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正权
让我们寄予期待和希望
——对GB19079.1新标准的一点看法
● 李正权
我是在嘉陵江边长大的。小时候,经常偷偷跑到江边去“戏水”。有一次不小心,一下掉进深水里,差点淹死,结果挨了母亲一顿打。虽然如此,我还是很早就学会了游泳,当然是在江中学会的。那时,偌大一个重庆城也没有几个游泳池,我们这代人几乎都是在嘉陵江长江中学会游泳的。那嘉陵江长江毕竟凶险,每年都有好多人葬身其中。30多年前,我一位堂兄弟在嘉陵江游泳,被一股激流冲走,至今音信杳无。20多年前,我另一位堂兄弟在嘉陵江长江汇合处的朝天门江边游泳,看到一位也在游泳的老人被卷入激流,立即游过去施救,结果自己也被卷进激流中,瞬间不见踪影,几天后才在下游几十公里处找到遗体。一想到这些,就让人黯然神伤。
重庆是有名的“火炉”,每年夏季,动辄就是40度高温。对重庆人来说,游泳不仅仅只是个运动,而且更是消暑歇凉的最佳选择。早年一到热天,太阳刚刚落坡,那沿江两岸到处都会挤满下河“戏水”的人。特别是学生娃儿,总是躲着老师家长,偷偷跑到江边游泳。那时,也有民警来管,将下河游泳人的衣服抱走,让一个个学生娃儿光着身子,跟着他去派出所“受教育”,当时这也成为城市一道特别的“风景”。
据某些科学家考证,人类可能在水中生活过,因此身上才这样光滑。虽然这样的考证有些匪夷所思,但人与水的关系的确太亲密了。到如今,学会游泳,几乎成了每个人必备的技能。重庆境内布满了大大小小的江河湖塘,还有数不清的温泉,为人们学会游泳提供了自然条件。如果一个重庆的年轻人不会游泳,肯定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是,在江河湖塘游泳,毕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每年到了夏天,教育、公安等部门都要提前发通知,要求学校和家长管好孩子,不要让他们私自到江河湖塘游泳。然而,每年报纸、电视都依然有不少青少年游泳遇险的报道,让人痛心。
在这样的情况下,游泳池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凸显出来。
突然之间,城市的游泳池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热潮的兴起,开发商千方百计用附属设施来吸引买房的人。于是,几乎所有的小区、楼盘,都有了游泳池。当然还不仅限于游泳池,不少小区、楼盘还设有其他体育设施。的确,修一个游泳池可能花不了多少钱,但却可以大大提升楼盘的品质,吸引买房人。可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体育总局及时起草、推出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一系列国家标准。而游泳场所则成了其中的第一个。
早在2003年,GB19079.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就发布了。2013年10月经过修订,重新发布。新标准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游泳是在水中进行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不管是旧标准还是新标准,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设计、规定。有意思的是,新标准将旧标准的“安全保证”改为了“安全保障”,同时,还把旧标准中的“安全制度”改为了“安全管理”。“保证”与“保障”,一字之差,更加突出了对游泳场所的安全要求。“制度”与“管理”,从静态变为了动态,要求也更加严格。游泳池不同于江河湖海之类天然游泳场所,没有激流,没有险滩,没有诸如船舶之类干扰,相对来说更加安全。但是,如果不引起重视,照样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造成游泳者溺水而亡。特别是对住宅小区的游泳池来说,绝大多数游泳者都是中小学生,如果没有家长陪伴,如果孩子相互打闹,如果误入深水区,很可能造成溺水。事实上,只要上网一查,就可以发现不少这样的事例。因此,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安全制度,健全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配齐游泳救生员,加强对安全的管理,也就十分必要。
另外,游泳场所的安全不仅仅只是游泳的安全。2013年7月,不到1个月时间,重庆就发生十多起在游泳池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除溺水外,还有摔伤、划伤、撞伤等等。进入8月,在不到4天时间里,重庆又发生两起因游泳池漏电引起的伤亡事故。遗憾的是,无论是新标准还是旧标准,在安全问题上,都只明确了游泳的安全,或者说只关注到了“水”的安全,而忽视了诸如漏电、地滑、附属设施之类的安全。标准在这些同样影响安全的项目上基本没有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检查方法。事实上,在游泳池中,游泳安全事故相对较少,而诸如摔伤、划伤、撞伤、漏电之类的安全事故更多。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但愿起草和管理标准的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弥补标准的漏洞,真正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目前,城市对外开放的游泳池,绝大部分都是小区游泳池。小区游泳池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必然存在着一个成本和效益的问题。游泳池通常都在热天开放,就连重庆这样的“火炉”,炎热的夏季一般也不超过4个月,而在其他时间游泳池几乎只能闲置,游泳池的经营成本也就相对较高。据了解,绝大多数物业公司都采取承包方式,每年一到热天,就把游泳池承包给个人,让其“自主经营”,物业公司只收承包费,其他则不再过问。承包人为了盈利,能够减去的成本就尽可能减去,要严格执行GB19079.1标准也就相当困难。
以配备游泳救生员为例。按标准规定,面积在250m2以下的泳池至少应配备3名持证游泳救生员(旧标准规定是2名),面积在250m2以上的,以按面积每增加250m2以内增加1名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旧标准还规定每个泳池必须设有1名流动救生员)。然而,又有几个小区能够这样配备呢?事实上,不少小区游泳池是承包人自己在承担游泳救生员的角色,而他往往却是无证上岗!以重庆为例,几乎没有几个小区游泳池能够按照标准的要求,配备持证游泳救生员。
标准规定不错,但问题在于,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标准的落实?作为体育设施,游泳池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既然是国家体育总局牵头制定的,当然应当由体育管理部门来负责监管。但据我所知,几乎所有的小区游泳池,每年只需到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水质检测、卫生条件检查合格后,就可以营业了,其他管理部门很少监管。小区游泳池实际上处于监管盲区,这也是GB19079.1标准难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一般来说,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区游泳池的主体资格审查,卫生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小区游泳池的卫生监管职责,体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小区游泳池的备案登记和救生员培训以及救生员资格证的发放。然而,由于体育管理部门不具备强制处罚权,即使发现不符合标准或未办理备案登记却又违规擅自开放的小区游泳池,也只能“望洋兴叹”。而安全监督部门虽然有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小区游泳池强行处置的权利,但对于哪种情况下小区游泳池需要关停整顿这一环节,该部门往往也无权下定论。于是,多头管理最终导致无人管理,小区游泳池也就成了监管盲区。
标准虽好,但如果监管执行不到位,标准也就失去了作用。事实上,我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很多,但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却普遍存在。GB19079一系列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关乎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如若不严格执行,被人们束之高阁,那又有什么意义!事实上,每年新闻报道的游泳池伤亡事故,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监管,让GB19079这一系列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真查阅了GB19079.1新旧标准,发现新标准对旧标准进行了大量的删改,其中删减最多的就是删去了旧标准中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要求。我不知道标准起草者的用意,但江河湖海天然水域毕竟也是人们游泳的场所,很多这样的场所依然是向社会开放的游泳场所,而且还是经营场所,为何标准就不对此进行规范呢?是不是要用另外的标准来规范?或者今后不允许在江河湖海设置游泳场所?新标准对此没有进行说明,让人不得而知。
我国有广阔的海域,从北到南有数不清的海滨游泳场所。人们去诸如三亚之类地方旅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下海游泳,感受海洋。虽然目前不少江河湖泊污染严重,但依然有不少地方可以开辟出来作为游泳场所。其实,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天然游泳场所更受到人们的欢迎,其设施设备条件以及安全问题也更值得人们重视,应当有专门的标准来进行规范,不能因为天然游泳场所不便于监管就放弃。
以重庆为例,就有不少天然游泳场所,过去还曾经有过不少经营性游泳场所。近年来,随着小区游泳池的普及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升,下河游泳的人逐渐减少,长江嘉陵江边已经没有正式的或经营性的游泳场所了。但是,随着三峡水库的建成,长江激流已经大量减缓,在合适的地方开辟天然游泳场所,我认为也是可行的。其他不说,在长江嘉陵江里游泳,至少水质安全卫生得多,还能让游泳者获得更高层次的心理满足。但愿有关天然游泳场所的标准能够早日出台,以弥补GB19079.1新标准对旧标准大量删改造成的缺位。
同时,笔者发现,相对于旧标准,GB19079.1新标准还相应降低了很多要求。例如,删除了教练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删除了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方面的要求,删除了强制喷洒设备的要求,等等。据我分析,旧标准在设施设备方面规定得较为严苛,严格按旧标准执行,绝大多数小区游泳池根本达不到标准要求。与其如此,限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不如降低一些要求。删去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规定,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这样的思路不能说不对,但标准的实施,关键在监管。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严,哪怕把标准再降低多少,依然还是实施不了或者实施不好。但愿新标准在降低要求、缩小规范范围后,能够真正得到落实,让人们喜爱的游泳运动得到更好的发展,不出或少出悲剧事件。
若能如此,这个新标准也就真正达到了目的。让我们寄予期待和希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