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照美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预审重点及预审对策
吴照美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案件类型集中、犯罪证据难以取得、跨国跨境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明显等特点。预审人员应当以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内容为预审重点,并从精心组织预审人员、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全面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等方面做好预审对策工作。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主要特点 预审要求 预审对策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共8个条文,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7种具体的知识产权犯罪。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人类已经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也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性武器。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知识产权犯罪的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迫切任务。
1.1 案件类型上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居多
从侦查实践看,在众多的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较为突出。由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特别是假冒驰名商标犯罪的成本低、获利大,因此,此类犯罪一直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另外,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速也较快。具体表现在:有些企业人员为获取优厚待遇,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个人资本提供给新单位;有些企业为省去高额研发投入,不惜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的商业秘密据为己有。甚至在一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处心积虑,苦心经营,以应聘方式进入科技含量较高的公司内部,窃取核心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获取高额利润等。
1.2 犯罪证据往往难以及时取得
一方面,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事实难以被及时发现,前期证据也难以及时取得。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决定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程度较弱(同人身权、财产权相比),所以,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被害人很难及时感知和发现,也就很难及时报案,这不利于公安机关在前期及时获取相关犯罪证据;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日益隐蔽,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也困难重重。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降低犯罪风险,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遥控指挥、流动作案、化整为零等作案手法,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这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另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较高,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装备精良,而且,他们相关的专业化水平也都较高,这为犯罪嫌疑人及时毁灭证据创造了条件。
1.3 跨国、跨境犯罪日益增多
同国外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比较淡薄,这都为不法分子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实施跨国、跨境犯罪提供“独天独厚”的条件。具体来说,一方面,国(境)外的不法分子向国(境)内的不法分子下“定单”,并向其提供产品的样式或者提出假冒品的规格参数或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其他要求,待该假冒品在国(境)内制造完成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施完毕后,再指令其将该假冒品出口或者发送到某一特定国家;另一方面,国(境)外的不法分子以来料加工为掩护,在国(境)内开办工厂,并以此为掩护,生产假冒商品,之后再将该假冒商品运送至境外销售,获取不法收益。对此,预审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
1.4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较为明显
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比较隐蔽,作案前大都经过周密计划,犯罪后相关证据又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获取,再加上犯罪手段比较“高明”,自认为犯罪时没有留下太多的痕迹和物证;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较高,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极度自信,轻视或瞧不起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有的系“白领犯罪”,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关系网比较复杂,自认为有靠山、有后台。因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讯问中通常都具有比较强烈的侥幸心理。
2.1 犯罪主体方面的情况
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是自然人主体,应查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单位主体,应查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
2.2 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对于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犯罪来说,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具备某种犯罪目的。但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犯罪的成立还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预审中,应当加以注意,并收集相关证据。
2.3 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成立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2)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这集中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自己非法使用、帮助别人使用或者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其他行为。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使用;是否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情况。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向何人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何种方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向何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种类、数量及价值;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情况。
对于假冒专利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在他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专利管理法规;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情况。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情况。
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向何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侵权复制品的种类、数量及价值;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应当在预审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利的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危害的程度。具体来说,对于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等犯罪案件,要求“情节严重”;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犯罪案件,要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另外,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还应在预审中分清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他与同案犯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具体罪责等;在预审中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关的事实。
3.1 选派讯问经验丰富、熟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参与预审
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较高,因而,证实、追究知识产权犯罪也离不开相关专业知识和科技手段的支撑;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侥幸心理较为突出,因而,他们在预审中往往也会有态度傲慢、狂妄自大、盲目自信等行为表现,并且还会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对抗、干扰预审。因此,对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预审,应当选派讯问经验丰富、熟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掌握预审工作的主动权,又能有效地查明案情、证实犯罪。
3.2 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
对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结合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讯问策略和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进而查明整个案情。
对于侥幸心理比较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预审人员可以采取迂回包抄的讯问策略,综合采取使用证据、制造错觉、说服教育等讯问方法。一方面,预审人员应当在讯问前尽量多的收集知识产权犯罪的各种证据,并在讯问中巧妙地加以使用,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态度和侥幸心理,促使其交代罪行。另一方面,预审人员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出公安机关已经获取大量证据、同案犯已经交代罪行等错觉,逼迫犯罪嫌疑人乱了方寸、露出马脚。
对于团伙作案的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预审人员可以选择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在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的纠合过程、犯罪分工、具体分赃情况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讯问的突破口,利用或者调动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瓦解其攻守同盟,促使其互不信任,互相揭发,从而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3.3 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全面获取犯罪证据
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既是消除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心理优势的客观需要,也是证实、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必然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及其预审人员应当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全面获取犯罪证据。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事实难以被及时感知、前期证据难以被及时获取的特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并在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从而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作案手法日益隐蔽的特点,预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研究,了解和掌握此类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以及惯常的作案手法,发现并理顺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对策。
3.4 深挖余罪和同案犯,扩大战果
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和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犯罪,触犯其他罪名。对此,预审人员在突破现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情况深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另一方面,团伙作案也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大特点和趋势,因此,预审人员也应当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深挖同案犯。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第四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许昆.预审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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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5
吴照美(1981-),男,安徽合肥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和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