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在深化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具体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而拉动两岸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下文简称“《服贸协议》”)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因为大陆去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占比(43.9%),未来占比还将继续提高;台湾更早已是一个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2008—2012年台湾产业结构中服务业占比在67.4%—69.4%之间,服务业占台湾就业人口比重超过58%。而且台湾服务业平均薪资高于工业,增长波动也小于工业。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两岸经贸最大程度带动两岸经济发展,特别是令台湾经济受惠,就必须为两岸服务贸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由于两岸货物贸易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去年便高达1973亿美元,进一步发展两岸经贸的重心也相应必然要放到服务贸易上,服务贸易的发展又有助于货物贸易的深化及其效益提高。
迄今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不对称开放,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所有方面,大陆对台湾的开放程度都远远高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程度,台湾经济受益良多。即使在对等开放的情况下,由于大陆经济规模和稳定性均远远优于台湾,且优势日益扩大,台湾产业和整个经济受益程度也高于大陆。
在爆发东亚金融危机的1997年,大陆GDP相当于台湾的3.2倍,到2012年已达16.8倍。2012年,台湾GDP折合人民币30893亿元,大陆已有4个省经济规模超过台湾:广东(57068亿元)、江苏(54058亿元)、山东(50013亿元)、浙江(34665亿元),河南当年GDP为29599亿元,逼近台湾。与台湾一水之隔、被列为对台经贸重点地区的福建省2008年GDP为10823亿元,仅相当于当年台湾GDP(合人民币28482亿元)的38%;到2012年,福建GDP已达19702亿元,相当于同年台湾GDP的64%。①大陆各地区GDP数据引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第57页。到2013年,大陆GDP进一步增长至568845亿元。
即使按人均GDP计算,大陆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大关的省市也已经足够构成一个比台湾大多倍的市场。2012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均汇率为1美元兑6.3125元,当年有天津、北京、上海、江苏、内蒙、浙江6个省级政区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63125元),上述省级政区人口合计2.1749亿,为当年台湾人口2332万的9.4倍。同年,大陆还有辽宁、广东、福建、山东4个省人均GDP在8000美元(50500元)至1万美元之间,上述4省人口合计3.0748亿,为当年台湾人口2332万的13.2倍;与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6个省级政区合计人口5.2497亿,为当年台湾人口2332万的22.5倍。
在宏观经济稳定性方面,1998年和2009年,台湾经济均出现萎缩,大陆则始终保持增长。实际上,中国大陆作为东亚经济稳定器的作用恰恰是在1997—1998年金融危机期间凸显出来的,在次贷危机-美欧主权债务危机期间进一步发挥了全球经济稳定器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主要增长源,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占30%。由于世界经济步入低增长时期,中国大陆的经济增长率也在放慢;尽管如此,其增长率在全球大国之中依然最高。一个规模居世界第二、增长率在全球大国中最高且相当稳定的市场,对于任何产业、任何企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一家后起的厂商要有效提升自己在产业中的地位,最好的办法便是抢先进入、占据高成长大市场,通过在这个竞争相对缓和的市场上占据较高市场份额和难以动摇的市场地位,随着这个市场在世界市场总量中所占份额显著上升,从而提升自己在产业中的地位。原本在台湾食品业界不入流的顶新集团就是采用这一策略,依靠开拓大陆市场而奇迹般跃居台湾业界第一梯队。已经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要想维持自己的“江湖地位”,无视高成长大市场,不及时布局,也是自寻死路。
在更大背景上考察,各国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随着经济发展而日趋上升,服务业在全球GDP中比重的提升也伴随着国际分工向服务业领域的扩展,随着深刻的技术创新、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打破垄断,越来越多的服务项目从不可贸易商品转化为可贸易商品。时至今日,服务贸易早已是世界贸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贸易效益、改善出口国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方面,服务贸易的功能更日益突出。由于人口稠密,东亚各国/地区政府必然要将目光投向具有强大吸纳就业能力的服务业;由于货物贸易出口额普遍已经相当庞大,却往往苦于贸易效益不甚理想,东亚经济体更不能不重视发展服务贸易。由于东亚经济体在全球制造业中已经占据了不可动摇的稳固地位,服务贸易、特别是高增值和高技术的现代服务贸易相对而言仍然是对外贸易的软肋;通过增进区域内合作来增强本土服务业竞争力,共同提升在全球经济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就成为区域内各方一条可行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将属于一国之内的台湾地区列为优先给惠的对象,确属意料之中。
不对称开放是迄今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最突出特点。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所有方面,大陆对台湾的开放程度都远远高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程度,不仅对台湾履行了对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全部义务,而且台湾商人在大陆还一直享受着“同等优先”的待遇。相反,台湾当局多年来一直对发展同大陆的经贸关系深具戒心,对大陆商品、资本、劳动力实行了严厉的市场准入限制,其在入世之后对大陆的市场开放措施多年来多数是口惠而实不至,开放项目多属台湾的优势产业,不开放项目则是大陆的优势产业。直到2009年初,仍有2200种大陆商品不能入台。同时,台湾当局还长期严格限制台商对大陆的投资,企图从两岸经贸关系中单方面受惠,并保持与大陆产业分工中的优势地位,这些限制性措施令大陆方面颇受困扰。尽管大陆内部对此不无烦言,但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对台让利、优惠方向,即使在宏观经济稳定性遭受重大威胁时也不曾动摇。1990年代前期,对台贸易逆差一度成为大陆对外收支平衡的重大威胁;1993年大陆对台贸易逆差114.71亿美元,占当年贸易逆差总额(122.2亿美元)的93.9%之多。即便如此,当时大陆也没有对两岸贸易采取保护主义措施。进入谈判和执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阶段以来,这一指导思想依然不变。
在2010年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下,在货物贸易领域,大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大陆自台进口上述产品金额138.3亿美元,占当年大陆自台进口总额的16.1%,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以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台湾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台湾自大陆进口上述产品金额28.5亿美元,占当年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0.5%,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
在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领域,大陆扩大开放了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资企业普遍关注的银行业开放,大陆出台了6项具体措施,便利台资企业融资,包括允许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的台湾地区银行,可申请经营对大陆台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台湾则扩大开放了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续了20余年来的不对称开放和“同等优先”对台让利优惠思路。将该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大陆方面承诺与中国入世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比,可以看出,这项协议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待遇大面积优于对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也优于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待遇。其对台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如与入世议定书相比,《服贸协议》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台资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三项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新增福州市作为试点城市,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又如金融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几乎全部属于限制行列,《服贸协议》则对台湾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如: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台湾的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在大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台湾的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已在福建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福建省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等等。
《服贸协议》对台湾企业扩大市场准入的另一种形式是准许没有大陆正式业务执照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临时开展业务。如《服贸协议》规定,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适当简化对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陆开放的领域比台湾当局承诺开放的领域明显要多。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建筑设计;因特网接入、呼叫中心……等许多大陆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当局均未承诺对陆资开放。
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房地产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行业,在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物业服务企业。
在视听服务中的“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CPC83202)”、“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两个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与中资合作企业形式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
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在“海洋运输服务”项下“货物装卸服务(CPC741)”的“集装箱堆场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企业进入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港口装卸、堆场业务;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在大陆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9%;《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入世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等。
在对方企业持股比例方面,台湾当局给予陆资的待遇普遍低于大陆给予台资的待遇。如在“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台湾称“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领域,中国入世议定书准许外资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外资可以控股;《服贸协议》允许台资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台湾当局则承诺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不具控制力。
又如大陆承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港口装卸、堆场业务;台湾当局承诺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须低于50%。
《服贸协议》规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服贸协议》允许在台湾注册的企业法人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参加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a.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b.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大陆和台湾从事的项目;c.应在大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其他评定条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在环境服务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大陆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在金融业,为台资证券公司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而且,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服贸协议》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允许取得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对于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从大陆获取了服务合同,为履行这些合同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的情况,《服贸协议》规定,此类合同服务提供者只要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而按照入世议定书规定,外国企业的外国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期限为90天。
摄影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于优势产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注重根据经贸发展现实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不违反原则宗旨的情况下务求最大程度便利台商,不使台商为规避台湾客观条件限制而丧失受惠的条件,扩大台湾社会受益面。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附件与大陆此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法规结合起来,我们不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确保台商受惠无遗漏,这一指导思想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政策待遇。多年来,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尤其阻碍台商对大陆投资,许多台商为了规避台湾当局的阻挠而选择到加勒比海等地的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地)设立国际商业公司(又称为“离岸公司”),通过国际商业公司投资大陆。规模庞大而且技术比较先进的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厂、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和舰科技公司、斯米克公司和太平洋数码公司、灿坤实业公司等知名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台商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转投资进入大陆的。20余年来,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成为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其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就是来自台湾,尽管在此尚难准确估算其规模,但本世纪前几年有估计认为,当时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大陆直接投资账面金额约50%来自台湾。通过这种规避做法,台商得以搭上了中国大陆经济突飞猛进的快车,而不至于彻底错过。
针对这一现象,大陆方面从一开始就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便利,通过种种方式确保这类经过第三地转投资的台商不漏掉面向台商的优惠待遇,保护其合法投资权益。所有这些探索性措施最终形成了商务部颁布的《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下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以下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以下简称转投资认定)。”
在《服贸协议》中,进一步特意规定,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从上文可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一以贯之的“让利”思路更令台湾企业和居民受惠甚多。鉴于台湾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而中国大陆正在谈判加入这份协定,并且已经取得了欧盟等关键成员方的支持。在对中国大陆的服务贸易待遇问题上,台湾实际上只有三种选择:
一种是与中国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从而在中国大陆市场享受优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同时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被动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而且其开放度高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在大陆市场则享受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一样的待遇;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不向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为此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后退出该协定,从而自愿在全世界所有主要经济体的服务业市场边缘化。
对于台湾而言,哪一种选择最为有利,显而易见。而且台湾当局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审查、阐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据马英九所说,台湾“经济部”在签约前后与相关产业协会、公会代表沟通合计110场,召开公开听证会20场,民众说明会144场,是台湾地区迄今最严格的审查。就是这样一份对台湾最有利、最透明的贸易协议竟然能够在台湾炒成一场政治风暴,被说成是“黑箱”,成千上万台湾民众不肯关注官方的公开听证和解释推广,不了解这份协议,就激烈地反对。面对这种局面,不管是台商还是陆资、外资、台湾人才,都不宜高估台湾市场前景,需要多考虑在台湾之外重新布局;大陆方面对这场风波不宜过度反应,也不宜过度迁就台湾当局和非理性民众,但要继续努力为台资和台湾人才在大陆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并不断改善,要为台资和台湾人才改换身份寻求发展空间提供合理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