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爱民 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检验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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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0月颁布了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锅规》是锅炉各个环节监管的技术规范,现将对检验环节指导意义叙述如下:
1)明确检验锅炉本体的组成,能够有效防止在检验中有检验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在检验中,这些部分都是需要检查到位。
2)明确了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中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及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1)锅炉使用单位是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期及时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计划,并至少提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检验检测机构受理锅炉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履行相应职责,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编制有针对性的检验方案,根据锅炉使用单位提出的检验日期制定检验计划,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并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人员按期实施检验。
(3)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增加了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提出“首次内部检验”的概念,区别于常规的内部检验,使检验更加有针对性。
4)调整了水(耐)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1)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修改了过去规程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更科学合理了。同时也是对检验人员业务能力的考量,这就需要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力争做到判断准确、严谨和科学。
(2)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提出结构原因的概念,避免检验的随意性。
5)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 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备案。
6)增加了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同的缺陷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不是所有缺陷均进行消除才最安全、最经济、最合理的;是否一定要消除此缺陷,应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7)由于以前规程对锅炉重大修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对其理解的差异,因此本次修订按照锅炉设备的类别对重大修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检验单位安排检验工作,有利于实际操作。
8)增加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结论的规定。
本次修订《锅规》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以及定期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及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检验机构和检验员的安全责任,规范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的结论,明确了检验机构与锅炉使用单位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各种规程规定同使用单位相互协商配合,圆满完成检验工作。
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