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方式的不足和完善

2014-02-03 14:42方建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初查立案人民检察院

文◎方建新

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方式的不足和完善

文◎方建新*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源泉,是启动初、侦查程序的敲门砖。离开了举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正常开展。当前,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已成为涉检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的情况

(一)线索处理方式不全面

存查是举报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但有观点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自侦部门对线索只能作出立案、不立案、初查、缓查处理,无权作出存查决定。司法实践中,自侦部门对线索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对部分价值不大的举报线索作出存查处理,但该处理结果并不为举报中心所认可,致使线索流转程序不能终结,查或不查都处于未结状态,造成管理混乱。

(二)线索评估随意性较大

自侦部门的线索评估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线索审查、评估主要取决于承办人的业务能力,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是线索摸排对确定线索价值有很大作用,但线索摸排无须经过检察长批准,且亦无规范格式,使得线索评估缺少规范性。

二、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不足的原因

(一)举报线索处置效率低下

线索分流到自侦部门后,大量超期,有的线索拖上几年也没有结果。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自侦部门对举报工作认识不足,时间观念不强。二是入口宽松,举报中心对线索实体价值没有审查把关。三是侦查力量、科技含量和业务能力不足,影响办案效率。四是检察机关考核比较片面,忽视了举报线索处理等综合性工作业绩,影响了自侦部门工作热情。

(二)不立案审查标准拔高了自侦部门初查要求

不立案审查标准,要求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初查,查清涉及的主要问题。而自侦部门初查的任务:一是对举报线索和其他犯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是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为立案侦查做必要的准备。因此,不立案审查标准已经超出了自侦部门初查的任务和要求,增加了自侦部门负担。

三、提高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能力的对策

(一)对举报线索科学分流

实名举报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用很大,但目前很多实名举报人往往出于个人恩怨,意图通过举报施压,名为举报,实为信访。因此,举报中心在受理环节,应当从实体上对举报进行审查,将一些不属于犯罪举报的信访问题分流出去,由相关职能部门去解决。

(二)完善举报线索处置方式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线索处理方式规定不全面,没有考虑自侦部门实体处理的复杂性及追求成案的目标追求。应进一步完善举报线索的处置方式,赋予自侦部门完整的对线索处置的权力。2014年4月《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存查、缓查的举报线索,应当依职权按程序审查和审批,并登记在册,存查、缓查应当明确期限。上述规定虽然未明确作出存查决定的主体,但从内容推定主体应为自侦部门。同时,对举报线索作出存查决定,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赋予其相关救济权利。

(三)规范线索评估、筛选行为

一是要求办案人员对线索内容的来源渠道、举报动机与目的、涉嫌犯罪可能性、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行业背景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二是规范线索评估、筛选流程。检察机关和内设侦查机构应当成立线索评估小组。

三是线索经过指定专人审查、摸排后,疑难复杂线索由自侦部门评估小组进行集体评估。对于自侦部门和举报中心有分歧意见的线索,则由本院线索评估小组决定。

(四)合理构置线索处理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自侦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在3个月内反馈线索处理结果。对于线索的调查处理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3个月。控申部门应当将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以终结线索流程。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2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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