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刚(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政委)
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徽省监狱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持续加强和规范“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管理和减假暂工作,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改革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继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以点带面,以重点工作推动整体工作,全面提升监狱内部管理和公正执法能力水平。
《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不是在“铁窗”上再加一根栅栏那么简单,而是将司法腐败问题的事后查处,前移到事前预防、全程监督,从制度上加以约束。这无疑对进一步规范刑罚执行工作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意见》对规范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突出了“严字当头”。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推动《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大力畅通监督渠道,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力规范了“减假暂”工作。《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整体上作出更加严格规范,坚决杜绝三类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等现象,其主基调是“三个从严”和“一个公开”。“三个从严”即从严把握三类罪犯的“减假暂”的实体条件、从严监督三类罪犯减假暂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一个公开”即公开执法信息和推广信息化运用,让执法活动展示在广大民众的视野下,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见》中既有指导性内容,如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问题、有关发明创造重大立功事项的认定问题;也有管理细节方面的具体化规定,如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等。对于指导性内容,在中央政法机关相关细化规定出台之前,安徽省监狱局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从严掌握各项执法标准;对于具体规定,则要求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二)《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随着时代发展进步,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三类人员的“减假暂”尤为受到社会关注,一些人质疑“减假暂”是权贵罪犯的“越狱”通道。《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倡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六类案件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减刑案应考察再犯罪危险和向社会公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和政府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提升公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意见》是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三类罪犯一般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较强的交际能力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职务犯,本来就是反腐败的对象。其在执行刑罚期间,还引发新的权力犯罪,实际上是高墙外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在高墙内的延续。因此,不能把《意见》简单地看做司法制度或监狱管理上的加强和完善,而是反腐败措施上的深入和细化。《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基于以上认识,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及时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学习《意见》和张苏军副部长重要讲话的基本精神、具体内容以及执法要求,学懂吃透、用准用好。同时印发专题调研提纲,各监狱按照要求组织业务部门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底数,细致研判,为持续规范和强化三类罪犯管理教育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办理的质量是衡量监狱系统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尺。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础上,采取系列措施,不断予以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在规范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方面,工作思路和措施总体符合中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一是严把罪犯计分考核关。2012年修订罪犯计分考核办法,设定考核分上限,严控罪犯月度最高得分和专项奖分,限制考核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大力推进计分考核网上输入、网上审核、网上监督,定期公示罪犯考核分,加强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单位考核分前10名、后10名进行重点抽查。二是积极构筑程序防火墙。2011年起,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黑罪犯、原为副处级以上的职务罪犯,实行特别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类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三是严格规范保外就医条件。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工作制度,严格疾病鉴定程序。主要内容是由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再由省监狱管理局委托疾病专家组进行复查,对精神病犯保外实行异地二次鉴定,做到“双保险”,确保疾病鉴定和复查准确无误。严格提请审理程序,经取保人、矫正部门双方同意后启动审理,在监狱、省监狱管理局审理委员会两级审理后交付执行。交付执行中,对保外就医罪犯实行“必送”制度,对重点人员联合省检察院监所处、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实行现场考察,做到与罪犯本人、取保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见面”。四是强化多维度立体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注重发挥纪检部门、法制部门作用,纪检部门对刑罚执行的各环节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和专项巡查,法制部门参加监狱审理委员会,参与研究罪犯“减假暂”案件。在检察监督方面,建立与检察机关“减假暂”联审制度,全程同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不断加强狱务公开力度,聘请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到监狱开展执法检查。
正因为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徽省三类罪犯的“减假暂”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有效控制。对于这些好的做法,安徽监狱局将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就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而言,安徽省监狱总的比例没有明显高于普通罪犯。但个别监狱在执法工作规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保持高度警惕,深刻剖析原因,持续高度重视,持续加以改进。《意见》的出台,对持续规范刑罚执行工作,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更是责任。我们要将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放到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高度上考量,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办事、廉洁执法,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全面提升刑罚执行工作质量的有效载体平台。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对三类罪犯的“减假暂”工作总体规范,为全面贯彻《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不等不靠,积极调整现行的不完全适应《意见》要求的工作方法和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包括刑罚执行在内的依法治监、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三类罪犯思想动态的排摸收集。每次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都会一定程度地引起罪犯思想波动。《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假暂”的要求就是从严、从紧,必然会引起这部分罪犯的思想波动甚至抵触情绪,主要反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意见》是基于极少数三类人员投机改造行为而采取的限制政策,属于“一人生病,多人吃药”,变相地延长了他们刑期,损害了他们改造利益。二是猜测后续措施,在“减假暂”程序方面是否更加严格,会不会降低他们的减刑幅度,会不会限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是否在计分考核、日常管理等方面更加严格等,普遍担心影响改造成绩和服刑期限。三是出现不同程度的悲观、失望甚至抵触情绪,对改造前途感到迷茫。对于这些反应,予以密切关注和认真搜集,科学预测动向,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教育改造和日常管理。对担任勤杂事务犯,或从事对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影响较大岗位,且思想波动较大的,一律调离原劳动岗位。
(二)进一步完善三类罪犯的考核管理。一是完善罪犯计分考核。根据司法部修订后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加分项目和分值,从严把握其日常考核分、专项奖分和单项行政奖励的条件和标准,严格特殊加分情形的审批程序和权限,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限制三类罪犯“学习规范”方面奖分,划定警示教育、编办报刊、稿件刊用等奖分上限。对于极少数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走门子”、打招呼想照顾的罪犯,不但不能加分,一经发现,还要扣分,坚决杜绝三类罪犯投机改造现象。二是严格三类罪犯管理措施。修订职务犯罪类和涉黑犯罪类罪犯管理教育办法,重点加强对现有的定点关押职务类罪犯和相对集中关押涉黑类罪犯监狱(监区)的监督管理。采取竞争上岗、定期测评等手段,针对性地严格勤杂事务类罪犯管理。进一步严格限制参加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监区文化等方面专项加分的分值和审批权限。三是从严掌握立功、重大立功审核事宜。对三类罪犯中拟申报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严格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集体研究、逐级呈报。一般性立功由监狱审核,报省监狱局审批;无期徒刑(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重大立功由监狱呈报、省监狱局审核、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重大立功由各监狱审核,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对三类罪犯中因“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呈报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确保“全程留痕”。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三)进一步严控三类罪犯的“减假暂”办理。一是严格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在认定三类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时,除须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二是继续完善减刑假释呈报和审理程序。对原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继续实行提级审理制度,即监狱在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卷宗呈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前、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省局进一步加强对上述罪犯减刑、假释原始卷宗的审核把关工作。三是从严把好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复核关。贯彻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提请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鉴定和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质量。四是实行职务犯罪罪犯备案制度。2014 年1月起,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各监狱在裁定减刑、假释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五日内,填写登记表,连同备案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与其他罪犯比例情况实行年度报备。
(四)进一步落实三类罪犯“减假保”各环节责任。一是严格责任落实。建立并落实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2011~2013年以来办理的三类罪犯减假暂案卷,实施逐案复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办理,是否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情况,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等,发现问题坚决依法纠正,确保每个环节均严格依规操作。二是以公开促进公正。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狱务公开内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拓宽狱务公开渠道,以监狱开放日等重要节日节点为契机,广泛邀请执法监督员、新闻记者、罪犯亲属进监视察、帮教,以狱务公开倒逼执法公正。从5月起,省监狱管理局在安徽监狱网上公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狱内审判法庭建设,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积极推进“减刑假”释联网办理工作,推动狱务系统与法院审判系统对接。三是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各个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做到全程同步监督。密切与各相关法院的工作,共同开展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调研,统一全省减刑、假释工作标准和幅度,提高执法质量。主动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联系,实现资源信息互通,做好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出入监的无缝对接,对依法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实施重点监控。四是加强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刑罚执行机构和人员建设,结合实际配齐配强刑罚执行机构人员。同时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履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卷质量。
(责任编辑 赵海鸥)
《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2012-2013)》首发式暨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4年5月29日上午,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2012-2013)》首发式暨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来自全国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祝贺《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2012-2013)》一书首发面世,并就该报告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专家认为,该报告客观全面地记录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2012年、2013年中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与进步,并对国外诉讼法治发展的最新动态作了简要综述。同时,该报告首开法学各个学科门类专业性报告的先河,是从事诉讼立法、司法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性、权威性的参考资料。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是我国诉讼法学专业唯一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平台之一。为体现我国诉讼法治发展的整体状况,跟进立法脚步、追踪司法轨迹、展现研究成果,该院于2013年正式启动“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项目”,计划每年发布一份。首份报告已于2014 年5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2012和2013年合订本的形式出版,全书共六十余万字,分为上(2012)、下(2013)两编,每编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年度立法进展、司法实践状况、学术研究情况和国际发展动态,并附有重要学术论文、著作、项目、博士学位论文等统计信息供读者参考。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