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国务院近日公布“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指出未来经济增长面临一定下行压力,应合理把握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方向和力度,根据形势变化加大预调微调力度。既要防止一些地区不顾条件盲目追求高增长,又要守住经济增长底线,避免引发就业、财政、金融等连锁反应,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未来应坚持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并重,以提高供给侧效率为重点,着力构建新的内在稳定增长机制。国务院还表示,将进一步增强汇率双向弹性,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负债水平的高低,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财政政策应该在保障政府投资重点、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货币信贷政策要有效防范通胀,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和利率水平合理适度。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要求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一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革,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二要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对符合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三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四要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五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六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和农村信贷损失补偿等政策,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国务院日前决定,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各地要将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铁路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使基金总规模达到每年2000亿—3000亿元。二是创新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今年向社会发行1500亿元,实施铁路债券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铁路建设,扩大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四是对铁路承担的公益性、政策性运输任务,中央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补贴,逐步建立规范的补贴制度。五是加强统筹协调,保证在建项目顺利实施,抓紧推动已批复项目全面开工,尽快开展后续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铁路投资稳定增长和铁路建设加快推进。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发布《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贫困地区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指导意见提出的重点工作包括: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鼓励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加强对贫困地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份转让功能,促进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外投资权限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对于需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其上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核准,属于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上述管理办法还对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其中,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新法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负担。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体现涉案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解决条款,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代理组织,违法者将被记入信用档案(严重违规将被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