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守宁 严德青(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
2014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湟水河流域发现大量死猪。接到举报后,市畜牧兽医站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河道内共有死猪170头,死亡时间大约从上年冬季至今不等,死猪个体大小、品种不一,多为川猪品系。从部分生猪佩戴耳标追溯,均为农村散养户饲养的生猪。随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所有死猪打捞上岸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死猪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通过这一案件,笔者认为相关部门不仅要对如“黄浦江死猪漂浮”这样的大规模向江河流域投弃死猪的事件严加管制和防范,同时也要对散养户随意抛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行为严加防范和查处,避免这种潜在的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防止此类事件对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形成危害。
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技术较完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处理较为规范。然而一些小型养殖场,尤其是散养户对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淡薄,无害化处理知识匮乏,忽视随意抛弃死亡动物尸体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此,必须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养殖人员法律意识,普及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知识。同时,通过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民众监督氛围。
在强化对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的同时,兼顾对散养户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制订方案,形成制度,采取处罚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散养户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了解和掌握当地动物散养状况,登记造册,做到督导工作有方向,责任排查可溯源。制订适合散养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对散养户养殖行为的监管,使散养户养殖活动在监管范围内依法进行。
结合春秋季集中免疫和补免工作,对受免动物在完成规定的强制免疫项目后佩戴畜禽标识,保证标识佩戴率达到100%。限制未佩戴标识的动物上市流通。制订处罚条例,对拒不佩戴畜禽标识的养殖业主依法进行处罚。强化动物报检点建设,散养户所饲养的动物流入市场前必须经过检疫,把畜禽标识作为报检的必备条件。通过以上举措加强动物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从而达到依法治理的目的。
经了解,散养户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原因不仅是法律意识淡薄和无害化处理知识匮乏,同时也存在缺乏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经济条件限制等因素。因此,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建议在散养户中推行较为简便易行的无害化处理方式。政府部门也应当重视散养户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可由政府置办焚尸炉等设施设备,设立动物尸体定点销毁点,为散养户对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乡镇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的监管作用,定期对其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制订处罚制度,用处罚手段教育责任人,制止违法行为。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联系机制,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
笔者在长期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体会到,动物养殖从业者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不了解。一方面是他们对动物防疫工作不重视,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也造成了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困难。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养殖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强化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并且从执法时必须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等工作方法入手,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行为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官方性,借此在养殖从业者及民众中树立威信,从而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正规化,执法行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