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庞安超
“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这个观点并不是说版权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超越了专利,更不是版权将要替代专利,而是基于一种潮流、一种态势的判断[1]。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日本学者梅田久观点的解读,表明了版权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大潮流、大趋势。当前我国侵权盗版现象严重,无论是传统出版物还是数字出版物都面临着诸多版权难题,更好地认识版权、利用版权来保护作者、出版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需要理清各方利益、阐明版权的价值,为保护版权以及如何保护版权提供法律依据。
版权的价值,其实质是版权对人们需求的满足,是人们对版权的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哲学上价值范畴在法学上的延伸。价值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它主要是指在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版权作为法律权利的一种,就像法要进行价值分析一样,版权同样需要进行价值分析。
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2]与法的价值类似,一般认为版权的价值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版权促进了哪些价值,即版权的促进价值;第二,版权本身有哪些价值,即版权的自身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版权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即版权的选择价值。
版权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版权的本质与目的问题,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版权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版权不但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在研究版权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版权本身具有哪些价值。版权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因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在研究版权的价值时,不应仅讲版权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3]
关于版权的价值问题,国内学者探讨得较少。在法的价值基础上,版权主要有自由、秩序、效率和利益四个基本价值。
版权的自由价值,即出版自由的问题。对于出版自由的概念,民国著名宪法学家王世杰认为,“凡意见之以口语表示者为言论,而此种表示之自由,便即所谓言论自由;凡意见之以文字图画表示者为著作,而此种表示之自由,便即所谓著作自由;凡意见之以印刷的文字图画表示者为刊行物,而此种表示之自由,便即所谓刊行自由”。[4]这里所说的刊行自由与版权自由有着密切关系。学者蔡定剑认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中出版物包括文字和图画两种形式”。[5]目前,我国学者对出版自由的表述虽然多种多样,但出版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还是得到学者普遍认可的。并且笔者认为,在版权的四个基本价值中,版权的自由价值是版权的最高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版权源于自由,并以自由为目的。版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民社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在广大市民阶层对自己各项自由权利包括出版自由权有效保障的渴望和诉求之下,英国170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Statute of Anne)。版权制度在英国建立后,迅速传播到其他国家,各国纷纷在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并将其作为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以彰显本国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和保护,这客观上也极大地促进了自由的发展[6]。
第二,自由的发展程度决定着版权内容的丰富程度。出版自由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阶段实现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民主政治较为健全,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较为充分。出版自由虽说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自由权利,但他似乎处于公民权利的边缘,不像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万众瞩目。由于缺乏民众的关注和支持,出版自由权利显得格外的脆弱,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及其他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出版自由权利就会受到巨大的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往往不为民众所察觉。出版自由权利要真正体现出来,必须依赖公民自由权利的广泛发展和充分落实。
第三,版权自由价值的存在是版权其他价值存在的基础。在版权的四个基本价值中,版权的自由价值是最基础的价值。首先,版权的自由价值是秩序价值的出发和归宿,秩序价值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自由价值的实现,没有了秩序价值,自由价值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但缺乏了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效率价值实际上是自由价值的增长质量和速度问题,效率价值的存在是为了自由价值既快又好的实现,没有了自由价值,版权的效率价值便成了无米之炊。再者,从版权与其利益价值的关系来看,“版权制度的本质乃是一种以利益保护与平衡的机制来实现文化生产与传播社会化的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中文化生产与传播的高效、高质、有序,以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这种保障体系所采用的助其实现上述根本目的的手段则是利益保护与平衡机制”。[7]上述所说的“实现社会中文化生产与传播的高效、高质、有序,以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实际上指的便是版权自由价值的问题。由此可见,利益保护和平衡,或者说版权的利益价值仅是实现版权的自由价值的手段而已。
秩序总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和控制有关,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即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同时也表明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不一致性和矛盾性。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某种形式。作为版权的价值,相对于版权的自由价值来说,秩序是低层次的价值,是工具性的价值,而非实质性的价值,它本身没有目标性的内容,它是自由价值存在的前提和保证,为自由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一个人的版权自由和他人的版权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的界线和实现的条件,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唯有秩序的支持才能获得成立。
关于版权秩序价值的内涵问题,通俗来讲,就是对出版自由的限制问题,谈到对出版自由的限制,不可回避的要谈到两个问题,其一是出版自由为何要受到限制;其二是出版自由受到限制的程度及方式。正如自由要受到限制一样,出版自由同样也要受到限制,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内学者基本能够达成共识。至于出版自由要受到哪些限制,受到何种形式的限制以及限制程度如何,才能使这种限制彰显出其正当性、合理性,不至于沦落成对版权的压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版权制度设计原则。
其一,限制须为正当。与版权的自由价值相比,版权的秩序价值永远处于次要地位,对出版自由的限制须为保护更广泛的出版自由或者更高层次的出版自由。
其二,限制须为必要、明确。对版权自由的限制应当为不得已而为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版权自由的限制均属例外,而且这些例外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版权自由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必须是明确的,不能空泛,必须明确地列明限制的理由、程序、内容以及法律效果等与限制有关的因素。
效率,也称“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它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效果。传统的法律观念认为,效率的价值目标可以成为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补充。但在具有浓厚的财产性或经济性的知识产权领域,效率有其独立的特殊价值。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在商品经济时代,效率有其自身的衡量价值。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用正义与否来衡量,这些活动关系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有效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安排。自从被引入到法学领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价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义认为,“是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为和制度之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幸福是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行为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版权活动作为商品经济时代的经济活动之一,其同样需要追究效率价值,否则,缺乏效率价值衡量尺度的版权活动永远处于低级状态。
其次,效率价值的实现是版权内容的应有之意。版权活动是具有浓厚经济色彩的活动,版权的经济性在整个版权体系中显得至关重要,其重要性甚至能够掩盖公平、正义以及秩序等版权其他价值的存在。对经济性的追求是版权所有者执着的目标,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版权所有者竭尽全力地追求版权经济性的增长,为了追求其经济性,他们甚至让渡版权的其他非经济权利。甚至有人认为,版权就是一种经济权利。
再次,效率的实现,极大地促进着版权制度的发展。版权制度中效率价值的实现对版权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其重要性在于其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版权制度的发展。
利益首先是个经济范畴,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是基本社会关系。而经济关系的首要表现就是利益关系。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8]庞德曾这样来界定利益,“它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9]利益对于版权的价值,主要是版权主体的利益保护和版权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首先,利益是版权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印刷术和造纸术产生后,规模化的作品生产得以出现,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得到了普遍满足,广泛的文化需求造就了可观的市场空间与经济效益。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保护,文化创造与传播领域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一种调节和保护机制,在时代的召唤下版权制度应运而生。同样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版权制度在整个社会和其利益相关者的呵护下向前发展。
其次,对版权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是版权的基本价值所在。版权不仅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蕴含着鲜明的人格权益,对版权的侵害不仅侵犯到权利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且影响文化作品的创造与传播,危及人类的文化需求,不利于版权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版权制度通过给予权利人不可侵犯的权利,捍卫其基于作品创造与传播而享有的合法利益。
再次,版权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是利益保护的客观要求。随着版权制度和社会的发展,出版行业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分工也越来越细,版权主体的多元化倾向越来越强烈,各版权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便不可回避。版权主体的利益平衡主要包括国际之间的版权利益平衡、国家与版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并且,利益平衡中的“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与经济利益有关或受经济利益影响的其他非经济利益。
在数字多媒体出版物日趋多元化的今天[10],版权价值的多元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出版物多元化的表现。在多元化的版权价值中,不同的价值取向各有偏颇,各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那么在版权的各项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解决呢?在借鉴法的价值的解决方式的基础上,版权价值冲突的解决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价值位阶原则。版权制度调整版权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版权价值都是同样的,在版权的多元化价值中是存在差异的。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版权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版权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秩序、效率和利益,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公平、正义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版权价值的最顶端,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的保障,效率则是自由实现的程度和速度,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是自由的实现方式。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其次是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版权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个案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再次是比例原则。版权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版权价值须侵及一种版权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这也是版权价值冲突中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
总之,关于版权价值冲突的解决所应当遵循的原则还很多,且与法的冲突解决原则差异不大。比如还应包括适当成本原则、最佳效益原则、补偿有余原则等,但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则。
[1]阎晓宏.版权在21世纪的重要性[J].中国版权,2011(4)
[2][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 [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4
[3][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4]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蔡定剑著.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庞安超,徐玉昌.版权概念的法律误区与权力归属[J].中国出版,2012 (7)
[7]刘永红.论版权的本质[J].出版科学,2011(4)
[10]闵祥鹏.传统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的受众差异性分析[J].中国出版,2012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