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精子库的伦理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4-01-30 12:35胡洪亮曹小蓉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生殖伦理辅助

闫 峰,平 萍,刘 勇,胡洪亮,曹小蓉,李 铮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人类精子库,上海 200135,shadowyanfeng@163.com)

人类精子库的伦理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闫 峰,平 萍,刘 勇,胡洪亮,曹小蓉*,李 铮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人类精子库,上海 200135,shadowyanfeng@163.com)

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对于解决人类不育难题、提供生殖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进步背后也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家庭、社会和法律等伦理问题。就精子库工作中常见的伦理问题,如精子的使用方式、社会问题及其他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立定期伦理督查制度,加强人类精子库管理;加强医学、伦理及法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

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伦理问题;伦理督查;可持续发展

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对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ART)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在临床的应用过程中也引发了激烈的伦理争论。笔者现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伦理问题作如下总结。

1 人类精子库工作中常见的伦理问题

1.1 精子使用中遇到的伦理问题

据统计,不孕不育者在已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达8%左右,其中无精子症的患者约占1%,照此推算,我国约有100多万的男性不育症患者,[1]其中有一定数量的患者需辅助生殖治疗,因此造就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使精子库所供标本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当前,精子库工作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无法控制同一捐精者多处捐精。全国共有正在运行的人类精子库19家,但尚未建成中心信息数据库,各个精子库之间信息不能共享,不能杜绝一名供精者在多个精子库捐精情况的发生。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群的迁徙性较大,且供方与受方夫妇保持互盲,如果其后代地理位置相近,也就大大提高了近亲婚配的可能性。②精液安全问题。有些捐献志愿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故意隐瞒家族遗传病史、性病史等问题去捐精,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中仅要求供精者筛选时,检测12项优生及性传播疾病项目、常规染色体分析,通过遗传分析排除27种单基因及多基因遗传病,然而,性传播疾病均有一定时间的窗口期,且每种性传播疾病窗口期也不同,虽然筛选时所有项目检测结果阴性,但不能完全排除该捐献者在捐精过程中感染性传播疾病,染色体检测及遗传病家族史咨询,不能完全排除捐献者的基因遗传病。在目前医学条件下,精子质量监控手段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使子代发生遗传缺陷的可能性有所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压力。③精源稀缺,不能满足不孕不育夫妇的需求。由于人们对捐精仍存许多思想顾虑,捐精不能像献血一样进行广泛宣传,捐献志愿者主力人群是学生,但大多数学生由于课业紧张或者交通不便,捐献热情不高,另外,捐献者由于精液质量达不到精子库筛选标准或体检不合格等因素,导致供精志愿者筛选合格率较低,这些因素均影响人类精子库供精者的招募,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不孕不育夫妇的用精需求,更不能满足不孕不育夫妇的精液标本选择意愿,如身高、学历、性格等。

1.2 法律问题

2001年2月20日,原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原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2]上述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于在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应引起注意的是,我国虽然进行了辅助生殖领域的相关立法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处于行政规章、条例、技术规范的层面,应提高立法层次,伦理原则也需要与时俱进,使人工辅助生殖有法可依。

遗传物质的商品化,也引起了各国生殖技术法律委员会的关注,除加拿大、美国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建议用立法禁止卵子、胚胎的买卖,并对捐献者进行伦理道德及法律法规的宣教,告知通过ART技术出生的后代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3]捐献志愿者向精子库捐献精子,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同时也放弃了为人父亲的权利和责任,这不属于父母遗弃的范畴,这需要用法律的知识和伦理的观念去支持它。

1.3 家庭问题

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要求,精子库与生殖中心之间实行双盲操作,即供方与受方夫妇保持互盲,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根本无法知道供精者的身份,受方只能了解供者的一些相关信息如身高、学历、性格等,同样供者也无法知晓捐献的精子的具体去向而自然切断了供精者和人工授精子女间的关系,有效避免了关系复杂化,使供精者、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和所生子女摆脱了许多困扰,易于为各方接受。我国目前接受精子捐赠获得孩子的家庭中,大多数的父母没有或不准备告诉他们的后代接受捐赠的事实,他们认为对捐助者信息的隐匿有助于保持传统家庭生活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同时也利于保护父母不孕的隐私权,因为他们担心孩子可能会抛弃非遗传学的父母。如果供精者和受精者相互知情,就可能会产生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

现在一些大龄单身女性和女同性恋者希望通过人工授精成为单身母亲,但这样的孩子出生后只有母亲,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受到歧视,并且生育与婚姻的分离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非正常化”,还可能造成家庭的瓦解。家庭中父亲或母亲角色的缺失,会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对自我认知产生错位,从而影响这些“非正常”生育出生孩子的未来生活和身心健康。

1.4 社会问题

人类精子库的运行不以赢利为目的,而应以医疗为目的,为不孕不育家庭提供服务为宗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的精子商品化,也催生了各种“博士精子库”“诺贝尔精子库”等的产生。通常父母都带有优生的思想,想寻找基因优良的配子,认为这样会使下一代优生倾向加重,这样无疑会给所谓的“博士精子库”“诺贝尔精子库”带来商机,促其只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精子质量。[4-5]

1.5 其他

当前,许多科研单位的研究材料,主要来源于不孕夫妇实施辅助生殖过程中自愿捐献的剩余卵子、精子和冷冻胚胎、人工流产术中自愿捐献的胚胎。随着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创建的胚胎,辅助生殖领域获得许多科研成果并得以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展的速度已远远超过伦理原则和法规的制定。在以后的工作中每一项新技术的应用均会带来伦理、法律、社会与经济冲击,辅助生殖医学这门迅速发展的学科更会不断面临新的伦理挑战与难题。

2 人类精子库运行中的伦理对策

2.1 伦理委员会对人类精子库运行进行伦理督查,并建立定期伦理督查制度

仁济医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1月,是由院党委直接领导,由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人员、医学伦理学专业人员、法学专业人员、护理学专业人员、心理学专业人员及群众代表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监督精子库伦理工作,减少精子库伦理问题的发生。[6]主要检查内容为:精液采集组制度落实情况、精液冻存组制度落实情况、供给组制度落实情况、档案组制度落实情况、精子库工作情况、相关的登记是否健全等。辅助生殖技术中的知情同意书签署情况,所有新开展或变更的医疗、诊断及相关科研设计的技术方案与实验方案中涉及伦理问题的步骤和细节,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定期向伦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管理,仁济医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人类精子库运行的伦理督查规范了精子库的管理。

2.2 加强人类精子库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我国自2003年以来,多次组织有关专家修订并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该原则包含了有利于供受者、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知情同意等伦理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遵守我国现行的有关精子库建立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判标准,并在充分估计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一些伦理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相应预防、补救措施和方案,加强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监控机制,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这样人类精子库和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才有可能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2.3 医护人员应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加强医学、伦理及法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由于志愿者捐精这一过程往往要历经数月,告知也常常会伴随整个流程,其间涉及很多伦理问题,比如签署知情同意书、禁止重复捐精、互盲原则等,这都要求医务工作者在向捐献志愿者进行告知时必须做到耐心、通俗、热情,尽量帮助其理解并得到肯定。让他们清楚自身可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捐献志愿者接受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正确行使选择的权利。为防止捐献志愿者隐私的泄漏,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行为准则,使保密措施落到实处。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者不但要学习生殖医学的专业知识,还要加强伦理知识学习,提高道德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和技术规范。精子库作为医疗公益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普及相关辅助生殖知识、医学伦理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捐献志愿者了解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医学常识和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给社会带来诸多复杂的伦理问题,在工作中,我们应将伦理原则的学习与技术规范的掌握相结合,只有医务人员与患者都能够自觉遵守优良的医学伦理道德规范和定期伦理督查制度,才能减少人类精子库相关伦理问题的发生,使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

[1]朱卫中,吕伟超,吴小妹.实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难题与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151-152.

[2]卫生部科教司.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S].2003.

[3]李铮,孙贻娟,冯云.对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学指导原则的反思与建议[J].医学与哲学,2010,31(11):24-27.

[4]邵福忠.从法律视角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5):328-329.

[5]冯云.关于生殖医学伦理的争议与思考[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0,26(10):793-795.

[6]陈佩,袁蕙芸,李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伦理监督与实践[J].医学与哲学,2006,27(2):51-52.

〔修回日期2014-02-16〕

〔编 辑 商 丹〕

Analysis on Ethical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Human Sperm Bank

YAN Feng,PING Ping,LIU Yong,HU Hongliang,CAO Xiaorong,LIZheng
(Renji Hospital,Medical School of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Shanghai Human Sperm Bank,Shanghai200001,China,E-mail:shadowyanfeng@163.com)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rm banks play an basically role in uncovering themedical challenge of human infertility and also support themale reproductive insurance.However,there aremany serious problems,including ethical issues related to family,social and even legal.In this research,we focus on the common ethical issues in themanagement of sperm bank,such as the dealing with sperm and its social influence.Then we introduce the correspondingmeasures to solving these problems and further explore the advanced management procedures of sperm banks.We aimed to establish regular ethics supervision system,strengthenmedical,ethical and legal knowledge propaganda popularization work and improve themedical staff'smoral responsibilit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Human Sperm Banks;Ethical Issues;Ethical Supervis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052

A

1001-8565(2014)04-0485-03

2013-12-11〕

*通讯作者,E-mail:cxr04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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