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卫
(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yangtongwei@qq.com)
制度建设
美德建设与制度完善的互补与共进
——对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的再思考*
杨同卫
(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yangtongwei@qq.com)
改善医患关系,在制定、完善法律制度之外,还需医患双方的美德建设。这就需要:减少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重建亲密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减少医患认知差异和冲突;培育和提升医护人员的美德和职业精神;提高公民文化与道德素养,提高患者就医道德。
美德建设;制度完善;医闹;暴力伤医;医患关系
近年来,医闹乃至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这些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威胁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安全稳定。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加强制度建设,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医护人员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等建议。笔者同意这些主张,但进而认为,改善医患关系,杜绝医闹、暴力伤医等恶劣行为,需要制度完善与美德建设的互补与共进,在完善法律制度之外,还需医患双方的美德建设。
1.1 应对“医闹”的观点及做法
2011年前后,针对“医闹”频发的状况,有人主张:医院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医院要积极与司法部门配合,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开展第三方调解;公安部门可建立全国联网的“医闹”人员“黑名单”,发现其参与“医闹”时立即给予制裁。[1]也有人主张: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如果发现“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制止事态;医院要坚定立场,面对“医闹”的暴力行为,不能只是为了自身的“面子”和影响而妥协让步,无原则地迁就对方。[2]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委员们提出“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医闹’是坚决打击范畴”、“立法维持医院正常秩序”、“全面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等建议。[3]在这一背景下,2012年4月30日,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重申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声明“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但是,在强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下,甚至在法律威慑下,“医闹”行为依然发生。在《通告》发布后,还发生了比较典型、影响恶劣的事件。对于这一结果,有人发出“治‘医闹’就得以暴制暴吗”的反思与追问,提出要深入思考“医闹”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创新管理思路,合理处置医疗纠纷的思路。[4]在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通告》之前,曾有过多项相关的通告,如《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医闹”问题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此外,也有相关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整治“医闹”缺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对法律的敬畏、遵守和服从。
1.2 防治“暴力伤医”的观点及做法
继“医闹”之后,“暴力伤医”事件对社会产生了更为恶劣的影响,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例如,《新金融观察》时事评论员写到:“体制的弊病绝非暴力行为的正当理由,没有任何原因可以成为施暴的借口。面对暴力杀医、伤医事件,全社会有必要形成这样的共识:对施暴行凶者严惩不贷,依法强力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暴力行为,对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
2013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从2013年12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专项行动会议上要求:强化医院及周边治安防控措施,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及时受理医院的报警求助;积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督促指导医院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齐配强保安人员;加强自身防范体系建设,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医疗卫生界90名委员联名提案,呼吁伤医是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处理,并建议将医院升级为公共场所,从而防止伤医事件发生。也有政协委员考虑到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较多,耗时较长,而近期暴力伤医事件又层出不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医疗机构与电影院、公园、码头一样为公共场所。[5]
笔者赞同11部门的联合行动和委员代表们的提案,但问题的化解和根本解决肯定不能止步于法律完善。这正如吴孟超院士所主张的:在对医院暴力行为零容忍的同时,始终秉持救死扶伤的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6]即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之外,还必须提高全民道德素养,提高患者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以重建信任合作的良好医患关系。
在美德伦理学看来,美德之所以拥有价值不仅在于它们能够促进人的生存目的——幸福和好生活,也在于它们可以弥补规则伦理的不足,为解决现实伦理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2.1 脱离了美德的规则只能成为“残章碎片”
麦金太尔认为,当规则代替德性占据人类社会道德生活的中心位置之后,德性便在人们现实的生活中被边缘化了。人们的行为就仅仅停留在对这些道德规范的遵守,人类的道德行为便失去了内在的目的意义和品格基础,并进而表现为对道德的冷漠。[7]为解决当代道德危机,麦金泰尔认为必须追寻和重建美德。因为美德才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础,美德的功能就在于使个体将他的生活创造成这样一种统一体而非那样一种统一体,并把个人投入到丰富的背景之中,从而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和可理解性。只有这样,行为才不再是零碎的片段,而是有内在目的和意义的实践活动。
在和谐医患关系构建中,更需要医患双方的道德修养。医者仁爱睿智,患者性命相托,医患双方精诚合作,共渡难关。反之,如果医患双方隔岸相望,互不信任,相互提防,纵有千万条道德规则及法律规范也不可能使医患同心。
2.2 规则的遵守离不开有美德的人
麦金泰尔认为:“在德性和法律之间还有另一种非常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11]192也就是说,无论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品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金泰尔进而指出:“德性必定被理解为这样的品质:将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11]277
当前,医疗改革正进入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医患关系带有更多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更需要美德的指引和支撑。
德性伦理与规则伦理具有互补性,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们应重新估价德性传统的价值,积极探索一条德性伦理与规则伦理有机融合的生命伦理学模式。在医闹、暴力伤医等恶性事件频发的现实下,完善法制,加大防范与打击力度非常必要,但在完善制度之余,离不开医患双方的美德建设,离不开以下方面的努力。
第一,减少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重建亲密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从美德论的观点出发,医生应当成为一个有美德的行为者,对于美德的信奉与践行和其个人的欲求无关。在现实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充当双重角色,一方面在以诚信为基础的医患委托代理关系中,医生以代理人的身份向病人推荐治疗方案;另一方面在以利益为基础的医患交易关系中,医生以供给方的角色从病人身上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所以,当前医疗卫生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应是减少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法律法规来确保医生具有职业精神,能够抵制住各种利益诱惑,避免“制度性腐败”,能够重新获得公众的普遍信任。[9]
第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减少医患认知差异和冲突,建立医患道德共同体。医患认知差异和冲突是指医生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同一事实和现象的认知之间的差异、矛盾与对立,包括对健康的观念、对疾病的认识、对痛苦的感知、对医术的期待、对死亡的态度等各个方面之间的不协调和差异。这种差异和冲突源于医患之间认知图式、认识事物的角度、所处情境的不同。[10]医患认知差异和冲突如果处置不当,就会产生消极影响。有调查显示,诊疗结果与患方期待落差大、医患沟通不到位、诊疗费用高出患方承受能力是暴力伤医等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其中诊疗结果与患方期待落差大被排在了首位。要解决医患之间的认知冲突,需要医患双方基于良好品格的真诚交流与沟通。
第三,培育和提升医护人员的美德和职业精神。人文关怀是医德品质的外显,是化解医患冲突改善医患关系的良药,只有在人文关怀的基础上才会形成医患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体制建设最终都要以培育和提升医生美德和职业精神为目标,以使医生关注医学和医疗本身所要求的“实践智慧”,能联系具体情境进行道德思考,做出最合乎自己身份和患者利益的选择。举例来讲:医生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他不仅仅为了个人的名誉和金钱等外在的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实践本身具有的“善”——医生面对康复的病人,从中得到幸福和快乐——这种内在利益是其他活动所不能得到的。
第四,提高公民文化与道德素养,提高患者就医道德。德性是个体能动的品质,一个有德性的人即使在没有外在的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或者在既有规范、制度已经不适应、不够用之时,也能够洞察各种境遇中何者为正确的行为,渴望去履行它并避免错误的行为。有良好道德修养的患者肯定会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感谢医护人员的艰辛付出,即便出现纠纷,也会以理性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医院协会2012年的调查显示:恶性伤医者大多文化程度低,家庭多比较贫困,无业、农民、下岗及打工者占7成以上;近4成的人性格内向、孤僻、偏执,近3成有精神病史;并存在疾病无法治愈、支付医疗费困难等现象。可见,净化社会风气、和谐人文环境、提高广大公民道德素养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1]龚祖康.从一起“医闹”事件思考“医闹”成因与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2011,19(3):62-64.
[2]欧阳长香,池哲勖.医闹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探讨[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1,4(7):108.
[3]韩同伟.委员呼吁严厉打击“医闹”,全面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J].中国医药导报,2011,8(9):5-6.
[4]段思平.治“医闹”就得以暴制暴[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10-28(02).
[5]陈芳.暴力伤医违法,建议将医院列为公共场所[N].中国商报,2014-3-14(P02).
[6]张鹏,张骏.惩处恶性暴力伤医亟待完善立法[N].解放日报,2013-11-25(3).
[7]郑楠.麦金泰尔对西方社会的道德批判以及对中国道德建设的启示[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3(4):55-56.
[8][美]麦金泰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92.
[9]肖巍.医生职业精神与美德伦理[N].中国妇女报,2012-11-20(B02).
[10]李云.加强医患沟通化解医患认知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6:19-20.
〔修回日期2014-06-15〕
〔编 辑 李恩昌〕
Virtue Building and System Improving Complement Each Other:Rethinking on Medical Trouble and Violence
YANG Tongwei
(Medical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China,E-mail:yangtongwei@qq.com)
In order to response tomedical injury and violence,it requires the participation of virtue.The rules without virtue can only be"residual fragments",cannot leave the compliancewith the rules of a person with virtue.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in the formulation,perfect the legal system,both need virtue construction in doctors and patients.This requires:reduce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doctor and patient,reconstruction of trust and close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strengthen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and reduce doctor-patient cognitive differences and conflicts;foster and promote the virtues ofmedical staff and professional spirit;improve civic culture and moral accomplishment,and improve the ethics in patients.
Virtue Building;System Improving;Medical Trouble and Violence;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R197.32
A
1001-8565(2014)04-0456-03
2014-05-01〕
* 资助基金:山东省2013年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部分):创新驱动下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RKX27028;北京大学医学部中美医师职业精神研究中心:患者对于医生一般信任及人际信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PUHSC-MPC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