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法治思维

2014-02-03 01:28:00于宏伟
中国发展观察 2014年7期
关键词:信仰行政法治

◎于宏伟 李 静

法治信仰·法治思维

◎于宏伟 李 静

法治应不应该被信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不对头,制度就建不好,就是建好了,也执行不好。人们常说,心不正,好经也能念歪了。因此,制度建设和执行中,比体制机制问题更最深层次的问题,实际上是思想问题。

一是法治信仰问题的产生。法治信仰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当代中国关注,现实原因是国家迫切需要法治,但法治还不够给力,需要从思想方面分析其根源;理论争鸣则始自一本书的一句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梁治平译,原文是“Lawmustbebelieved,oritwillnotwork.”)。

有人认为,法律应当被信仰,因为法律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统一体。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价值体系。自然法是法律的头脑灵魂,实在法是法律的外在表现。有人则认为,法律不应被信仰,因为法律不具有被信仰的超然品质。法律至上、法律权威都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而并非其正当性。可以尊重权威,但不需信仰权威,信仰的神圣性不同于法律的权威性。

信仰,是人对某种观念、学说、主义、事物的信奉与崇拜,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指南。信仰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宗教信仰,二是世俗信仰。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对具体事物到抽象主义的信仰发展过程,现在除了极少数人外,世俗信仰多是对某种主义的信仰,即对某种人类社会理想状态和规则的信奉。信仰通常是对主客观世界认识和思考后,对理想社会做出的判断和选择,是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思维体现,有利于约束个体行为和维护整体和谐。因此,人要有点精神,最好是有信仰。

二是树立和坚持法治信仰的理由。第一,法治具有值得信仰的品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国家意志是否代表人民意志,则是不确定的。马克思说,在民主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法律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反映,也可能只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意志的反映。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几乎不可能符合所有人的意志,更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法律有诸多不足,如有滞后性、难以涵盖现实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比较高等。但如果法律能够体现大多数国民意愿,规范大多数国家事务,得到比较普遍的遵守和执行,即在公正性、普遍性、权威性方面得到人们的认同,则法律当然可以被信仰。

第二,法治信仰是理性的自愿选择。信仰应是主动选择的,而不是被迫接受的。因此,信仰要以选择自由为前提。这种选择自由不意味着完全自由,可能需要接受一些不得已的缺陷,如按照正当程序却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但这种缺陷如果能够得到理解,就不意味着否定选择自由,而是属于主动接受不得已的缺陷。比较而言,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能够选择和实现的最优治理模式。如果信仰对象只能是完美的,那么就永远不可能有信仰。信仰法治不是盲目迷信,也不是强迫接受,而是经过辩证分析思考后的自愿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把法治信仰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之一,培养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信仰是非常必要的。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因此,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坚定法治信仰,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动全民守法,逐渐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个人认为,一个重要的、管用的措施就是,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树立领导干部的“法治政绩观”。

法治思维到底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提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由此,法治思维与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等一起,成为当前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维模式。

相对于法律信仰,法治思维更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认为某种事物具有工具价值不会矮化该事物其他方面的价值,工具未必就不能成为信仰,如科学是工具,但科学也能成为一种信仰。法治思维是到达法治信仰的必经环节,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应当大力鼓励提倡树立法治思维,使人们愿意尝试法治,努力实现并切实感受法治的公正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思维是一种以简驭繁的思考解决问题方式。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也要凝练出其核心要求,以此作为思考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总称。个人以为,如果用一句话来说,法治思维就是规则思维,这里所说的规则,既包括实体规则,也包括程序规则。如果用两句话来说,法治思维就是制定好的法律的思维和有效实施法律的思维。有效实施法律,包括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从国家层面看,可分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从社会层面看,就是全社会包括官员和民众自觉守法。因此,用四句话来说,法治思维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的思维。

个人理解,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有法治的共同性要求,也有因领域不同的特殊性要求。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共同性要求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规范和执行各方面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二是以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为要素的法律规则要体现公平正义。

三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现行法律制度得到普遍实施。

四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来治国理政。

除了这些共同性要求外,各领域主体还要结合本领域特点,探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本领域的特殊性要求:

一是关于科学立法,主要包括以下要求:第一,立法机构依法设立。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限、立法机构设置编制要于法有据。第二,立法权力依法取得。各个立法机构分别具有哪些立法职权要于法有据,立法权力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第三,立法程序依法确定。立法机构依照怎样的程序来行使立法权力要于法有据,立法程序应当科学高效。第四,立法权力依法行使。各个立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立法工作。

二是关于严格执法,主要包括以下要求:第一,合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要实现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第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和比例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的方式。

三是关于公正司法,主要包括以下要求: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第二,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第三,具有完备合理的司法程序。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们看到正义如何实现。司法程序是人们感受正义的重要方式,无论能否实现想要的结果。第四,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法律所接纳作为前提条件。

四是关于自觉守法,主要包括以下要求:第一,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不滥用权利。第二,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不逃避义务。第三,通过法律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减少避免矛盾纠纷。第四,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扰乱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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