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诞生及历史地位

2014-01-22 08:27沈伟
关键词:京师公报学堂

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诞生及历史地位

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清末京师法律学堂的建立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开启了新的篇章,《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以学堂所授相关课程讲义为蓝本加以编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法律教育的面貌。原京师法律学堂学员安徽宿松的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及其他安徽法学社社员为这套丛书的编纂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在出版时还遭遇了侵权,几经波折才得以面世。这套丛书在传播新的法律用语、普及基本法律理念和构建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熊氏三杰;安徽法学社;《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熊仕昌;中国近代法学教育

从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创立开始,全国上下兴起了一股学法的热潮,中国的法学教育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而当时的法学教科书便成为了传播近代先进法学知识的载体。1911年由安徽宿松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编辑,安徽法学社出版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便是奠定中国近代法学之基础的清末民初三套法学著作和教材之一①,也是我们今天所见到的我国最早出版的、完整的两套现代法学教科书之一[2](367)。作为编辑者的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兄弟三人,因为对中国近代法学成长作出的贡献而被学界誉为“熊氏三杰”[3](116)。然而,很多学者对熊氏三杰和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介绍存在许多谬误②,对它的价值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将对熊氏三杰和《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做简短的考证,介绍笔记出版时遭遇的侵权,并概况它对中国近代法学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便于学者在研读这一套丛书之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

一、熊氏三杰与安徽法学社

在谈熊氏三杰之前,首先要介绍一下他们的父亲,正是在他严谨治学的家风教育之下,才培养出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人。三杰之父熊佐虞,字仲山,安徽宿松人,同治丁卯科(1867年)副贡,候选直隶州州判[4](456),封中宪大夫,吏部主事加四级。[4](7)他勤而好学,经史百家及汉唐以来经世之书,博涉靡遗。因无意仕途,中年开新园讲社,一时学者云集,著有《熊批史阙》和《新园诗古文集》等书。据《宿松县志》记载,熊佐虞幼年求学时,常彻夜读书以至于废寝忘食,置于棉被中的家中所携盐豉皆以腐坏发臭,忘之不寝几月有余[5](214)。足见其读书之用功,在这样家学背景的熏陶下,熊氏三杰治学之风业已初成。熊仲山育有四子依伯仲叔季排列,分别是熊元翰、熊元育、熊元楷、熊元襄。

(一)熊氏三杰简介

熊元翰(1872—1950),字砚恒,小字养浩,出身优廪生,光绪庚子辛丑并科举人③,任吏部考功司主事,[4](449)之后考入京师法律学堂乙班,宣统三年(1911年)以优等成绩毕业,成绩为七十四分一七,给副贡出身。④1912年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民事第二庭推事,1919年退居乡里,参与《宿松县志》的编修。[4](5)熊元翰著有《熊氏判牍》一书,分为三册,是熊元翰担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审判案件之原稿,分类编辑有:判决、决定、命令、批答、意见书、呈文、公函等部分组成。⑤其中判决为断案之判决书,民事判决以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主文,事实,理由,清算各条组成一份判决书。案件有简有繁,结案理由也各自不同,简则仅寥寥数语便将法理讲述清楚,例如《李秋桐诉卢月川债务一案》;繁则洋洋洒洒近万字详尽说明案件争点及断案根据,逻辑连贯,条理清晰,《长杨氏振兴、荫兴诉翟忠辅王信芳家庭兼人事一案》即是此例。

熊元楷(1880—1961),字矩恒,小字养廉,学籍是邑廪生,光绪丙午会考优贡第十七名,丁未科朝考一等第七十六名籤分江苏补用知县[4](458)。与其兄熊元翰一同考入京师法律学堂乙班,1911年以最优等成绩第四名毕业,成绩为八十二分三七,给副贡出身。历任江苏吴县地方检察厅检察官、直隶高等审判厅推事、[4](458)直隶第一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6](227)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监事委员,1922年派任上海地方检察厅主任检察官,1931年又任司法部行政部科长等职务。⑥在职期间熊元楷审判过著名案子,单单《华洋诉讼判决录》中就记载了其许多案例,例如《周筱舫与德商北清商务公司因批货纠葛一案》《徐永元与华顺洋行因债务纠葛一案》《朱云卿与恒丰洋行因债务纠葛一案》等等[7](30-291)。

熊元襄(1882—1924),字燮恒,小字养蕙,号师蘧,优附生,宣统己酉科(1909年)拔贡一等第八名,庚戌科朝考二等,籤分浙江补用知县[4](458)。1911年又以最优等成绩第一名于京师法律学堂乙班毕业,成绩为八十三分七二,给副贡出身。历任司法部佥事、民事司第二科科长、刑事司第三科科长、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两次代理刑事司司长,还担任过日本留学监督处总务主任,授予过五等嘉禾章,四等嘉禾章和二等嘉禾章⑦。熊元襄曾主持过罗文干案的检控[8]并参与了《六法全书》的编纂[9](64)。

(二)传播法学的阵地——安徽法学社

1909年熊氏三杰与熊仕昌等人在北京创立了安徽法学社,除作学术联谊活动外,主要活动是编辑出版法律书籍,介绍西方各种法律制度,传播法律知识,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普及工作[9](64)。出版社最初的地址已无从考证,只知1912年之时还在北京棉花五条圆通寺,之后迁往了棉花上六条东头路南,1916年左右,已搬至棉花八条第三号。并分别于1912年苏州安徽会馆和1918年上海西门内金家牌楼第七十七号设立分社。⑧其分售处亦遍布海内,例如太原的晋新书社、吉林的永衡官书局、兰州侯府宅正本书社[10]。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徽法学社的工作人员中,除了最为著名的熊氏三杰外,以熊仕昌、熊元育、熊材达为代表的另一批人员也曾为了传播法学而默默地付出。

熊仕昌(1883—1953)是创社元老之一,字炽民,安徽凤阳人,道名麓云,职位是修方[11](819)。妻子刘淑仁,育有子女八人,第二个儿子就是知名的中共情报工作“后三杰”之首——熊向晖[12](64-69)。关于熊仕昌的学历,只知戊戌前后中过举人,之后考入京师法律学堂乙班,与熊氏三杰同窗。1911年以优等成绩毕业,成绩为七十七分九一,给副贡出身。1913年前后任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长,之后历任山东莘县知事[13](229)、莱州县知事[14](466)、无棣县县知事[15](396)、济宁县知事[16](410)。1925年左右因北伐战争退隐凤阳老家,时隔几年经老友介绍到湖北法院做录事[12](64-69),之后又任湖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推事[17](360),兼任湖北省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8](81),还担任过杨永泰被刺案上诉审审判长[19](360)。

还有一位创社元老是熊元育,字谷恒,小字养正,优附生[5](215)。他是熊佐虞的次子,熊元翰之弟,熊元楷和熊元襄之兄。熊氏三杰名气太盛,作为熊氏三杰的兄弟,熊元育较之他们却是默默无名,人们往往忽略了他的存在,忽略了他与安徽法学社的关系。《熊氏宗谱》关于他的家庭关系记载也比较简略:

盛哲次子名元育,字谷恒,小字养正,优附生。生材鲁,材讷,材稼,材圃。

虽然仅寥寥几字,但我们不能忽略他为安徽法学社作出的贡献。熊元育并未像其兄弟一样进入仕途,而是一直久居乡里忙于管理家族的庄园和田产。但是,即使这样也并未割断他与安徽法学社的联系,法学社创办所需的投入及运营资金都是由他来提供的⑨。如果没有熊元育在后方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恐怕安徽法学社也未必能经营得如此顺利。除此之外,熊元育也参与了法学社丛书的编辑,1914年安徽法学社出版的《约章新编》便是他所编辑的。此书一册分两编,前一编是宣统条约,后一编是民国条约,后编部分采最新约章录入,体系简单,内容详实,堪称精品。

法学社另一位不为人知的成员便是熊元翰之子熊材达,他毕业于保定育德中学[20](332)。之后考入第一届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1930年以甲等成绩八一点零六分毕业[21](42-43)。毕业后在总务司第一科办事[22](4),随后派任河北高三分院推事[23](24),1935年后又在总务司第二科办事,兼任甄拔律师委员会事务员[24](50-51)和本院法规研究委员会事务[25](5)。之后派驻地方,历任隆昌地方法院第二任首席检察官[26](88),江北县首席检察官[27](587)。熊材达也参与了安徽法学社的编辑工作,1918年安徽法学社出版的熊元翰所辑的《检察制度》一书就是由他校对的[28](版权页)。

现今我们已无法确切考证当时他们这些元老创建安徽法学社的初衷,但从丛书的序中还是可以窥见一二的:

世界学术,有去年珠玉,今年刍狗者矣,何也?以其进步之速也。吾国法学幼稚,检察之学尤甚,无可讳言,使全国学士大夫力求进步,则是书也三五年后刍狗之可也。非然者历十年二十年,仍将奉是书为珠玉,定予之所敢望哉。[28](序言)

安徽法学社工作人员想以出版法学著作的方式传播先进法律知识,力求中国法学进步的拳拳之心可见一斑。自创社起安徽法学社在短短的十年间就出版了一系列书籍,除了著名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外,还出版了《熊批史阙》《熊氏判牍》《国际诉讼条约》等书。这些书籍每一本都经过精心编纂和校对,在内容上则深入浅出,微言大义,阐述精理,一经出版引得众多学子争相竞购,一时间有洛阳纸贵之势。

1920年以后,名震一时的安徽法学社逐渐沉寂,[9](66)其主要原因还是人事的变迁。熊氏三杰之中,熊元翰于1919年退居乡里;熊元楷则在1922年派任上海地方检察厅主任检察官;同年,熊元襄却身居要职代理刑事司司长,更是于1924年不幸早逝;而法学社中其他骨干也是如此,熊仕昌1913年前后远赴山东任福山地方审判厅长,1925年左右回到了凤阳老家;[12]熊元育则原本就在家乡忙于家族事务。因此,1920年左右安徽法学社的骨干人才早已走掉大半,渐渐沉寂也是在所难免。尽管如此,短短的十年间,安徽法学社还是为我们留下了至今仍熠熠生辉的瑰宝——《京师法律学堂笔记》。

二、《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出版波折

现今我们看到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在其诞生之初,还牵涉进了一件鲜为人知的长达数年之久的官司,而且几度导致笔记面临下架。就像现在很多畅销书出版时的遭遇一样,《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在一版再版供不应求之时,也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侵权。1912年再版时发布的告示即声明:“是书为安徽熊氏编辑,原本一名法律叢书,销售最广,近有无耻之徒假冒翻印,業经照章处罚,兹本社再版出书在即,不日发行,因恐赝本先出,购者莫辩,特此说明。安徽法学社启。”[29](21-22)在1913年版的丛书版权页也印有防伪印章,上书“无印押者伪也,安徽熊氏版权”[30](版权页)。盗版之势,可见一般。而恰恰是这“安徽熊氏版权”却无端引来了一场官司,有人竟呈请内务部撤销《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并称熊氏并无著作权,而呈请之人竟然是熊氏三杰的同窗——罗廷辅。

罗廷辅,四川长寿人,与熊氏三杰一同考入京师法律学堂乙班,1911年毕业,成绩为中等,六十六分零四,给副贡出身。之后回乡于武备前街202号开设律所[31](32),1915年,罗廷辅又因违背律师义务虚构事实被四川律师惩戒会处以停职两年的处分[32](34-38)。恰恰是在这两年里,他与安徽法学社所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发生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案情经过并不复杂,但对安徽法学社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的。案件的起因源于另一件民事纠纷,1918年熊氏三杰同窗罗廷辅想在四川地区翻印《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并给付熊元襄数千元作为报偿,事情进行过程中产生了违约纠纷[33](154)。在审理这起违约案件的法庭外,“罗廷辅复以假冒注册,呈请内务部撤销熊元翰等人之著作权。”[34](17-19)呈请撤销的理由是熊元翰等人在民政部呈请注册发行书名是“法律叢书”,故理应发行印有此名的丛书。但实际却以“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之名发行,仅于书的后角徽注“法律叢书”,既发行法律学堂笔记也应以法律学堂名称或学堂代表人之名称呈报,可是竟属熊氏版权,故为假冒,因此《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实未注册,故无著作权[34](17-19)。随后,熊元襄呈具证据声明《法律丛书》就是《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并称京师法律学堂讲义之后逐条附有解释,这是“编者另加参考,悉心编订,非单纯之讲义及讲演,且搜集多种彙成一书,非单纯笔述一家言”[35](21-22)。内务部肯定了熊元襄的说法,驳回了罗廷辅的呈请,确定熊氏所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有著作权并称:

是书体裁本系叢刻,故定名为法律丛书,不过于每册封面及里面第一页,除标明法律丛书字样外,扔揭载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之名称,一书两名,事所恒有。[36](21)

罗廷辅接到驳回批示之后,并不心服口服,紧接着又一再呈请内务部复议,而内务部认为罗廷辅无诉权且已过了起诉期间,并且驳斥他是“一再呈诉喋喋不休,殊属健讼,合行批斥,不得屡渎”[37](350)。内务部语气之强烈实属厌烦罗廷辅一再复议,但罗廷辅并未就此善罢甘休,索性提起行政诉讼,将内务部告上平政院,而熊元翰作为诉讼参加人也牵扯其中。罗廷辅在平政院的陈诉中不仅重申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与原注册的“法律叢书”不符,属于“注册者未发行,发行者未注册”之情形以及所谓上述“假冒”之行径,强调熊氏无著作权,并称内务部的做法有偏袒之嫌,质问:“京师法律学堂纯属国立,则著作权当属国家所有,即讲演人亦不能所有此权,熊氏以何资格而享有之?”[34](17-19)此外,罗廷辅还声明自己享有讲义著作权进而拥有诉权,且内务部所谓“公诉之期间已过”之辞无效,他认为:

今该学堂早已停办,其他教授各员亦风流云散,以致无人主持。辅既为学员一份子,即享有讲义主权之一份子,对于他人侵害此项权利者,实有主张之权……公诉之意系指已经注册者而言,伊既未以法律学堂笔记注册,则与公诉期间经过与否之条何关系?[34](17-19)

作为被告的内务部则回应认为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非单纯之讲义,有自己的著作权以及确实已过公诉时间外,还对罗廷辅有诉权及著作权这一说法进行了反驳:

该原告人既非该学堂代表又非讲演员,不应越俎干预,至呈报是否属实,实系警察及普通行政官吏之职务,无许普通人民告发……又谓原告人为享有讲义之著作权之一份子当然享有著作权一节,查著作权应归产生之人所享有,故讲义之著作权应归讲演人或学堂享有,讲义授之学生不过为谋学生功课之便耳,非将著作权赠与学生,也即学生不能主张享有讲义之著作权等语[34](17-19)。

因熊元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在本案中作为诉讼参加人列席。对于罗廷辅的主张,熊元翰发表声明称此套丛书在从刻时编者仍在京师法律学堂肄业期内,之后才编成的,因此外界多称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然而在发行出版时书的封面及里面第一页都已标志了“法律叢书”字样,故与民政部所注册的一致,并无假冒之嫌,至于“书之名称应用几号字,印刷应占书面何部位,法律未尝规定之”。而且,《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已非原来的课堂笔记,编辑时已融入编者意见,这些意见多是编者苦心搜索添加的,当然无需讲演人允许之必要,因此熊元翰认为罗廷辅并无诉权[34](17-19)。

本案的来龙去脉大致如此,孰是孰非,相信读者也已看清,而平政院也判决了内务部处分并不违法,既肯定了熊元翰等发行的书就是原来注册的这一事实,还确定熊氏对发行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有著作权。而且,平政院对罗廷辅是否享有讲义权力之主体及公诉时间问题不置一评,它认为是否注册及是否有著作权“实为本案之根本问题,既经解决,其余享有讲义权利主体之问题与公诉期间问题,概属枝叶,无庸置辩”[34](17-19)。此案了结之后,熊元襄与罗廷辅的违约之诉案也得到了判决。[33](154)《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历时数年的著作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熊氏三杰在案件审理中投入的精力可想而知。因此,安徽法学社在1920年左右逐渐销声匿迹,这两个案件带来的影响不可谓无。

三、《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历史地位

在安徽法学社出版的书目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共计二十二本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1911年“初版为各种法律书目二十册,再版时增加经济财政各一册”[38](29)。1912年再版增加了《经济学》和《财政学》两册,也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二十二本。丛书自清宣统三年(1911年)呈报,之后几个月注册,民国元年(1912年)再版[39](版权页),之前两版已销售两千余部,至1913年时已是第三版了。笔者粗略统计了安徽法学社1911—1918年出版书目,就共计有含《法学通栏》《民法总则》在内的22部之多。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是以1906年起在京师法律学堂授课的冈田朝太郎、岩井尊闻、松冈义正等讲师在课堂所授为蓝本,经同窗四人熊元翰、熊元楷、熊元襄、熊仕昌增补资料所辑而成。这些日本专家在担任学堂教习的同时,还在修订法律馆任职。冈田朝太郎主要负责起草刑法和法院编制法,松冈义正起草民法和诉讼法,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法,小河滋次郎起草监狱法[40](24-34)。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通过日本,第一次完整地输入了近代西方(主要是民法法系)的法学知识。根据他们的课堂讲义编辑而成的一系列分门别类的法学书籍,也就是汪庚年编辑出版的《法学汇编——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很快就传播开来[41](197)。因此,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作为传播先进法律知识的载体在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它传播了新的法律用语⑩。丛书中出现了新的法律用语,如:不动产、不当得利、不可抗力、上告,上诉、仲裁、优先权、信教自由、债权、代位、代理、保释、公判、公诉、再审、动产、动议、自诉、引渡、心证、所有权、抗辩、抗告、拘留、教唆,时效、法定代理人、法人、物权、现行犯、破产、行为地法、证券、预审、质权、违约金等等。[42](87)这些法律用语都来自日本,也是我们今天的法律用语的嚆矢。它们的作用在于能让中国近代法律用语规范化,为近代法学学科的萌芽和诞生提供了语言载体,逐步与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在翻译西方法学著作甚至立法、司法改革方面更加现代化。

其次,它普及了基本的法律理念。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出版正值清末修律进行中。一方面,因为已颁布的法律与原有的律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一时间恐难以被民众接受,而通过阅读这套笔记,能够让民众理解修订者的用意。另一方面,有些法律因清王朝的崩溃还未及时颁布,诸如《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但这些法律文本蕴含的先进理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律师辩护、公开审判等,却能通过笔记的不断再版和广泛的传播得以让民众知晓。它为在中国确立近代法和近代法学奠定了基础。

再次,它起到了构建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作用。担任京师法律学堂讲习的冈田朝太郎、岩井尊闻、松冈义正等人在日本国内早已享负盛名。他们来到对近代法律懵懂的中国,带来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推动了我国近代法学各学科的成长。而浓缩了他们思想精华的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无疑是当时求学之士们的权威法律读物,书中的内容能让他们对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有所了解。这套笔记因此也被学者们认为是最早传播监狱学的书籍[43](72),最早谈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书[44](44),清末最早从日本传入宪法学知识的丛书及近代商法学的源头之一[3](259-484);也是最早一批传播国际私法的著作[45](45)。

致谢:感谢熊良工先生、熊蕾女士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在此致以真挚的谢意!

注释:

① 另外两套分别是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出版的《法政丛编》和京师法学编辑社1911年前后由汪庚年编辑出版的《法学汇编——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② 例如,有将籍贯看成人名的(俞江:《清末民法学的输入与传播》,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有将出版时间搞错的(叶坦:《“中国经济学”寻根》,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有弄错熊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性质的(王传生:《清末以来的皖籍法学人士》,载《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熊元襄整理:《刑事诉讼法学》,吴宏耀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校勘页);还有将生卒年月弄错的(杜非,王传生主编:《安徽法学源流》,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③ 张灿奎等纂:《中国地方志集成 安徽府县志辑14 民国宿松县志(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此外,《熊氏宗谱》也记载了这一事情:清光绪二十八年壬寅补行庚子辛丑恩正并科江南乡试中第二百八十二名举人,清光绪三十三年丁未科会考试中第八十二名,殿试一等第一百四名。

④ 1911年京师法律学堂乙班毕业及甲班补习学员,除因病未考及扣考各生外,共计应考学员三百六十三名。按平日学期分数平均计算依次排列,取最优等九名,优等九十一名,中等一百六十一名,下等八十名,最下等二十二名,中等以上者均奖给副贡出身。参见《奏设政治官报42》,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76页。

⑤ 《熊氏判牍》全书已散佚,笔者仅收藏有《熊氏判牍》第二册民事判决半册,故笔者仅就此部分做简要介绍。

⑥ 熊元楷历任的职务,在《熊氏宗谱》中有详细的记载,与下面所记载的相互印证:《政府公报》1919年7月25日,第1245期,第145册584页;《政府公报》1922年1月15日,第2110期,第184册171页;《司法公报》1931年第149期,府令四。

⑦ 熊元襄历任的职务在《熊氏宗谱》也有记载,且与《政府公报》内容相符。例如:《政府公报》,1922年十月二十六日,第2386期,第193册443页;《政府公报》,1919年三月五日,第1107期;《政府公报》,1922年,第171期,佥裁专件,第56页;《政府公报》,1922年六月十三日,第2255期,第189册185页。此外,据《熊氏宗谱》所载,熊元襄还担任了中央司法会议议员,安徽省审判厅厅长,安徽检察厅厅长。

⑧ 关于安徽法学社历次迁址,《政府公报》有较全面的记载,限于篇幅原因,笔者仅将出处兹举如下,读者可按图索骥:《政府公报》,1912年12月初四日,第217期,第8册99页;《政府公报》,1913年9月26日,第501期,第17册568页;《政府公报》,1916年8月22号,第288期,第91册228页;《政府公报》,1912年11月15日,第198期.

⑨ 2013年7月,笔者采访熊元襄之孙熊良工先生处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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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俞庆澜, 刘昂修. 中国地方志集成 安徽府县志辑14 民国宿松县志(二)[M]. 江苏: 古籍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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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内务部批第六二九号 原具呈人熊元襄等呈一件为声明法律丛书即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并声明是书为搜集编订之著作以及现时对于罗廷辅因债权涉诉之关系并钞呈审判厅判决书请示由[J]. 政府公报, 1917(565): 21-22.

[36] 内务部批第六四三号 原具呈人罗廷辅呈一件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既未注册是否有著作权请核示由[J]. 政府公报, 1917(58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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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th and historical role ofThe Note of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

SHEN Wei
(Graduate Schoo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The foundation of the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 in the late of Qing dynasty opened a new age for China’s modern legal education.Note of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by editor Xiong was compiled by regarding related course handouts in the school as blueprints and reflected the state of legal education at that time to certain extent. People who have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publishing of this book include: students of the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 named Xiong Yuanhan, Xiong Yuankai and Xiong Yuanxiang and members of Anhui Law Study Society. In spite of that,Note of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by editor Xiong has gone through a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hen being published. In short, this book had gone through many twists and turns before it was able to be passed on. This series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issemination of legal language,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w basic legal idea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aw discipline system.

three outstanding persons of Xiong Family; Anhui Law Study Society;Note of Peking Imperial Law School; Xiong Shichang; Chinese modern law education

D909.2

A

1672-3104(2014)06-0160-06

[编辑: 苏慧]

2014-05-08;

2014-07-22

沈伟(1987-),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法律史,中国近代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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