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举报线索流程管理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2016-11-24 18:45王智玮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流程管理检察机关

摘 要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重要来源和基础。当前,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承担着举报线索受理、要案线索备案、分流、督办等流程管理工作,如何完善该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对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举报线索 流程管理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王智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95

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承担着举报线索受理、要案线索备案、分流、督办等工作。当前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对举报线索流程的管理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何完善该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对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举报线索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举报线索受理形式单一

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规定,举报线索受理有走访、电话、信函、传真、举报网站等多种形式,但实践中,因目前全市尚未开通12309举报网站,举报线索的受理来源主要以信函形式为主,走访和电话形式较少,举报线索受理形式较为单一。以我院2015年举报线索受理为例: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举报线索受理主要以来信为主,比重占受理总数的79.5%,来访次之,占10.7%,其他形式受理的举报线索非常少。

(二)要案线索分级备案制度难以实现

当前,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要案线索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 。对于基层院来讲,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实践中,举报线索受理后,单单从举报内容中无法确认被举报人的职级或认定被举报人职级的材料不足,在填录统一业务系统或登记时,对于被举报人职级往往只填写未定级。2013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举报线索306件,其中能够在受理后确定县处级线索的只有13件,其余的只有在侦查部门初查或控申部门初核后才能确定,难以实现《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中受理后七日内备案的要求。

(三)举报线索逾期未处理情况普遍存在

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的规定,举报中心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实践中,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线索,尤其是重大线索,需要本院分管检察长甚至一把检察长审批,由于检察长事务繁忙或因公外出等原因,造成七日内分流困难。为此,举报中心在收到举报线索后,不立即录入统一业务系统或进行登记,而是经检察长事先审核确定分流后,再进行录入和审批,以录入时间为收到举报线索时间,从而规避上述规定的期限。

(四)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催办回复效果不佳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的举报线索,可以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实践中,侦查部门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很少按期主动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甚至在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回复举报中心的情况也非常少。举报中心在侦查部门未按期回复进行催办时,主要以书面催办函为主,其他形式催办很少,而且往往以一次催办为主,如果侦查部门未回复的,没有进一步的催办机制。以我院2015年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回复、催办情况为例: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主动回复的非常少,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跟踪管理、催办效果也不尽人意,线索积压现象严重。

二、对举报线索流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日常举报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检察机关对于每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均能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宣传举报主题进行广泛宣传,取得良好效果,但忽视了日常举报宣传工作,导致部分群众对于举报途径认识不清楚,仅限于以举报信形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线索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达不到举报线索管理专业化要求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是一项专门化程度极高、专业性要求极高、涉及面较广的检察业务工作,需要一个专门化程度较高的线索管理机构进行运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的要求,举报中心与控申部门合署办公,控申部门本身承担着接待来访、刑事申诉等多项业务,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情况。实践中,举报线索管理员在承担着管理举报线索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多项控申业务工作,无法保质保量完成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未能有效实施

虽然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建立了举报线索移送、监督办理、回复工作机制,但该工作机制未得到真正落实。由于自侦部门本身对上述工作机制不重视,加上举报线索的办案周期较长,举报中心催办形式单一,使上述工作未进行有效开展。此外,在统一业务系统中,侦查部门的业务系统中未配备回复文书,亦无法从系统中进行反馈,只能通过线下回复,大大降低了上述工作机制实施的积极性。

(四)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举报线索流程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主要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若干意见》等,其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对举报线索流程管理方面的规定涉及较少,后两个文件对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又存在着交叉和冲突,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线索流程管理体系。如,对侦查部门自行发现案件线索一级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一个规定要向举报中心登记备案,实行归口管理,一个规定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此外,两个文件中均规定对要案线索事项分级备案制度,但均未对县、处级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导致实践中为避免出错,常常填写未定级的情况。

三、完善举报线索流程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日常举报宣传力度,拓宽线索举报渠道

随着年内12309全市举报电话统一平台的建成开通 ,检察机关要加大日常举报宣传力度,一是通过深入到社区、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利用检察机关开放日等活动,宣传举报职务犯罪的途径、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的范围、典型案例、保护举报人和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尤其是对举报职务犯罪方式,可设计专门举报方式宣传页,在社区检察室、社区公共区域等位置进行张贴,以覆盖宣传面。二是将举报通信地址、举报网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要在控申大厅和区政务网的显著位置公布,以提高知晓度,从而进一步拓宽线索举报渠道。

(二)切实履行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作,尤其是争取分管领导的支持,将现已有的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内部监督机制落到实处,或者探索由同一院领导分管侦查部门和举报中心的工作模式,提高两部门之间配合协作的实效。二是设立专门举报线索管理人员,该人员不再承担其他控申业务工作,专门负责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及时对举报线索定期进行清理, 严格履行对侦查部门催办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催办,以保障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按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防止线索积压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监督体系

一是在高检院层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有关举报线索管理的规定进行完善,如《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但对未按时回复的进行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了侦查部门按时回复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省级检察机关层面,可根据《规则》、《举报规定》等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线索催办回复制度、要案线索备案制度等进一步的细化,通过制定统一的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制度,形成严密而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举报线索管理水平。

(四)完善考评机制,提高举报线索催办工作积极性

今年以来,市院将举报线索流程管理工作列入市院考核项目之一,包括举报线索清理、举报线索到期催办并回复等项目,自实施以来,该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市院发布的全市控申检察工作第一、二季度报表中,第一季度举报线索到期催办并回复的有11件,第二季度为30件,可以看出,举报中心大大提高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从我院开展该项工作的实践来看,自列入考核项目后,我院提高了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对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催办后未及时回复的,均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协调,今年以来所有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经催办后均得到回复。

(五)建立举报线索评估机制

由于《举报规定》要求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7日内作出分流处理,在举报中心收到举报线索后,可先由举报中心主任(实行员额制后由独任或主任检察官)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对不属于举报事项或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直接作出分流处理决定。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线索分成一般举报线索和要案举报线索,一般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主任(实行员额制后由独任或主任检察官)直接作出分流处理决定,要案举报线索的处理意见由检察长审核,这样既大大提高了举报线索的分流效率,也与近日市院印发的《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试行)》相吻合。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 。举报线索流程管理,既保障了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也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必须要予以重视和做好该项工作,从而塑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高检发[1995]17号.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2014年7月修订.

温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3月.

2016年全市控申检察工作要点.市院控申处.2016年3月.

盛亚峰、柏兵.举报线索流转监督的困境及其改进.法治与社会.2013,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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