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2014-02-04 08:09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11期
关键词:理政法治化权力

法制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龙头

新华网2014年10月27日刊登了宋清辉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文章。文章认为,法制改革已被置于全面改革的优先顺序,这表明法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改革的龙头。法治中国路线图已清晰明了。政治上要强化中央对各地政法系统的整体掌控,通过推行司法垂直管理,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系统的行政干预,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政党和社会稳定。经济上要打掉改革中既得利益者的干扰和阻碍,避免地方政府因滥用权力或权力分散,导致扭曲激励机制和资源错误配置。从国际大环境来看,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处在历史的重大关口。只有培植出文明的法治,才能为国家崛起保驾护航。

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

姜明安在2014年10月27日《北京日报》上撰文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党中央对治理体系和能力认知的提高,更是对治国理政规律性的深刻把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性机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体表现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治理行动的法治化。实现法治现代化是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从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从局部法治到全面高效的体系法治的过程。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能、权限和程序行政。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必须由法律(组织法)规定,“权力清单”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不应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在法治实施体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职能、权限行政更重要。为此,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迟福林在2014年9月22日《经济参考报》撰文指出,多年来,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很大程度上在于规范政府行为的相关立法、司法不健全。一是加快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确立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立法带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从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等入手,厘清政府的职能边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二是严格落实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法治制约权力,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修改《行政许可法》,明确界定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和范围,严格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定的效力等进行系统的规范。三是改革经济司法体制,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公开化。

以法治思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胡锦光在《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上撰文指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改革,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还不完全具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能力。要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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