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正元邓义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
——基于赫章县查办该类案件的调查思考
文◎郭正元*邓义**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近年来,由于监督不得力、教育不扎实、管理不到位、体制机制有弊端,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加强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对服务和保障民生,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就该系统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
[案例一]被告人吴某某于1998年至2012年任赫章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决定药品、器械供应商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药品供应商王某、晁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于2006年至2013年任赫章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先后利用分管药品、器械采购及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在药品、耗材款项划拨过程中,多次为药品、器材销售商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药商晁某、丁某、王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50余万元。
[案例三]2011年以来,被告人牛某在任赫章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期间,利用医院骨科耗材采购由其所在科室决定的职务之便,多次与耗材供应商勾结,达成集中采购并按耗材销售额30%的比例提取好处费的协议,从而为上述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耗材供应商张某、谢某给予的贿赂28万元。
2014年以来,赫章县院共立案查处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窝案6件6人,涉及科级干部2人,均为大案,涉案总金额300余万元。从办理的情况看,该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明显: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多数涉案人员均系在医药设备器械购销中起一定作用的人,只要是与药品、器械采购稍有关联的人均或多或少收受过药商、器械商的红包与回扣,涉及医院医生、药房保管、财务会计、内科主任、骨科主任、检验科主任、传染科主任以及分管财务药品采购的副院长以及院长等,涉案人数多。
(二)犯罪环节集中化
发案主要涉及药品采购、设备器械采购等环节,具体表现为药品、器械采购回扣、药品开单提成等,多数通过收受回扣、红包、“好处费”名目进行犯罪。药商、器械设备供应商为使销售的产品能顺利进入医院,必须打通药房、财会、科(室)主任、分管领导等多个环节,或多或少都要给这些掌握进货权力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好处。
(三)犯罪现象群体化
在医疗系统受贿案中,涉案人员往往是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医务人员与外来人员相互串通、共同谋利;医院领导与业务科室人员联手,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如赫章县人民医院外一科、外二科等均是采取共同联手受贿分赃,涉案人数基本涉及科室部门的全体人员,常常是一人向多人行贿,或多人向一人行贿,查一案带一串。
(四)贿赂方式多样化
药品采购“潜规则”盛行,回扣所涉药品普遍,高额回扣主要集中于利润空间较大的新特药、单品种及抗生素及针剂药品上,而利润较低的普药,因采购量大,回扣问题也比较突出。回扣形式多种多样,有处方费、新药推广费、统方费等。除送现金外,还有各种购物卡和实物,花样繁多。
(五)作案时间跨度长
涉案人员作案时间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随着涉案人员任职时间增长,受贿次数增多,受贿金额越来越大。如案例一中赫章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作案时间是1998年底至2012年5月,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案例二中该医院原副院长杨某作案时间从2007年至2013年,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一)主观方面
1.教育不扎实。医生医术高超不仅能够给医院带来更多的病源和更高的创收,也能为自己获得地位和待遇,因此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个人,都存在着提高医疗水平的动力和愿望。但对思想、道德、法制等教育方面,在医疗单位工作安排中都不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单位组织这样的学习少、方式单一、效果欠佳;而且医生个人常常因业务繁忙而不参加,对于业务骨干和领导来说,更是如此,从而导致一些医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思想品德不高。如案例二中涉案的副院长杨某说“自己是个业务型领导,平时几乎没有学习过法律”。该院外一科主任牛某说“以为耗材销售商给我回扣一种常事,根本不知道这个钱收不得。”
2.考核有缺陷。由于医院看重的是医生的业务能力,而对医生的医德评价却不甚重视。一般来说,每家医院基本上都存在着医生外出进修、考核的机制,而医生的医德评价机制却有缺陷并落不到实处。医疗单位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没有形成机制。看病的病人数量、用药量的多少、值班的次数都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对服务的质量和价值则缺乏科学评价和相应的奖罚措施。从收红包、回扣之风在医疗系统盛行,足以说明这种严重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3.约束不得力。从查案的情况不难看出,医院在表面上虽有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定,但实际上却很少得以具体执行。医院领导明知科室在提成吃回扣,干着违法犯罪的事情,却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说服教育,甚至迁就放任。还有相当多的单位和部门发现此类违纪犯罪行为后,出于单位的面子或者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往往内部予以批评教育,以此平息消化,息事宁人。由于对受贿的苗头不予以制止,或制止不力,导致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蔓延并使一些医务人员越陷越深。
(二)外部环境方面
1.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医院的投入比重逐年下降,很多医院特别是县乡两级医院发展滞后,财政开支不足。但医院要发展扩大规模,更新技术和设备,培养和引进人才,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增加药品收入无疑成了医院最直接的获利手段。而国家仅允许医疗单位以赚取药品批零差价来增加医院的支出补偿,医疗机构则要通过药品的收入维持正常运转,“以药养医”现象自然形成。同时,“以药养医”体制也搞活了医生和不法药商,在医生和药商之间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链,药商需要医生在开处方销药,医生则用处方为自己牟利,双方“互利互惠”,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国家对药品、器械核定价格虚高,使药商愿意拿出部分利益进行攻关;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着大量重复生产现象,造成了该领域的无序竞争加剧,形成了“重复生产—药价虚高—回扣”的怪圈。
2.“潜规则”作祟。商业贿赂之风盛行,并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抑制,以致在医疗系统形成诸多“潜规则”,如收受药商、器械商的回扣。多数受贿人在开始受贿时也曾担心害怕过,甚至准备主动放弃,但在“不要断了大家财路”,“其它科室都在收受回扣,你收我收大家都在收”的大环境下,腐败从随波逐流到越陷越深,不可自拔。例如案例一中赫章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某说“我早就知道自己会出事,所以从2012年起就不愿意再当院长,向组织提出了两次都没有推脱,因为坐在这个位置肯定会收回扣的。药业公司不送进不了市场,医务人员不收回扣似乎很难,因为只有那么高的收入,生存压力又大,大家都这么收,很难抗拒这种诱惑。不论是药业公司还是医务人员,都被‘潜规则’”。
(三)机制管理方面
1.对“一把手”监督乏力。从医疗系统案中看出,所有的规章制度以及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权力监督严重缺位。根据规定,医院的药品采购应由医院药房负责对药品的种类、规格、使用情况、药品采购的流程提交院长办公会、药品采购委员会决策,然后从医疗网采购平台上采购。但多数没有严格落实“网上采购”,只是在采购平台上走一下程序,甚至药商销售的药品在没有“挂网”的情况下,只要行贿了也能进入医院销售,采购哪些推销商的药品决定权在医院领导手中。药商的多数药品没有“挂网”,销售的药品有些不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只因重金打点了医院领导和相关人员后,业务越做越大,出现了“一、二把手”打招呼就可以进行选择性采购的现象。
2.医疗设备、药品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从查处的案件看,不法药商、医疗器械供应商在招投标前后竞争不择手段。药品供应商招标前利用关系人争取做出有利其中标的招标方案,招标后大肆行贿,争取成为医院指定的药品唯一供应商,并给医生好处以稳定用量。大型医疗设备在招投标前,职能部门不是根据医院所需,而是按照相关领导的意见,将行贿人所提供的参数、性能、价格作为制作标书的依据或违规采取议标,导致谁公关的力度大,谁送的钱多,谁所销售的产品就能中标。
(一)加强教育,筑牢“不愿为”的思想防线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当今社会物欲横流,道德缺失严重,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尤为重要,决不可等闲视之。要结合医疗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扶正祛邪,提高每个人以道德为支撑、信念为引导、知识为积累、责任为依托的思想品格。
2.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从根本上讲在于职业道德的严重下滑,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是当务之急。要把医德医风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并与业务素质齐抓并进。要树立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责任和职业自豪,强化医务人员尤其是领导成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生对病人、对社会的责任,重温步入医师职业时的信念追求。培养高尚的医德医风和强烈的社会责任,增强“医者仁心”的职业自律。当前,关键是在医疗卫生系统集中开展一次深刻的医德医风教育,重点解决部分医务人员价值偏离、医风不正、医德不高、自律不强的问题。
3.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主体都是受过比较系统教育的高素质群体,其最初选择这一职业也是为了服务社会,造福他人。各个管理者和相关监管人应当认识到,培养一位高素质的医务人员不容易,他们出事既葬送个人前途,也是单位甚至国家的损失。因此,要把预防关口前移,在医院内部建立提前干预机制,最大限度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要通过现身说法、庭审旁听等各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对法律的认知与敬畏,提高遵纪守法、自省自律和廉洁从业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加快改革,营造“不必为”的外部环境
1.规范医药产品市场秩序。建立由国家或省一级主管部门实施的药品和器械统一招标配给制度。政府应秉持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原则,鼓励合法、合理竞争,打破终身供应制,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虚高之风,淘汰劣质、重复的药品和企业,使药品产销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良性互动,彻底消除“虚立成本、虚高定价、给回扣留足利润空间”这一现象存在的基础。全面实施取消“以药补医”改革,药品实行零加成销售,逐步破除公立医院长期以来“以药补医”的机制。
2.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逐步建立起工资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实行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医疗机构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技术价格,体现处方的价值并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
3.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如建立药品专卖制度,避免药品营销过程中单位和个人鱼龙混杂的现象;遏止虚高定价,规范营销过程,使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压缩在最小范围,切断药品器械营销过程与官位、权力、人情的关系链。强化源头监管,变事中、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一是以检察机关的行贿档案查询为依托,对参加招投标的医疗企业实行企业准入制度,只有达到具体标准和资质的企业才能参与招投标,使采购走上合法化、规范化、有序化、透明化的轨道;二是建立营销黑名单。对列入招投标名册的医疗企业,如发现存在非法手段进行营销的事实则列入黑名单位,根据其行贿事实和严重程度,给以暂停参与招投,或退出本系统招标市场的惩罚。
(三)加强监督,健全“不能为”的制度防线
1.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力度大小影响着职务犯罪程度。要加强对单位“一把手”的选拔、考核、监督。在监督上要扩大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公开力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不搞“一言堂”。要赋予职能监督部门有效的监督手段,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增强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增强管理制度的刚性。针对已暴露出来的药品、设备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严密、可供操作的制度,避免留有人为操作的余地。突出规范药品招投标、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增加采购的透明度、计划性和科学性,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医务。在内部设置多条“高压线”,如增加经济处罚,建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信用档案等,依法加大党纪、政纪及经济处罚、从业资格限制等综合处罚力度,增加非法利益获取的综合成本,促进医务人员清白做人,干净干事创业氛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5320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5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