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姣星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韶关 512026)
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
曹姣星
(中共韶关市委党校,韶关 512026)
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不仅涉及发展困境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矛盾的协调问题,更涉及维护经济社会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因此,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需要确立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以强化生态服务为根本、以塑造生态文化为基础、以构建生态制度为保障和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并从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发展性等四个方面的标准,对政府行为的优劣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面而系统的评判。
生态功能区;政府行为;价值取向;评判标准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黄金期”之后,迎来了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苦果”——各地频频出现的雾霾天气、沙尘暴、洪涝旱灾,它们已然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鉴于生态环境具有“蝴蝶效应”的特性,其负面影响不单是阻碍着当地经济的发展,更危及到整个生态区域的可持续性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早在本世纪初就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并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以便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持。可以说,“生态功能区”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量型管理转变,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2008年7月,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将全国31个行政区域(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依据生态系统特性划分生态功能区,实施分类保护。我们不难发现,被划定为生态功能区的地方,普遍存在经济发展滞后、政府财力薄弱、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矛盾较其他地方更为突出等问题。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复杂性、长期性、系统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它只能由政府来坐“头把交椅”。而政府行为不仅涉及能否协调好发展困境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矛盾,更涉及能否维护经济社会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以期为解决好当前国内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普遍遇到的价值“失范”和标准“失当”提供借鉴。
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政府追求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当的,这涉及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问题。恰如人的行为有一定的价值准则作为衡量标准,政府行为也同样需要有判断其正确与否的准则——价值取向。所谓“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指被政府所认同并内化为行动指南的一些观念形态,其具有指引和调节政府行为的功能。依据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时期多位学者的观点,“凡是‘正宗政体’,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1]就生态功能区而言,其政府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经济、生态和社会的高度协调和不断优化,以实现生态的自然和谐、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持续发展。而这需要经济、生态和社会这三大系统的结构、功能在运行中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需要确立以经济为核心、以环境为基础、以社会为目标的彼此关系。所以,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也将围绕着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1.1 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
长期以来,以“两高一低”(即高开采、高排放、低利用)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尽管这一以“资源——产品——污染排放”为物质流动和表现形态的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引领着人们走过了经济高速增长的20世纪。但传统经济对自然生态系统价值的严重低估和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打破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间的平衡,使得21世纪的经济发展难以持续依赖这一模式。“要把社会经济体制从给环境造成重大‘负荷’的现行体制转换为有益于环境的环境保全型生产体系和循环生产体系。”[2]基于对传统经济的反思和对新经济的构想,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型生态经济“呼之欲出”。
注重提高生态资源利用效率和最大限度减少废物排放的生态经济,从根本上消解了人们长期以来面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三者间的尖锐冲突。而发展生态经济,政府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力而又恰当、严格而又适度的介入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关乎生态经济战略的成败。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只有在完全理想状态下(即完全竞争、完全信息、完全理性和不存在外部性等),才能实现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得生态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解决。此外,作为一个大系统的生态经济,涉及企业、社区、公众等多个层次和生产、生活、思想观念等多个领域,并非单个经济体或公众可以完成,也需要政府采取直接行动、提供经济激励政策或实施框架管制等方式来矫正外部性,进而促进生态经济健康发展。
一般情况下,“生态服务”的概念通常被生态学家运用在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中,即指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提供的服务,如森林对空气的净化能力、水体的自净能力、流域的湿度和温度的调节等。在这里,自然成为生态服务的主体,而人类则是生态服务的对象。但在政府视野下的“生态服务”概念中,政府成为生态服务的主体,自然生态则是政府服务的直接对象,公众和社会成为其服务的间接对象,即政府通过提供生态服务和公共产品服务于公众和社会。在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下,政府承担着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责任,在履行传统的职能之外,还需要向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服务。尽管有现象表明,生态服务的供给问题可以通过生态交易、生态标识和生态彩票等市场化行为解决,但它并不能撼动由政府负责提供生态服务的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的生态服务还与传统的政府环保职能有着本质的差异。因为在传统政府中,环保职能只是政府若干社会职能的一项,并且往往只是由环保部门来承担,其他职能部门一般很难将其视为重要职能。所以要以强化生态服务为根本,就是希望将政府环保职能从局部职能、部门职能转换为政府的首要职能和全面职能。此外,生态服务的公共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决定了政府是责无旁贷的。对于不具分割性的生态资源(如水、空气等)而言,生态服务的非排他性使得“搭便车”消费成为自然,其后果是无人承担生态服务成本,生态服务的真实价值也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若是在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则无可厚非,而一旦超越了承载极限,则生态服务的供求关系将破灭。因此,需要政府担起针对生态服务的活动方向、行为准则和监督活动的重担。
1.3 以塑造生态文化为基础
作为反映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状态的文化,是一个社会长期存在的历史积淀,其对人类强大的感染和熏陶能力是其他任何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若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视角来审视文化的发展史,人类文明无外乎经历了三个文化形态。一是以自然为中心的原始文化,此时的人类表现出对自然的敬畏和依赖;二是以准人类为中心的农耕文化,既要考虑靠天吃饭,又在一定程度对自然进行破坏;三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人本文化,这是在高速发达的工业化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对自然进行肆意掠夺和大规模破坏的文化。而正是人本文化的存在,使得人类正遭受着自然的疯狂“报复”,并面临毁灭的边缘。反思成为必然,时代期待一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以促进人类生产模式、生活方式转变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为目的的第四个文化形态——生态文化。
以共生共荣、共同发展为理念的生态文化,摒弃了此前“人主宰自然”的错误观念,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禁锢,认为“自然—人—社会”三者间应当是以和睦、平等、协调的关系存在,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不单是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更要考虑后代人利益,即代际利益均衡的问题。但任何文化的形成都是一项漫长而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需要借助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体制的变革。而这一切,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才有可能实现。鉴于此,政府必须以塑造生态文化为基础,正确处理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运用相应的政策来促进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艺术和生态宗教等要素的发展,并致力于构建以生态伦理、生态正义、生态良心、生态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化价值体系,使人类文明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前进。
1.4 以构建生态制度为保障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事实证明,要把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必须依靠制度为保障。正如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众所周知,生态环境问题其实质就是社会问题,涉及若干利益关系的协调,而处理这些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势必要以制度为基本规范。就生态功能区而言,其建设的目的在于,明确区域生态环境的特征、生态问题的性质以及其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区域生态建设政策的制订和合理的环境整治。而这些是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生态制度为保障,因为制度可以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转化为具体规范,使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设想变为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并付诸于实践。
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更新,将科研内容有机地渗透到课堂中[3]。教授病原生物学课程的教师研究背景涉及人体寄生虫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方面,围绕授课对象医学检验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教改班)精心设计教学内容,结合课程中的经典知识和前沿知识,循序渐进,开拓学生的思维。各位主讲教师综合各知识点,在备课过程中相互交流,不仅将各自科研成果展示,融入到相关教学内容中,而且鞭策教师自身关注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更新教学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构建生态制度的目标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但并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立,相反,其将更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可谓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作为调整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制度规范,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在宏观领域,建立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整个社会的行为,如国土资源开发保护、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制度,使各个局部的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二是在中观领域,建立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如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制度,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三是在微观领域,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事后救济性制度,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以便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和正面导向[4]。
1.5 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
由土地、水、大气、森林、草地、矿产、海洋、动植物等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面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丧失了大量的生存空间和资源条件,并由此产生大量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周边的稳定。为此,“生态安全”这一全新概念被适时提出来。所谓生态安全,即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生态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一样,堪称21世纪影响各国安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起到基础性作用。因为生态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大片国土将失去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力,这与国土被侵夺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说无异;同样,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将造成经济发展的迟缓甚至倒退,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这与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损失也并无二致。换句话说,没有生态安全,则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将受影响,而军事、政治和经济的安全也就更无从谈起。
如前文所述,生态功能区大多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人类的生活对这些地区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但政府财力有限,不仅没有能力抑制住过去资源衰竭、环境退化的势头,反而间接性的鼓励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毁林造地、围湖垦田等掠夺性开发的方式发展地方经济,继而造成植被的大面积破坏和水土的大量流失。此外,技术的落后、制度的缺陷也使得资源利用的低效性与之并存。因此,生态功能区中的当地政府,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审视生态环境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局部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漫延,都将有可能成为全局性生态危机的“导火线”,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生存条件。以维护生态安全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就是政府要极力避免因生态衰竭、自然资源生产率下降和环境污染等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评判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优劣与否,其前提在于,构建一套具体衡量与评判政府行为优劣的标准体系,即以什么样的标准来作为评判的“标杆”。所谓评判标准,亦称评估指标,是指人们对价值的一种反映,表明人们重视什么、忽视什么,具有引导评判对象向何方努力的作用。一般情况下,评判主体往往会站在自身与政府行为价值关系的角度,基于政府行为是否满足自身需要、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而作出相应的判断。对此,笔者认为,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评判政府行为优劣的标准不能就事论事、就生态而谈生态、就行为而谈行为,而是要全方位、多层次、全面而系统地考察,即从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发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判。
2.1 合法性标准
现代政府的一切权力行使以民众的广泛认同为前提,并且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效运行。这种“公民本位”和“依法行政”的理念,使得“合法性”成为权衡政府行为最基本、最直观的标准。基于“合法性”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这里主要从政治学和法理学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让·马克·夸克认为“政治合法性是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5]具体到政府行为上,即指政府的行为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与赞同。对此,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就成为政府行为必须事先考虑的问题,政府应将广大民众视为政府组织生存之根本。换言之,政府的行为是否优劣,行为的效果好坏与否,以及行为的绩效情况如何,不单单是以政府组织自身的评判结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要以民众的满意度为评判标准,这才是“公民本位 ”的真实体现。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扮演角色的差异和自身能力的强弱等因素影响,导致社会各个成员在收入和获得财富方面出现较大差距,出现利益格局的变化。而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势必将触及各方利益,在此能否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获得合法性,对政府顺利引导生态功能区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法理意义上来说,“合法性”可以理解为在制定法的框架内分析政府行为。即政府行为必须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制,是“依法行政”的真实体现。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任何的政府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巡。若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或宣布撤销,对于破坏的主体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合法的保障,因此,政府行为还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即政府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运行。
2.2 合理性标准
政府行为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政府行为的结果,也关系到政府目标的实现。显而易见,合理性标准也是衡量政府行为的重要指标。所谓“合理性”,指政府行为要既要合乎价值理性,也要合乎工具理性。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H·罗森布鲁姆(David H·Rosenbloom)曾指出,“公共行政与私营部门管理的区别在于政府有义务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6]言下之意,就是政府应将社会的公共利益视为自己行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最终奋斗目标,也可以说,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现代政府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一切政府行为均应以合乎公共利益的价值要求为准则。即以生态价值为优先取向,以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平衡为根本目标与基本职能。政府行为的结果切不可以牺牲公共利益,来追求或获取其他利益。这是对政府行为要求合乎价值理性的体现。
与此同时,政府行为还强调要应合乎工具理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过,“当目的、手段及其附属物都被理性地加以考虑和权衡时,行动在工具上、意义上就是理性的。”[7]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其行为活动所处的主客观环境、可能存在的阻力因素,以及行为方式与手段的可操作性选择等问题。政府应当把所能够驾驭的行为方式与手段进行有效地整合,并针对不同的行为目标进行“分派”和“搭配”。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与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某种行为目标的实现,应当与最适合、最有影响力的手段相对应,这种相对较为固定的搭配关系也就在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与手段之间得以形成。此外,政府在选择和使用诸行为方式与手段时,还应重点考虑到成本的制约性问题,因为所有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要花费相应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执行成本,这就需要对所采用的行为方式与手段进行相应的成本比较分析。
2.3 效益性标准
政府的任何行为都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活动,可以说,政府效益的好坏决定着政府的生命力。传统意义上,“效益性”被用于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即指当企业的经营投入少于所取得的产出时,企业才会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将效益性标准具体到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时,应考虑到政府与企业的不同,其公共性、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决定政府行为活动不能像企业经营活动般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政府有时需要以牺牲一定的利益来换取一定的公平,以增长速度的适度放缓来换取必要的稳定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计成本,相反,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成本是决定一个地区乃至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的效益性可以分解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应注重目标追求的综合性,以最低的资源损耗博取最大的效益,从而实现上述三者效益的有机统一。
既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结合和统一关乎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成败,那么有必要首先分清三者的主次关系和重要程度。所谓经济效益,是指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占用和劳动消耗量同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的比较;所谓社会效益,即指人类的劳动“投入”同人类所获得的福利水平的提高、人的合理再生产水平提高及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产出”的比较关系;而生态效益,则指生产劳动过程对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生态环境的影响。[8]长期以来,人们只会重视到经济效益的存在,而忽视社会效益,更不用说生态效益。这种“偏爱”的直接后果是——大中项目建成投产后,遗留下大量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社会问题和危害人类延续的生态问题。因此,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来看,在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应以保障生态效益为前提和根本,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在此基础上,追求各自效益的最大化。
2.4 发展性标准
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因此政府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既要重视当前的发展问题,也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发展问题,不能只顾当前而牺牲长远。这就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合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是短视行为,而是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在传统的政府评估标准体系中,以反映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的国内生产总值(俗称“GDP”),常被公认为是衡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最佳指标。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一具有“国际范”的衡量指标,它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是建立在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以及生态环境永远良好的前提假设之下,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破坏对生活质量的负面影响。很显然,这一标准无法再充当衡量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的“权威”指标。
实践证明,片面追求GDP增长,将会扭曲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向,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生态的失衡、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枯竭。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绿色GDP”甚至“生态GDP”应当更能反映出生态功能区建设中政府行为的效果。尽管二者都是反映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和生态关系的概念,但由于“绿色GDP”主要反映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带来的负影响,即扣除生态环境损失成本后的GDP。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这一减法效应,使得一些地区的增长数据大幅降低,其推广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而“生态GDP”则恰恰相反,其考虑的是正效应,即在原有“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还要加上生态产品(如涵养水源、净化大气环境、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和生物多样性保育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值。唯此,才不至于影响地方的政绩,生态功能区的政府行为才不会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覆辙,而是沿着更好保护生态环境的“道路”前进。
[1] 胡象明.论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J].政治学研究,2000(2):38-45.
[2] 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48-249.
[3] [美]道格拉斯·C·诺思.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66.
[4] 顾钰民.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16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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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径[M].张成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
[7]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61.
[8] 陈桂珍,刘成华,王安.浅论经济、社会与环境三效益的矛盾与统一[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8.
2013年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部下降
环境保护部于近日公布了2013年度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石油、中石化等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当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同比下降。
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352.7万吨,同比下降2.93%;氨氮排放总量245.7万吨,同比下降3.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同比下降3.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227.3万吨,同比下降4.72%。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速推进节能减排,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环境保护,去年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并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中国各地区、各部门着力推进“六厂(场)一车”(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畜禽养殖场和机动车)重点工程,总量减排取得进展。
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194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19万吨;脱硝装机容量累计达4.3亿千瓦,占火电总装机容量的50%;5.7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新型干法生产线新建脱硝设施,脱硝水泥熟料产能累计达7.2亿吨,占全国新型干法总产能的50%。
此外,石油炼制行业3150万吨催化裂化装置新建脱硫设施;“煤改气”工程新增用气量26亿立方米,替代原煤490万吨;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83万辆。
报告同时指出,中国仍存在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较低的问题,今后将持续推进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evaluation standard of government behavior in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 construction
Cao Jiaoxing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Shaoguan Municipal Committee,Guangdong Shaoguan,512026 China)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 not only involves the coordination of development dilemma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but also more involves the maintenances of economic society and resour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in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functional areas need to be based on ecological economy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ecological services, shaping ecological culture, building ecological system and maintaining ecological security as the goal of value orientation. And then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timacy, rationality, efficiency and developmen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action will be multi-level,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evaluated.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s;government behavior;value orientation;evaluation standard
X24
A
1674-6252(2014)04-0001-06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2014年度项目“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以广东省韶关市为例”(项目编号:13XZ01)和2014年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的运行机制研究——基于韶关创建‘广东绿色生态第一市’的实践与探索”(Z2014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曹姣星(1981—),女,湖南怀化人,中共韶关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室政治学讲师,主要从事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