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振山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一年来,为保证长春市临床用血需求,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经实施了15年, 当时的立法环境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献血实际情况, 各地只有通过地方法规对各地的无偿献血现状加以完善和补充, 才能有效的补充献血法的不足, 保证采供血的有效正常运转。通过实施《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对促进长春地区采供血工作开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同时对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管理规范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长春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影响和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对长春地区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规定并逐步得到落实,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统一的领导, 保证了献血工作经费的落实,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 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 并保证固定、流动采血点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各级献血办在2012年长春市献血屋的规划和协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长春市2011年建设完成八个献血屋并全部投入使用。《办法》同时也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红十字会, 社会团体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相应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1.2 长春市中心血站根据《办法》履行了相应职责, 长春市市中心血站是本地区唯一从事采供血的机构,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办法》明确要求市中心血站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采血设备、器械和环境, 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2012年1月~12月底长春市中心血站全年采集血量为37.6吨, 全年采血量比上一年度提升了2.5%左右, 保证了长春地区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长春市中心血站在临床医院用血业务指导和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1.3 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权益, 为献血者提供鼓励政策得到了落实。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达到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条件的无偿献血者及时进行申报。
一年来, 市中心血站按《办法》要求, 为献血者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 按规定的献血量和规定的献血间隔时间在自愿的原则下捐献血液。2012年全年献血人数达到了105965人次。
根据《办法》为献血者及其家属提供用血奖励政策, 一年中为献血者及其家属报销血费75万余元, 受益人数为945人次。
1.4 《办法》明确临床医疗机构履行相关的用血职责。临床医疗机构执行有计划的用血规定, 逐步在临床开展患者自体输血的有关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临床用血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5 《办法》将血液应急预案纳入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办法》规定在血液出现短缺和发生应急用血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召集献血者队伍应急参加献血, 本地区血液的应急供应有了明确的保证。
1.6 《办法》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等在血液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和处罚办法。
《办法》通过一年来的实际运行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1 明确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政府管理机构。将长春市政府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政府常设组织机构, 定期进行改选换届, 设立固定办公场所, 落实具体职能, 履行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及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的工作, 协调各部门保证固定、流动采血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2.2 加大对《办法》的宣传, 明确宣传部门的职责, 把每年开展两次的“无偿献血活动月”活动落实到实处。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在群众中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倡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2.3 完善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的落实, 明确应急上报部门和组织协调部门, 建立应急队伍人员情况统计登记上报制度。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的演练, 确认无偿献血应急预案有效性。
2.4 完善《办法》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的具体措施。细化《办法》, 应在献血者休息、待遇等问题上有明确规定。
2.5 需要对《办法》继续落实情况跟踪研究, 对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部分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同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 加强《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