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愉萍, 宋 俊
(绍兴文理学院 党委组织部, 浙江 绍兴 312000)*
提高党员质量,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并提出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新要求,这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如何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成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新形势下,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不仅要科学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还要着力推进各项具体制度在内容上相互联接、在运行上协调联动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和退出渠道的建设,从而使党员队伍的“水”流动起来,永葆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根据党内规定,不合格党员具体可分为“违法违纪党员,‘三不’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三个大类。其中前两类不合格党员在行为认定和处置上,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作明确规定,有具体的处置依据,在实践中一般都能得到及时的处置。第三类不合格党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往往不能按规定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这一类党员相对前两类不合格党员不仅数量多、分布广,而且影响也大,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而滞留党内,易涣散党的组织,影响党员形象,损害党的威信,削弱党组织战斗力。为此,当前应抓紧建立主要针对第三类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这既能集中体现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也有利于弥补过去“重发展轻管理”的弊端,健全党员队伍“进、管、出”管理机制,形成集发展、教育管理、有序退出为一体的党员队伍纯洁性建设系统。
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是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党内改革,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1]的党员队伍的迫切需要,是新时期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党员能进不能出的难题。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真正解决党员、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难题”。但现实情况是,入党之后若不是因为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被除名,党员几乎是终身制。过去十年间,平均每年有100多万人入党,而出党者为数万。[2]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少数党员出现了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现象。因此,只有建立一种对各级党员普遍适用的退出机制,疏通党员“出口”,才能真正解决党员能下、能出的难题,从而真正打破“党员终身制”。
二是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构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使不合格党员得到及时处置,形成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党员队伍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才能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是有利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改变党建“体内循环”的旧有运行模式,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对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扎实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党建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在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先后在宁波、绍兴、义乌、桐乡等地试行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在不合格党员认定、帮扶和处置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实践样本和方法借鉴。
一是细化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针对目前不合格党员定义过于宽泛、难以界定的问题,各试点地区按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如奉化市把不合格党员界定为“理想信念滑坡、组织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服务奉献意识缺失、工作消极落后”[3]等5大情形19项子内容;桐乡市列出了“十大红线”界定“不合格”党员,包括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定,散布不满言论,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父母等;[4]绍兴市将连续两年评定为警示型党员和有故意拖延、阻挠集体公益事业和项目建设等15种表现的党员确认为不合格党员。[5]
二是实行党员量化积分考核。各试点地区在认定不合格党员过程中,普遍实行党员量化积分考核制度。通过考核确定优秀党员、后进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突出优秀党员的帮带引领作用,对后进党员进行帮扶转化,对不合格党员开展帮教处置。如绍兴市在农村党员中全面实施以“分层量化、考评结合、全程亮分”为主要内容的“亮分制”管理办法,根据“亮分制”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年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将党员评定为先锋型、合格型和警示型三个档次,并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5]奉化市对不同层级的党员按“基础分、专项扣分、专项加分”形式开展积分考核,三项分值总和为党员考核总分。各党支部每半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计分和考评亮星,年终汇总后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党员等级,遴选不合格党员,并采取相应措施。[6]为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作用,桐乡市规定每位有服务能力的党员每年必须达到10分基本分、10分奉献分,根据积分产生先锋型、达标型、警示型党员,并进行分类管理。[7]
三是落实不合格党员帮扶措施。对不合格党员,各试点地区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切实有效的教育帮扶措施。如绍兴市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党员教育中心,负责不合格党员的审核认定、教育诫勉、整改帮扶、提出处置意见和受理党员申诉复查等工作,使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工作有主体、有平台。[5]义乌市则建立了一套“中转”机制及时处置后进党员,对认定为“黄牌”的警示党员开展为期3个月的帮扶整改,期满后由镇、街道党性党风教育党支部进行期末综合考评,符合党员要求的转为“绿牌”,组织关系转回原支部;仍不符合党员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亮出“红牌”,予以劝退甚至除名。[7]
四是完善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不合格党员的影响也非常大,各试点地区在实践中严格按标准办事,实事求是,稳妥操作,使党员群众都能了解、认可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绍兴市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了包括评议评定、审核审批、教育诫勉、整改帮扶、申诉复查在内的五项机制,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给过失党员改过自新机会,对那些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落后分子则根据具体规定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5]淳安县根据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名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支部大会表决、上级党委审批、宣布实施“七步走”流程开展“不合格”党员认定工作,全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谨慎操作,力求规范。桐乡市对党员实行“六个区别对待”,比如工作能力差,年老多病与主观不努力、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对待;偶尔初犯、一时一事的过失与一贯表现差、长期落后区别对待等。[7]
浙江各地区在开展不合格党员认定与退出工作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探索出了许多有说服力和可操作的具体做法,为提高党员先进性认识,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净化党员队伍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够明晰,有些具体标准不够合理、规范,科学性和广泛性不足;缺乏对年老病残党员及年事已高老党员的处理措施;缺乏退党人员的“善后”工作机制,等等。
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不仅要严格党员培养、考核、发展各项程序,健全党性党风党纪定期分析评估制度,还要严格党内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开展不合格党员退出工作。为此,必须坚持从严治党、治病救人的原则,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劝勉教育,同时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从解决什么人退出、怎么退出、退出后怎么办、完善退出环境等方面着手,建立一整套全方位、立体式、具体化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并使其常态化。
首先,着眼于解决“什么人退出”,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
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探索界定不合格党员的范畴,合理回答“什么人退出”的问题。不合格党员中的违法违纪党员和“三不”党员,指向明确,易认定也易操作,难点在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这一类党员。因此,需要对此类不合格党员情形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明晰评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在制定标准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突出法理性。一方面要注重不合格党员标准的法理性。确定不合格党员标准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不以一时的利益导向为出发点,也不以某个党组织负责人的想法为标准。另一方面,要注重制定程序的法理性。不合格党员标准的确定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深入讨论,仔细酝酿,在取得广大党员的广泛共识后,按照严格程序付诸实施,使受处置党员心服口服。二是坚持灵活性。我国党员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对党员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党员的具体特点,有的放矢地制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别评定,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具有可操作性。针对原来党内规定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情况,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把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既可从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工作作风、作用发挥、道德品行等方面明确不合格表现情形,也可以采取反面列举和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明确不合格党员标准,使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操作和鉴别。
其次,着眼于解决“怎么退出”,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的三大环节
如何通过正常程序使不合格党员心服口服平静地退出党组织,这是保证不合格党员退出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为此,必须在明晰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详细制定不合格党员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使不合格党员的评定合法合规,既要给予不合格党员改正机会,同时也要让不合格党员能够顺利退出党组织,净化党员队伍,促进党的纯洁性建设。一是量化考评。根据不合格党员标准,制定党员量化考核办法,建立考评体系,对所属党员进行考评。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时,可根据党员的年龄、职务、职业、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等,划分不同级别,按层级赋予不同基础分值,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设定好的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党员按“基础分、专项扣分、专项加分”形式开展积分考核,三项分值总和为党员总得分。考评可按照“一月一小计,一季一公开,一年一评议”来开展,年终根据党员总得分,结合年底党员民主评议情况确定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二是教育帮扶。整合各级党组织力量成立“党员教育帮扶中心”,对年度考评产生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为期一年的帮扶整改。通过集中教育、诫勉谈话、日常帮带等方式,开展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和转化提升工作,引导他们端正思想认识,正视存在问题,积极转化提升。向党员本人发放《不合格党员警戒书》,告知整改重点并要求其作出整改转化承诺。帮扶期满后召开党员大会,对帮扶转化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的党员,进入组织处理程序。三是组织处理。对经帮扶后无改进的不合格党员,按《党章》要求实施组织处理。首先由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由上级党组织组成考察组核实情况,最后由党员大会票决作出劝退、除名或限期整改的决定。退出党组织的人员如有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置决定书后三个月内,书面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对于“三不”党员,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除名,有关结果报上级组织批准;对于违法违纪党员应受党纪追究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再次,着眼于解决“退出后怎么办”,建立健全退党人员配套机制
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很大意义上取决于退党人员的相关配套机制是否健全,退党人员有关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减少不合格党员认定和处理阻力的重要保障。我党历来素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传统,党员退党不应该成为政治污点,其公民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即使对于那些被劝退、除名甚至开除者,只要没有触犯国法,其正当权利也不应该受到损害。只有建立健全退党人员的配套机制,才能防止退党人员走到党的对立面,党员退出机制也才能正常运行,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是建立退党人员申辩复查机制。《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由于退党人员的身分特殊,为了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必须建立退党人员申辩复查机制,允许退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向各级党组织提出申述复查,以及委托其他党员帮助申辩。二是建立退党人员重新入党机制。党员退党之后,应当享有普通群众同样的政治待遇。因此,当他们重新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要以普通群众申请入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考察,这也是确保退党人员基本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因触犯刑律或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给他们重新发展的机会。在这些人中,只要经过党组织长期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三是建立党员光荣退休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党员因为年龄、健康等原因而难以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感到力不从心,从而产生离党愿望。对此类党员,党组织可以考虑建立党员荣休制度。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党员,个人自愿申请,经过组织同意,可以办理荣休手续,荣休党员由党组织发给“退休党员荣誉证书”。党员荣休以后,可以保留党员某些权利,但不再承担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再要求其参加组织生活,只是名誉上的党员。这一制度对于目前党员队伍消肿、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最后,着眼于完善“退出环境”,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吐故纳新是一个组织正常发展的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有助于党员党组织“自我更新”的退出机制仍受到多方面制约。党章虽然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在现实中,无论何种形式的退党都会面临严重的不利后果,某些正当权益,甚至宪法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难有保障。因此,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顺利运行。一是党的组织要科学发展。各级党组织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党的建设的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自我净化”、“自我更新”。在党员发展和管理中,既能高标准、严要求吸纳广大先进分子,壮大党员队伍,也能根据党员队伍发展的实际,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使党组织更加健康的发展,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树立党员和党组织在广大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二是党员个人要转变观念。要教育党员树立正确的党员观,打破党员身分终身制。一方面,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践行党员义务,正当享受党员权利,树立良好党员形象;另一方面,要根据党员不同阶段自身发展的实际,正确看待和评价自己的党员身分。当个人认为已经没有能力和精力履行党员职责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党组织提出退党或退休。要转变过去认为退党就是对党的背叛的传统看法,当自身已经不符合党员要求或无法正常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时申请退党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这是负责任的表现。三是社会舆论要与时俱进。要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借助舆论宣传的力量使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积极转变社会公众对党员退党或退休的片面看法。一方面,要广泛宣传不合格党员评价标准,督促广大党员认真对照,促使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进一步树立党员光辉形象;另一方面,针对自愿退党或荣退党员,党组织要充分肯定他们在退党或退休前所做的贡献,讲明他们自愿退党或退休的理由,以此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纳,为党员自愿退出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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