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姗姗,吴耀明,董丽娜,王 宇,朱大帷
(1.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沈阳 110001;2.辽宁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辽宁沈阳 110000)
辽宁省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概况
王姗姗1,吴耀明1,董丽娜1,王 宇1,朱大帷2
(1.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沈阳 110001;2.辽宁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辽宁沈阳 110000)
近年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全球推广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工作,旨在帮助各成员国评估本国兽医体系能力、查找差距、制定发展战略,加快全球兽医事业发展。PVS评估结果也是各国在畜产品国际贸易中制定进口政策,对出口国提出兽医卫生条件和要求的重要参考依据。PVS评估涵盖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兽医体系的人财物资源、技术职权和能力、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市场准入与管理等4个方面46个指标5个不同等级的客观评估,以促进各国政府不断改进和提升兽医体系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国正式启动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以OIE方法为基础,建立适合国情的评估标准。2013年12月,农业部在北京、辽宁两省开展PVS评估试点。
农业部PVS评估试点专家组于2013年12月17日至12月22日,完成了对辽宁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组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确定了考察地点和考察日程;对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供的背景材料进行书面评估。专家组利用实地考察、走访、座谈交流、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档案等方式对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及所属的5家事业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沈阳市及所属的法库县、朝阳市及所属的北票市(县级市)进行现场评估。最后在征求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辽宁省兽医体系效能试点评估报告。现摘其主要观点,供同行参考。
1.1 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重点评估辽宁省兽医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获得人、财、物等资源的能力。
1.1.1 兽医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辽宁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在乡镇按区域设置区域性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行政村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以独立设置畜牧兽医局为主,大连市及所属县(市、区)在农村经济委员会下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以设置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主,部分地区专门成立了畜产品安全监察所,作为畜产品安全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中心和省、市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截止到2013年末,全省共设置686个区域性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列为县局或县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全部由县局管理,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个所辖1-3个乡镇,承担辖区内兽医、畜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职责。
全省按行政村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综合考虑行政村地理面积、养殖量等因素,每个行政村至少聘用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乡镇政府聘用,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管理。2014年,每个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补助经费不少于7000元。
1.1.2 资金保障。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以上财政预算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列入省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县财政预算。
2006年以来,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基本业务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本满足日常业务工作需要;动物扑杀销毁、紧急免疫接种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偿等应急经费和补偿经费亦
能够满足需要。
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资用于兽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累计达7000余万元,主要用于新建和改造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省疫控中心建设、县级疫控中心实验室建设和动物卫生检查站等项目。
1.1.3 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除了常规的人员培训,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创新培训思路,采取微机化岗位考试、对口指导、基层人员继续教育等模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自2008年以来,开始筹备系统内人员微机化岗位考试,利用四年时间,完成了考试规划设计、省级考试中心建设、网上平台建设和考试题库建设。目前,全省14个地级市、两个县均建立了微机化岗位考试中心,省畜牧兽医局每年组织专家根据最新政策更新题库,全省畜牧兽医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岗位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定职称和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省疫控中心立足培养实验室专家型人才,在全省兽医实验室系统开展培训:在省疫控中心选择14名技术骨干,长期对口向14个地级市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定期将市疫控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抽调到省中心,直接参与省中心实验室工作,实地轮训;召开培训班,面向市、县实验室人员集中召开培训班;每年举行实验室盲样比对比赛,考核各地实验室人员技术水平。
2009年至2011年,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与辽宁医学院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面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开展大专学历教育,省财政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经成人高考并经过三年在职学习后,学员将取得国家承认的畜牧兽医专业大专学历证书。
1.2 技术能力
重点评估辽宁省兽医机构开展实验室诊断、监测、风险分析、早期预警、应急反应、动物福利等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业务的能力。
1.2.1 兽医实验室。辽宁省境内共有73家官方兽医实验室,其中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按照P3标准设计建设,目前尚未通过农业部验收。系统内兽医实验室除营口市重新选址未完成土建工程外,全部通过省畜牧兽医局验收,达到P2标准。辽宁省所有兽医实验室均按要求制做了质量手册,实验室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公布受法律、政策等制约,不能做到完全公开。
1.2.2 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上一年度免疫接种等情况,制定本年度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各级政府和兽医部门共同完成主动监测计划的实施。被动监测按照《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接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疑似疫情报告后,各级疫控中心立即派出专家到现场实施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省疫控中心实验室开展检测,根据情况在疑似疫点周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同时对疑似病例开展追踪溯源。
1.2.3 疫苗免疫接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管辽宁省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工作,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负责疫苗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强制免疫实施,具体注射工作由当地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为了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辽宁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辽宁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供应管理制度》,省应急中心还制定了若干管理制度,强化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1.2.4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辽宁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已初步构建起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检验检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由各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安全行政管理,畜产品安全监察所负责监督执法,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负责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通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养殖环节抗菌药专项整治、生鲜乳专项整治等专项活动,强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1.2.5 检疫与移动控制。经辽宁省政府批准,辽宁省境内先后设置了28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其中23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3个港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个机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全省共13个动物隔离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
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均由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骨干执法人员上岗执行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任务。
1.2.6 动物标识与追溯。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成立追溯科,负责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二维码耳标的招标与网上申购与签收工作。按照农业部工作要求及本省无疫区建设要求,屠宰企业生产加工的畜产品外包装及内包装分别要粘贴大、小检疫标志,尤其是出省的动物产品粘贴了检疫标志,并达到追踪溯源的作用。
2011年,全省统一了动物饲养场的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相关情况,方便了养殖场户的填写及各级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1.2.7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管。辽宁省共有5546家兽药经营机构,421家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全部通过GSP认证。通过专项打假月、检打联运、网上公示、飞行检查等行动,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管。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每年3月份都在全省开展“3·15”兽药打假月活动。广泛开展了兽药法规宣传,集中开展假劣兽药专项查处和清缴,召开假劣兽药集中销毁现场会,设立销毁现场,并邀请媒体给予宣传,扩大“3·15”活动的影响面、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制定了《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每月汇总全省兽药检测中不合格产品信息,省局统一发文查处,由省安监所督办各市尽早启动执法程序,及时搜集证据和查处违法行为。
省内抽检不合格产品达到5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录中,加大抽检批次和频次。对经监督检测不合格的假劣兽药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农业部通报的非法企业及假劣兽药,在“畜牧兽医在线网”上进行公示。
1.2.8 风险评估。2013年年初,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省本级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各地比照设置成立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风险评估的规划制定,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审定,指导与培训,以及风险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委员会确定了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要素,制作了风险评估要素表,初步建立了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经过对外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建设经验的深入剖析,结合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追溯网络平台建设,开展了包括沈阳康平、朝阳凌源、昌图、绥中等4个试点县的预评估,并对12章210条现场评审要素进行了修订。
1.3 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
1.3.1 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在立法、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等方面能主动与科研院校、养殖企业等服务对象进行研讨交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
1.3.2 认可、授权或委托社会机构和人员执行官方任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散养户养殖动物的强制免疫,由政府向村级动物防疫员提供一定补助;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授权沈阳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做为辽宁省犬病医疗纠纷鉴定指定机构。
1.3.3 辽宁省兽医协会基本情况。辽宁省兽医协会于2004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现挂靠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截至目前,辽宁省兽医协会共有单位会员34个,包括市兽医协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内生物制品公司;个人会员181人,其中中国兽医协会会员47人。
1.3.4 执业兽医管理情况。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执业兽医注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执业兽医活动监管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1.4 市场准入
1.4.1 兽医机构主动参与兽医立法的权力和能力。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动向省法制办、省人大提交立法计划,参与立法调研,多年来通过多部兽医相关法律,如《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
1.4.2 为确保利益相关方遵守采取的措施和活动。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采取普法培训班等形式面向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开展培训,加大对违法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宣传。
1.4.3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情况。2009年末,辽宁省开始组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准备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兽医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两年多的准备,于2012年8月通过国家评估,正式成为免疫无口蹄疫区。
通过PVS评估,辽宁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技术能力,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市场准入等四个方面均与OIE所倡导的理论标准存在一定差距。
2.1 人力、物力和财力
辽宁省2003年以来,先后历经了省本级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体制改革、全省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兽医机构、人员结构和素质、财政保障基本能够满足常规工作需求。但是,随着整个社会对兽医工作要求日益提高,兽医机构工作量日益加大,现有人员和经费略显不足,应对新增加的任务和新领域工作,显得疲于应对。兽医部门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上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基层兽医人员仍存在学历较低、年龄偏大等现实问题。下一步工作重点应协调财政、编制等部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强化基层机构和人员设置、增加基层工作运转经费、调整基层兽医人员结构。
2.2 技术能力
辽宁省在兽医防疫、检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方面有较高的工作水准,基本能够完成农业部和省政府部署的业务工作,特别是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兽医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兽药监管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但是在动物卫生风险分析和被动流行病学监测等方面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未能形成规范性管理模式;各级政府和兽医部门对动物福利关注较少,基本未开展相关工作。兽医部门应在动物卫生风险分析和被动物流行病学监测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注重提高动物福利意识,加强对外来疫病的诊断能力。
2.3 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辽宁省在部分独立工作中,形成了一定的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更加注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4 市场准入
辽宁省能够主动向立法机构争取兽医有关法律的设立,并有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措施,具备促进、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能力。下一步重点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相应的法律法规。
3.1 适时开展全国评估
农业部通过2013年辽宁、北京两省(市)的PVS评估试点,已经培养出一批专家人才,积累了评估经验。2014年初,农业部已经部署各省开展自我评估。下一步应筹备全国范围评估,以掌握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为国际评估打下扎实基础。
3.2 加强法律法规保障
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PVS指标体系标准,我国现行的PVS指标体系以OIE指标体系为基础,有些方面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结合现场评估的经验,对我国的PVS指标体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PVS评估列为一项常规工作,逐年推进。
3.3 尽早引入国际组织进行评价
OIE提出了PVS评估是“诊断”、差距分析是“处方”、优先发展建议为“治疗”的理念。我国引入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方法的基本初衷是通过这一评价方法,发现现行体系运转的不足、找出政策倾斜的方向、争取国际社会支援。因此,需尽早引入国际组织进行评估,以找出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差距,切实提高兽医工作水平。
S851.33
:C
:1005-944X(2014)10-0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