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宝良(山东省临朐县司法局局长)
谭清军(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的思考
谭宝良(山东省临朐县司法局局长)
谭清军(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
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其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即看守所没有认定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的职能。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的职能之一就是,履行刑罚职能,依法办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等事务,给予罪犯立功受到减刑权的充分保障。
其次,存在立法空白。《刑法》第68条和第78条中阐述了有关立功方面的内容。《刑法》第68条之规定,适用对象是未决犯,是正在接受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员,其途径是在刑事处罚时(作出刑事判决时),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对该未决犯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内容,该条款不能适用于已决待送罪犯。《刑法》第78条与《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条文中界定的适用期间分别为执行期间和服刑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已经交付监狱收监执行的罪犯,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由监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刑罚变更措施,从而缩短或缩小该罪犯的刑罚时间或程度。对未入监之前的立功表现,则不纳入考核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事实依据中。而关于有立功表现的已决犯减刑的程序规定,均一一对应着实体法的规定,这就导致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材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适用上均无依据、无约束、无救济途径,成为立法空白。
再次,看守所与监狱之间有关衔接机制不健全。根据《看守所条例》35条规定,对已决待送罪犯来说,案子已结,再报请报案机关从宽处理已失去操作时间、空间和立法意义。《看守所条例》第47条虽规定看守所监管已决待送罪犯的管理应执行《监狱法》,但看守所与监狱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看守所作为落实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表现等法律政策的主体不适格。而看守所在送交罪犯收监执行时一并出具的《羁押期间情况鉴定表》,仅笼统记录了该罪犯的主要表现(分好的表现和不好的表现),仅供监狱了解该罪犯在被监管期间的基本情况,而不能体现已决待送罪犯的特殊表现——立功情节。并且日后监狱欲对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时,不会采纳该材料,导致鉴定表的作用流于形式。
一是有立功表现的,提出预期减刑建议书。二是严格规范操作程序。(1)对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情形。以有关办案单位查证属实为依据,由看守所草拟预期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立功材料呈交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监察室予以监督后,形成正式的预期减刑意见书,在送监时或送监后提交监狱。该意见书应当作为监狱对罪犯拟向审判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时的综合材料予以采纳。因为,看守所要考虑将已决犯与未决犯区别管理(《看守所条例》第47条规定),可视为已决待送罪犯在所内的表现即为监狱表现,故对此期间的立功材料,经过查证属实后提出的预期减刑意见书,监狱需采纳。应当注意的是,看守所监管干警不得截留已决待送罪犯的举报线索,不得将线索告知其他人,不得与已决待送罪犯编造立功材料;对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要及时转交给有关办案单位,督促办案单位速侦速决,不得在看守所内外公示立功信息。(2)派驻检察室根据平时的监督情况,对拟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的已决待送罪犯的立功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监督,接受其他在押人员的举报,必要时可以到监室调查了解,核实看守所提出意见书的真实性。对于看守所与派驻检察室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制作、提供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3)落实配套措施,促进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制度的严格规范执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备查、回访等制度,实行层层把关,全方位监督,增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的透明度,防止看守所与已决待送罪犯借此搞假立功等虚假问题的发生,确保对已决待送罪犯入监前的羁押表现评鉴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在调研、论证及加快探索、实践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新机制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应增加界定看守所向监狱提出预期减刑或假释意见书适用的范围、条件;同时,也界定驻所检察室的监督权与工作职责。另外,赋予监狱对预期减刑假释意见书的选择权,即可以采纳预期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内容,而不是应当。但监狱欲向法院提出罪犯减刑建议书时,对看守所附有查证属实的立功材料的预期减刑意见书的内容,应当采纳。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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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6项牵头改革任务以及参与推进的33项改革任务,先后制定出台了12个改革文件,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73.1万人,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已经累计接收211.3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以下的较好水平。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11月6日,“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