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3期杂志刊登的问题,4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并将页角剪下贴在信封左下角。
1.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2.当事人下落不明,如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
3.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能以电话方式报请立案吗?
答:可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1.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如何处理?
2.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缴纳罚款违法吗?
3.某市农业局受理了一起有关兽药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请问农业局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