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镜(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关于公证职业建设的一点思考
刘 镜(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讨论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不应当忽略了公证机构发展的原动力和主导权问题——公证行业人才配置问题,这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动力和基石。公证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应当是公证行业本身的人才,公证职业人应当拥有规划自身发展的思考能力,应当对本行业的前途和蓝景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思考。反之,不了解本行业、未对本行业做过踏踏实实的研究和实践的任何人,若以其他领域的原则和理论来指导公证事业,很容易误入歧途,对公证行业的发展造成伤害。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公证事业的发展应当以提高公证行业的职业吸引力为大命题,使公证行业有能力吸引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以公证职业人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倒逼公证事业发展和改革。
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证行业,首先要思考的是怎样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一个行业的竞争力来源于它的不可替代性,要让公证行业更加高效便民,更能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其次要思考的是怎样提高公证人员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包括公证员的称呼、职称、衔级、名望、荣誉等,提高公证行业的美誉度和公证员的荣誉感是提高公证人员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一个行业的竞争力来源于它的不可替代性,从经济学上来说即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比较优势。笔者认为,要提高公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扩大公证管辖范围。以法国为例,公证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法国的公证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不仅有关不动产的变动、共有、租赁等程序需要公证介入,公证人甚至可以充当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规范企业的法律行为、履行法定手续,在家庭关系中公证人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为夫妻双方制定财产分配协议,在继承活动中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也由公证人进行,甚至还涉及到票据法、商法、国际私法等各个领域。我国的公证工作应当适当扩大公证的管辖范围,特别是在不动产领域的管辖。由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现阶段我国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与日俱增,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动产变动、共有、租赁等方面介入公证,由公证员对整个不动产变动的手续完善、情况调查和监督进行强制性把控,以减少因为法律程序、手续和意思表示错误造成的民事纠纷,缓解诉讼压力。在家庭婚姻纠纷中引入公证见证和参与,通过公证员对财产分配、继承分割等方面问题的全面指导、参与和见证,能有效预防家庭内部矛盾的产生,以减少此类诉讼,缓解司法压力。同时,在企业方面,某些涉及公共秩序的方面,可以考虑引进公证环节,如公司上市、资产申报、财务报表公开、诚信记录等方面,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公司依法遵循公共秩序,减少社会成本。随着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的不断拓展,公证的管辖领域也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调整。
其次,要扩大公证行业影响力。提高公证行业的职业吸引力,需要加大公证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知名度,提高公证职业的美誉度。一方面公证行业应当致力于加强建设自己的理论研究阵地,利用自己的理论期刊,增强理论研究能力,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层次。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理论实践成果,更要多倾听一线工作人员的声音。工作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往往能够更实际了解公证行业的问题,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和意见,以实践倒逼理论发展。例如,在不动产转让、遗产分割、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很多方面,一线公证人员通过自身的实践和思考,为民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富有理论研究价值的问题和建议。另外,学术水平是把握话语权的基础,只有有了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才能在法学界发出自己铿锵有力的声音;只有对自身行业的问题有了独立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才能把握本行业发展动脉和方向。公证行业现在虽有自己领域的专门期刊,但层次和权威性都不够,因此,大力发展建设权威、高端、有影响力的公证期刊、对现有期刊不断改造升级、以权威期刊来引导行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妨是一项可尝试的举措。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公证行业的媒体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吸引社会大众通过公证方式解决纠纷,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公证行业。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针以来,人们开始更多地认识法律,但是,大众对公证的了解还比较欠缺,所以,很多时候大众会选择诉讼或者律师咨询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而遗忘了公证。因此,公证行业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扩大自身影响力;通过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大众需求,推广公证知识,提高自身影响力。
再次,从实体法律规定来看,《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没有赋予公证员强制性权利,可能导致公证员业务无法顺利开展,并建议明文赋予公证员调查权①李艳:《公证法的确实及完善》,《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110页。,当然这一观点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反对,如叶林教授认为,《公证法》未明确赋予公证人员调查权,是因为调查权是司法权的一个方面,是与自由裁量权和处罚权联系在一起的强制性权利,司法权应当是法院独享的权力,因而公证机构只能有“核实权”而非“调查权”②叶林,刘志华:《公证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中州学刊》2006年第4期,第83页。。笔者认为,要提高公证行业的办事效率和能力,需要赋予公证员相应的“调查权”,但由于现实的理论和实践限制,这种权力可以先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提出,规定公证机构之间配合调查的义务和公证人员相应的调查能力,待业内习惯和规则养成、实践发展成熟以后,再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要从《公证法》的角度明文赋予公证员这种权力。这种方式比较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操作性,以客观实践推动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更具有说服力。
从公证员的行业准入门槛来看,我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通过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见,我国对公证行业人员的入职并没有专业学历的要求,对公证员教育水平并未设立标准门槛。而法国对公证人的职业素质的先决要求是取得法律硕士文凭,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取得法律硕士文凭需要四年、然后经过一年的省职业培训中心的学习、最后要通过公证事务所两年的实习,最终才能拿到公证人资格。我国应提高公证员准入门槛,建设专业化高水平公证队伍。人才是行业竞争的关键。只有具有法律信仰和法学素养的法律人才,才能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有了法律人才,随着公证行业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才能推动公证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社会影响力。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需要行业人才的探索和推进。只有拥有了优秀的法律人才,这个行业才能有它生生不息的生命活力。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