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抗日根据地财政体系演变新探

2014-02-03 09:14王明前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币陕甘宁边区边区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史学界对陕甘宁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陕甘宁边区)财政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①。学者们普遍认为陕甘宁边区的财政与边区的现实任务密切相关,经历了1937 年至1940 年以外援为主的阶段、1941 至1942 年为克服“皖南事变”后的经济困难而与生产建设运动相关的财政困难阶段,和1943 年至1945 年的财政丰裕阶段。这一以抗日战争发展各阶段为线索书写边区财政史的模式成为陕甘宁边区经济史研究的主流。此外亦有学者对财政体系诸制度环节做了深入探索。笔者认为,作为正规化与科学化的财政体系理应具备如下制度环节: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银行制度、税收制度、审计制度。同时,完整的财政体系也应该为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留下一席之地。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对陕甘宁边区财政体系诸制度环节: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银行制度、税收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地方财政做简要梳理与归纳,揭示其正规化与科学化的演变规律,以期增加学术界对陕甘宁边区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边区财政厅负责“关于税务公款及公债事项;关于预算决算编制事项;关于金库收支事项”,为边区财政职能部门。[1]30边区参议会负责“通过边区政府提出之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1]176为加强对各县的领导,1942 年6 月边区政府改组县政府为县务委员会,委员会之财政股专司财政职责,掌管财政收支、地方税收等财政事项。[1]214

边区政府宣称边区的财政政策“在于一方面增加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还不致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因此边区财源必须在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上,征收统一的累进税。[2]213抗战之初,边区政策重在休养民力,恢复生产,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外援。如 1939 年财政收入中外援占到 87.5%[3]365。直到“皖南事变”后,由于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边区政府领导广大军民开展生产运动,边区财政体系才在生产运动中逐渐形成。

一、预决算制度的可喜起步

在陕甘宁边区财政体系的构建中,预决算制度是一个基础环节。早在1937 年12 月21 日边区政府发布的统一财政问题的通令中,就要求“各机关部队团体,一切开支必须先造预算,呈由各该上级批准通知财政厅之后,然后由财政厅发给支付命令或电报,向当地金库支取,严禁任意挪用”。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追加预算并呈报财政厅批准。[2]159根据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边区年度预算在经过边区财政厅编成总预算前,称作概算。会计年度自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年度预算分边区、县两部分,分别编制。每级又分普通收支预算和营业预算两种,每类预算又分岁入和支出分别开列,每列又分经常与临时两种分别编制。各县市各机关的概算被称为第一级概算,各县市将第一级概算会合为第二级概算。边区财经处会合第二级概算为第三级概算。[4]522-544边区年度决算分为边区和县两级,也各分为普通决算和营业决算两种。边区一级各机关做第一级决算,由边区一级各财经处会合为第二级决算,再由财政厅汇总编成第三级决算。各县市所属机关做第一级决算,由县政府编成第二级决算,再由边区财经处汇编为第三级决算。总决算由边区审计处审计科审定后,再由财政厅分岁入、岁出两部,开列呈报边区政府。[4]531

1941 年5 月19 日的《中央经济部财务行政制度条例》,将预算制度重新加以规范。未经立法程序者称为“拟定预算”,已经立法程序者称为“法定预算”。同时为落实边区自给自足建设方针起见,将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机关负责人依法分配的计划列为“行政预算”。预算分为三种:总预算、机关类分预算、基金类预算。预算的审核根据概算编制分级办理,由各主管机关审核第一级概算,边区财政厅审核第二级概算,最后由审计处审核呈请边区委员会,再提交边区参议会审议。[5]71-73决算方面,县市各机关编造的第一级决算,由各县市财政科审核,送边区审计处审核;再由审计员提交县市政府转县市参议会审核后,发还财政科,连同第一级预算,送边区财政厅转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呈送边区政府财政厅,再由财政厅按照已经审定之县市总决算,呈请边区政府公布。[5]78-79

1941 年12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厉行统筹统支,强调健全预算制度,规定:“各机关、部队、学校,迅速根据规定编制人数及经费标准编成年度预算,并附请款书,于上月二十日前送经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编成单位总预算并签注意见,于三十年(1941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送交财厅编造全边区总预算。”每月月终各单位还要向财政厅编造收支报告以供查核。[4]3551942 年边区政府扩大预决算范围,包括大小公供给部分、生产自给部分、全部现金收支以及全部实物收支。[6]396至此,预决算制度基本形成,财政体系的构建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备

1.会计和出纳制度

陕甘宁边区政府很早就注意到统一财政,正规和科学的财政体系得以确立的基础环节,在于会计制度的建立。边区政府1937 年12 月21 日通令统一财政的命令,要求“各机关部队团体一切收入无论数目多少,都要随时缴县政府第一科取正式三联收据,然后由该科转交金库,严禁自打埋伏;各缴款机关每月应将缴款收据即第一科所给收据汇齐,缴各该上级机关,转交边区财政厅存查”。[2]1581938 年 9月8 日边区政府再次训令,要求“一切大小收入、没收、罚款、募捐等等收入,均应统一于财政机关;坚决废止不经过边区政府批准而用各种名义向群众进行募捐的现象”。[7]127各县的一切收入应缴纳于各县第四科,再解交财政厅;各机关部队团体及裁判机关一切收入应随时交各县第四科和财政厅;各机关部队团体的经费如无财政厅批准,不得增加开支。必须开支时得先作追加预算。[4]77-781942 年边区政府决定调整会计年度,由阳历1 月1 日到12 月31 日调整为阳历4 月1 日到次年3 月31 日。这主要是考虑到边区行政工作习惯上以阴历为年度标准。而且阴历年初的三个月,收入淡而支出旺,收支难以调剂。[6]396

根据边区收支办法,“边区各厅处院以及其他主管收支机关收入款项,统一解交边区金库核收”,不得提前借支和使用。各主管机关本身收入也应解交金库,所属机关收入由主管机关代缴至财政厅。各主管机关及所属机关经费,统一由边区金库统筹核发。[8]432-433对会计制度的一些细节,财政厅要求各单位和各税务机关做到会计科目的统一,采取复式簿记借贷原理记账,计算单位也应统一。[6]392-393每年度的岁入和岁出应分类转账。岁入类包括中央拨款即国民政府拨发的经费、公粮收入、税收收入、地方收入、公债、经济建设盈余和杂项几项,其中税收收入又分商业税、货物产地税、货物入境税、货物出境税、货物过境税五类;岁出包括中央、边区、军委经费、经济建设费、粮食费及其他经费。[5]33-34边区政府于1941 年2 月训令:“今后政府一切收款均必须随时交到金库,不得擅自压下不交金库,在未得上级金库支付命令之前,一概不得动用金库存款”。[9]6441943年1 月,边区税务局进一步强调税款报解的严格手续,要求不准拖欠和挪借税款。[8]45

即使在让予县一级一定地方财政权力后,边区政府仍然强调会计制度,要求“各县建立金库,确实执行支付命令,严格制止金库随便借款的现象”,以防各县和军事机关以生产自给的名义破坏财政的总体规划。边区政府还要求各分区和各县市把地方收入和边区收入划分清楚。地方收入只能“在所指定地方收入范围内动用,不准随便将未拨地方收入之款开支”。[5]29为此,边区政府要求各级机关贯彻各分区财政统筹统支的命令,做到“各分区党政军预算决算编送财经分会审查批准执行”,并分送联防司令部和财政厅各一份。各分区党政军季度预算,也须编送财经分会批准。分区党政军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一切有关财政设施,均须经过分会决议。分区财政收入本着生产自给原则解决,但财经分会根据各地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如关中分区,分区税务分局收入全数由关中分会就地留用以充党政军经常费用,再由粮食局拨公粮1000 石作为党政军津贴费。[8]435-436

但是,会计制度的运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1943 年5 月,银行工作检查委员会批评银行“出纳账最大缺点是边币法币以同等价值记账”,建议“今后对边币以外其他各种货币之收付,须改用记载原币,照定价折合本位币的两重登记办法”。[10]82

2.国库制度

与会计制度配套的国库制度,是实现收支统筹统支的关键环节。边区各级金库负责边区财政的现金、出纳和保管,对财政厅负全责,“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付;一切支出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边区金库分总金库、分金库、支金库三级,分别设在延安、分区和县。[4]156-157县金库于 1941 年 1 月设立。“公物及没收之仇货一律交金库集中,按月交财厅”。县一切收入随时或按月交金库。[11]47

为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款应上交金库保管,除依法令规定或奉财政厅命令划拨外,均须按期如数清解指定之金库,绝对不许动用或挪借。[4]2441942 年10 月边区政府强调:“各级局所经征税款,除依法令规定或奉财政厅命令临时划拨外,均须按期如数清解指定之金库,不准私自动用或挪借”。[6]3101945 年 4 月 14 日,边区财政厅总金库重申,要求各税务局及三边盐务局所收之税款,务必迅速交纳到金库,数目多时应每日交库,数目少时也须每5 天交库一次。月底必须交清并电告全月总数。银行只有得到总金库的调动命令方可支配存款。每5 天由金库、税务局和盐务局联名将5 天所交库款项电告财政厅和总金库以备清查。[3]434

三、税收制度的日益科学化

1.农业税从救国公粮到累进税的演变

边区农业税经历了从救国公粮到统一累进税的演变,体现了边区税收工作的科学化方向。

1937 年10 月1 日抗战开始后边区即颁布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以每年秋收后每人平均实际收获量为征收计算标准。但缴纳时,应以家为单位,将全家人口应缴数量,合并缴纳”。征收额根据人均收获量累进,每人年不满300 斤者免收,300 至450斤者收1%,累进至1501 斤以上者收5%。但是特别规定靠出租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地主,即使300斤以下也要征收1%,300 斤以上则要加倍征收,而佃户减半征收。公粮以区为单位征收,由缴纳人送至区政府指定地点。[4]36-37随条例附发的细则规定,公粮以谷子为标准粮,其他粮食均应折合为谷子。[4]43

1941 年度救国公粮条例对征收范围做了科学规定。首先,对人地分离现象,条例规定:“凡人在边区,资产收入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公粮完全采取属人主义。凡资产收入在边区,人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公粮完全采取属地主义”,从而可以有效杜绝恶意逃避税收的现象。其次,确定公粮征收范围为:“以耕种所得之一切农产物;以出租土地或耕牛所得之租金或租粟”,从而将地主和富农的租佃收入纳入征收范围。最后,条例通过“凡租佃土地或租牛务农者,计算收益时须除去地租或牛租”,照顾了贫农和佃农的经济利益。此次征收还确定起征额为每口150斤。[4]280-282边区党和政府一方面要求1941 年征粮最高额不能超过农户收入的30%,强调“必须有党组织与领导上的保证,各地征粮征草数额,必须经各县各乡参议会村民大会民主决定”,党组织要做到“每个干部每个成员报粮实在,纳粮纳草在前”;[9]122-123另一方面确定1941 年救国公粮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负担面,通过执行每口5 斗起征,使80%以上的人民都负担了公粮任务。[9]129

总之,“救国公粮是临时性的农业税,是制定正式农业税率的准备”。[12]122但是,救国公粮作为农业税,存在一定的不足。救国公粮以农业收入为依据,但是忽视财产状况,缺乏科学性。如未分配土地的绥德分区人民反映,“地主的地租收入与农民劳动耕作的收获,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纯收入,后者是农业毛收入,同样计征不合理,不能激励人民发展生产的热情。而分配过土地区域的农民反映,“单纯按收获量计算征粮,影响了农民改良农作法、提高产量的情绪”。[9]149这是由于缺乏对居民、商户财产和收入的深入调查,政府对公粮等税收的分配只好靠概括估计,自然难以使负担公平合理。甚至部分地方在分配负担时不是按照现时居民和商户的财产收入状况,而是按照过去或土地分配前的状况。

鉴于救国公粮的征收方法“是按实物收获而不是按照地亩多寡累进”,类似平摊,“对促进农业投资是有妨碍的”,[9]100毛泽东主席提议边区政府“于1943 年进行人民土地的调查与登记,依此制定一种简明的农业累进税则,依一定土地量按质分等计算税率,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与质计算交税数目”。[9]104农民对自己的生产事先有计划,便敢于放手投资,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在毛泽东的亲自关注下,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最终实现了向农业统一累进税的转变。

农业累进税先在安塞、鄜县作初步试验,之后在延安、绥德、庆阳三县试行。在此基础上,边区财政厅于1944 年推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草案。农业统一累进税的统一,是指土地和收入合并征收。“凡已耕或可耕之土地,均须征收土地财产税”,“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为配合减租减息斗争,条例规定“定租、活租、伙种地、按庄稼等土地财产税本为常年产量百分之十五”,最高不能超过租额50%。自耕地土地税本为常年产量的15%。除土地税本外,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另一依据是收益税本。农业收益以常年产量计税,自耕地也应减常年产量15%作为生产消耗,佃耕地还要减去地租。农村副业及运输业以纯利八折,牲畜业以市价六折折粮计税。累进税的起征点根据地区条件有所不同:绥德分区以5 斗起征,起征税率3%;延属、三边、陇东之华池、环县以6 斗起征,起征税率4%;关中及陇东其他县以8 斗起征,起征税率6%。累进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以人均粮数为计算标准。[9]213-215

土地常年产量为农业累进税的前提。边区在试行中发现,“就地评等级,回家定产量”是最省时省力、最能使农户土地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结合起来的评定方法。结果,在定常年产量中,中农以下农户所定常年产量一般低于实际产量,富裕中农以上农户由于生产条件好,常年产量办法的效果更好。这种计税方法不仅使土地数量增加,而且使各阶层负担更加公平,如绥德县土地登记后增加了16.5%。农业累进税1943 年实征额比原分配的公粮任务还要超出6.3%。负担方面,地主、富农稍有增加,分别增加2.9%和3.2%,其他各阶层普遍降低。富裕中农降低2.8%,中农大体维持原状,贫农、雇农分别降低0.8%和2.7%。土地登记使土地数量确实,使农户收益有了可靠依据,漏税部分得以补纳,负担也更加公平合理。这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忱,而且也省去了每年度征收公粮时的调查人力。[9]165-166边区政府在指导各地贯彻农业累进税时,专门指出如何确定作为税本基础的应产量。边区政府建议首先要考虑自然条件即土地种类、土质、位置等,其次强调在同样条件的土地上,一般以中农常年产量的八折为标准应产量。在这个基础上,对贫农适当降低标准。[13]491土地财产税本,以土地常年产量的 5% 到20%,折成细粮数计算。收益税本,以农业常年产量及副业收入的六或八折,折成细粮数计算。伙种地的土地财产税由地主完纳,伙种户扣除生产消耗,地主不扣除。安庄稼之土地财产税由地主完纳,其生产消耗,安庄稼户与地主各扣除一半。[1]347-348

农业累进税试行后取得了显著的积极效果。首先是土地纠纷在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情况下普遍得到解决。如庆阳县共解决250 件纠纷,靖边县一个区二个乡解决116 件,靖边县还为无地少地农民补充了4000 多亩土地。其次,土地面积经过调查后不仅确实,而且扩大。如赤水县从282940.2 亩增加到登记亩数382143.3 亩。绥德县由896793.9 亩增加到1044822.3 亩。再次,负担公平合理,负担面扩大。如延安县负担人口为75.3%,庆阳县为83.8%。在此基础上,人民生产情绪高涨,移难民政策也得到贯彻。[14]338-339

2.货物税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

货物税是针对商品流通和边区内外贸易环节的征税,对调节边区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在1940 年5 月30 日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中,特意科学区分了货物税和营业税,从而实现了边区货物税的正规化。条例确认:“凡就营业之资本、收入纯收益为征收对象者,谓之营业税;凡就货物为征收对象者,谓之货物税”。[2]307该条例规定对食盐、皮毛、药材三种边区出产贩运出境的货物征收产地税,对烟酒和迷信品两种贩入边区内的货物征收消费税,对以上五种货物,如非边区出产,又不在边区内行销,而只是经过边区时,只征收过境查验手续费。税率设定以促进生产出口、防止外货倾销为原则。食盐产地税以驮为单位:骆驼运每驮法币6 元,马、牛、骡运每驮4 元5 角,驴运每驮3 元。皮毛按照从价5%征收,毛绒、羊皮、大兽皮各有标准。药材按照从价5%征收,分甘草和其他粗细药材分类设置起征点;烟酒以纸烟、水烟、酒分类起征,按照从价10%征收;对迷信品本着寓禁于征的原则,按照从价30%征收。[4]109-113同日颁布的货物税税率使货物税的征收更加科学。除规定从价标准外,均设定了货物的起征点,如羊皮不满5 张而为自用者免征,纸烟不满1 条者免征,甘草不满50 斤而为自用者免征,等。[2]333-3121941 年 10 月 1 日,边区政府根据前颁法令的实施情况,在以下三方面修正了货物税条例:一为边区产品运销边区境内外者,均要在起运地缴纳货物税;二为非边区产品,运入边区境内销售,必须在路经的第一税务机关纳税;三为边区境外货物,如只过境,必须从价缴纳2%查验手续费,如中途改在边区销售,则应缴纳货物税。[4]181-182皮毛税根据品种确定税率,如黑老羊皮每百斤法币2 元5 角,白老山羊皮 3 元,牛皮每张法币 4 角,等。[2]237-238甘草每百斤征收 1 元。[2]2381941 年 4 月边区又加征货物过境税和营业宰杀税。过境税的征收是鉴于“边区四周全系友区,因此客商多从友区来往运货,经过边区”,因而有必要征收此查验手续费。宰杀税则是出于“保护与发展边区畜牧”的目的。[5]47-48

边区货物税的征收原则,“主要是服从于经济,非单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主要作用在对外贸易的统制”。这需要对货物区别对待,“奢侈品要得以重税,一般日用品如边区可以自产而替代者,可通过征税抑制其进口,而对于必需品则可以免税”。[2]370边区对产量小的边产产品征收带有保护性质的产地税,如牲畜、麻、棉花、油等征税10%至30%。同时,因为油为边区产品,产量低,因此征税目的是抑制出口。而麻、棉花是纺织工业原料,边区产量小,因此征税目的是使这两类货物过境时留在边区以帮助工业。对牲畜征税则是由于无法禁止。因为群众如须用钱,往往要出卖牲畜。另外,一些边区产品产量大但自用量小,如食盐、皮毛、药材,边区政策是鼓励出口,因此征税低,奖励其出口换取边区所需。其他货物,凡是边区需要的产品,如钢铁铜棉线,免税以奖励进口。而对土布征税10%,则是为了刺激边区土布手工业的发展。因为征税使土布价涨,就刺激了边区妇女的织布热情。[5]22边区财政厅也根据各分区具体生产和贸易情况确定征税品种和额度,如对关中地区,为保护当地瓷器生产,对过境瓷器课以10%过境税。为防止粮食外流,边区同意关中对粮食征 5% 过境税。[8]741942 年 12 月 7 日边区政府对佳县麻纸征出境税10%,限制纸张出口。[15]424此外,在迷信品征收方面,货物税税率本来对迷信品十分苛刻,本着寓禁于征的原则征收30%货物税、12%过境税。但是陇东分区只分别征收15%和6%,这是因为陇东“情形特殊,接近友区,若以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十二征收,则顽固分子必然以此造谣欺骗群众”。加之群众觉悟不高,强征非但不能立即消除群众迷信,反而容易引起群众抵触[2]319-320,因而做变通处理。货物税还有调节地区物资交流的作用。1942 年上半年陕甘宁边区取消对晋西北边区的货物过境税,以促进双方贸易,加强两个兄弟根据地的经济合作。[6]391

货物税在正规化的基础上日益科学化。1943年5 月,边区财政厅为防止敌货倾销边区,下令实施活动税级和过境回税办法。活动税级是对易引起物价波动而不能禁止的货物实行可变动的有伸缩性的税率。一定时期可临时降低税率以争取进口,一定时期又可提高税率以阻止倾销,从而防止日伪顽反动势力利用边区税率破坏正常贸易。过境回税办法是指货物入境时缴纳税款一定要高于过境税。如果商人只是携带货物过境而并非在边区境内私自销售,则出境时退还多出部分。这样可防止商人只缴纳过境税,却在边区偷销货物规避入境税。[8]119为促进陕甘宁与晋绥两个兄弟抗日根据地贸易的统一,西北财经办事处要求“两区之允许与禁止出入过境之物资,应尽可能求得统一”,两区之间货物入境税和出境税采取补税制,即“从税低区运至税高区得照章补税,相反者不退”。[3]482-4831944 年 7 月,边区政府对应税货物推行登记证制度,改变货物流通混乱状况,严格税收手续。登记证种类按照货物流通情形分为六种:入境甲种货物登记,指货物由边区外直接运进边区销售者;入境乙种货物登记,指外货运进边区,直接运往外区销售者;出口货物登记,指边区产品运往外区销售者;转口货物登记,指原为甲种入境货物,又转出边区销售,或原为乙种入境货物,却又转在边区销售者;境内转入货物登记证,指在边区境内市场之间流通的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在乙地则为境内转入;境内转出登记证,情况与境内转入相反。各种货物分类登记,区别管理与征税。[3]166-167以上变化均说明边区货物税征收的进一步科学化。

1944 年边区政府本着下列原则修订货物税条例。首先,货物税应适用于保护边区经济发展。过去需要免税以刺激进口的货物,如土布等,如今能自给者可改征重税限制进口,或相反者,如煤油等;其次,货物税应更紧密配合边区贸易政策,如活动税级办法允许货物搭配入境等;最后,合并了一些职能相似的税则,如过境回税法、活动税级法等,均溶于修订条例中。[3]123-124这次修订说明边区货物税在正规化和科学化的方向上更前进了一步。

3.营业税的逐渐科学化

营业税初名商业税,以边区商业活动为征收对象。此税开始于1938 年的商人劝募寒衣代金[3]45。1941 年1 月1 日颁布的边区商业税暂行条例,是边区商业税正规化的标志。该条例规定:“凡在边区境内开设商号、店坊、摊、栈、庄、社、站、馆有一定地点,经营商业者,不问其为个人或公共,均须完纳商业税”。此外,农业兼营商业者和各种消费合作社、公营商店,也要征收商业税。由于复式簿记在边区商业中很少采用,所以商业额只能采取估算方式,由政府、商界组成商业税评议委员会负责评估。商业税课税标准为营业收益,有固定营业点者按月或年缴纳,流动商贩一次性缴纳。税率采累进制,以100 元为起征点,100 至300 元税率2%,累进至8 万元至10 万元的 30% 。[4]147-150同年 10 月 1 日修正的营业税条例使征税更明晰。修正主要为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从事农业兼营工商业者,农业部分和商业部分应分别完纳农业税和营业税;二是将营业税明确划分为营业税、临时贸易税、烟酒牌照费和牲畜买卖手续费四种;三是提高起征点。营业税为400 元的2%,最高累进到6 万至8 万元的20%。临时贸易税的起征点为 100 元。[4]188-189边区为确保商业税征收的正规化,于1942 年9 月推行营业许可证制度,要求各地公私商店一律到当地贸易税务机关申请营业许可证。[6]1921944 年边区以下列原则再次修订营业税:首先,营业税范围应随边区经济发展而相应扩大,如增加了屠宰税及酒类牌照税;其次,营业税应照顾合作社利益。[3]157

在正规化基础上,边区营业税征收日益向科学化方向发展。虽然边区希望按照商户纯利的百分比收税,但是税务机关在调查边区商店资本和纯利时,由于各商店很少采用新式簿记,加之商人竞相隐匿不报,所以一般多采用政治动员配合摊派的办法。[5]399但是,由于对商人经营具体情况缺乏详细调查,因此商业税征收情况在1942 年前并不理想。比较货物税和商业税,1941 年货物税6393 万余元,1942 年2872 万余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总额的74%和83.4%。而商业税1941 年、1942 年分别为166万余元、294 万余元,分别占当年的19.1%和8.5%。可见,边区税收更多不是来自商业利润。[6]360

为解决商农负担不均、农重商轻的矛盾,边区政府要求各县市深入调查商人和农民的实际收入和财产状况,“根据商农公平合理负担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提具材料及期征数意见,召开评委会,确定税收总额”。之后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召开公私商民大会,宣布解释评委会各项决议,限三日由商民提意见,经评委会再审决定即开始征收”。[8]61总之,边区政府希望通过民主方式和贯彻群众路线,解决商业税征收中不能准确掌握商人利润的难题。边区政府尤其加强了对临时商业税的征收力度,控制流动商贩偷税行为,要求“凡店栈对商客来货,不论有税或无税,货物落地时,均须督促货主或替代货主向当地税务机关立即用书面呈报其货物名称数量及可售价格”,以供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在计算征收时,如大批货物在十天内几次出售者,得按其交易总额一次计算征收之”,以防商人偷漏税款。特别是对临时营业税,确定属地纳税原则,防止商人化整为零,借分散经营地点逃避税收,“如在几个集镇营业者,征税时一律按其在该集镇之营业情况,分别征收营业税”。[8]62

1943 年是边区营业税的关键一年。边区政府意识到,1943 年以前商业税征收工作的不足主要在于对大商人宽容,反而伤害了中小商人。税务机关一方面对物价上涨因素反应迟钝,另一方面民主摊派方式依据的利润调查材料,因“大商人的资本多经营范围大、复杂,不易估计而易隐藏”,而且“决定各登记负担数额的大权是市商会委员会,市商会的委员全系大的商人”,自然会袒护大商人,把负担转嫁给中小商人。[8]249税务总局要求各商会选举时“应注意依三三制精神,使大中小商人均有参加商会委员会机会,以纠正过去少数大商人包办现象”。[3]85延安市的经验是在调查中把延安市商户分为10 等30级,力求商人之间的公平,并在征收中充分照顾中小商人利益。[8]294为贯彻边区政府改变农重商轻的指示,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地方特点,深入商户中调查商业利润。柳林的办法是把50 余家商户分成4 类,每类选最好的2 家为典型,折算成纯收益负担。其余商户则以这2 家为参照作类比。志丹县则以合作社的红利与资本的比例来推算私人商店的纯利。[8]310-3111943 年 11 月,鉴于营业税率最高只有3%,比农业累进税最高的36%少许多,是农重商轻现象的主要原因,边区政府决定按照粮价上涨的实际情况折算营业税起征点为1 万元。另修改税率为4 等31 级。最低的29 至31 级对应小摊贩,其上的20 至 28 级、13 至 19 级、1 至 12 级分别对应小商、中商和富商。累进税率也比照农业税税率,由31 级的2%累进至 1 级的 35%。[8]377-379为彻底解决调查营业盈利的困难,税务总局决定于1944 年试行帐簿管理,指定重要和繁荣城镇,“由税务委员会选择忠实可靠的且能作簿证技术的商户五家以上”,作为示范商户,推行边区标准簿记记账。[8]469

四、银行制度的艰难运转

1.边币的发行与金融秩序的稳定

陕甘宁边区正规化的银行制度,以围绕边币的发行为中心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秩序的管理为基础。为保护边区金融秩序的稳定,防止日寇和国民党顽固派使用法币抢购边区物质,边区政府在发行边币、确立边币的本位地位的同时,对法币采取禁止流通的政策,以树立边币威信。

1937 年10 月边区银行正式成立。该行起初主要业务为吸收机关存款,经营光华商店,积累启动基金,类似商业银行。直到1939 年中央财经工作部成立,银行才开始经营投资业务,由商业银行转向直接投资公营工厂。[10]15-16但是起初银行对自身职能认识不足,多投资到自己领导的生产部门,对私营企业扶持不力,农业贷款更是忽视。[10]16

边区政府成立之初,边区境内通行法币。边币最初仅作为法币的地方辅币发挥作用。1938 年3月,原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贸易局改称光华商店。商店作为边区银行的合营企业,在银行业务未全面展开时,行使着一定程度的金融职能。1938 年边区银行以光华商店名义发行光华代价券调剂市场,弥补交易中缺乏低面值纸币的不足。[10]19-20鉴于1937年1 月至1938 年6 月,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只向边区兑换辅币2000 元,已严重影响到边区市场流通,1938 年6 月,边区政府批准光华商店发行二分、五分、一角代价券以便利市场交易。[16]232代价券的大量发行是在1940 年8 月之后,至是年年底共发行430 万余元,作为当时边区流通主货币法币的辅币而流通。[10]21

1941 年1 月30 日,边区政府宣布即日起“边区境内停止法币行使”。法币持有者须向边区银行和光华商店兑换边币。因正当商业活动须携带法币出境者,100 至500 元内须向专员公署申请许可证,[4]158从而揭开了边币发行和管制法币的序幕。1941 年2 月,边区政府宣布逐渐换回光华代价券,确立边币的唯一通货本位地位。边区政府解释此举旨在为了建立正规化的金融制度,使人民免受国统区法币狂跌的负面影响。[4]1661941 年 2 月24 日,边区财政厅发布审批法币出境细则,在重申确立边币本位地位的前提下,便利法币出境,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的进行。该细则规定:“凡向外购买工业机器、钢铁铜铅及必须工业原料(如硫磺、硝酸)者;凡向外购买边区农民必要之农具(如铧)者;凡向外购买棉花棉纱及必要之布匹者(除日货麻布等)”,均可向边区政府申请法币出境允许证。边区对法币出境的许可附加了如下条件:“凡请求兑换法币者,必须购进与出境边币同等数目之边区土产一同输出”,甚至“凡边区境内人民如有外债偿还者,须尽可能购运边区土产品输出偿付之”,强迫商人参与边产外销。[4]168-169边区政府强调,边区严格管制法币、维护边币本位的目的是防止日寇抢购边区物资,便利出入口贸易以及稳定对外汇兑。[4]394-3951941 年 3 月 19 日,边区政府通令后方留守处各地部队,“严格执行禁用法币命令,一致为巩固边区金融而斗争”。[11]1131942 年 7 月 25 日,边区政府要求“党政军首长,首先是军队中首长,务须保证在所辖境内,不许法币公开行使”。同时利用法币跌价之机,“动员民众将所有法币向银行或货币交换所兑换,或向友区抢购,利用时机,相对提高边币”。边区政府为配合法币禁用,严格管制进出口,要求“任何公私商人将食盐及土产运出边区,必须换进半数货物;任何友区商人进边区购买食盐及土产必须带进半数货物”。[10]524-525直到1945 年1 月,边区政府仍然在强调法币禁用,规定“边区境内不准行使法币。但商民人等往边区外办货或其他用途需要法币时,得向交换所兑换,不加限制”。[3]353此外,为确立边币的本位地位,边区政府还授权银行统一收购生金银硬币。[10]571

国民党当局为转嫁国统区法币贬值和物资匮乏形成的通胀危机,利用法币购买力尚强、边币信用尚须确立之机,一方面封锁边区,断绝边区必需品进口;另一方面以正在急速贬值的法币向边区低价抢购边币和土产,造成边区法币投机猖獗和土产粮食低价流出。[10]543-544为此边区政府一方面严格管制外汇,提高边币外汇价;另一方面对边区必需品和土产实行统购统销。边区政府首先对外统销食盐和其他主要土产;其次严禁粮食、棉花、耕牛、母羊、秋毛等必需品出口,严禁香烟进口;再次用价格杠杆调节贸易,使友区货物不致因边区物价太低而停止进口,或出境追求高价出售。[10]549-550

为维护边币的本位地位,边区银行付出了艰苦的努力。1941 年2 月,边区颁布法令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交换作价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凡在货币交换所以外为私行交换货币之营业者,其货币全部没收之”,对在边区拒绝用边币和做货币投机者处以徒刑。[4]345边区政府还于1941 年制订战时法币管理办法,规定:“凡边区公私商人欲出外采购物资兑换法币者,须取得当地殷实铺保两家,并说明采办何种物资、何地出口,由当地交换所酌情兑换;凡边区公私商兑换法币出外办进货物时,须取得出口地税局之入境货物税票及买货时之发票及法币兑换申请书”。兑换法币后却未出外办货,“以捣乱金融罪法办”。[10]578边区政府还要求商民、机关、部队、公营企业、银行、邮政局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才可承汇法币。同时,严格审核法币出境手续,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分区各县向专署、直属各县向财政厅申请;500 元以上必须由边区政府财政厅核发许可证。为打击国民党当局用法币抢购边区物资,造成边区土产价格暴涨的行径,边区政府要求“积极收集土产品集中城市供给商家对外销售之便利,各政府公营机关合作社,应帮助商人、领导商人,不应操纵垄断抬高物价”,从而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5]26-27边区银行规定特定公款即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款项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的汇兑一律以边币为单位,不得以法币汇兑。[13]253为便利法币交换,尽快确立边币地位,边区银行专门设立货币交换基金,保证货币交换业务。“此项基金由总行根据各分行实际需要,在发行库内拨给之。各分行所属之办事处,交换所需之基金,则由各该管辖分行在基金总额内拨给之”。[13]253-254

为保证边币对法币金融斗争的胜利,边区政府要求银行必须准备好充足的边币以供应兑换,多设立交换所方便商民兑换手中法币,方便商人对友区的贸易。[10]538边区的货币交换所分4 类,以银行自办的固定交换所最重要。另有银行办的临时或流动交换所,以及银行委托合作社办的和政府办的交换所。[10]579-5801943 年 6 月 3 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规定:“边区内不准行使法币”,如单位需出境从事贸易,由物资总局分配指定交换所和统购机关,按实际订购需要,兑换给法币或外币40%到80%;同时填具保单,保证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普通商民出境贩卖统销物品或特许物品,应在回边区后将法币或外币兑换为边币。过境商民携带法币、外币者,须于入境时兑成边币,扣除在边区用费后之余款,凭过境货币类别交换单,向当地交换所换回法币或外币。交纳过境税时,必须先把法币、外币换成边币,凭货币交换单向税务局纳税。[10]550-551银行指示各地银行须善于利用牌价调节贸易,应注意到法币价格涨落与边区物价成正比、与国统区成反比这一规律性现象。边区与国统区贸易入超则对法币求多供少,法币涨价;出超则法币求少供多,法币跌价。因此这要求边区银行随时关注贸易实况,掌握牌价浮动的规律。[10]557边区政府希望在与法币的斗争中,尽可能采取经济斗争方式,“用经济力量在调剂,因为边币和法币的交换是不可避免有一定比价的,供给多则法币就跌价,需求多则法币就涨价”,为此需要边区银行和贸易局“于各重要出入口岸,进行调剂外币价格,即在法币价格跌落太大时,由它买进法币,法币价格太涨时,由它卖出法币,以便利出入口商人”,回击国民党当局操纵黑市,扰乱边区金融秩序的企图。[10]520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边区金融形势有所缓和。1944 年比1943 年几种主要工业品的进口均有不同幅度减少,如袜减少87%、火柴46%、肥皂100%、毛口袋100%、棉花27%、棉纱 38%、毛巾 82%。[12]261对外贸易环境的好转自然有利于边区金融秩序的良性运转。但边区各地执行禁用法币仍有不足之处。“许多地方货物买卖,尤其是土产买卖,仍有不用边币而以法币作价交换的”。如此“无异割掉边币与土产关系,亦无异支持法币打击边钞”。另外也有部分农村仍然在使用法币。[6]276法币禁用法令的贯彻并不彻底,如陇东庆阳,“表面上不许使用法币,实际上拿边币买不出东西”。[17]19这说明边币始终无法在与法币的金融战中占据实质性优势。不仅如此,到抗日战争末期,边币甚至被邻近的晋西北根据地的货币取代。

鉴于陕甘宁和晋西北两个根据地之间贸易仍需使用白洋,再折成法币、边币,折算困难;加之西北农钞的流通范围比边币广,对法币的比价也优于边币,而且用农钞可以买到特产,所以陕甘宁边区决定用农钞统一边币。具体步骤是首先允许边币和农钞相互流通,然后将西北农民银行直属边区政府管辖,最后取消边区银行和边币,确定农钞为唯一本位币。[3]22-231944 年 7 月,西北局决定发行商业券,旨在“稳定边币,挤掉法币市场,流通金融,发展生产”。这要求“对法币、白洋,必须在稳定与推广边币及流通券基础上继续采取打击政策”,做到“一切党政军机关的供给部门、公营商店、合作社、贸易公司以及一切财经税收机关均须用全力来支持流通券”。[10]1011945 年 5 月 1 日,西北财经办事处命令加速回收边币,要求“自6 月1 日起,实行以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为陕甘宁边区本位币,并责成银行尽可能迅速收回边币。公营企业、机关、银行等一律改用流通券为记账本位币。市场交易一律改用流通券为本位币。一切税收及预决算均改用流通券计算。各货币交换所取消边币牌价,单用流通券牌价”。[3]4521945 年5 月11 日,边区政府命令自是年6 月1 日起,“实行以贸易商业流通券为陕甘宁边区本位币,各机关及所属之公营企业,应一律改用流通券为交易和记账本位,银行各交换所之牌价,财政预决算及税收,均得改用流通券为本位计算”。[14]121边币的历史使命正式终结。

总之,边区政府围绕边币本位问题,在稳定金融秩序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虽然有效维护了边区金融秩序,但是由于边区整体外贸入超格局无法根本扭转,边币最终不仅不能取得针对法币的实质性胜利,甚至被邻区货币取代,留下了一定的历史遗憾。但是,这是由边区客观恶劣的经济条件决定的,根本无损于边区金融工作的形象。

2.银行贷款对生产建设的促进

边区政府希望银行为自给自足的边区生产运动发挥促进作用。首先,“用各种方式,投一定资金到各种合作社”。其次要向工业部门经济投资。这方面,边区政府希望光华商店成为合作社的中心和各工厂的原料供给与成品推销机关。[10]30-31第三,边区银行贷款对象要以劳动贫苦群众为重要方向,帮助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从而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这方面的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家庭手工业及小作坊贷款、畜牧贷款和运输贷款 4 种。[10]40-411942 年的银行贷款中,生产建设和财政借款各占39%。到1943年,上期生产建设贷款570 万元,农业贷款占400 万元,下期生产建设贷款1290 余万元,农业贷款占570万,合作事业贷款占122 万。农业贷款已经成为贷款的重点方向之一。[10]45

边区农业贷款分为农业生产、副业、供销、农田水利贷款四类。农业生产贷款又分耕牛农具、棉花及其他推广性农作物、种籽肥料和青苗贷款,以贫农为主要发放对象。农村副业贷款分运输纺织畜牧养蚕等项,以具备生产条件之农户为对象。[1]289边区农业贷款采取直接贷款给农户的办法,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互助小组及时发放,有利于农户互相监督,使贷款效果立杆见影。[15]455农贷的主要对象是贫农、移难民、中农和一部分富农,如安塞农贷,贫雇农占80% ,移民 10% ,中农 7% ,富农 3% 。[15]4561942 年实际放出两次农贷共4485277 元,其中耕牛农具贷款1509393 元,买耕牛2670 头,解决8000 多户农户生产困难。这些农户以贫农和移难民为主。[18]70-711943 年发放农贷3000 余万元,如延安柳林区5 个乡138 户贷款50 万元,买耕牛131 头,结果增开耕地936 垧,多打细粮 330 石。[1]382-283三边地区本来流行一种名为“探买青苗”的高利贷剥削形式。边区政府一方面“绝对禁止做投机探买借达高利贷的行为”,另一方面由“地方政府协同贸易金融机关,扶助当地合作社”,帮助农民出售剩余产品,尤其是“帮助有紧急需要的农民获得信用借款,以减少投机商贩乘机操纵和高利探买的机会”。[14]246

3.救国公债及其他业务

1940 年11 月,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指示,为了积累建设资本,“必须奖励人民储蓄运动,吸引游资”,发行地方公债或节约建国储蓄券。中央局建议银行改善业务方式,“不仅要能够调剂边区金融,而且要在财政经济上成为政府与人民联系的桥梁”。[2]341-342

1941 年边区发行救国公债国币500 万元,利息年利7 厘5 毫,10 年还清,每年还10%,本利并付。此次公债以边区盐税和商业税为准备金。公债为法定有价证券,“凡民间持以银元、白银、首饰或公用的货物,购买本公债票者,均准从优作价交换之”,鼓励民间以硬通货投资边区建设事业。[9]411边区政府也欢迎群众用粮食、土产换公债券。“粮食可照市价折钱,并送交附近政府所指定的仓库保管。发行委员会以仓库收据为据,折算多少,则发给公债票”。甘草、皮毛、药材、蜂糖等土产品可交由合作社、光华商店或公家商店买卖,卖得钱兑换公债票。[9]416-417陇东分区此次公债实际完成 618万元法币。推销方式有3 种:分区各机关采取自由认购方式,各县多实行民主摊派,个别地方实行上边摊派的方式。[9]421

五、审计制度对财政体系的有效维护

审计制度是财政体系的监督和保障环节。边区政府对审计制度十分重视,要求“由中财经部建立会计处与审计处,并有检查审核各机关学校部队的会计账目及开支情况之权”。[7]131为此中央财经工作部于1940 年起草审计制度,规定边区政府最高审计机关为审计处,负责监督、核定、审核边区一级及所属各级预决算、收支情况,稽查其不法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向各机关要求查阅档案凭证和检查财物,如发觉机关工作人员有不法行为,主管审计机关有权通知该机关首长处分之,必要时甚至可请求司法和警察机关的协助。[7]156-157各分区县市的审计工作,由各县市分区审计员负责,审计范围包括与地方财政相关的教育经费及公营企业收入、粮食收入等事项。[7]171-172各县市审计机关附设于财政委员会内,以财政科为办事机关,其审计权限有2 项:一为经常事业费预决算,在年度预算标准范围内者,由财政科代审,超出者由财政委员会批核;二为临时费预算,20万边币以下者由财政科审批,50 万元以下由财政委员会主任批核,50 万元以上由财政委员会会议决定。[6]394-395

边区政府为加强审计工作,还派出财政厅巡视团检查各级财政机关执行财政政策的实绩。巡视团由财政厅委派对税收、金融、粮食、金库、公产有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改进各级财政机关的财务行政,建立与整理各级财政工作制度,纠正擅动公款、税款、乱借、滥支的弊病,了解与调剂各级财政工作人员,力求县一级财政工作的正规化”。对于税收工作,巡视团重点“审核报解的实际状况”,对于粮食部分旨在“纠正浪费粮食与不善于收藏粮食的弊病”。巡视团尤其帮助健全金库和会计制度,审核账目,清查存款。[4]520

六、地方财政对财政体系的有益补充

地方财政在陕甘宁边区表现为县级财政的独立性。边区允许各县(市)掌握一定财政收入作为日常行政开支。地方财政因而成为边区财政体系的有益补充。

边区允许各县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除公产收入外,正常税收包括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和司法罚金,以及在国民教育经费不足时的劝募款、课本费2项额外临时征收。其中斗佣从量向卖主征收2%,牲畜买卖手续费从价征收 5% 。[4]151-1521941 年 12 月制订的边区统筹统支办法规定:各县的公产收入全部划归县政府教育经费基金,斗佣、牲畜手续费由县政府协助税务局征收,送交金库留作地方经费基金。[4]3541942 年 8 月,边区政府彻底下放权力给地方,把牲畜手续费、斗佣划作地方经费。有税局所的地方由税务机关代征,没有的由政府代收,税款全部交地方政府使用。此举不仅提高了地方政府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又为地方财政增加了一项重要收入。[8]319-3211942 年 11 月 1 日,边区政府命令各区县统一筹集附加公粮,决定1943 年度“各分区各县所需的救济粮、教育粮(初小、完校、民教馆)、乡参议会粮、乡选举运动粮、地方建设粮、训练班粮等项地方开支的粮食,由各县提出预算,经各主管厅审核,转呈本府批准后,在本年度公粮开征之时统一随粮筹集”。[15]379

总体而言,陕甘宁边区财政体系的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首先表现为边区政府领导层对财政体系重要性的主观认识长期滞后。其实,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正规化的财政体系,而且正朝着科学化的方向迈进。[19]这一优良传统甚至在长征后的西北苏区时期也得到了可喜的延续。可是,进入抗日战争时期后,陕甘宁边区对财政体系的建设出现了相当一段时期的真空。这主要表现在税收制度的长期缺失。主要的税种货物税和营业税都是在1940 年才开始初步正规化。这和陕甘宁边区领导层片面依赖外来援助的保守思想有直接关系。其次,主观认识的滞后影响到财政体系各环节,特别是税收制度的科学化。直到1942年,在毛泽东亲自督促下,农业税才开始实现向统一累进税的演变,营业税也才最终开始向扭转农重商轻的方向上努力。而这一切遗憾,如果能够坚持中央苏区时期财政工作的可贵经验和行政方向,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更不用说,边区金融形势长期无法扭转与法币金融战中的被动局面,更使边区财政体系显得差强人意。但是,正规化和科学化的财政体系毕竟在陕甘宁边区建立起来,这本身就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甘宁边区金融史编辑委员会:《陕甘宁边区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年;李建国: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 年;星光、张杨主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西北大学出版社1988 年;黄正林: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政策与土地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划时代的历史转折——1949 年的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年;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农业劳动力资源的整合,中国农史2004-1;李祥瑞: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银行,西北大学学报1985-3;姚会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金融事业,党史研究1985 -3;任学岭:论陕甘宁边区的边、法币斗争,延安大学学报1997-2;任学岭:简述陕甘宁边区的货币,延安大学学报1992-4;高西莲:简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金融比价与物价问题,延安大学学报1993-1;刘秉扬: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财政,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3;刘俊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工商业税收,西北大学出版社1989-2;章蓬、齐矿铸: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和作用,人文杂志1998-4;黄正林: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来源,固原师专学报1998-2;黄正林:边钞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金融事业,近代史研究1999-2;阎庆生、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经济研究,近代史研究2001-3;阎庆生、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4;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农业劳动力资源的整合,中国农史2004-1;黄正林、文月琴: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抗日战争研究2005-2;冯学荣、陈洪:革命根据地金融促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从陕甘宁边区银行谈起,西部金融2011-6;陈珂:陕甘宁边区边币述论,沈阳大学学报2011-2;马成、向昊: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工作及税务稽查缉私活动述评,贵州文史丛刊2011-1;吴永:一九四一年陕甘宁边区救国公粮征缴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论析,中共党史研究2010-9;高强:陕甘宁边区货币发行初期的通货膨胀与治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1;刘腾: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征收救国公粮中的统一战线研究,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魏鹏娟:定边盐业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财政经济建设,榆林学院学报2009-3;张小河: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银行的公共关系,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5;李建国:试论陕甘宁边区的通货膨胀与反通货膨胀政策,抗日战争研究 2007-2,等。

[1]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G].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

[2]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册[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3]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册[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4]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G].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

[5]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二册[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6]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册[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7]陕西审计学会,陕西省审计研究所.陕甘宁边区的审计工作[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

[8]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编写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四册[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9]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六编[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0]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1]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2]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一编[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3]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4]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九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5]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6]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7]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四辑[G].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18]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二编[G].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19]王明前.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体系演变新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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