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中,涉及农业部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8个子项。其中,食用菌项目占其中的2项。
关于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关于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