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UPOV公约91文本对我国蔬菜种业的影响

2014-01-31 05:38:42朱晋宇李瑞云
中国蔬菜 2014年9期
关键词:公约种业新品种

朱晋宇 李瑞云

(农业部园艺作物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 10008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 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利的重要国际协定,该公约先后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3次修订。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 公约1978年文本 (以下简称78 文本),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目前UPOV 公约的缔约国已达72个,加入UPOV 公约78 文本的国家有19个,加入UPOV 公约91 文本的国家有52个。截止2014年6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已接收国内外蔬菜新品种权申请700 件,授予蔬菜新品种权180 件,其中国外申请65 件,占总申请量的9.3%。

我国蔬菜种子市场总量是巨大的,有预测我国的蔬菜种子市场市值将从2012年的100亿元左右增长至2019年的150亿元(黄山松 等,2014)。随着种业市场国际化,国外种业公司不断抢占我国市场。2011年山东寿光耐贮运番茄,耐热大白菜、萝卜等蔬菜国外品种占到了60%,彩色甜椒、无刺黄瓜等稀有蔬菜国外品种高达90%以上(刘慧,2014)。面临如此巨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如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加入UPOV 公约91 文本成为我国蔬菜种业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加入UPOV 公约91 文本后对我国蔬菜种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 UPOV公约91文本与78文本的主要区别

UPOV 公约91 文本较78 文本对植物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更宽,更有效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更加顺应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趋势,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其中对我国蔬菜种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育种者权利保护客体的延伸和农民特权三个方面。

1.1 育种者权利范围由受保护品种延伸到受保护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其基本特性仍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控制的新品种。UPOV 公约91 文本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受到单独保护并独立授予品种权,但如果用于生产与商业化开发,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91 文本引入这个条款加强了对原始育种者的权利保护,鼓励了育种家与新技术发明人之间的合作,目的是保障育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分子学辅助育种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到蔬菜新品种选育中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生物技术时代,此措施可以在基因专利权人和原始品种权人之间构建一个公平权利机制。从长远看,能够鼓励蔬菜育种原始创新的积极性。但是至今为止,无论是UPOV 公约91 文本还是其他国际组织,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界限,如美国种贸协规定杂交谷物的基因相似性≥90%才认定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杜菁,2013)。

1.2 育种者权利保护客体的延伸

UPOV公约91文本与78文本相比,育种者权利保护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延伸的目的是使权利人多渠道、多环节监督、发现和围堵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UPOV 公约91 文本大大增加了授权蔬菜新品种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无性繁殖蔬菜作物的保护力度,如水生蔬菜、葱蒜类、薯芋类等无性繁殖蔬菜作物一般是通过母体营养器官、组织或细胞在适宜条件下分化发育形成独立新个体,而不经过两性配子结合进行后代繁衍,这类蔬菜作物在78 文本保护力度是有限的,是否侵权不好界定。另外,91 文本保护延伸到某些蔬菜作物加工品,如专门用于加工脱水蔬菜的白菜、胡萝卜、青椒等。但UPOV 公约91 文本对加工品保护是选择性条款,即各成员国可以在本国立法中选择采纳与否,没有强制性(卢新 等,2010)。91 文本还规定,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到收获物及其加工品,权利人只能行使一次权利,许可使用费也只能收取一次。

1.3 农民特权即农民自留种的保护

UPOV 公约78 文本要求成员国必须给予农民特权,允许农民用自种自收的形式繁殖受保护品种、派生品种、与受保护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以供自用,不必向育种家支付品种使用许可费;而91 文本则规定由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农民特权。这点对于我国大部分蔬菜作物影响不大,因为大部分蔬菜作物使用的是杂交种,农民无法自己留种;但对于菜豆等常规蔬菜品种以及大蒜等无性繁殖蔬菜,对农民的影响较大。

2 加入UPOV 公约91 文本对我国蔬菜种业发展的影响

长期来看,加入UPOV 公约91 文本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蔬菜育种成果,促进我国现代蔬菜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但短期内对于育种水平相对较弱的蔬菜作物以及非起源于我国的蔬菜作物育种产业是极大的挑战。

2.1 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蔬菜育种成果

蔬菜种业核心是培育优异品种,培育优异品种的基础是种质资源与材料的创新。UPOV 公约91文本要求已经执行78 文本的成员国在加入91 文本5年后和新加入UPOV 的成员国在10年后,把保护的属或种扩展到所有植物。以往国外育种家因为自己的新品种不在公布的名录内而得不到保护,或者我国采取的新品种保护制度为UPOV 公约78 文本,不愿意把新品种投入到我国市场。加入UPOV公约91 文本意味着国外育种者研发的所有植物新品种将在我国受到严格保护,更多优异性状的国外蔬菜新品种可以进入我国蔬菜生产领域,丰富我国蔬菜种质资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国蔬菜育种科研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种质资源进行优异基因挖掘或特异资源创新,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蔬菜品种创新,推动以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相结合的育种新技术的快速应用,逐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部分非起源蔬菜作物育种能力上的差距。

2.2 促进现代蔬菜种业企业创新发展

据统计,1959~2012年我国蔬菜品种经审定、认定、登记(或备案)、国家鉴定的共4 825个(张扬勇 等,2013),国内蔬菜育种科研人员大多数集中在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及所控研发机构。另外,我国还有5 000 多家民营蔬菜种子企业,但是总体规模小、资源分散、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依赖性大,与国际先进种业企业相比,缺乏资本优势、科研投入优势、产业化优势、销售管理优势(马德华,2014)。如荷兰瑞克斯旺公司2010年度销售额2.4亿欧元,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高达28%,在世界各地拥有研发人员800 人,占比43%(Liu,2013)。UPOV 公约91 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大,保证了育种主体快速投入和合理回报,有利于更广泛地吸引社会主体和资金投资蔬菜育种研发行业,促进企业育种技术升级与设备更新,把人、财、物和技术投入到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蔬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中,逐步成为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这样良性循环有利于提高蔬菜育种研发技术水平,增强民族种业企业对育种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提高我国蔬菜新品种数量和质量,逐步形成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蔬菜种业集团公司,这与中央2013年相继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要求是一致的。

2.3 挑战我国蔬菜育种产业能力

UPOV 公约91 文本把品种权人的权利扩大到授权品种的派生品种,对我国通过国外引种后采用基因修饰等快速育种手段研发新品种构成了很大限制,在品种培育过程中容易碰到派生品种这根红线(李竟涵,2014)。我国主要农作物育种70%是派生品种的创新(廖秀健和谢丹,2010),蔬菜品种存在大量疑似实质性派生品种。我国蔬菜育种能力与水平还相对较弱,育种目标也主要集中在收集国外优良种质资源,模仿或者修饰育种层面,因此培育出的大部分蔬菜新品种都有疑似派生品种的风险。根据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协议,国外原始蔬菜品种在我国形成强大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壁垒,通过国外引进品种进行再创新将面临侵权风险,一旦侵权成立,不但会遭到巨额索赔,还会使国际声誉受损。另外,对于某些非中国起源的蔬菜作物,存在育种材料资源不足、育种技术缺乏创新等问题,如果面临巨额技术许可费或者商业秘密障碍,必将限制这些蔬菜作物的育种研发。一旦国际种业公司的这些蔬菜新品种获得品种权进入我国市场,必将迅速抢占国内市场份额,恶性循环将造成这些蔬菜作物的育种科研萎缩,最终导致产业发展受制于人的局面。

3 对策与建议

3.1 制定符合我国蔬菜种业发展利益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规则

实质性派生品种规则扩大了蔬菜原创育种者的权利,从长远发展来看,有利于推动我国蔬菜育种原始创新,但短期内会给我国蔬菜育种科研带来不小的压力。正如前文所述,UPOV 公约91 文本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界限,因此可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例如基因相似度认定的标准设定,我们可以制定适中的标准,使得新品种选育既可以利用国外最新成果,又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触碰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风险,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具有优势的品种资源。

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优势蔬菜新品种选育

我国蔬菜育种科研从“六五”开始,蔬菜优良品种选育就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十五”期间又被列入“863”计划,而且通过农业部“948”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大量引进国外优异蔬菜种质资源与材料。通过引进、消化、吸收,构建了一批主要蔬菜的遗传图谱,获得了一批重要性状的分子标记,并开始应用于蔬菜育种科研工作,育成了一批优良蔬菜品种。之前引进的国外种质资源或材料如果在我国申请品种保护肯定失去新颖性,难以获得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不会存在任何侵权问题。但是对于国外最新育成并在我国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蔬菜育种家可以利用分子技术与常规育种手段相结合,添加修饰基因降低相似度,避免违规。

3.3 保护地方品种资源

我国是许多蔬菜作物的起源中心和亚中心,我国蔬菜育种家应该加强利用、改良特有优异遗传资源,对于一些优良地方品种,如秦皇岛地区茶棚番茄、马坊营旱黄瓜、贵州遵义虾子朝天椒等,不仅要通过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等进行保护,还要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尽量得到体现,防止跨国种业集团通过基因改良等方式获得品种权,然后再释放到原种植区域替代原来的地方品种,形成垄断攫取高额利润。建立和完善我国优良地方品种性状数据库及基因图谱,把它们列入DUS 测试的标准品种,严格此类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审查和授权。

3.4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特权

UPOV 公约91 文本规定由UPOV 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农民特权,欧美等国家根据各自需要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农民留种权利。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对农民权利规定的实施经验,构建符合中国蔬菜种业利益的农民留种权利保护制度(李菊丹,2013)。我国农民大部分是为了生存而从事农业,农民特权是千百年来的传统习惯,不能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威胁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建议继续给予我国农民特权或规定在一定耕种面积范围内农民享有完全特权。

3.5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建立科企合作新模式

荷兰种业全球闻名,每年进入欧洲市场的约 1 800个植物新品种中65%来自荷兰。荷兰育种公司申请的植物品种权占全球总数的40%,占全欧洲的32%,占我国受理国外申请的39.5%;在这些植物新品种中55%是蔬菜品种,来自荷兰的蔬菜新品种权申请占我国受理国外蔬菜新品种权申请的60%。荷兰有些优势蔬菜作物的品种在欧洲市场占有率更高,如叶用莴苣占67%、荷兰豆占46%、番茄占42%(Liu,2013)。这些优异的成绩源于荷兰种业公司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紧密合作,形成良好的科企合作关系。种业公司以委托研究、委托培育、购买技术专利或许可等方式与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研究,国家投资部分研发经费应用于研究单位的基础性研究,种业公司投资的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选育,两者技术共享、成果互惠、共同选育。目前,总体来讲我国蔬菜种业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农业科研单位的科技创新地位在一定时期内应该还是主体,在育种技术、育种方法、资源评价鉴定、优质基因挖掘等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保持主导地位。鼓励各种形式的科企合作,科研单位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做好育种技术、资源创新等应用基础研究;种业公司发挥营销、管理优势做好具体的新品种推广,共同打造民族蔬菜种业的未来。

杜菁.2013.论中国加入UPOV 公约1991 文本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借鉴.法制与社会,(11):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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