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戎
互联网金融:新技术带来的“好金融”
◎郭 戎
伴随着商业活动向互联网的大规模迁移,金融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也呈现出新的特质。一批跨界者和新生者凭借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创新优势向金融业进军,为我国带来了服务更加普惠、参与更加广泛和运营更加高效的“好金融”。
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标志是一批新角色的崛起,他们能够运用全新的思维方法和工具手段更好地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与国外相似,我国互联网金融浪潮中的新角色也以网络支付、网络贷款和网络众筹为主。
(一)新兴互联网支付机构
金融业的“老根据地”——支付,成为专营或主营“线上”第三方支付的新兴机构率先突破的领域。截至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了七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总计约250个,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的共86家公司,专营“互联网支付”的共24家。腾讯(财付通)、百度(百付宝)、阿里巴巴(支付宝)、新浪(新付通)等新设了支付机构,京东商城则通过收购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线下”市场中,“巨头”——银联占据50%左右的绝对优势地位;而在“线上”市场,支付宝(约占50%)、财付通(约占20%)的交易量远远领先于银联。在“线上”支付的新分支—移动支付市场上,银联已基本出局。互联网支付机构还试图依托“声波离线支付”和(已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等技术对“线下”支付市场进行渗透,主要方式是极低成本改装自动售货机、电影售票机,甚至是POS机等支付设备,集腋成裘式地将“零碎”市场构造为颇有厚度的市场。“线上”第三方支付逐渐完善的“钱包”、“转账”功能,已对“线下”主流支付市场形成战略攻势。
(二)新兴互联网投融资机构
依托互联网的投融资机构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由电商平台兴办的关联贷款平台。如阿里、百度、京东等先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阿里巴巴、京东还不断集成和整合旗下金融业务,分别成立了自己的金融集团。截至2013年底,阿里金融旗下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整体不良贷款率约为1.12%。
第二类为基于互联网的独立贷款平台。据央行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PeertoPeer)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龙头标志企业如宜信、红岭、人人贷、易拍等。另据估算,面向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50万-500万元之间的信用贷)总规模应该超过30万亿元,以中介费率占交易金额的1%-2%计算,P2P中介收入潜在规模为3000亿元以上。
第三类为网上众筹平台。自2011年以来,较知名的众筹平台已有十几家,如“点名时间”、众筹网、创业联盟和天使汇等。天使汇目前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平台,截至2014年初超过8000个项目在其网上注册,已有132个创业项目完成融资,融资总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80%的项目平均融资额在100万-500万元之间。
除了直接开办金融业务的网络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网络(数据)中介也大量诞生。例如,“数银在线”向银行推荐贷款项目信息,全球网为银行提供贷前与贷后的数据评估监测服务,91网上金融超市等主要是综合性地推介金融服务。
对于新潮流的感知、新机遇的把握以及新挑战的应对,极其考验传统金融主体的智慧。可按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将传统金融机构“互联化”分为两个阶段。
(一)和平共处阶段:传统机构依托互联网的渠道性改造
尽管招商银行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打造“网络银行”,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全面拥抱互联网技术始于2000年之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逐渐形成了依托互联网的新业务单元,业务量快速扩大。2013年,网上银行交易规模突破1000万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14倍;证券公司客户基本全开通网上交易。总体而言,新世纪的前十年,银行、证券和保险适应了互联网金融的第一波浪潮,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在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兴起的早期阶段,与各金融机构以“互补”关系为主,支付宝等被大中型银行视作扩大自身银行卡业务的一种补充渠道。
(二)博弈升级阶段:面对版图分化的不同策略选择
2013年,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合作仅用半年时间募集金额超5000亿元,成为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角色之间关系演变的一道正式“分水岭”。余额宝类的创新真正促动了跨界竞争,相当于以较高利率开办活期存款业务,强势介入金融业主流市场,引起了监管者的关注和主要传统金融机构的“反击”。实际上,早在余额宝诞生之前,传统金融机构已开始对互联网企业的渗透力有所感知,从而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第一种为强力反制,金融机构自办电商平台。主要代表是大型银行,以其庞大的资金流、信息流,以及对客户资源的协调能力,争取由金融出发争做“线上、线下”商业链条的整合者,也即银行自办电子商务。2012年,建设银行放弃了与阿里巴巴的全面合作计划,推出包含电子商务服务内容的“善融商务平台”;同期交通银行“交博汇”、中国银行“中银易商”、农业银行“E商管家”、工商银行“融e购”先后上线;平安集团的互联化最引人瞩目,围绕“医食住行”在非金融领域进行布局,提出跑赢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龙头企业的目标。
第二种为顺势而为,金融机构借力电商平台。多数中小金融机构则以联合电子商务企业入手。光大银行提出“打造网络里的光大银行”,先后与支付宝、财付通等合作开办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民生银行较早在淘宝网上开设金融产品的销售窗口,与阿里巴巴等进行虚拟账户直接对接等合作,不仅涵盖资金清算与结算、信用卡,还包括理财业务、直销银行业务。中信银行与腾讯合作计划推出既可在线上支付、也可在线下支付的虚拟信用卡(已被暂停)。不少证券、期货和保险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销售门店和窗口。当然,中小金融机构的合作也重在“学艺”,以期在深度互联化的道路上迈得更远。
新兴力量不仅直接提供了许多新颖的金融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促动传统金融机构转型的“鲶鱼效应”,使得我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历史上最为活跃的创新期,区域限制和分业限制被打破,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消费者福利大为提升。
互联网技术具备的巨大变革力量,在于能够将今天的金融塑造为集精准性、包容性、高效率、低门槛和低杠杆等优秀特性为一体的未来金融。这些优秀特性环环相扣、互为支撑,本文结合已显现的若干端倪,仅略作分述。
(一)精准性金融
直到今天,金融业所依据的基本假设依然是“落后”的,即高收入水平者(富人)能够提供土地、房屋等有效担保,因而交易诚信度就高,穷人则反之。在此假设前提下,金融机构经营越稳健、盈利性越高,带来的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就越严重。当实体经济活动不断网络化、动态化,各类网络平台记录的数以十亿计的“言”与“行”信息可被大数据技术分析时,金融机构就可能摆脱必须以现有财富作为交易前提的羁绊,把“支离破碎”的财产、经营、库存、流通、消费、习惯等信息加工成为一幅更加完整、立体的信用情景图,准确地判断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在美国、英国,P2P平台结合征信系统、社交网络、其他信息系统(如法院判决)的数据收集,为现有金融无法覆盖和服务的人群的贷款精确定价;运用大数据技术、容纳上万项指标的信用分析工具——zest系统已开始商用。在我国,阿里巴巴积累的交易数据成为有效挖掘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开展无传统抵押的贷款业务的重要资源。值得一提的是,凭借新一代信息技术,金融机构还能更好地把握人类的心理性、社会性等因素,解决现代金融理论在解释和预测主观因素对金融行为影响方面的“不精准性”,如美国有人用Twitter用户数据、国内有人用微博等社交平台数据成功预测股市或个股涨跌。
(二)包容性金融
互联网金融机构表现出的旺盛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包容了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社会需求。发达国家P2P平台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低信用评级群体,众筹平台支持了原本不可能得到融资的早期项目。国内新兴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多凭借与电商平台的紧密关系,统筹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有效解决了低信用环境下的信任问题,促成了过去不可能发生的交易。阿里小贷借助互联网发放的贷款单笔金额通常约为1.1万元,准入门槛近乎为零。余额宝使普通百姓能够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分享过去只有极小群体可以参与的大额资金(通常为200万元以上且有资质限制)短期借贷市场收益。
(三)高效率金融
先简单对比众筹平台与传统风险投资的时间效率:20世纪70年代,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只筹得9.1万美元的初始投资;2013年,智能手表(Pebble)项目通过众筹平台Kickstarter在20天内融资达1026万美元。对比余额宝与传统机构的服务效率:发展了20多年的沪、深股市(A股)有效账户数分别约为6700万和6500万,余额宝只用了半年时间使用户突破8100万,以此客户数来论也可进入我国前五大银行(平均设立时间均为30年以上)之列;与余额宝合作的天弘基金的规模,由业内排名倒数一跃成为国内第一,至少位居全球前15位之列。再看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操作效率:天弘基金的资产组合管理能力被推向极限,资产的剩余期限相比最短,支持亿级有效用户,每秒实时交易数千笔,单日订单数亿笔;阿里金融单笔操作成本仅需2.3元(银行一般为数千元以上),操作时间平均不到10秒,且“7天×24小时”全年不间断。
(四)低垄断金融
即便市场化导向最强的金融理论也不反对金融业“合理”且“合法”地拥有垄断地位,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金融业的高资本投入,主要包括信息设备和专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自然带来较高的经济性壁垒。第二,为避免因纯粹竞争向无法准确定价的(劣质)客户放款等高风险行为,需要特许金融机构通过垄断获取超额收益(被看作补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弱化了上述两个理由存在的必要性。对第一个理由而言,云计算将从根本上破除机构内部相关投入形成的专有资产壁垒。以按时按需付费或租赁等方式“拥有”云服务器的成本比自身IT投资降低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万倍;CEP引擎和量子算法、GPU浮点并行运算技术可在数秒内对股票配比方案进行亿万次模拟推演。国内外目前已出现了大量提供云计算能力租赁或运算咨询服务的新企业。除“硬”设备和手段之外,提供有价值经验判断的专业人力资本也是昂贵的。而旨在分享金融产品投资组合策略的社交化资产配置交流平台(如高盛投资的Motif Investing),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对专属人力资本的依赖性。对第二个理由而言,当前文所述的“精准性”金融也即全方面动态化的信用系统,能够“包容”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并为之准确定价时,就减低了依靠非市场化的特许补贴的必要性。
(五)低杠杆金融
现代金融比试谁的杠杆高,未来金融比试谁的杠杆低。现代金融体系不能有效解决信息高度不对称和信息成本过高的问题,为平衡流动性和收益性就需要不断提高杠杆化、证券化和衍生化,直到以投机失控的结局收场。互联网技术使信息采集、加工和传递成本大大降低,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信息问题。例如,P2P即意味着根据准确信息进行“点对点”的资金匹配;有了准确信息,使得开发衍生产品的需求降低,通过投机来获取信息的方式逐渐成为“偏门”。人类社会将迎来紧扣实际经济需要的朴素金融。本文认为,在这一方向上的探索过程将最为艰难和漫长,但也最有价值。
互联网金融诞生至今,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应本着客观的态度、开放的心态和变革的思维来看待这一新生事物。
(一)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是我国金融业实现“弯道超车”的突破口,应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培育新兴力量
金融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增长的质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集中垄断程度高以及市场效率低下等问题之所以无法有效解决,就是因为缺乏具有足够实力的新兴竞争者。辩证地看,发达国家既有金融机构的组织柔性化和扁平化、服务人性化和便利化水平较高,较好契合了互联网技术的早期应用。但从另一方面看,这反而可能挤压新兴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发挥空间。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为新生力量留下了较大余地。例如,我国互联网支付机构可以凭借整合多家银行支付网关接口享有在线开户等“超待遇”,提供的增值服务也远比传统银行卡更加丰富。相比之下,美国的银行卡组织垄断力过强,新兴支付业发展渗透的速度大大低于我国。如果策略得当,我国的金融业就完全有可能跨越到互联时代的快车道。未来十年到二十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窗口期,把握这一难得历史机遇的关键在于高度重视鼓励、培育和动员新兴力量,倒逼既有力量革新,最终彻底改造金融业。
(二)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成长烦恼”,尤其需要运用“以疏代抑”的方法论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已出现了一系列与现行制度的冲撞,社会上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也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甚或盲动性。上述问题皆可归为新生事物的“成长烦恼”,处理时切忌简单化和绝对化,应该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以“疏”代“抑”,从而鼓励和引导创新向好的方面发展。与其借国外通例呼吁取缔自建“资金池”的国内网贷机构,不如重点研究借鉴国外网贷机构借贷凭证流转机制解决流动性问题,同时研究放宽小型吸储放贷机构的准入条件以及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标准;与其指责网上众筹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不如研究美国的《JOBS》法案,尽快修订我国《证券法》或推出适用于我国的众筹豁免条例;与其批评余额宝转存资金推高银行成本,不如重点研究打通余额宝直接服务甚至投资实体经济的办法;与其批评新兴支付安全性不如银行卡的安全标准严密,不如尽快组织运营商、电信商等创新、提升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的加密手段。本文既坚定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有着广阔的前景,但也完全赞同让实践来检验它能走到多远,要呼吁的是给予足够的试验空间。
(三)传统金融机构将加速分化,心胸开阔和快速变革者才能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弄潮儿”
依照新技术浪潮的一般规律,传统优势越强的机构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就越大,因而本文认为大型金融机构或组织面临的挑战相对较大。具体原因在于:
第一,金融办电商的难度大于电商办金融的难度。金融是商品交换活动的衍生物,电商办金融是“顺势而为”,金融办电商则如“逆水行舟”,在经济社会日益全面互联化的时代尤为如此。
第二,“数据大”不等于“大数据”。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强调自身拥有的海量数据,但大数据的内涵在于数据的跨界、交叉,正如对金融交易数据和物流数据的结合使用,才能提供满足电子商务需要的支付服务;此外,数据需要连贯不断地反映交易活动的“立体”轨迹。从这些角度分析,金融机构并不占绝对优势。
第三,硬资产庞大、网点众多等在工业时代是优势,在互联网时代可能是劣势。网点、房屋等物理资产的价值将快速相对贬损,大量的营业人员是组织结构调整的难关。因此,只有具备开阔的心胸,勇于变革,才能真正掌握主动权。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某些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组织准备采取加强制度性垄断的办法保持优势,则一定会被时代抛弃。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呼唤我国金融体制加快走“以人为本”、“平等参与”的共同治理道路
从根本上讲,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既是新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带来金融供给能力提升的结果,也反映出民众现代金融意识、风险承受能力、自我选择和参与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相关机构管理水平、社会责任感有了较大进步。为顺应供给侧与需求侧正在互动形成的巨大推力,我国的金融体制应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
第一,真正做到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不应简单地“被保护”,而是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对自身信用数据的所有、使用等权利的完整性。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拥有信用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消费者授权使用相关数据信息。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开放和选择自由是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前提,应尽快还权于消费者,改变个人信用数据事实上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其他机构乃至消费者自身都难以有效利用的局面。化解个人信息被滥用以及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低诚信带来的风险,不能简单地依靠传统金融机构封闭和垄断相关信息等消极方式,应鼓励消费者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第二,真正体现国家征信系统的公共产品属性,大力培育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国家征信系统不仅要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功能,更要采集和接纳其交易信用结果;发展市场化、大数据条件下的信用征集和评级机构。
第三,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频次高、个性化强和技术进步速度快等特点,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内容的监管制度。加强通信加密、影像、电子签名、防伪等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虚拟信用卡”和基于互联网的大额支付和信贷开辟道路;应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建构我国的监管机制,将监管重点放在披露信息之上,而非放在实质审批、监控经营之上。
第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这方面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有:美国、英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在借款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方面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欧盟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加强行业自律、信息披露、减少行政监管和避免现有金融法规的限制为主。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