就产生了对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分析适用问题。与此同时,国内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价值讨论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上,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过程研究缺乏整体的描述和总结。在大量阅读国内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观察到,许多学者都假定群体性事件先天具有因果一致性,也就是说,他们假定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大同小异,都可一以贯之地单从原因就对群体性作出解释,尤其是对特征等的描述。此外,他们还错误地将原因等同于先决条件。⑤各种诱因并不必然带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而恰恰是被压迫或被边缘化的群体看到了政治机会从而揭竿而起,哪怕这种机会是来自于边缘化群体的无奈反抗而产生的。因此,针对目前学界的研究情况,本文尝试回答下列问题:一、中国群体性事件是否存在模式化?二、如果有,这样模式化是如何造就的,而它的模式化又体现在哪儿?三、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对于我国社会有何意义?
我们已经确认了机制—过程的分析模式,也确定了我们的目的——即试图发现在各种群体性事件当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与过程以及因果关系。通过关注厦门PX事件和2012年反日游行事件,我们提出了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一些重要问题。这两个事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厦门PX项目有序的非暴力抗争与2012年反日游行的暴力行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厦门PX事件产生于特定的地区与环境,而反日的声势席卷全国;厦门政府直接成为了利益诉求的对象,而反日游行中直接对象并非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只是作为旁观者,最多在最后维持了一下秩序。但两个事件却存在一些相似的机制与过程:相似性归属、居间联络、合法性确认与撤销、规模转变,恰恰正是这些机制与过程对这两次事件起到了塑造作用,也决定了其最后的命运。
(一)厦门PX事件
2007年的厦门PX事件成为了政府与群众互动的典范案例,而得到了官方的宣传。但是本文选取此次事件并非是因为其为官方的范本,而是此次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创新机制与群体性事件的结果走向。①详见厦门PX项目,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E%A6%E9%97%A8PX%E9%A1%B9%E7 %9B%AE(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2007年度人物:厦门人》,载《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6日;刘向晖、周丽娜:《历史的鉴证—— 厦门PX事件始末》,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48期。从事件伊始,厦门就充斥着愤怒、恐惧、交易,陷入重重的迷雾,但是在游行开始之后,整个事件就走上了正道。
2007年6月1日,厦门市民“如约”走上了街头。然而在这一天之前,“有识之士”和厦门人作了许许多多的准备:其中一条短信尤其引人注目。短信中具陈PX项目的危害,更号召人们参与游行,以行动抗议PX项目落户厦门。②央视网:《厦门市政府宣布缓建108亿元化工项目》。
面对可能出现的民众游行,厦门政府针锋相对地屏蔽了相关的短信和网络信息。这样的行政干预非但没有阻止事件的进一步升级,反而推动了厦门人的团结。在这种情况下,抗争成为了厦门人认定的唯一出路。厦门政府的行为起到了反作用:长期的“信任短缺”使得政府想将大事化小的行为给民众以政府腐败或者其中必有黑幕的信号,畸形的社会心态起到了推动整个事件升级的作用。“保卫厦门环境”、“保护厦门”等标语与相关短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参加万人游行,时间6月1日上午8点起,由所在地向市政府进发!手绑黄色丝带!见短信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①刘君、赵慧:《手机传播、公众参与和电子政务——以厦门PX事件为例》,载《电子政务》,2010年第10期。明确界定了以厦门和厦门人为主的界限,迅速形成了一个潜在的共同体。当然这种共同体的规模有多大,在游行之前并没有任何提示。此时,政府才预感到事态的严重性,紧急开通官民互动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赶制《PX知多少》,希望能够最大程度上消解厦门人中形成的群体意识,以降低6月1日可预见的游行活动规模。事后证明,在官方文本和群体潜在文本的交互当中,一旦意识话语不在官方文本之中,那么官方文本的控制效果便大打折扣。
居间联络
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社会联络系统,然而,在厦门PX事件中,出现了新的动员方式:新媒体动员。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出于对PX项目的恐惧和对政府的信任短缺,一条短信就掀起了轩然大波。②学界对这几年发生的基于环境议题的群体性事件有着大量的研究,并且针对PX事件提出“邻避效应”或“邻避现象”等概念,可见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何艳玲:《“中国式”邻避冲突:基于事件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等文献。此外,这条短信的出现,到底是出于义愤和恐惧,还是另有所图,的确很难确认,类似的乌坎事件也出现了同样的场景。短信不自觉地成为了联络的重要手段,民众轻轻地一点,也在不经意间起到了动员的扩散和联络作用。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官方对此的举动从一开始只是不理不睬,进而强硬地屏蔽此类短信。但是,官方反而强化了短信的动员联络作用——基于不信任心理的反向确认短信正确性。而在网络上,在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民间联络系统快速地建立了起来,网络中出现了如“还我厦门碧水蓝天”的QQ群,这样的非正式而又仓促建立的组织却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③刘向晖、周丽娜:《历史的鉴证—— 厦门PX事件始末》,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48期。
发起者吴贤的行为事实上就起到了组织和联络的作用——也正是在此类网络的联系当中,越来越多的网民被动员了起来。应当注意到,尽管网络动员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是网络制造了假象,并迅速向人群传播负面情绪,不论是网民还是以网民为中介的社会其他成员。④就目前趋势来看,我国网民发展不断显现出向低学历阶层扩散的情况,这也影响到了社会情感的传播。可见中国互联网整体网民发展状况——《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上)》,载《互联网天地》,2013年01期。正是基于种种的特殊性,新媒体的动员能力显然产生了更为不确定的效果。新媒体技术的优势,成为了大众媒介的崭新方式,也起到厦门PX事件过程中的联络和建构认同感的重要作用。①孙玮:《“我们是谁”:大众媒介对于新社会运动的集体认同感建构—— 厦门PX项目事件大众媒介报道的个案研究》,载《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
认同差异
政府一直在PX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上做文章,却忽略了最核心的问题,即合法律性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众的服从,一旦民众拒绝服从,合法性就大打折扣。本次事件面临的困境也正是如此——厦门市委、市政府认为获得了中央政府的批准就获得了合法性,因此封锁了PX项目的消息;而民众在并未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出于恐惧和愤怒的情感,认为政府隐瞒事实,官商勾结,本能性地否定PX项目,从而将矛头指向厦门政府,二者产生的矛盾显而易见。本文无意追溯体制的缘由,而在提醒中国官员阶层与民众已经存在一定的思维差异,这种思维差异将很大地影响民众的斗争结果。
此时,涉及的问题就是合法性的确认——围绕着PX项目是否合法,成为事件爆发前的一个焦点。然而,这个焦点很快就转向了抗争本身。在游行开始之后 ,官方就将此次事件定性为“非法游行”,同时将本次事件与“境外敌对势力”的阴谋联系到了一起。②BBC中文网:《抗议建化工厂 厦门民众继续上街》,转http://zh.wikipedia.org/wiki/% E5%8E%A6%E9%97%A8PX%E9%A1%B9%E7%9B%AE(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当然,定性为“非法游行”的确是依法而为,然而人为的阻碍使得中国群体性事件基本不存在有“合法游行”的机会。这也就成为了本次事件最为重要的焦点——是否真的被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这关乎本次事件的合法性。之后的斗争,除了为争取将PX项目逐出厦门的目标外,还包括本次事件的参与者合法性的确认。
规模转变
6月1日厦门市民进行了游行。此次游行的确切人数已经很难确定了,官方宣称的四五千人与游行人士口中的两万产生了巨大的落差。但是,第二天的人数则相应减少了很多,相关信息也随之减少。整个集体行动趋向于弱化。由此,基本可以梳理出一条规模变化路径:即在6月1日事件达到了巅峰,而从6月2日开始事件开始下滑,整个事件正在进入由盛转衰的动态过程。厦门政府的强势介入无疑是事件的转折点。尽管政府的巨大压力一直贯穿始终,但厦门市民采取了创新式的斗争方法:散步。厦门市民的散步行为只是默契地对现行体制的无声抗议,并没有否认“非法游行”的定性,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厦门市民企图在非法的条件下进行降低游行的成本,以“散步”之名行“游行”之实。当人们无所事事地出现在大街上,实际上对游行示威增加了声势,无言而又默契地参与其中。这样的效果到底有多大,很难进行定量测定,不过从石首事件当中,就能够看出游行过程中规模扩大的效果。①谢金林:《情感与网络抗争动员—— 基于湖北“石首事件”的个案分析》,载《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1期。从时间上看,消退成为了整个事件更长的过程。然而,群体性事件的走向是难以预料的,以强力压制的结果很可能出现更大规模的集体行动,而非急速冷却群体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是,长期的信任危机带给了政府公共管理的危机意识,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长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也迫使厦门政府作出积极的回应。回应的效果是长期的,厦门人的关心依旧,而群体性事件几乎销声匿迹。
(二)2012年全国反日游行事件
2012年,日本政治人物和政府提出的购买钓鱼岛的计划,触动了中国人的神经,由此导致在2012年爆发了一次全国性的反日游行示威事件。②详见:2012年中国反日示威活动,http://zh.wikipedia.org/wiki/2012%E5%B9%B4%E4%B8 %AD%E5%9B%BD%E5%8F%8D%E6%97%A5%E7%A4%BA%E5%A8%81%E6%B4%BB%E5%8A%A8.;中日钓鱼岛争端,http://news.163.com/special/dydzd2012/(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
长期以来,日本成为了中华民族的想象的敌人,安德森很好地诠释了这一过程。③[美]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 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从本次事件一开始,带着激进化的群体情绪——极端仇日心理——游行示威人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理念表达。游行者们持续举着“日本认罪”、“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警惕日本军国主义”与“还我钓鱼岛”等标语。“我们是谁”这样的问题就在举横幅与喊口号的过程中得到了回答和强化。④来自于:盘点2012年全国各地反日游行 理性抗日,http://bbs.tiexue.net/post_6932609_1. 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的多张图片清晰描述了这些画面。可是,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悖论:游行在推进的过程中,一方面尽可能地扩大规模,一方面又在尽可能地缩小规模,形成了吸纳和排斥的交叉,游离于盛衰之间。仔细观察本次事件的推进,爱国的标准处于低度的动态水平状态,只要个人能够参与到其中,那么便被视作是同志。而攻击对象的标准也是低度的,只要是开着日本车的人或销售带有日本符号的商品的店,都被视作民众攻击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动员形式导致了比厦门的事例更为迅速显著的消解过程。2012年反日示威游行就是在这种持续的斗争中强化了参与者的认同感,也给政治投机者们提供了机会。
很难说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存在投机者的情况,然而,在本次事件当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投机者和社会利用的存在。所谓的社会利用,是指在群体性事件中存在政治行动者利用集体行动达到自己的目的的情况,这种利用有别于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的初始目的,而在独立于集体利益的目的。如果换个词汇的话,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机会主义”,蒂利就描述过集体暴力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者,①[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谢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与此有所不同是,群体性事件的机会主义者通常进行着利用、联络、组织、经纪的行为。在2012年9月16日,广州的部分人群就利用混乱的局势打砸抢烧,产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恶性事件。②详见:钓鱼岛最新事件:广州涉日游行中5人打砸意大利领馆车辆被批捕,http://www. zkxww.com/html/201210/16/1543521026.htm(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
类似的过程在整个游行的过程中持续不断,群体间极端分子的打砸抢成为了游行事件的突出剧目,我们不能无视在许多的报道和回忆当中,强调了此类报道,在西安反日游行队伍中,甚至产生致人死亡的暴力事件。③孙剑博:《西安集中宣判去年涉日游行发生的刑事案—— 持U型锁伤人砸车被告人被判刑十年》,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第3期。如果放在平日,这种冲击商场、打砸日系车乃至直接攻击日本人等的行为出现在一个思维正常的人身上,无论他(她)是青年或是成年人抑或是老年人,都是令人匪夷所思的。④亲历者的见证也提供了类似的佐证,详见:西安9·15反日游行亲历者韩宠光:中国人反日打死自己人,性质就变了,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ribenguan/ hanchongguang.s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
深究此类过程,可以发现敌我的边界必须能够有效激活,社会关系和道德义务被人为地淡化,都将使行动者采取选择性报复。⑤[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谢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125页。勒庞描述过这类过程,并且认为个人在集体行动当中会失去自我。⑥[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但是,勒庞忽略了在集体行动当中带有不同目的而行动的个人,当中包含了三种主要的角色:领袖、经纪人、投机者。领袖形成于自觉的意识或者是在集体行动中不自觉地被推举了出来;经纪人出自于拥有资源的群体,然而却对现行的政治体制存在着不满,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在集体行动当中充当着有别于领袖的组织和联络的作用。投机者则更加不同于前两者,只为从中谋取一时之利,这与集体行动是否成功与否无直接关联,反而与集体行动的规模和组织程度有关。广东发生的恶性事件充分展现了投机者的形象——出于发泄的目的而无视法律,在集体行动掩护下肆意进行,行“无名氏之恶”,这已经不能简单地以群体心理来为这种行为辩护。相对而言,领袖的行为可能会分化集体行动,但更多的是会引导集体行动达到一定的程度。发生在广东陆丰的乌坎事件,就产生了林祖銮、薛锦波等一群领袖,而林祖銮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乌坎村民的抗争形式和过程——即一再强调和平与非暴力抗争,另一个群体领袖薛锦波的死直接导致了乌坎事件的进一步升级。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组:《乌坎事件始末》,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2年第2期。一般而言,领袖在领导的过程中,倘若发生倒戈的情况,那么集体行动也会趋于瓦解。①现时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尚无此类明显的案例,我们不否认会有在群体性事件当中的分化行为,但是更多的案例显示了中国的领袖们往往是在强力的压迫下或者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而被推举出来的,因此,群体行动的目的从根本上也是领袖们的利益。在反日的浩大游行当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临时领袖与投机者的肆意发泄,但是很难见到经纪人的身影。②反而是在其他群体性事件—— 如乌坎事件和厦门PX事件——中存在神秘的经纪人:神秘短信的发起者。
机会主义者在集体行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当中利用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浩大声势和给政府形成的巨大压力,直接或间接地达成自己的目的。反日游行的过程中,这样的情况便成为常态,而亲历者韩宠光的描述正好印证了这种常态情况,并提供了产生于压力下的政府态度与利用声势的机会者之间鲜明的对比。③西安9·15反日游行亲历者韩宠光:中国人反日打死自己人,性质就变了,http://news. ifeng.com/mainland/special/ribenguan/hanchongguang.s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
认同转变
反日游行在一开始获得了一致的认可和同情心,民族的情感在日本政治家愈演愈烈地过度表演中也在逐步升级与酝酿。因此,反日游行并没有得到政府的阻挠,尽管各种资料表明:2012年的反日游行和2005年反日游行与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一样,都是没有获得官方的批准,当然,这也不可能获得官方的批准。正是基于这一点,群体性事件包括2012年的反日游行,并不具有合法律性。从一开始的舆论倾向而言,2012年的反日游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政府的默认,以至于境外媒体甚至怀疑这是中国政府的阴谋,从而达到社会怨恨转移的作用。④Anti-Japan protests across China over islands dispute,BBC .然而,随着游行暴力活动的升级和行动的失控,官方的力量也逐渐介入其中。在此反而要质疑国内舆论随后的报道——对于游行的总体情况报道甚少,却大量聚焦于本次游行的暴力事件——从表面上塑造了游行的负面形象。从舆论的转向⑤对于该事件的正面报道少之又少,只出现在少数网络论坛中,而更多的是舆论的负面报道,可以对比:盘点2012年全国各地反日游行 理性抗日,http://bbs.tiexue.net/post_6932609_1. html.和中日钓鱼岛争端,http://news.163.com/special/dydzd2012/(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和警民冲突就可以发现,游行的认同度在下降,阻力也越来越大。并且,在9月19日,经过了警民的低度冲突阶段之后,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厉制止措施,事件在9月23日基本平息。
规模转变
近一段期间内的群体性事件只是在短暂的时间和狭隘的地区里发生,并且往往是突发而生。2012年的反日游行反而提供了这样的一个例子——全国性的大规模游行在现行大陆地区仍是可能发生的——进行分析。在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当中,长期的社会基础准备与短期内的动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不容否认,社会发泄的原因是本次规模如此之大和动员之迅速的缘由,但是抛开这些不谈,长期的想象的共同体塑造对于涉及到反日的议题都会得到最大程度的社会支持。这些因素的共同组合就发生了2012年反日游行的快速动员和规模的迅速膨胀。而随着运动的产生,转而成为了个人泄愤的工具,并与政府维稳政策发生冲突后,游行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迅速消退,这样的速度较之厦门来说则更显惊人。
通过比较,不论是在厦门事件还是在反日游行当中,都存在着相似的机制和过程,表1就在于尝试提炼这些过程。
表 1
任何群体性事件都在动员、互动和遣散的过程中循环往复,但是即便是一样的机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一样的结果和抗争过程,相反,不同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了各种机制在不同事件当中所起的因果关系作用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同的机制及其比重、组合构成了不同的事件。正因为如此,在纷繁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同这两个案例一样的机制和抗争手段。
所谓模式化的群体性事件,就在于由于各种原因的突然被激发而起的群体性事件,会从之前或同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当中获得与政权和民众互动的经验,从而形成了相似的机制与过程,这种模式化并不追求过程的同一,而在于达到目的的效果。厦门PX事件和2012年反日游行以及其他许多群体性事件都可以按照诸如此类的图表进行归纳,这样明显的相似并非一个巧合,更重要的是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来源问题得不到制度化的解决,而达到群体利益的目的才是群体性事件的动力。
从近年来的材料就可以看到这样的蛛丝马迹:暴力正成为群体性事件表达的重要方式,进而演变为常规的表演剧目①可见李文龙:《中国群体性事件现状分析》,载“经济转型与政府转型”理论研讨会暨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上),2011年。。背后的逻辑是基于这样的悖论:广泛的流血不仅会获得更多民众和舆论的支持,尤其是机会主义者特别希望的境外媒体的支持,而且将政府置于尴尬的局面——只要发生流血事件,那么罪责就在政府一方。②我们也在2012年的反日游行当中看到了不同画面:暴力活动消解了游行的正当性。而这是以政府的旁观为前提。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基于如下的事实:体制存在着机会结构空间——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在具体事件当中的态度一致性,维稳成为了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指标。因此,“闹”成为了胁迫和绑架地方政府的重要手段,最为显著的形式就是暴力抗争的手段。本文将这种过程称之为扩散与传播,这进而提示我们:“闹”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似乎交织在了一起。另一种非暴力的“闹”就是以厦门PX项目为典型代表的群体抗议,在厦门之后的大连、宁波等地,PX项目也遭到了同样的抵制,③贺震:《PX项目:何去何从?》,载《绿色视野》,2013年第4期。而这样的抵制往往能够对当地政府施加强有力的压力。厦门的案例提供了这样的示范效果:政府在占有强势资源的同时却发现自己并不能强行使用,而民众则看到了与政府的底线及解决的可能。相对于厦门PX项目而言,反日游行的暴力性则表现得更为盲目与激进,彻底展现出长期以来备受指责的“暴民”色彩。
当然,“闹”的程度也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正如群体性事件有着纷繁复杂的起因,“闹”的情境就表现了群体性事件存在着广泛——基于机制和过程的组合——的不同。而不同的地区和环境造就了这样的不一致性。
来自于上面的两个案例提供了这样特殊的比较:2012年的反日游行存在的混乱和暴力情况,同厦门PX项目的事件存在着显然的区别。
表 2
本文认为,地区与环境的因素包含着地方政府、当地市民、当地文化和资源等具有地方特征点要素。从表2中,可能会得到因为主体、客体和议题不同而导致事件不同的结果。然而,将这些因素概念化后,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因素都是集聚地方特征的区域要素。在这两个案例中,都缺乏精英理论所认为的领袖的存在,也就是并没有发现通常集体行动所必需的领导人的存在。①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下,领导人意味着公开挑战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往往在开始并没有多少组织的成功案例,而真正的领导人是在集体行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涉及民族问题和敏感问题的所谓的领导人往往逃亡到国外,而作为中国的敌对分子。其他未被广为人知的领导人则往往在群体性事件后无声无踪。因而,依赖于具体地区的环境成为了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相关因素。此外,两个案例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议题是地区性的,一个议题是全国性的。就集体行动展示而言,在整个反日的大环境下,区域性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事件的变革。②比较反日行动中不同城市的表现,就能够看出其中的端倪:不同城市展示出来的暴力程度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最为显著的比较就是香港与内地游行的差异,可见郝铁川:《香港人怎样看内地人的反日游行》,载《社会科学报》,2012年9月27日。相对于长沙、广东和深圳的暴力升级过程,厦门市更趋于平静,这也同厦门PX项目当中的过程一样,井然有序成为了厦门市民抗争的显著特色。这样的特点还有赖于地方政权的反应程度,广东乌坎事件也暗示:地区政权的区域性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生发与转变过程。回顾厦门与乌坎这类事件的共同结果,都是政府能够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以此达到相互的妥协。反而是在像潮州古巷骚乱和上海九亭骚乱③张明军、陈朋:《2011年中国社会典型群体性实践分析报告》,载《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2012年第1辑。这样的事件当中(当然也包括2012年的反日游行),政府及其安全力量的旁观或者强行镇压,将会埋下更加不安的社会因素。简而言之,上述案例都提示着与政治过程理论相契合的逻辑,其基本逻辑关系如图所示:
图2 ①
依赖于政府的态度的群体行动,也会在社会的变化——政治环境基础——中改变主要政治角色与政府的关系,从而提供了抗争的时空,进一步加速了抗争的发展倾向,强迫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回应,即使这种回应意味着带来暴力或者升级暴力。
因此,中国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来显著的模式化痕迹,是抗争与扩散的结果。不同地区和环境使得群体性事件创造出了不一样的抗争方式与互动模式,而特殊化的抗争形式则能形成示范效应,进而转化为斗争的经验。但是基于政治机会结构的斗争,才是能够影响到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现实当中存在的政治机会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并不意味着能够决定群体性事件的走向。在此,本文尝试引入一个模型来描述模式化的群体性过程,这个模型依赖于如下指标:
·协同性和显著性集体行动有赖于成员们的协同一致和事件的突出程度,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协同一致和声势浩大的群体性事件一定能够走向成功,恰恰相反,在目前的政治环境下,高度的协同和激烈的抗争则会触及政权的最低界限,从而触及到统治禁区而被镇压。与之相对的是,低烈度的抗争和混乱的行动肯定无法引起政权足够的重视,必然会自我消亡。
·有效性集体行动达到有效的程度自然是得到利益诉求对象的回应以及得到利益的满足,但是更深层次的有效性还紧密地联系着利益主客体之间的共赢局面。斗争方式与策略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
·政权的敏感度国家和制度在集体行动当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任何案例都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对于群众的抗争行动具有关键性的影响。②[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卫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在目前中国的制度下,中央与地方在根本上是利益统一的,而在某种程度上不存在利益耦合,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况。这种分歧最为明显地表现在中央与地方在应对集体行动当中不同的战略,不同层次的政府在应对时表现出的不同战略和政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体行动的发展和成败,也就在此存在着政治机会——体制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间隙和庞大人口的间隙——以留给最底层的群体抗争的空间。
事实上,厦门PX事件和2012年的反日游行清楚地展现了这四个指标的价值。
其一,厦门PX事件局限于厦门地区,反日游行是在全国地区爆发的。那么抽取两个城市进行对比——厦门与深圳——来得出更为全面的。①抽取这两个城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济和地域要素的考量,两个城市的相似性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两个程度的异质性。对比来自两个城市的材料,深圳游行出现了9·16打砸抢案件②可见:深圳5名男子在涉日游行中砸警车围殴便衣被诉,http://news.sina.com.cn/ c/2013-01-10/063925999615.shtml(访问时间:2013年10月10日)等报道。,而厦门则出现了理性行动的报道③《厦门人:以勇气和理性照亮未来》,载《南方周末》,2007年第2期。。可以假设:具有高度协同性和显著性的群体性事件肯定会得到政府的回应,而低度的群体性事件则不会引起政府的恐惧从而获得互动的机会。那么,通过对政府的反应就可以部分地看出群体性事件的显著性和协同性。从现有的报道和材料看来,显然厦门事件得到了良好的互动沟通,政府从一开始的紧张状态到积极回应;而2012年的深圳反日游行则在开始得到了政府的默认,之后则是同全国一样被禁止,也就无声无息。这样的对比就表明了如下的事实,即厦门PX事件具有的显著性和协同性显然要更高些。
其二,厦门市民明确地选择了“散步”作为抗争的主要方式,获得了舆论和政府的欢迎;而反日游行存在着大量的暴力行为——打砸抢烧——从而挑战了政府维稳的底线,也消磨了群体的认同,分化了中坚支持者,被禁止的命运也就不可避免。镇压所带来的快速冷却作用在各个群体性事件当中变得异常的清晰:与政府存在利益交集的行动者变得迟疑和观望,底层的行动者出于恐惧而将退缩,整个集体行动止步不前。
其三,一开始厦门政府与中央政府站在了一致的立场——经济利益为先——来相互隐瞒和保护,但是当厦门出现了群体性事件之后,中央政府显然给予了地方更大的压力,而厦门政府在面临压力下发现了市民有秩序的“散步”,因而也就降低了暴力回应的程度,在这两个方面提供了厦门PX事件的政治机会空间;反观2012年的反日游行,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自始至终地保持了一致,先采取了沉默的应对态度,而后采取了严厉的禁止措施,那么政治机会来源于何处?或许,上文提到的BBC的报告能够提供一种解释。从另一个角度看,来自于话语权的政治机会④[美]路德·库普曼、保罗·斯坦森:《种族和公民概念意义上的国家以及德国和意大利极右势力不同》,见《社会运动论》,张等文、张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页。给了政府忌惮的理由,适时提供发泄的机会能够减轻治理的压力。
因此,依据两个事件的文本,如表3,本文提出:
(1)协同性与显著性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但并非能够决定群体性事件的走向,蒂利为此揭示了这两个指标能够带来更激进的暴力程度,①[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谢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这样反而会招致政权的激烈反应;
(2)有效的抗争不仅表现在结果方面,还体现在斗争手法上;
(3)政权的敏感度决定了政府的行为——禁止、限制和允许——从而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命运。
表 3
事实上,来自于群体行动的四种指标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关联,但是群体的行动当中,这样的关联性存在于它们的互动和组合之中。依靠这些指标下不同的互动和组合产生了群体性事件当中最为不确定的要素,也形成了所谓的政治机会——包括制度和话语上的机会。可以说所谓的群体性事件能够坚持多久,就在于能够达到这四个指标在事实上体现出多大的平衡。厦门PX事件展现了惊人的平衡,而更多的则像反日游行一样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导致了一场场的闹剧。
群体性事件作为中国社会的重要研究议题,数量和类型也在呈上升趋势。要消解群体性事件必然需要经历长期的社会转型。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来解释其中的模式化的机制与过程,却面临着个案研究所带来的理论适用问题。故而本文所欠缺的是在大量案例面前的检验,这也为笔者提供了继续研究的动力。因此,本文还将在此议题上深入研究,以期获得更加重大的成果。
* 陈锦江,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