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证矫正构建的基本思路与内涵体系

2014-02-03 11:52张庆斌江苏省监狱局理论研究部主任
中国司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循证

■张庆斌 (江苏省监狱局理论研究部主任)

当前,构建符合我国罪犯改造的循证矫正模式与体系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司法部推进循证矫正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规范循证矫正工作,确保循证矫正科学高效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内涵的循证矫正模式与体系,这是循证矫正中国化的本质所在。

一、我国监狱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的基本思路与定位

西方循证矫正的研究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理念与样态,尤其是矫正实践严格按照专业化的研究成果进行推进,保证了循证效果的取得。但是,我们在引入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和体系时,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需要从我国监狱押犯的具体现状与特定构成出发,需要从我国监狱工作的特定模式出发,坚持西为中用的基本理念,把西方已经形成的循证矫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涵科学地移植到我国改造罪犯的现实,从而形成符合我国监狱特色和罪犯改造的循证矫正体系。

循证矫正包涵了矫正研究与实践两个领域,并使之高度融合。这种融合在中国化的背景下,更需要把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和现实的改造罪犯的实际结合起来,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此,特别应该关注的是,我国成功的改造罪犯的经验和方法、现有的改造罪犯的做法,如何与循证矫正有机结合,在循证的视野下进行科学的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循证矫正的证据的要求,能够成为改造罪犯的最好的证据,从而最有效地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开展循证矫正研究是循证矫正中国化的基石。建立中国的循证矫正模式与体系,需要在充分了解西方循证矫正的原则、方法和体系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我国改造罪犯的规律。因此在西方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和实践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防止神秘化。循证矫正是循证实践在矫正领域的运用,它有特定的科学体系和内涵要求,更需要在实践中对研究成果进行规范且与研究相一致,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循证矫正不是一种简单的工作方法,而是与矫正罪犯实际相吻合的有特定内在规律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其体系的构建需要在严密的实证研究下才能完成,这就对循证矫正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从循证矫正的原则看,从对罪犯的风险精准评估、罪犯犯因性需求分析到矫正证据的选用、矫正方案的执行等,与传统的矫正方法相比,其科技含量更高,特别是对罪犯进行定量性的分析,需要系统的工具和量表,为此循证矫正作为工作创新会给我们带来神秘感。我国引入循证矫正,首先需要破除神秘感,通过对西方循证矫正的系统研究,掌握其主要原则和发展脉络,加大对中国循证矫正的研究,并在实践中运用,从而形成我国循证矫正模式。

二是防止西方化。循证矫正来源于西方,特别是北美地区,循证矫正的研究和实践相对发达。这为我们研究循证矫正提供了详细资料。尽管循证矫正源自西方,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而是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进行改良和运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与西方明显存在差异,使罪犯构成呈现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对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工作时,既要满足符合循证矫正的内涵界定和自身规律,又应在中国的语境下,对循证矫正进行系统研究,建立自身循证矫正的工具量表,形成中国循证矫正体系。

三是防止简单化。我们开展循证矫正研究与试点,固然需要从我国的现状出发,但又不能违背循证矫正的基本规律,这就需要在研究和推进过程中防止简单化,不能认为在原来矫正罪犯的方法和手段基础上进行修正或改进就是循证矫正,而是从循证矫正的本质属性出发,研究构成循证矫正的方法论体系,从科学系统的方法论体系的建立着手形成我国的循证矫正的规范与标准。防止简单化,还需要我们在运用科学的工具和量表时,不能简单地运用西方的工具体系,而是应从我国罪犯改造的需要开发研制符合中国罪犯需要的工具体系,这是循证矫正的核心所在,也是目前我国试点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对此一定要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规制下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四是防止断裂化。循证矫正的运用不是否定原来的改造罪犯体系,而是更进一步提升改造罪犯的水平,创造一种更为科学的改造罪犯方法。因此,在循证矫正的研究与试点时,需要防范断裂化倾向,对我国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举措和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分类进行处理,对符合循证矫正需要的、改造罪犯实际效果明显的要在循证的体系下更为规范地运用,对一些实际效果难以评价的,需要从循证的视角进行科学评估,并针对矫正对象的进行特定筛选。对传统的继承,既是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基础,也是循证创新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在明确循证矫正研究的基本思路前提下,按照循证矫正的发展路径加大实践力度。因而我国循证矫正需要在充分试点、积极探索、取得一定经验,并在相应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在实践中进行推广,这是一个研究与实践互为融合、相互促进的进程,需要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努力。在此,加强对我国循证矫正的顶层设计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较大,罪犯的需求与个性差异也较大。因而在顶层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特定性,分类分别进行,既保证在整体方案与主要原则上的统一,又在循证具体方法和有关工具的使用上体现一定差异,能够更符合罪犯的特性,从而保证分析、评估与诊断的科学性,提高循证矫正的效能。

二、我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构建的主要内容

我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的构建,既需要研究循证矫正的内在实质性内容,又需要对满足循证矫正实施的组织发展和监狱文化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循证矫正可以在监狱得到完整实践,取得与研究过程所得的一致效果。从构建我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分析,着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罪犯再犯罪风险的精确评估

罪犯刑满后再犯罪率的高低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中外研究表明,监狱矫正可以有效降低再犯罪的风险。据美加等国专家研究,对高风险罪犯使用合适的循证矫正项目可以最大降低34%的再犯罪率。因此,我国建立循证矫正体系,首先需要面对的是对什么样的罪犯开展循证矫正,其再犯罪的风险有多大。为此,对罪犯进行精确的风险评估是循证矫正能否有效实施的分水岭,其在循证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建立我国的罪犯风险评估体系,应该从对我国罪犯的现状分析入手。据我们对全国9个省份7300名罪犯的抽样调查,目前我国罪犯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以社会底层人员为主构成的新中国第三代罪犯特征,使罪犯的生理、心理、行为和社会价值观呈现更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个性人格,这都对监狱矫正罪犯的对策提出新的挑战。

科学矫正的前提是对罪犯的风险进行精确评估,这也是循证矫正的起始。西方国家在现代矫正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对罪犯的风险评估与分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罪犯风险评估体系。在我国尽管矫正在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但尚未建立一个统一规范有效的罪犯风险评估体系,这也是对罪犯管理和教育难以取得实质性创新与突破的主要障碍。风险评估是解决什么样的罪犯进入循证矫正的范畴。我们在开展循证矫正研究时,就风险评估问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的方法。罪犯风险评估仅仅依靠民警的主观判断是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分析、评估、诊断只有建立在定量的基础上,才能取得科学内涵的支撑。因此,我们对罪犯的风险评估也需要建立在定量基础上的定性化评估,它是一种综合诊断模式,是对个体差异分析前提下的系统评估方法。二是评估的工具。风险评估工具是评估的基础性量表,量表建立的科学、规范、准确、具有普适性,是一个量表包涵的基本价值要求。我们开展对罪犯的风险评估,必须坚持量表的自我研制与开发为基本思路,按照量表的通行标准,通过对我国罪犯的实证性调查、筛选因子、数理统计、建立常模,从而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量表。特别需要科学对待西方的有关风险量表,借鉴而不整体搬用。三是研制评估量表的定位。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西方罪犯风险评估已经相对成熟,主要是形成了更为专业与精准的第四代罪犯风险评估工具,在评估因素上从静态到动态到综合的发展,使对罪犯的评估更加全面准确。我们对评估工具的开发,需要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通过对静态和动态因素的分析,建立以第四代为标杆的评估量表,并建立模式化的运用标准和操作范式。四是评估内容。循证矫正的风险评估核心在于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它与罪犯在监狱的现实危险有一定的差异。我们在评估时,既需要以再犯罪风险为主,又要充分考虑到罪犯在监狱的现实表现和教育改造样态,把监狱安全与罪犯科学分类纳入到评估的内涵中去。五是评估的运用。对罪犯风险评估结论的分析、诊断和运用是循证矫正有序推进的关键,这就需要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罪犯采取相对应的矫正方案与矫正措施,而对高度风险的罪犯应按照循证矫正的要求进行矫正,以有效的矫正资源达到有效干预的目的。

关于对罪犯精准的风险评估,其核心技术在于对风险评估量表的研制开发。我们在对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大样本的调查,对影响罪犯再犯罪因素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与统计调查。现将我们研制的风险评估量表介绍如下。我们从2012年开始研制的再犯风险评估表 (以下简称 RRAS量表),在研究假设、样本选取、分析方法等方面较以往均有了实质性突破,在江苏等多个省份的矫正机构中试用,其效果也初步得到实证检验。从具体编制来看,在对矫正对象进行循证矫正的过程中,无论是诊断性评价、检验性评价还是预测性评价,均必须借助量表来完成。一般来说,科学的量表必须包括样本、标准化、客观、信度和效度五个要素。RRAS量表在编制时,一方面依据量表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另一方面规范编制过程,基本保证了RRAS量表编制的科学性。

1、筛选预测因子。预测因子是用以预测矫正对象再犯风险的因素。能否被确定为预测因子决定于特定因素与再犯风险有无关系,如果某种因素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有关系,便可以确定为预测因子,并用此因素帮助推测矫正对象是否具有再犯风险;如果某种因素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关系不大,就不能将该因素确定为预测因子。在西方研究中,一般认为再犯危险评估预测因子包括犯罪性需要;犯罪史/反社会史;社会业绩;年龄/性别/种族;家庭因素;知识情况;个人情绪因素;就业情况等。预测因子有静态与动态之分。静态因子包括年龄、犯罪史及反社会的行为、家庭因素、犯罪情况等;动态因子包括:反社会人格、同情心、犯罪性需要、人际关系、社会成就、滥用毒品等。RRAS测试量表在综合西方再犯预测经典研究及相关理论演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犯情特点,通过典型案例启发、与矫正工作者及矫正对象座谈、进行矫正对象基本资料搜集、筛选、归纳、总结,确定了矫正对象刑满时年龄 (预计)、受教育及培训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经济和就业情况、成瘾情况、社会生活和交往情况、生理心理情况、离轨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犯罪情况和思维情况等11项因素作为预测因子。

2、筛选项目。为了保证RRAS量表的预测因子具有代表性,对编制的测题,首先以问卷的方式在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样本中进行调查和测试。2012年至2013年期间,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对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青海省、辽宁省、贵州省、新疆、江西省和河南省等十余省份矫正机构的样本进行了问卷调查。首先按照统计学要求,为防止天花板和地板效应,造成测题没有区分度,凡是样本对某一测题的符合选项或不符合选项人数高于80%和低于30%的,全部予以筛选掉。其次对测题进行对比。在对测题进行调查问卷的同时,对样本进行其他检测量表检测结果对比、矫正人员对样本进行再犯风险主观评价、将样本置于其所在小组进行互评、采集样本基本信息、统计分析两次以上犯罪原因等,将测题结果与其他检测、评价、信息和分析等进行多层面的比对,邀请相关专家分析与评定,最后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筛选出与再犯相关的静态项目和动态项目。

3、调查方式。客观性是检测的基本要求。RRAS测题一般现场发放问卷,集中填答,并现场解答被调查样本的问题,最后对每一份答毕的问卷进行检查,发现错答、漏答的即向填答者询问,再次补充。由于涉及到部分样本的COPA-PI心理测验结果,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量表的填写由矫正人员及样本共同填写完成。调查结束后,对部分地区的调查样本进行回访。

4、设定分数。在定量性的再犯危险评估中,分值高低表示再犯危险的大小。在多数再犯危险评估量表中,分值越高表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越大;分值越低表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越小。RRAS量表由矫正对象年龄、受教育及培训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经济和就业情况、成瘾情况、社会生活和交往情况、生理心理情况、离轨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犯罪情况和思维情况等11个分量表构成。这11个分量表之间由于对重新犯罪预测的重要性不尽一致,即对重新犯罪的影响力度不同,各分量表的权重及分值也不同。RRAS问卷对测题设定为“是”或“否”的定式回答。根据不同预测因子与再犯风险的关联度及预测效力,每个选项分值在3分、2分、1分、0分。每次测验后,依据实际情况不断作出修正。

5、复测、试测和建模。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对RRAS量表进行复测,复测的目的是对测题进行校验和修订,尽最大可能保证测题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并建立常模,确定再犯风险等级划分。对同一样本组矫正人员进行试测,试测的目的是检验常模和检测的稳定性,进行重测信度检验。

6、RRAS量表的信度和效度。信度和效度是一个相对科学的检测量表必要的要素。为此,RRAS量表也同样进行了必要的信度和效度检验。一是信度。信度是检测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也是检测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之一。简单地说,信度是指检测结果的一致性。显然信度是用来衡量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程度的。矫正对象身处监狱、社区等特殊的矫正环境,加之所处社会地位的特定性,其对施测人员及相关矫正检测总是存在不信任和抗拒心理,容易产生对主观性较强的检测题掩饰真实想法现象。RRAS量表涉及的预测因子包括罪犯的静态因子及动态因子,矫正对象填写调查问卷后,施测人员随即对试卷进行抽样复核结果,尽量减少实际测验分数与真实值之间存在的误差。另外,对矫正对象进行疏导教育,消除抗拒和不信任心理,端正测验态度,提高测验可信性。RRAS量表采用了重测信度检验。依据重测信度检验分析,具有较好的信度。二是效度。效度是检测在多大程度上测量了所要测量的东西。在 RRAS量表中,主要指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年龄、受教育及培训情况、婚姻家庭情况、经济和就业情况、成瘾情况、社会生活和交往情况、生理心理情况、离轨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犯罪情况和思维情况等11项因素进行分数评定,评估测试分数是否能够预测矫正对 象的再犯风险。RRAS量表也主要通过实证的方法进行预测效度检验。预测效度检验关心的是测验的得分在多大程度上准确预测效标分数,也就是测验分数 (预测因子)与将来的绩效标准 (再犯风险)之间的相关。为此,为验证RRAS量表的效度,对特定研究样本进行检测,一是看能否将样本中的已知再犯人群准确检测出;二是对初犯样本的检测结果与事先调查已知的重犯比率、重犯人群的特征等进行相关比对,统计分析其间的一致性。检测结果统计分析显示98%以上的已知再犯样本被筛选出,初犯样本与江苏省统计的五年以下短刑犯重新犯罪率基本相吻合。通过效标检验,RRAS具有较好的实证效度。

(二)罪犯需求分析

罪犯需求与风险是紧密关联的,研究罪犯需求是循证矫正的立足之源。在循证矫正的视野内,对罪犯的需求分析,应该突破我们传统的一般性的分析内容和方法,在需求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上下工夫。一是罪犯需求分析的基本定位。分析罪犯什么样的需求,如何科学分析罪犯的需求,是我们在需求分析中始终考虑的重点。循证矫正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需求分析针对的是罪犯再犯罪的需求。人的需求是多样多元的,在犯罪的形成变化中,并不是所有需求对犯罪起到推动作用,相反还有许多因素对犯罪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循证矫正研究的是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据北美一些专家对其罪犯研究,认为犯因性需求主要是八个方面的需求。这些因素在第一次和再次犯罪中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实证研究发现,教育与职业状况对一次和再次犯罪的推动力有明显的差异。对罪犯需求的分析,也需要重点研究犯因性需求,并对犯因性需求的内涵与影响进行分析。二是需求分析的工具。研制开发适合我国罪犯的需求分析量表是准确分析罪犯需求的标志。据对罪犯问卷调查,我国罪犯的犯因性问题与西方国家有较大的差异,因而现在国外广泛使用的加拿大的水平量表由于其一些因素在国内罪犯犯罪中有的影响很小,有的无法发挥预测的功能。因此,需要我们对罪犯犯因性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预测与分析量表。三是罪犯需求分析的结论与矫正方案的制定。罪犯犯因性需求分析解决了罪犯可能再次犯罪的因子维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是如何解决罪犯这些问题,需要制定详尽科学的矫正方案,并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这在西方体现在响应性原则方面,我们的响应应该与中国改造罪犯的实际相结合,通过矫正项目的实施使矫正方案得以完成。

为此,我们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罪犯犯因性需求的分析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制作对罪犯进行矫正需求分析的评估工具表。所编制的评估表包括六大类罪犯需求和46项罪犯需求指标。评估表对每一类矫正需求,还设置了需求因素的评价、是否需要干预、参与矫正动机和干预内容等四个后续评估项目,以提高该评估表的应用性。

(三)矫正项目与矫正方案

循证矫正实施的效果依赖于矫正方案。矫正方案是执行循证矫正的总体规划和内容安排,在其内容中所使用的矫正证据对罪犯个体来说是循证矫正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执行矫正方案也是运用和寻找矫正最佳证据的过程,这种证据既来源于严格的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包涵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的有效证据。但是,就对罪犯的矫正而言,其与循证医学所表现的证据是不同的,不仅体现在形式上,而且其内涵的差异性更大。众所周知,矫正的复杂性在于针对特定个体的心理和行为,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心理结构需要集约化的持续努力。因而,在循证矫正的领域内,证据的表现不是单一的,线性的,而是以矫正项目的形式体现在循证矫正的方案中。在此,建立符合我国罪犯的矫正项目对于循证矫正实践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西方,对于矫正项目的研究相对较早,也形成了一批针对罪犯不同犯因性问题的矫正项目,这些项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但主要是针对罪犯的认知与行为,表现为价值观与态度、家庭与婚姻、教育与职业技能、交往与人际关系等影响或导致犯罪的主要方面。在项目的研究上,既重视了项目本身设计的科学性,也对项目使用的对象、时段、频次和强度进行评估,从而保证项目效果。

我国在探索循证矫正时,遇到的最大困难不是组织的不适应,而是没有规范和可行的矫正项目。可以说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专家组对矫正项目进行论证,更缺乏对矫正项目的实证研究与推广运用。我们认为,研究符合中国罪犯特质的矫正项目需要从对罪犯的风险和犯因性需求分析入手,通过对罪犯犯罪主要因素的调查论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之归纳、提炼,来确定矫正项目的研究范畴。为了确保项目运用的高效,在研究与设计项目时,需要从我国押犯构成与重新犯罪的特征出发,对两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数量和类型进行实证调查,以主要类型作为项目研究的依据,尤其要针对盗窃、抢劫、毒品等多发性犯罪来研究矫正项目。在矫正项目的内容设计上,应尽量提高对某一犯因性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导向明确,内容编排由浅入深,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体系,使矫正项目的科学性得到实证检验,并便于规范化操作。

在循证矫正方案的编制与执行上,在对个体风险与需求评估的基础上,需要对编制方案的原则、内容、方法与目标体系进行整体性安排,以期形成一个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与原来的矫正方案相比,循证矫正的方案更加重视矫正项目的编制与运用。在探索与建立适应不同犯因性问题矫正项目的前提下,如何科学地在罪犯个体身上运用这些矫正项目才是发挥项目效用的关键所在,这需要在循证矫正方案体系内得到解决。因此,在方案中,矫正项目的使用时段、强度、频次、项目间的吻合与协调,多项目的交替与匹配,效果的评估与项目跟进,解决犯因性需求的类型与程度等都是体现方案科学性的重要标志,这需要在试点与探索中不断予以总结、提炼、完善。

(四)循证证据系统的建设

使用最佳证据矫正罪犯是循证矫正的首要标志,建立循证矫正的证据收集、分析、运用系统,是我们开展循证矫正的重要内容。循证矫正证据库建设需要在循证矫正的系统平台上进行开发研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证据的研究方法与证据效力的关系。从循证实践的不同研究方法体系中,即从个案与经验型总结到最高级别的元分析,按照金字塔型的证据获取方式,对循证矫正的证据进行分析,考察其在罪犯个体矫正中针对犯因性问题的作用。对不同类型证据的使用按照研究取得的方式进行实证性的比对,从而规范证据的使用范畴与运用路径。二是证据的分类分级。对证据的分类分级是运用证据的基础。按照循证矫正证据的内在特征,对其进行纵横相交的科学分类分级,是研究运用证据的需要。我们认为,对于证据的横向分类,应当依据证据在罪犯个体矫正中的针对性来划分,是在对罪犯犯因性需求的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其解决犯因性问题的内涵进行的。根据我们对罪犯犯因性需求分析的六个方面的研究,通过对不同犯因性需求的具体症状和矫正方案的具状,可以将证据划分为项目、方案、个案、经验、文献等,并在不同的矫正项目内进行犯因性需求类的划分。对于证据的纵向分级,西方把循证矫正的证据分为金、银、铜、铁、泥五个级别,是按照证据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和效力来划分的。我们对循证矫正证据的分级,也应该参照其基本方法,从循证矫正证据获得的方法与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和效力,可以将证据分为五个证据级别体系。三是证据库的开发。证据库是一个系统的集成,其开发既需要满足循证矫正工作运用的需要,也需要对其系统设计和运用程序的先进性予以保证。按照循证矫正的工作流程和运用程序提出相应的证据库建设的需求分析报告,编制工作方案,进行整体化的研制开发,并与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信息系统相兼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循证矫正模式不是单一的,也不是西方循证矫正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符合我国改造罪犯实际综合化的循证矫正模式,这种模式的构建需要对循证矫正所有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解决前提下,从我国监狱组织发展现状出发进行的系统化努力,它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构建,更需要实践的检验与修正,既需要对我国改造罪犯的方法体系的传承,又需要在循证的理念下进行新的创造,从而经过研究与实务者的努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狱循证矫正模式与工作体系。

一是研究与实践的贯通。对于循证矫正而言,研究是基础性的,实践是研究的丰富与发展,并在实践的背景下取得研究的成效。因此,把循证矫正的研究与实践合二为一,有机贯通,不仅是循证实践的内在要求,更是循证矫正创新的本质所在。我们在加快循证矫正的探索时,就需要把其研究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特别是有关循证矫正的主要技术量表的研制开发,既需要专门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正。而且这种研究是应用性的研究,需要把专门的人才吸引到监狱工作的现场进行,这也是监狱研究区别于其他研究的关键,通过对罪犯情况实证分析与个别交流座谈,才能掌控研究的路径与内容。

二是借鉴与自主的关系。近几年我国从西方引入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目的是推动国内矫正罪犯水平的提升。借鉴西方循证矫正的原则、方法是必要的,但借鉴不是照搬,而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自我创新为主、对外借鉴为辅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循证矫正的系列问题研究与实践,推进我国监狱发展现状和改造罪犯工作创新与发展。

三是传承与发展的脉络。循证矫正作为改造罪犯理念与方法论的创新,对我国罪犯矫正将产生重大影响。这需要对我们现有的改造罪犯的方法、措施、路径和体系进行分析、定位和变革,使循证矫正的创新与实施,既有坚实的基础,我国改造罪犯的优良传统和有效方法得以传承,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建立起更为科学高效的罪犯矫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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