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亭
改革是破,但更是“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否则,我们的改革就会成为“为改革而改革”的徒劳,春华不得秋实,“是非成败转头空”
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全深改《决定》横空出世,一时间群情振奋、摩拳擦掌。一晃半年已然过去,如今回过头来看看,有三条原则还是要牢牢把握的。
一是以改革促发展、稳增长。改革固然重要,但改革毕竟不是目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在我国进入新世纪以后,由于粗放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改革的目的又进一步提升为了谋求科学发展。改革从长远来看,的确是促进发展的,但并非在短期内就会立竿见影。有时还恰恰相反,因为搅动了过往的平衡——或许这种平衡是低效的、不可持续的——反而会对当下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也就警醒了我们,要非常谨慎地对待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急于求成,造成经济运行的“过山车”甚至是“休克”。认清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防止改革的冒进主义。
但和事实上很容易发生的改革延误和阻滞相比,改革其实更需要壮士断腕、义无反顾。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已有系统的顶层设计前提下,精选重大改革举措的突破口和时序。就像当年“大包干”石破天惊那样,一下子调动起了这么多人的积极性,解决了多少年困扰执政党的“吃饱肚子”问题,为改革的深化和递进提供了信心、合理性和基本的路径。笔者过去也曾建议过本轮全深改的突破口,希望落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上,力求“一化带多化、一化解千愁”。但从目前来看,似乎总难以聚焦于此或其它,从而举旗抓纲、纲举目张。
二是以改革惠民生,促和谐。和过往有失偏颇的物本主义增长相比,“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之精髓。国家的经济总量做大了,按照“大河有水小河满”的习惯思维,似乎老百姓分得的蛋糕都会自然而然地增加。然而,当人们自己和自己相比感到庆幸的同时,却更多地看到了自己这一块和别人那一块的落差,不平之感油然而生。如果这一切真的是因为付出和能力的不同所造成,大家也就释然了。但现实却恰恰是因为之外的非正义的缘由——这就让人很难接受了。由此引发的消极情绪的社会性弥漫,客观上形成了对于改革的销蚀力。
经济改革固然是全深改的重点,但和社会改革直接相关连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需要摆上重要的日程。高度重视普罗大众的就业和增收问题,坐实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执政党的“责无旁贷、义不容辞”。GDP指标大可以从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一笔勾销”,但控制失业率和基本生活物价水平,倒需要政府有更多的担当和作为。市场可以调节的经济活动,政府最好“抽身退步早”。须知经济建设型的政府,亟待向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转型;在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缩小贫富落差和维护公平正义,便成了执政党和政府更为紧迫的任务。
三是以改革立新规,导预期。这次全深改的目标,锁定在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是对我们国家民富国强、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我们和现代化国家的差距,固然表现在经济和科技上,但从更为根本的角度看,是差在了制度安排、制度执行以及相应的制度文明上。小平同志20多年前视察南方重要讲话中对改革的深谋远虑,也恰恰是落在了这一点。
在法规制度建设上,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改革中“果有实效”新冒出来的制度安排,要有足够的敏感和觉悟,尽量通过建章立制将其固定下来。二是按照“据实修法”和“依理修法”的原则,对束缚生产力发展、阻碍改革的“陈规陋习”,及时作出调整和扬弃。不要一说“依法治国”,就拘泥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以为是雷霆天条、千古不易。法治的真谛正在于:在实践中被检验、被确认的真理,要及时转换为法理;而法理,则要通过立法定型、执法落实。反过来说,在实践中被检验、被确认的“并非真理”,需要尽快地对此以及相应既有的“旧法或法条”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