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宗周《禮記正義校勘記》價值研究

2014-02-03 05:12李佩
文教资料 2014年29期
关键词:宋本潘氏注疏

李佩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潘宗周《禮記正義校勘記》價值研究

李佩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南宋兩浙東路茶鹽司刻八行本《禮記正義》是為時最早之《十三經》經、注合刻本之一,世稱黃唐本,又稱八行本。民國初年,廣東南海潘宗周(1867~1939)寓居上海得此書,印寶禮堂宋版《禮記正義》百部以為流傳,并對八行本進行了仔細校勘,作《禮記正義校勘記》上下兩卷。潘氏《校勘記》記述詳實,從內容、版本等各方面對八行本《禮記正義》進行了研究,揭示了八行本的價值。而《校勘記》本身也有着很大的價值。

八行本 《禮記正義》 版本 價值

一、潘宗周與《禮記正義校勘記》

南宋兩浙東路茶鹽司刻八行本《禮記正義》是為時最早之《十三經》經、注合刻本之一,為宋王朝南渡之後三山黃唐所刊刻,世稱黃唐本;其又為半頁八行,故稱八行本。民國初年,廣東南海潘宗周(1867-1939)寓居上海得此書,不僅藉以名新居為寶禮堂,其宋版藏書更因此稱顯,有名於時。潘重印寶禮堂宋版《禮記正義》百部以為流傳,當時學者对此有所記述。潘宗周得此書後,张元济利用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注疏》,對八行本進行了仔細校勘,作《禮記正義校勘記》上、下兩卷。

潘宗周在其《校勘記》後記中跋道:

今世所行《十三經注疏》合刻兼附《釋文》之本,如閩本、明監本、毛本,皆以十行本爲祖本。閩本刻於明嘉靖間閩人李元陽,監本刻於萬曆間,毛本刻於崇禎間。閩本出於十行本,監本出於閩本,毛本出於監本。當閩刻時,所據十行本已多刓缺,其十行原本版片,又迭經元明修補於正德間,所修板心,注明正德時補頁。以故山井鼎《考文》直以十行本爲正德本也。閩本於十行本缺處,頗多以意補字,遂致大失本意,必於萬不能補之大段缺文,乃始留出空缺,故雖以意填補,仍未補完。監、毛本輾轉翻刻,益多紕繆。阮氏得十行本十一經,所少者爲《儀禮》、《爾雅》兩經。其印刷較早,往往於閩本所據缺處,尚多完整,故能是正不尠,然亦頗刓缺。且附《釋文》以十行本爲始,當其逐節添附時,將章節往往移置其間,雖多所誤會。阮氏刻《注疏》時,此《禮記》一經,固用十行本,亦賴有惠氏定宇及日本山井鼎、物觀二人所校宋本之不附《釋文》注疏本,多所訂正,以故現行《十三經注疏》以阮本爲最善,而尤以阮氏《校勘記》集前此校記之大成。自黃唐本《禮記注疏》出,而世間始知尚有未附《釋文》時之真宋本,在全書除鈔配數頁外,大多完整,絕少漫漶、刓泐之處。以中國最尊尚之經書,又爲諸經中卷帙甚鉅之《禮記》,今尚有此真宋本發現,豈非絕世瑰寶。余既得是書,不敢自秘,願出巨貲,以公諸世。用新法玻璃板影映,作爲樣本,與原書上板無絲毫之異。

潘宗周先述十行本《十三經注疏》翻刻始末,褒揚了阮刻本《禮記注疏》校勘之善,又说到了自己景刻八行本之緣由及與阮刻本《禮記注疏》校勘之結果。潘宗周《宋本禮記正義校勘記》用阮元纂輯《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之洪震煊所撰之《禮記正義校勘記》對他得到的宋八行本《禮記正義》進行了覆校,兼用十行本系統與浦鏜《禮記正誤》、山井鼎和物觀《七經孟子考文補遺》等書,得共計兩千多條校勘成果。跋文又道:

仍爲悉心讎校,以驗其與世行諸本之異同,計校出前人所未校及者數千條。然則昔時以阮校爲集成,今乃校出前所漏校者,若是其夥,并多有前人因校而反誤者,則以未見真本,輾轉過錄他人校語,不免又生郢書燕說之誤。經書之爲國粹,自秦火已降,歷劫凡幾,次而其與天壤永爲不朽者,如故後有覩《禮記注疏》之善本者,必皆覩余所校,庶易檢尋其異同之跡,則亦與阮氏諸賢分一席於校經之列,何其幸也……書中異同之處,與惠合者固多,不合者正不少,不合惠校而合《考文》校本者尤多。阮校謂《考文》之宋板《禮記注疏》,與惠校宋本是一書,“間有不合處,不及千分之一,亦傳寫之譌,非二書有不同也”云云,亦殊未確。惠本與《考文》本,的是兩本,其證據多在逐條校語中。至黃唐本,則與其冒託爲惠校本,無甯謂其大致合於《考文》宋本,凡此皆於校語中證明之。其中發前人校記所未發,《小戴》一經之著述真相,得此本而回復不少。傳刻之功,自信不在阮氏之下,亦在校語中可指而數之。惟余自問,亦尚有漏校,覆寫時往往發現,則未發現者,必不少也。後之能讀書者,補綴而匡正之,又非徒一校者之幸!乃《禮記》一經,有以貽萬世之學者,共肩此責也矣。

第一,潘宗周對自己傳刻文獻的功績很是自負,自信自己所作《校勘記》可與阮元的《禮記注疏校勘記》相媲美。第二,清人惠棟曾以宋本《禮記》校毛本,校勘大部分成果為阮元《校勘記》所吸收,惠校之宋本與八行本是什麼關係?另外,《孟子七經考文》校書所用的宋本《禮記》,又與八行本是何關係,是否為同一本?潘宗周利用自己校書的成果,希圖考察這三者的關係。引文談及他根據自己所作之《校勘記》,得出惠校所校的宋本與《考文》之宋本是不同本子,否定了阮元的觀點;而自己所得的宋本,多與《考文》之宋本合,與惠校之宋本不合。第三,潘氏景刻之八行本,就《禮記》流傳而言,功勞不在阮刻本之下,然尚有漏校,望來者匡正之。

潘氏之自負並非王婆賣瓜,其《校勘計》確是有價值的。根據前人統計,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注疏校勘記》有校勘記七千三百三十三條,呂友仁先生整理的 《禮記正義》有校勘記二千六百〇二條,二書都是彙校諸本,包括對《禮記》經文、注文、正義和釋文的校勘。而潘氏《校勘記》不包括對《禮記釋文》的校勘,就有2291條,共計64900字,潘氏謂“悉心讎校”,所言不虛。

二、潘宗周《校勘記》之價值

潘氏的《校勘記》到底有何長處,他的《校勘記》又包含了哪些內容?茲分類舉例於下。

1.改正八行本的訛誤

八行本第一卷第十二頁A面第四行文曰:決嫌疑者,若妾爲女君期,女君爲妾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爲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疑者。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喪顔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

潘《校》第一卷有:十二前四雙下“是决嫌疑者”句,阮《校》云:“閩、監、毛本同,惠《校》宋本‘嫌’下有‘也’字,無‘疑者’二字,是也,衛氏《集說》同。”據此,則此文作“是决嫌也”,與下文“是决疑也”為對文。

佩案:八行本“是決嫌疑者”,根據阮《校》,應作“是決嫌也”,與下“是決疑也”為對文。惠《校》本為是,八行本、十行本為非。今潘宗周本①(下作潘本)、阮元本②(下作阮本)未改。

八行本第二卷第六頁B面第一行注文曰:謝猶聽也,君必有命,勞若辭謝之,其有德尚壯,則不聽耳。

潘《校》第二卷有:六後一《注》雙上十“若”,當依阮作“苦”。

佩案:八行本作“若”,誤,應改作“苦”。此一條阮未出校語,潘於校語中言“凡今所舉,皆前校所未及,以下不更註‘前無校語’字”。則僅八行本誤,別本不誤或漏校。此處為形近而訛。潘本已改③。

2.指出八行本的闕文

八行本第三卷第二十頁A面第五行注文曰:不以隠疾者,謂不以體上幽隠之處疾病爲名,□謂若黑臀黑肱矣。

潘《校》第三卷有:二十前五④雙上六“謂”字上,當依阮添“注”字。

佩案:根據八行本注疏合刻體例,應添“注”字,且是黑底“注”字,占一字格。阮本并非黑底,往往以“○”為隔。潘本不改,呂有仁《禮記正義》⑤(下作“呂本)已添入,並出校記曰:“‘注’字原脫,據阮本補。 ”

八行本第十三卷第六頁B面第三行注曰:此雖不云絰,則知有帶,猶如喪服云苴絰。

潘《校》第十三卷有:六後三雙下一“云”字下,阮多“帶凡單云”四字。阮《校》引惠《校》宋本無此四字。又引盧文弨云“宋本脫四字,非也”。案:此本同惠《校》之宋本,但當依阮本補四字。

佩案:八行本“帶凡單云”四字脫,據阮本補。“此雖不云‘帶’,凡單云‘絰’,則知有帶”,原文如此方通順,盧說為是。潘本未改,呂本已添入,出校記云:“‘云帶凡單’四字原脫,據阮本、阮校補。”所出四字不一,是“云”字屬上屬下之異,於文無差。

3.訂正八行本的倒文

八行本第一卷第五頁A面第一行有文曰:榮字子仁,孫為大鴻臚,家世傳業。

潘《校》第一卷有:五前一雙上四、五“仁孫”二字,阮本倒作“孫仁”。阮《校》引惠《校》及《考文》宋本皆作“仁孫”,而皆據《漢·儒林傳》定為宋本之誤。

佩案:八行本“仁孫”是“孫仁”之倒文,《漢書·儒林傳》:“小戴授梁人桥仁季卿、杨荣子孙。仁为大鸿胪,家世传业。”顏師古注曰:“师古曰:“子孙,子荣之字也。”八行本、惠棟和《考文》所據宋本、潘本作“仁孫”,非,阮本是。呂本已改正,出校記曰:“‘孫’、‘仁’二字原倒,據阮本、阮校乙正。 ”

八行本第二十卷第四頁B面第二行有文:大夫、士之老者揖君而退。

潘《校》第二十卷有:四後二雙下二、三“揖君”二字,阮《校》引惠《校》宋本作“君揖”。案《正義》云:“君出揖之”,是君揖,非揖君也。朱子云:“《注》‘揖君’當作‘君揖’。”是南宋人所見本已誤倒。此本明非惠《校》本。

佩案:八行本“揖君”二字誤倒,應改作“君揖”,阮說為確。

4.指出八行本的衍文

八行本第十卷第二頁B面第五行有注曰:正義曰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故謂障柩之物爲牆。障柩之物即柳也。

潘《校》第十卷有:二後五《注》文“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阮本同。阮《校》閩、監、毛本同,岳本、嘉靖本同,衛氏《集說》亦有,《考文》古本無此九字。盧文弨云:“九字古本無,乃《疏》中語。”山井鼎云:“下注‘牆,柳衣’,此《注》為衍文明矣。”

佩案:八行本“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原句見於疏文,盧文弨、山井鼎明此為衍文,近確。張敦仁《禮記補注考異》說同。呂本校記曰:“此九字為衍文乃無可以者。”應刪去。

八行本第二十三卷第二十頁A面第一行有:含桃,櫻汝桃也。

潘《校》第二十三卷有:二十前一雙上四“汝”,阮本無。阮《校》各本皆無,惟惠《校》宋本云:“衍‘汝’字。”則雖係衍文,正與惠《校》本合。

佩案:八行本“汝”字為衍文,應刪去。潘本已刪去⑥。

5.為校勘指出新的版本依據

八行本第三十卷第四頁B面第六行有:而獨觀此二書,始知禮之運轉者,以《詩》、《書》、《禮》、《樂》,多是周代之書,皇帝墳典,又不論陰陽轉運之事。

潘《校》第三十卷有:四後六雙上十二“皇”,阮本同。阮《校》十行本原誤作“黃”。閩、監、毛本同,乃據齊召南校改作“皇”,然則在前無可據之不誤本也。今此本正作“皇”,所以可貴。諸家校宋惠及《考文》皆不及此,則皆漏也。宋本必不作“黃”。

佩案:八行本獨作“皇”字。阮元於校語中云:“齊校是也,孔安國《尚書序》云:“三皇之書,謂之三墳;五帝之書,謂之五典。”應作“皇”,前無可據之本,得八行本乃知真相,誠如潘宗周所說“此本可貴”。

八行本第三十九卷第二十頁B面第二行有:唯饗野人皆酒者,饗野人謂蜡祭時也,野人賤,不得本古,又無德,又可飽食,則宜貪味,故唯酒而無水也。

潘《校》第三十九卷有:二十後二雙下五、六“本古”二字,阮作“比士”。“本古”即上文“必上玄酒”《注》“不忘古也”,十行本不明其意而妄改,不知“士”字絶無來歷,各校不及,殆皆疑之。古本可貴。

佩案:八行本“本古”二字,阮所據本所校本皆不及“本古”二字,得八行本乃見真相,作“本古”二字與上文相通。然潘校本此處又作“比士”,循理而言,潘《校》既言“比士”為非,則不應改是為非,是潘本上板之誤耶?呂本出“比士”二字,校記曰“阮本同,衛氏《集說》‘比士’作‘本古’”,又引潘宗周《校勘記》,後按:“此八行本‘比士’二字似剜改者,剜改前或如潘說。”八行本自作“本古”,不知潘剜改之,所謂何意。

6.改正阮校之錯誤

八行本第三卷第二十五頁A面第八行有: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邊際;置右,右手取際擘之便也。

潘《校》第三卷有:二十五前八雙下二十一、二十二“右右”,阮本同。阮《校》引惠《校》宋本作“左右”,而斷之云:“是也。”案:據此可見此本不同惠《校》本,但惠《校》宋本殊誤,阮反以為是,則阮之誤也。經言“右末”,故《疏》釋之云“末邊際置右右手取際擘之便也”,“置右”自為句,“右手”字屬下句,文義甚明,安得作“置左”。

佩案:潘之校語甚明,阮之校語有誤,此處應作“右右”。此處改正了阮校之錯誤。

八行本第七卷第六頁B面第二行至第三行有:皇氏以爲春秋時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鑪金云:“王割子期之心,與隨人盟。”杜云“當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

潘《校》第七卷有:六後二至後三“皇氏以為春秋時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鑪金云王割子期之心與隨人盟杜云當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阮《校》云“鑪金”二字不可解,當為“左傳”二字,但形聲絶不相涉,不知何以誤寫至此。浦鏜云“鑪金云”三字當為衍文。案:定四年《傳》“鑪金初宦於子期氏,實與隨人要言,王使見辭曰‘不敢以約為利’。王割子期之心,以與隨人盟”,皇氏之意蓋謂“王割子期之心”二語乃因鑪金所言,仍令子期自為王盟隨人耳。阮氏直疑為“左傳”二字之誤,浦氏直斷為衍文,校書之難如此。

佩案:潘《校》在阮校語、浦鏜校語基礎上另立新說,以“王割子期之心與隨人盟”為鑪金之語,似可解。

7.說明八行本與惠棟所據宋本之異同

八行本第十五卷第十一頁A面第四行有: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

潘《校》第十五卷有:十一前四雙上首“十十”兩字之下,阮《校》引惠《校》又重“十”字。案:《正義》謂俗本脫一“十”字,惠所校本乃非俗。此本與惠《校》本異,尚是《正義》所謂俗本。

佩案:此條潘宗周比較八行本與惠《校》之宋本的異同,“此本與惠《校》本異”,又引《正義》,其所參校之“俗本”與八行本相合,亦是一條證據。

八行本第十九卷第十六頁B面第八行有:鄭注《周禮》引逸巡守禮“幅廣四尺,八寸爲尺”,鄭注:“四當爲二。”則帛廣三尺四寸。

潘《校》第十九卷有:十六後八雙上至雙下“幅廣四尺八寸為尺”,阮《校》引惠《校》宋本兩“尺”字皆作“咫”。 案:作“咫”字而後可通。此本則明非惠《校》之宋本。

佩案:八行本誤,惠《校》之宋本是,正可證明二本有異。

8.說明八行本與《考文》所據宋本之異同

八行本第十一卷第十三頁B面第六行有:然公西赤爲志,徧用三王,而子夏謂葬聖人與凡人不異者,今謂聖凡相葬,禮儀不殊。

潘《校》第十一卷有:十三後六雙上十五“而”,阮作“禮”。阮《校》引惠《校》宋本“禮”下有“而”字。 《考文》宋本“禮”作“而”,下屬,與惠《校》本不同。案:此可見惠與《考文》所據兩宋本各不同,而此本則同《考文》本,非惠《校》本。

佩案:此條明辨三種宋本之異同,八行本同《考文》宋本作“而”,不同惠校本作“禮”。

八行本第六十二卷第十一頁A面第七行有:慎慮而從之,有此己志也,欲其必有成也。

潘《校》第六十二卷有:十一前七雙上十七⑦“有”,阮作“者”。阮《校》閩、監、毛、岳、嘉靖各本及衛氏《集說》皆同。山井鼎云:“古本‘者’作‘有’,宋板同,非。”然則誤字亦同《考文》宋。

佩案:八行本、《考文》宋本作“有”,同誤,可證二本之同。

9.考辨前人校勘之是非

八行本第三卷第二頁A面第六行有:案《書傳略説》云:“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爲父師,士爲少師,教於州里。”《鄉射注》云:“先生,鄉大夫致仕者。”

潘《校》第三卷有:二前六“教於州里鄉射注云先生鄉大夫致仕者”,阮本“州里”誤作“周禮”。阮《校》閩本同,監、毛作“教於州里儀禮鄉射注云”,《考文》引宋板無“儀禮”二字。盧文弨云:“《儀禮·鄉射》無此《注》,惟《鄉飲酒注》云‘先生,鄉中致仕者’。”案:此本正同《考文》之宋本。自十行本譌“州里”為“周禮”,閩本因之,監、毛本以“鄉射”為《儀禮》篇名,遂改“周禮”為“儀禮”,又據文義補“州里”二字。此本出而始見宋本真面。凡《疏》引《儀禮》各篇,但舉篇名足矣,原不必有“儀禮”字,至盧文弨又生疑義,其實不然。《鄉射》經文“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句下《注》“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也”,正本文所引。惠以宋本校毛本,於此條失校。

佩案:八行本作 “教於州里鄉射注云先生鄉大夫致仕者”,潘說為是。盧文弨未見宋本,生疑而誤,非。

八行本第六十卷第三十三頁A面第二行有:案 《周語》云:“幽王二年,三川皆震。”

潘《校》第六十卷有:三十三前二雙上十二字“二”,阮《校》據浦鏜從《周語》改作“三”。 按:《周語》實亦作“二”,浦誤。

佩案:潘說是,應作“二”。浦鏜誤引《周語》改作“三”,非。

三、結語

潘宗周的《禮記正義校勘記》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潘氏用八行本校出了不少阮氏的錯誤,也校正了一些八行本自身的缺點。另外,他試圖理清自己所持之八行本與惠棟所校之宋本、《考文》所引宋本之間的關係。根據自己的研究,《校勘記》後跋語道:

書末附惠棟跋云:“此爲北宋本。”而前一葉原刊板人黃唐識語,明載紹熙辛亥鋟諸木,次年壬子八月作識。紹熙爲光宗號,辛亥、壬子爲其二三兩年。檢阮校所引惠校,多與此本不合。此本惠跋爲偽,惠校實另有北宋本。惠跋言以北宋本校毛本,得是正共萬餘字,可謂快矣。顧今爲覆校,據阮校例言,所引宋本,一以惠校爲主,惠所漏者,乃據日本之《考文》本。則就阮氏所據,知惠漏校已多,而細勘更多有阮校所未及知,校書正自不易。又《考文》所據之宋本,與本書亦不盡相同,知非一本,但其合處,較多與惠本耳。本書矯正阮本,頗有特出之處,蓋阮本已經妄人竄改,多有意識之誤,此本則尚無之,洵可寶也。注疏得阮校而後信爲可讀,及校此本,乃敢言《禮記注疏》,以此本爲最不貽誤讀者矣。

潘宗周认为第一,八行本後所附惠棟跋文不是惠棟原跋,惠棟所校本非八行本,而是另一北宋本;第二,惠棟依據校本與《考文》所據宋本,並非一本,阮元校勘《禮記注疏》時,吸收惠棟、《考文》之校勘成果,但漏校仍有不少。潘氏認為八行本與惠《校》宋本多不合,與《考文》宋本多合。在他的校記中也可窺之一二。他全面展示了自己的校勘結果,留與後人參考比較。

注释:

①1927年潘宗周景刻本《禮記正義》,民國丁卯雕本。

②[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中華書局,1980年。

③潘氏景刻《禮記正義》時,對八行本錯字,有改,有不改,沒有一定原則。若卷六第二頁A面第八行“公事不私議”下注文“謙若姦也”之“謙”字,當是“嫌”字之誤,潘本已改作“嫌”;卷四十九第一頁B面第三行“鐘聲竽瑟”之“聲”字,當是“磬”字之誤,潘本仍作“聲”。

④“二十前五”,應作“二十前六”,潘氏誤。

⑤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⑥潘氏景刻時,對八行本衍文,有刪,有不刪,沒有一定原則。八後四雙下“尚書無逸篇”,“無”字衍,潘本未刪。卷五十五第十一頁A面第七行“考”字衍,潘本未刪。卷六十一第三十頁A面七行末“分”字衍,潘本未刪。潘刻書時改少保留多。

⑦“雙上十七”,應作“雙上十四”,潘氏誤。

[1]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M].北京:中華書局,1980.

[2]山井鼎,物觀.七經孟子考文並補遺(叢書集成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36.12.

[3]潘宗周(校刻).景宋本禮記正義[M].北京:商務印書館,1936.12.

[4]潘宗周,張元濟.禮記正義校勘記[M].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重印,1986.

[5]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6]王大隆.余仁仲本《禮記注》跋[M].臺灣學海出版社,1979.

[7]王鍔.三禮研究論著提要[M].甘肅教育出版社,2001.

[8]張麗娟.宋代經書注疏刊刻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9]陳東輝,王坤.《十三經注疏校勘記》與《七經孟子考文補遺》之關係探微[J].儀禮中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10]王鍔.八行本《禮記正義》傳本考[J].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1(06).

[11]王鍔.《三禮》研究文獻概述[J].圖書與情報,1997(03).

[12]汪紹楹.阮氏重刻宋本《十三經注疏》考[J].文史,19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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