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劲松 任庆起 李树彬 任晓坤(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研究
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5月27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做重要讲话。要求把社区矫正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把握社区矫正规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教育矫正工作水平,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市司法局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区县等多种形式,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全面深入的调研,从中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我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之一,自2003年底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截至2014年7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2637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25459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178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0.07%以内,远远低于全国0.2%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工作取得新成绩。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任务,扎实开展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成立矫正小组,落实监管任务。研发启用“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对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信息实时查询和移动轨迹实时监控;对全市1714名重点管控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解矫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集中存放管理。切实加强教育矫正,开展思想道德、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注重个案矫正、心理疏导和社区服务。目前,全市已建立教育基地149个,社区服务基地167个。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全市共建立就业基地106个,先后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就业845人次;举办各类技能培训173次,1649人次;协助解决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124人次;协助解决最低生活保障267人;发放临时救助金10万余元。
(二) 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调查评估、病情复查、收监执行、动态研判、档案管理、异地求学等执法环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10多项制度,下发《关于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接收及解除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赴异地高校求学监督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等,促进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我市于2008年组建全国首个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派工作人员驻区县司法局组织指导、协助推动、督办落实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处,各区县司法局先后建成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在4个区县建成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各区县采取选派机关干部到司法所挂职任职、招录公务员、社会辅助人员和社会公益岗等方式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目前全市已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675人,社会工作者 285人,志愿者6700余人。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员着警服。市司法局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化专业化封闭培训达3300余人次,考核合格者发放《社区矫正执行公务证》。2013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岗位练兵活动。2014年组织开展以“无执法违规违纪、监管工作无脱管、无再犯罪”为目标的三无社区矫正机构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执法专业化水平。
(四)社区矫正保障能力有了新提高。几年来,市司法局多方筹措资金,为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配备警车、单警装备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统一规范区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及司法所标识。各区县加强司法所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村居司法工作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植根社区。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村居司法工作室1005个。
(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有了新进步。市司法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散襄军担任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专项经费等问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10年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指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基础弱、底子薄,与一些兄弟省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社区矫正机构和场所设施建设不够健全。机构建设上,市司法局于2011年成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处,编制6人,负责指导管理全市73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和23000余名安置帮教人员两项工作,力量严重不足。而上海、北京等10个省市已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且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场所设施建设上,司法部推动在区县级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目前我市16个区县中,仅和平、河北、东丽、武清四区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相比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安徽等地在辖区所有区县都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等场所设施而言,差距较大。此外,我市虽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市级社区矫正中心,但职能定位不够明确,作用发挥不足。相比江苏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宣告、首次谈话教育、集中训诫教育和心理辅导,并作为公、检、法、司部门联动的场所而言,我市社区矫正场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二)社区矫正制度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先后制定出台《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10多个规章制度,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50余个。但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角度看,现有制度还不足以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如对社区矫正机制建设、经费保障方面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方面都有缺失。据了解,2014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在省级出台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
(三)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在人员数量上,16个区县司法局矫正科人数仅3人左右,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完成繁重的社区矫正执法任务。247个司法所平均每所2.5人,承担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9项职能,工作量大。有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被抽调去从事所在街镇的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受到影响。在业务素质上,表现为执法经验不足。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法律功底弱、执法意识差等问题。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湖北、云南等地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制止、带离、惩戒、收监等强制性措施和手段,有许多省市扩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
(四)区县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欠缺。2012年11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我市市级财政已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预算。16个区县中,有8个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数额差距较大。3个区县以专项经费的方式补贴社区矫正工作,5个区县无经费保障。据了解,北京、山东等省市各级财政部门都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湖南、江苏等省还建立了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相比之下,我市社区矫正经费差异将导致各区县工作开展不均衡,不利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五)社区矫正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不强。目前,我市社区矫正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北京、江苏、安徽、江西等省(区、市)实现社区矫正网上交接、网上定位、网上督查及网上办公,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借威开路,乘势而上,以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切实增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 坚持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三项任务,大力加强法律制度、机构队伍、保障能力“三大建设”,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孟建柱同志指出,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可以借鉴推广东丽区司法局与公、检、法四家联动,集体办公,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训诫并协调解决收监执行难的做法。
(二)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建议市人大适时出台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作为指导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细化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完善执法流程,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执法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执法检查的制度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法治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推进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的机构和队伍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证。要健全市、区(县)、街(镇)、村(居)四级社区矫正机构。探索建立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市社区矫正中心的职能作用;制定出台《天津市区县级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建设标准》,在全市16个区县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统一设立社区矫正专职干警,可以考虑抽调部分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社区群众的安全感。继续推进社区司法工作室(社区矫正站)建设。确保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要大力加强矫正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市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做好全市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打造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水平。
(四)进一步抓好社区矫正经费落实,加强完善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积极协调各区县,按社区服刑人员人均3000元的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司法局继续加大对基层社区矫正软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建设。同时按基层工作人员每人每年5000至8000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多形式、多渠道建立社区矫正场所设施,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和心理矫治,对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留置和羁押的场所。建立覆盖全市247个司法所的“指纹+面部识别”报到管理系统,研发启动《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系统》,不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科技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调研力度,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要持续跟踪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围绕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场所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集聚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正能量。大力表彰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各方力量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建功立业,为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建设做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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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四)
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162868.87万元,比2012年增长16.1%。其中财政拨款为160738.59万元(包括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0000万元),增长了15.7%,占经费总额的98.7%。另有社会捐助、行业奉献等共计2130.28万元,其中北京市社会捐助为1267.8万元,全国最高。在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中,同级财政拨款额为106396.96万元,占66.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为30000万元,占18.7%;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193.54万元,占6.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0000万元,占6.2%;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为4148.09万元,占2.6%。
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136816.69万元,增长了14.5%。在经费支出构成中,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在经费支出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1.6%、9.4%和59%。与2012年相比,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所占比例略有减少,业务经费所占比例提高了2个百分点。业务经费支出连续三年增长,同比增长18.4%。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为80716.18万元。其中,办案补贴及支出为58942.61万元,占业务经费支出的73%,用于案件补贴及直接费用、提供咨询服务和代书服务补贴分别为55518.64万元、2747.29万元、676.68万元;宣传费用支出和培训费用支出分别为7694.97万元和4622.96万元,占业务经费支出的9.5%和5.7%,所占比例与2011年相比基本持平。另有因受援人败诉支出的鉴定费用总计92.76万元。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