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早在1884年就颁布了《法定事故保险法》,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工伤保险与事德故预防相结合,是德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经验。其100多年的制度运行效果也堪称世界各国的表率。
1963年颁布的新法律,在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几乎没有变化,但重点强调了职业康复工作,并按照1957年的公共养老金改革要求,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
1963年的改革没有改变德国原有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仍由行业独立设置的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规定实施,但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工伤保险机构财务独立,所有运作都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