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本良 孙小雅(北京市天堂河戒毒康复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与社区戒毒康复衔接机制的探讨
孙本良 孙小雅(北京市天堂河戒毒康复所)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解除毒瘾”,明确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以及医疗机构自愿戒毒五种戒毒措施。但是法律仅对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间对接做出了规定,对其他戒毒措施之间对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这三种戒毒措施的衔接是必要和可行的。
吸毒者具有违法者和病人、受害者的三重属性,以此为立足点,《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多样化趋势和近年来的戒毒经验,采取多种戒毒方式,形成了一套兼顾吸毒人员基本权利和戒毒效果的戒毒模式:第一是建立检测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甚至强制监测;第二是建立登记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第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接受为期3年的社区戒毒,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社区戒毒治疗;第四是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有权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制度,规定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的自愿康复。
2011年6月26日实行的《戒毒条例》,为戒毒工作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实施,确立了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戒毒措施网络,理论上将各个阶段的工作衔接起来。然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只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之间的衔接做出规定,对其他戒毒措施之间的衔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了将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转化为戒毒实践中的行为规则,形成更具现实意义的戒毒工作体系,有必要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康复三种戒毒措施进行集中研究,分析三者衔接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三种戒毒措施的界定
《禁毒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但是“强制戒毒”和“戒毒康复”却不是新出现的名词。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戒除。”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强制戒除”的概念,也第一次提出了“劳教戒毒”的概念。而2003年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康复期:对急性戒断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开展康复治疗,进行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这里,我国首次提出了戒毒康复的内容,但是与《禁毒法》规定的“戒毒康复”相比,这种戒毒康复的定义是狭窄的。《禁毒法》规定的“戒毒康复”将戒毒人员看作是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着眼于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包括生理治疗、心理矫治、身体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在内的多种服务,使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是采取强制措施,使吸毒者在与社会隔离的情况下戒毒的措施。它以国家有权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吸毒者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方式保障实施的。
根据《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由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是由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援助。“社区康复”是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的。很多时候人们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融为一体看待。笔者也认为,虽然《禁毒法》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视为两种戒毒措施,但如果单纯从生理戒毒的角度来理解“社区戒毒”,含义太过狭窄;从实践来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相互交融,界限比较模糊。本文中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统称为社区戒毒康复,视为一种戒毒措施。
“戒毒康复是集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等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综合矫治的原则,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回归社会。①司法部劳教局(戒毒管理局):《戒毒康复管理办法》第二条,2009年。(此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行政机关)。”《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我国目前有社会力量开办的戒毒康复机构②如:云南戴拓普戒毒社区、广州白云自愿戒毒医院、福州则徐自愿戒毒所。,但大部分是由政府主办或政府职能部门承办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本文探讨的是后者。
(二)三种戒毒措施的差异性分析
1、执行主体不同。强制隔离戒毒由国家有权机关承担职能,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场所戒毒康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持开展,不具有强制力。社区戒毒康复由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是由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负责,与戒毒人员生活直接接触,能够更好地掌握戒毒人员的状况。
2、工作对象不同。《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要有六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前五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予以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禁毒法》没有对场所戒毒康复做出详细规定,司法部戒毒局《戒毒康复管理办法》中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可以接收的人员有两种: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应到社区康复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无生活来源的;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不具备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措施相关工作的意见(试行)》,2009年。”社区戒毒的人员来源最广泛,凡是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3、人身自由度不同。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种戒毒措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的人身自由被法定剥夺1-3年。场所戒毒康复的严厉程度要弱化得多。《禁毒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但是,无论是进出戒毒康复场所,还是在场所里接受戒毒康复治疗,戒毒人员都必须遵守场所规定和戒毒康复协议,自由度受到一定限制,不过这种限制是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实现的,是戒毒人员自愿遵守的。社区戒毒康复是三者中自由度最高的。戒毒人员也要遵守戒毒协议,但不必离开家庭、生活圈子,可以自由参加社会活动。
4、工作侧重点不同。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重点是在场所内采取强制措施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强制执行的特点也使得强戒场所要把一部分精力放在维护场所安全稳定上来。场所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康复,更关注地是如何帮助康复人员从生理、心理、家庭关系、就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提高,增强抵御毒品诱惑的能力、自力更生的能力。因此戒毒康复不仅要对戒毒者本人、更要面向家庭、社会开展工作。
5、开放度不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封闭的,与毒品隔绝,与社会隔离。社区戒毒康复是开放的,康复人员是自由的,但会面临形形色色的复吸风险。场所戒毒康复是与毒品隔绝但不与社会隔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可以隔绝很多影响戒毒康复的不利因素。
(一)社会治理创新的应然举措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科学研究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吸毒成瘾是一种具有反复发作倾向的慢性脑部疾病”④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定义。,吸毒人员是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简单的强制戒毒方式,某种程度上压制了吸毒人员自我改变的主动性。基于此,当前国家禁毒法律体系从尊重人性的角度,将戒毒工作职能更多地赋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将戒毒基本流程设计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的地位不突出。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赋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重任,但就目前的国情来看,社区承担起来有难度:一是戒毒康复工作涉及生理康复、心理矫治、法律执行等诸多方面,社区往往不具备这样的专业人才队伍;二是戒毒康复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要协调好这些部门,需要更高层面的政府部门发挥作用。政府主办的戒毒康复具有专门的场所、硬件设施和专业队伍,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模式,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戒毒方面,也更有多优势。
禁毒立法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与社区戒毒康复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可弥补当前戒毒工作的薄弱环节,完善戒毒工作链条,符合立法精神,适于当前阶段。
(二)阻断复吸的必要选择
复吸率高是困扰戒毒工作的一大难题。复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戒毒治疗时间不够。研究表明,戒毒时间在1年以上才趋于稳定,生理脱瘾后,还必须在3年里完全不沾染毒品。二是“心瘾”难除。人吸食毒品后,神经系统受到刺激,同时引起体内的条件反射和代谢反应,综合表现是“飘飘欲仙”、“如梦如幻”的欣快感。欣快感重复出现,作为一种常规条件反射和代谢反应在人体内固定下来。戒毒除了引起强烈的生理不适,心理上也会产生对“欣快感”的强烈渴求。三是吸毒者的人格和心理问题需改善。吸毒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伦理道德观遭到破坏,逐渐产生人格扭曲和心理障碍。四是无法获得社会归属感。戒毒人员容易受到社会排挤,往往重回吸毒人群、毒品世界追求归属感。五是缺乏家庭支持。有的家庭对吸毒成员充满怨恨和责怪,不愿提供帮助,有的缺乏戒毒认知和技巧,对吸毒人员的有效支持少。
为阻断复吸之路,要将不同的戒毒措施无缝衔接、有机融合,建立有助戒毒人员生理康复、心理康复的平台,营造家庭支持系统和社会接纳氛围,使戒毒人员能够接受到持续、及时、针对性的监管和督导。
(三)巩固戒毒效果的客观需要
2012年,一项对强戒人员复吸原因的问卷调查显示,在100人中曾被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的有61人,对“上一次强制或劳教戒毒后多长时间复吸”问题, 5人解除当天复吸,8人解除半个月内复吸,13人解除1个月内复吸,18人解除3个月内复吸,7人解除6个月内复吸。可见,强制戒毒后半年内复吸的比例高达61%。如果在此期间,为戒毒人员提供场所戒毒康复这样的缓冲,使他们逐步回归社会,能够极大降低复吸率。
从统计数据看,北京市天堂河戒毒康复所(前身天堂河戒毒康复中心)从2007年开展戒毒康复业务至今,接收戒毒康复人员1000余人,目前能与康复所保持联系的近500人,其中保持操守1年以上的200余人,保持操守3年以上的约90人⑤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保持操守3年以上的视为戒断。。他们普遍认可:在康复所接受的戒毒康复训练以及回归社会后受到的持续督导,是长期保持操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形成戒毒工作合力的实际需要
《禁毒法》设计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链条,但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开展系统的所内戒毒矫治方面具有优势,后续照管方面主要是与公安机关、区县综治部门沟通戒毒人员信息,实质性的戒毒康复工作较少;社区戒毒康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据地缘优势,但往往以有效监督控制、不给当地政府和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为主,专业的戒毒康复指导不足;场所戒毒康复,既可以在场所内开展集中的戒毒康复治疗,又可以将工作向社会延伸,在整个戒毒工作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连接沟通的作用。三者有机衔接并适度融合,可以使戒毒资源更加集中,优化利用,形成整体合力,有利于戒毒人员更便捷地获取帮助。
北京市天堂河戒毒康复所、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所在三种戒毒措施的衔接融合上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一)强制隔离戒毒与场所戒毒康复的衔接
1、在强戒人员中开展宣传动员。2011年对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100名强戒人员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对“您是否知道专业的戒毒康复场所”问题,70%人员选择“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做什么的”,30%左右选择“听说过,但从来没有亲身体验过”,这两项答案都反映了在目标人群中开展戒毒康复场所宣传非常必要。天堂河戒毒康复所在过去6年中,尝试与强制戒毒机构合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开展现场咨询等方式对吸毒劳教人员及强戒人员开展宣传,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宣传增强了强戒场所内戒毒人员对场所戒毒康复的了解,在普遍宣传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戒毒信念较强、平时表现良好、即将解除强戒的人员开展进一步的动员。
2、在强戒人员家属中开展宣传。吸毒人员能否成功戒毒,家庭因素占很大比例,家庭帮教条件好、支持力度大,戒毒成功几率就大。天堂河戒毒康复所也在强戒人员家属中开展宣传。采取的主要做法有:利用会见日向家属发放戒毒康复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开展现场咨询;安排有意愿的家属与戒毒康复场所的家属志愿者座谈交流,介绍科学的戒毒方法和“戒毒重在后期康复”的理念;组织家属参观戒毒康复场所,获得直观认识。让家属先了解,再由他们引导戒毒人员参与戒毒康复。
3、组织开展戒毒康复体验。三水戒毒康复所、天堂河戒毒康复所探索与强戒所合作,组织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到康复所进行7-10天的体验,推动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无缝衔接。有些人体验后选择接受一段时间的戒毒康复,有些不留在康复所,但与康复所签署戒毒康复督导协议,回归社会后接受督导。
(二)场所戒毒康复与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
1、社区戒毒康复在场所内开展。三水戒毒康复所积极与佛山、中山、珠海等各级党委、政府协商,将三水戒毒康复所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指定场所。当地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戒毒人员到场所接受戒毒康复。中山市小榄镇为在三水戒毒康复所接受戒毒康复的本镇籍人员提供每月750元的生活补助,此后该镇由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比减少42%。这些措施有效扩大了场所收治规模,也优化了当地社会治安,发挥了戒毒康复场所的辐射作用,有效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2、戒毒康复从场所延伸到社会。天堂河戒毒康复所在后续帮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集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社会专家学者、成瘾经历志愿者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将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探索总结了“服务戒毒人员、服务戒毒人员家庭、服务社会,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四进三服务”工作机制,为戒毒人员营造理解宽容、善意监督的和谐环境。天堂河戒毒康复所注重与社会各方面加强联系,到2013年底已与20家地方基层部门、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建立了合作共建关系,合作开展禁毒戒毒宣传、科研等活动;建立多个区戒毒康复辅导站,派出工作人员长驻社区,与地方政府配合,开展禁毒戒毒宣传、戒毒督导,使戒毒康复深入社区,实现了督导工作的常态化、规模化。
(一)衔接机制的整体构想
1、戒毒康复场所发挥“中途岛”作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和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要建立起长效沟通机制,疏通由强制隔离戒毒到场所戒毒康复的渠道,搭建强制隔离戒毒到戒毒康复体验的平台,鼓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康复,使更多的戒毒人员在面临复吸高危风险时,能够自愿选择,或在家人、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督导下,到戒毒康复场所规避风险、获取支持,使戒毒康复场所发挥“中途岛”、“缓冲带”作用,降低吸毒人群的整体复吸率,有效减轻戒毒人员家庭和社会负担,形成社会效应。
2、建立戒毒康复体验长效机制。目前,全国有678个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所戒毒人员30余万名,数量巨大⑥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应鼓励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戒毒康复体验后再回归社会。要注重从制度层面上推动强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的体验工作。强制隔离戒毒在提升戒毒治疗水平的基础上,应加大诊断评估的分流作用,使一些戒毒治疗效果较好、戒毒意愿较强烈的戒毒人员可以及早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体验,使条件成熟的戒毒人员更早地进入戒毒康复阶段,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习得康复技巧,更早开始回归社会的适应期。7~10天的体验期偏短,不足以形成新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应该根据行为矫治的规律适当延长体验时间。
3、戒毒康复场所发挥定点辐射作用。戒毒康复场所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吸引当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入所,另一方面要通过“四进三服务”工作机制、社区辅导站等将服务送到戒毒人员身边。
4、促进戒毒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地方政府部门、区县禁毒办、各地“向日葵社区”要主动而为,联合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戒毒工作。由区县禁毒办、各地“向日葵社区”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进行分类排序,掌握吸毒人员及家庭的基本情况,采取先易后难的顺序,使有条件的吸毒人员得到社区辅导站或戒毒康复所的康复治疗。在区县禁毒办、各街道、乡镇的组织协调下,戒毒康复所与吸毒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入住戒毒康复所,由戒毒康复所负责开展系统的戒毒康复治疗。对复吸或不能遵守戒毒康复协议、屡劝不改的,戒毒康复所要及时向区县禁毒办通报,提出建议。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入住的吸毒人员,由社区辅导站和“向日葵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对其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毒品检测,将检测结果通报区县禁毒办,作为动态管控和梯度管理的依据。
(二)机制构建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三种戒毒措施的衔接,也是戒毒工作机制的构建,应该遵循和体现以下原则:
1、公益服务性原则。提供持续的戒毒康复服务是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要从尊重人性和实现戒毒人员个体成长需要的角度出发,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戒毒人员的自我成长、自我调整、自我实现。
2、专业性原则。打造专业的工作人员队伍,综合运用医学、心理、法律等专业理论和方法,开展科学的戒毒康复治疗。
3、综合性原则。戒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集合专业场所、家庭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也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社会性原则。吸毒人员往往具有社会适应力差、与主流社会脱节等问题,要通过一系列的戒毒矫治、康复治疗实现戒毒人员的再社会化;要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家属和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在全社会形成宽容接纳戒毒人员和拒毒防毒的良好氛围。
5、契约性原则。除非具备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否则大多数情况下,戒毒人员在戒毒体系中具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性,无论是场所戒毒康复,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契约化的管理。
(三)机制构建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1、法律依据不明确。场所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康复的发展时间都不长,虽然法律对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做出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都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也没有对场所戒毒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2、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禁毒法》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因此,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3、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全国有强制隔离戒毒所678个,在所戒毒人员30余万名,据不完全统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点)755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32.6万名,而戒毒康复所立项建设的试点项目才70个,累计安置康复人员6.7万名,在所康复人员9000名⑦统计数据截至日期为2012年底,见于《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因此,从数量上要加快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使专业的戒毒康复场所能够在戒毒工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戒毒康复场所还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要结合区域实际,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帮扶、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切实落实对解除强戒人员的衔接、安置、帮扶措施,有效加强对社会吸毒人员的吸纳;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一个“无毒”环境,并通过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心理咨询等,帮助他们延长操守,预防和减少因吸毒引发的违法犯罪;要积极稳妥地引进多种形式的劳动生产项目,形成适应戒毒康复人员不同素质技能、产业结构相对合理的项目组合,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生产劳动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通过劳动依法获得一定收入,掌握一技之长,过上有尊严的正常人的生活;要树立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引导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