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光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 116036)
完善公安教育体制的若干思考
□李金光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 116036)
近年来,公安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借鉴国外警察教育的经验,应从准确定位,保障资金,建立完善的教官制,统一警察录用制度等方面入手,不断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公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公安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学历教育;职业培训
建国以来,我国公安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单一的在职民警培训教育阶段、中等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并存阶段和高等普通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并存阶段。
2008年6月,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我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招录有序、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严格管理,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原则。试点班开设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类试点,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在保障措施上,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编制保障为前提;在经费保障方面,改革招录的学生不收取学费,学生培养经费和基本生活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保障。开设试点班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完善思路,促进政法队伍进人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公安部政治部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国公安教育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一些体制机制性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彻底改革,势在必行。
(一)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复杂。目前我国警察院校基本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招生考试、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院校的人事安排、在职培训等。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教育的认知不足,导致在招生考试及课程设置等方面无法满足公安教育的需要。另外,各级警察院校属性多种多样,有公务员单位、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有事业单位、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与事业单位并存,管理体制比较复杂。
(二)师资不足、资金短缺。我国警察院校的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地方大学毕业生中招录进来的,很少有具备公安一线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校任教。这就造成教师的讲授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对公安一线情况的了解,即使个别教师有过一线锻炼的经历,也面临着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结合的问题。另外,由于资金短缺导致学校基础设施不足,缺乏现代化的图书馆,没有与公安一线完全吻合的实验室,实训场地不足,实验器材老化等问题。
(三)层次较多、生源复杂。我国警察院校有大学、学院、专科学校、职业院校等各个层次,培养的学生也有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层级,由于一些院校除了招收公安专业学生外还大量招收非公安专业学生,导致生源较为复杂。
放眼国外,警察教育有很多值得学习的经验。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法国、韩国等。
(一)英国。英国作为近代警察的发源地,其警察的教育训练历来备受关注。英国警察教育完全隶属于英国内政部警察司下设的警察教育训练部,警察教育训练部全面负责警察教育的整体规划、院校设置、教学计划。警察的教育培训分级别、层次进行。英国的警察教育系统不包括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由地方大学承担;其教育训练完全面向实战,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教育过程以操作性、演练性为主,专业教师必须由既有丰富理论功底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警察担任。
(二)法国。法国警察以高素质、高效率闻名于世,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警察教育。法国的警察教育完全独立于国民教育体制之外,警察教育训练由内政部人事训练部统一管理,警察院校列入警察编制,而且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是警察队伍的唯一来源,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根据不同对象规定不同学制,压缩精简教学内容,以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
(三)韩国。韩国警察既有学历教育,又有职业培训,但国家教育部门从不干涉警察教育。韩国警察厅统一制定全国警察教育规划,设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警察院校。教师由警察厅教育部门的教官人才库提供,均有深造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经常流动,不仅在校内部门间流动,院校与实战部门之间也流动频繁。
(一)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公安教育应该是独立于国民普通教育之外的职业培训,应由公安部门自上而下地统管,不受学历教育的条条框框的束缚,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学制时间等均由公安部门自己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适应公安教育的特性,保证警察院校招生的质量。
(二)保障资金。充足的教育经费是公安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院校经费不足,只有想办法扩大招生规模,或者招收非公安专业学生,这样势必造成实训场地紧张、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而扩建校区、引进新教师,又造成院校资金紧张、教师专业能力下降的问题,形成恶性循环。所以,保证充足的教育经费才能使公安教育得到真正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教官制。警察院校的教师首先是警察,只有充分了解公安业务,才能将公安业务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当前一些警察院校的教师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教官制,就是既要有专职教官——经过基层实践锻炼的院校教师,还要有兼职教官——来自公安一线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警察。要使专职教官和兼职教官相互流动,这样既能使专职教官不断到基层锻炼、补充新知识,也能够使兼职教官利用教学时间使自身的实践经验得到系统梳理,两者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共同发展,良性循环。
(四)统一警察录用制度。据估算,我国警察每年自然减员约6万人。这6万人缺口的补充来源包括退伍军人、警察院校毕业生考录,社会公务员招录,体改生、特殊专业招录,还包括一些合同制的文职人员。人员结构虽呈现复合型,但却未能实现专业化。退伍军人、社会招录的人员,原来多数都是非公安专业毕业,素质参差不齐,而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才可以进入公安机关,有些院校的对口就业率较低。笔者认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公安专业内容联系不大,学习上会有冲突,警察院校的学生如果化大量时间准备公务员考试,其专业学习会受到影响,而如果考不上公务员(警察),这些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则很难就业,警察院校对他们的教育则形成资源浪费。
我国公安教育可以参考法国警察教育制度,确定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是公安队伍的唯一来源,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这样学生入校后专心学习专业知识,专业素质才会得到提高。
[1]李广文.我国公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归位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3).
[2]郭德香.论我国警察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5).
[3]陈华.以域外经验思考我国的警察教育[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5).
(责任编辑: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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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4)02-0033-02
2014-01-20
李金光,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