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梅 刘亚钦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保护设计院 山东济南 250013)
目前,学者们和专家们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它的定义自然也就不同,他们都发表了自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看法。有的学者把环境影响评价分成两种,即狭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与广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指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发项目与建设活动时,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受这个项目的影响,要对这种影响进行提前的预测与调查,为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且提出相应的防治与解决措施。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有一个名称,那就是战略环境的影响评价,含义就是在开展重大活动或重大项目的时候,对此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提前进行评价[1]。
学者们看待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不同,对它的定义也就不同,要客观地看待环境影响的评价。
我国的《环评法》中指出,只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和它的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环境规划,对于那些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不给予评价。但是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是比较多的,还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把组织的职能和制定规划部门的级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要把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比如经济结构、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的生产等,都会给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要从各方面进行环境保护,尤其是政府的单位和部门。因此,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区域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的《环评法》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发项目与建设活动时,周围的环境可能会受这个项目的影响,要对这种影响进行提前的预测与调查,为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并且提出相应的防治与解决措施。从中可以看出,建设的项目以及和项目有关的规划才是我国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虽然,《环评法》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与进步,把规划加入环境影响评价之中。但是,这种规划只是政府短时间内进行的决策,时间久了,这种决策可能就会改变。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环评的状况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环境评价的对象范围过窄,满足不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
国外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构。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审批的程序很复杂,一些相关部门的概念比较模糊,没有人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环境评价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所以,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外国的经验,来建立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构,用法律的形式来监督环评部门,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证,不受别的国家机关、个体和其他人的约束,充分保证环境影响的评价向科学性、与高效性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它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对于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要改变资源浪费的状况,倡导节能型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国的环境法规定,当地的政府应该负责当地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它是一项既艰难又庞大的工程,仅靠个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的帮助。所以,政府才是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环评主体,环境影响的评价也该由政府来组织和实施。这样政府比较了解当地的状况,能够更好地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
我国的环境影响的评价还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环评法》没有明确规定宏观政策和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对于我国的人口、环境、经济的前途,政府的宏观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充分保证政府的宏观政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研究宏观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以前我国政府都进行纵向的决策与管理,部门与部门无法进行足够的沟通。而宏观政策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部门与部门之间要进行横向的交流与沟通。因此,要把宏观政策也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之中。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所以对于环境的保护也要随时而变。目前,我国的经济呈高速发展的趋势,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要大大增强环境的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还要大力实施这些法律制度,这是一个既漫长又艰难的过程。因此,需要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缨.试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J].福建地理,2002,17(3):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